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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貝夫經濟思想與自然法

第二章、 巴貝夫的經濟思想

第二節、 巴貝夫經濟思想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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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巴貝夫與「追求平等的密謀」

為了整個大家族的帳戶而工作,而非為自己的帳戶工作,負責把所 有這些產品平等且多樣的分配回給每個公民。…商業不但不會被毀 壞,還將因為它對所有人都有利而變得更完善。38

巴貝夫具體的提出了要將所有勞動產出共有化,並平等配給的方法,生產 的物品將被送到共同的儲藏倉庫,之後作為回報統一地分配給各個公民。

而在 1795 年年底刊行的《人民護民官》35 期中,他更清楚的寫到:

要確保每個人及他的後代生活的滿足,無論他們後代的數量,但僅 僅是滿足。並且要關上所有可能的道路,不讓人們擁有超過個人份 額的自然及勞動產品。而唯一達到這個目的的方法,就是建立共同 的管理機構(administration commune) ,刪除個人財產,依據每個 人的才能,將其分派到他熟悉的工作職位,強迫他們把勞動的果實 送到共同倉庫,建立一種保障生存的分配管理機構,它將統整所有 個體及物資的檔案,然後用最嚴格平等的方式分配所有物資,將其 送到每個公民的居所。39

在 1796 年的「追求平等的密謀」中,巴貝夫一行人便是要追求這樣的平等 社會。

從 1786 年給德.弗瑟的信開始,經歷革命的爆發,直到十年後的「追 求平等的密謀」,我們可以看到巴貝夫的思想發展的脈絡。巴貝夫從一開始 還試圖在維持財產權的架構下改善底層民眾的社會,到後來支持生產工具,

也就是土地的平等均分,最後甚至支持生產果實的共同擁有。整體來說,

我們可以說他的經濟社會思想以維護社會中底層民眾的利益作為核心,而 其主張隨著革命不斷地激進化。

第二節、 巴貝夫經濟思想與自然法

38 Gracchus Babeuf, Pages choisies de Babeuf, ed. Maurice Dommanget, 208-211.

39 Gracchus Babeuf, Le tribun du peuple ou le défenseur des droits de l’homme N.3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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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巴貝夫的經濟思想 ‧39‧

我們已經考察了巴貝夫的經濟思想。現在我們要進一步的探討巴貝夫 如何賦予其思想正當性。我們將看到,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理論是巴貝夫辯 護其思想的主要核心。

在法國大革命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重要的政治文獻。它們各自從不 同的角度闡述大革命的原則,代表了不同黨派及階層對於革命的理解。1789 年的人權宣言揭櫫了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的原則,並將「自由、財產、

安全及反抗壓迫」列為基本的人權。以 1789 年的人權宣言作為序言的 1791 年憲法則大部分承繼了它的原則,但更加具體在制度上做出規範。作為法 國第一份憲法的 91 年憲法規定法國為一君主政體,行政權由國王擁有,立 法權則由人民選舉出的國民議會代表之。它在選舉權的規定上則違背了人 人權利平等的原則,以財產來限制了大部分公民的選舉權利。1793 年憲法 則是因應君主制的崩潰而出現,它是法國第一份共和制的憲法。與 1789 年 人權宣言及 1791 年憲法不同,它提高了平等的位置,而稍稍降低了財產權 的地位,在仍然保留了許多保障財產權的條款的情況下,它宣告「公共救 助是一種神聖的義務,社會應保障不幸的公民的生存。」40在同時,它也擴 張了選舉權的範圍,不同於 1791 年憲法的財產限制,它將選舉權賦予所有 年齡大於 21 歲的男性,強化了權利平等的原則。1795 年憲法則在熱月政 變後所編撰,它刪除了 1793 年憲法的普遍選舉權,回歸 1791 年憲法的財 產限制。除此之外,不同於之前的憲法由人權宣言作為序言,1795 年憲法 則以人權與義務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et des devoir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作為序言,突出了義務的地位,在義務宣言中特別強調了遵守法律

及尊重財產權的重要性。41

然而,雖然這些宣言及憲法之間各有差異,它們卻都有共同的理論基 礎,也就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概念。在 1789 年人權宣言中認為,這些被 提出的權利是「自然、不可讓渡、神聖及永不失效的人權。42」1791 年憲

40 如前述,89 年人權宣言宣佈基本人權為「自由、財產、安全及反抗壓迫的權利」,而作

為 93 年憲法的 93 年人權宣言則公告基本人權為「平等、自由、安全及財產權」。平等作為

根本權利被明確的提出。John Hall Stewart ed., A Documentary Surve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114, 455.

41 John Hall Stewart ed., A Documentary Surve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114,234-236, 455, 458-459,572-577.

42 John Hall Stewart ed., A Documentary Surve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113-114, 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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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巴貝夫與「追求平等的密謀」

法則提到憲法本身就是「作為自然與公民權利而存在」,而立法權利將「不 可創造任何違背自然權利及阻礙自然權利運作的法律。」1793 年的人權宣 言及憲法亦將人權視為「自然、不可讓渡、神聖及永不失效的」。它指出政 府創立的目的便是要確保人們可以享受他們的自然權利,且認為以自然的 名義,所有人都是平等的。1795 年人權與義務宣言及憲法則同樣指出所有 法律都不可侵犯到人的自然權利。而它同時也以自然來支撐它的義務宣言,

它認為人類所有義務的主要原則已經由「自然」印刻在所有人的心上。

我們可以發現當時許多重要的政治文獻都在原則上訴諸自然權利的理 論。實際上,這是 18 世紀一種常見的理論,它在歐洲歷史上有其長久的淵 源,並在 18 世紀達到巔峰。自然法理論作為一個完整的理論出現,其源流 可追朔到古代的斯多葛哲學(Stoic)。斯多葛哲學家西賽羅(Marcus Tullius Cicero, 106BC-43BC)曾很好地點出了自然法理論的要旨,他說:

真實的法律就是正確的理性,它是合於自然的、普世性的、不可改 變的且永恆的,它的命令使我們負起責任,它的禁令使我們遠離邪 惡。…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可與它矛盾,它不可能會毀損或被廢除。

不論是元老院還是人民都沒有權利特許我們去拒絕服從這個正義的 普世法律。它不需要其他的講解者或闡述者,而只需要依據我們自 己的良心。它不會在羅馬是一種模樣,而在雅典是另一種模樣,它 也不會在今天是一種模樣,而在明天是另一種模樣,不論是哪個時 代、哪個民族,都永久受到這個普世法律的統治,它是永恆且不朽 的。43

他清楚的概要了未來長久流傳在歐洲的自然法理論的基礎:自然法是永恆 的、普世的,且根植於人類理性之中。

自然法理論在 18 世紀的啟蒙運動中仍然留下了很大的印記,許多啟蒙 哲學家相信法律的先驗性,相信普遍及永恆的法律規範。即使是認為各地

455-456, 574, 610.

43 Howard P. Kainz, Natural Law: An Introduction and Re-examination (Chicaco: Open Court, 20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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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巴貝夫的經濟思想 ‧41‧

法律制度與其氣候有極大關聯性的孟德斯鳩(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 1689-1755)也主張這些法律之中仍然 有一些可依據的共同基本原理,在我們各地法律在被書寫下來之前,已經 有了一些不可改變的原則存在。依其觀點,如果有人說在成文法規定之前 是沒有公正與正義的,那「無異於說,在我們還沒畫出圓圈之前,它的半 徑是不相等的。」而以研究各民族風俗與道德的著名的伏爾泰(Voltaire, 1694-1778)也與孟德斯鳩相同,儘管他描述了各民族風俗與道德之差異,他 卻相信在這些不同的風俗與道德底下有著不變的法則,有著人類共同的自 然法則存在。44

而在 18 世紀,與之前的自然法理論的差異在於,此時的自然法理論常 常以自然權利理論的姿態出現,人們開始從強調自然賦予人的規範,轉向 強調自然賦予人的權利。在 17 世紀末,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在論述 其政治主張時,便以自然權利之理論來支持其論述。他指出早在社會與政 治組織出現之前,人的自然權利就已經存在了,並不是社會契約創造了人 的權利,而同樣地,人的自然權利也無法被社會契約所廢除。他認為,事 實上,社會的目的便是要保衛這些自然權利。45在 18 世紀中葉,沃爾夫 (Christian Wolff, 1679-1754 )則更是明確的指出:

無論什麼時候,當我們說到自然法時,我們從來不曾指自然的法律 而言,而毋寧是指憑藉自然法之力量而自然地從屬於人的權利。46

從革命的政治文獻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種自然法及自然權利理論的 傾向。巴貝夫作為一個 18 世紀的人,受到啟蒙思想及革命的影響,很顯然 地受到了這種理論的感染。早在 1786 年我們曾提過的給德.弗瑟的長信中,

巴貝夫就開始利用了相關理論來辯護他的論點。他在支持關於土地分割的

「平等且均衡的系統」時,主張這種系統才真正遵守了自然的意圖,因為

44 卡西勒(Ernst Cassirer)著,李日章譯,《啟蒙運動的哲學》(台北:聯經,1984),237-240。

45 卡西勒(Ernst Cassirer)著,李日章譯,《啟蒙運動的哲學》,244。

46 登特列夫(A. P. d’Entrèves)著,李日章譯,《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台北:聯經,1984),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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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巴貝夫與「追求平等的密謀」

自然希望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可以得到生命需求的完全滿足,而如果社會無 法得到這樣的目的,那它就是「反自然的」。他顯然地將其土地分配的平等 原則建立在自然法則的基礎之上,以自然之要求來合理化其觀點。巴貝夫 繼續告訴我們,自然權利就是生存權,他說:「它是世界上最神聖的權利,

它是永恆的,如果有誰侵犯了它,那他就是犯下了最嚴重的罪。」他認為 生存的自然權利是超越其他所有權利的,如果有其他權利違反了這種自然 權利,那些所謂的權利將只是謊言及侵佔。對他來說,如果世界上的資源 是無限的,那財產權的存在並非不合理,然而,當資源有限,一人擁有過 多的財產,意謂著其他人的生存受到危害時,那財產權無疑已經侵犯了人 的自然權利。47我們可以看到,正是透過生存的自然權利的概念,巴貝夫得 以在集體農場的構想中規劃將農場產出優先用來保障農夫的生存,而非地 主的收益。

而在巴貝夫撰寫此信的將近一年之後,德.弗瑟在信中希望巴貝夫可 以提供一些阿拉斯學院徵文比賽的主題。巴貝夫在回信中提出了三個題目,

而在巴貝夫撰寫此信的將近一年之後,德.弗瑟在信中希望巴貝夫可 以提供一些阿拉斯學院徵文比賽的主題。巴貝夫在回信中提出了三個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