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跨國企業智財交易之租稅議題
第四節 常見之跨國智財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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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主張其為稅務居民;亦可能發生居住國與來源國重複課稅,例如有 的國家對居民課稅權採全球主義,其居民若有境外所得,則居住國與來 源國都可以對其徵收稅捐,致發生居民國與來源國管轄權衝突的情形,
雖可能有外國稅額扣抵機制,惟有時未能完全扣抵;又如甲國居民在乙 國擁有不動產,並將不動產出租給丙國居民,則不動產所在國(乙)與承 租人居住國(丙),皆可能主張其為來源國,因而產生重複課稅問題。
(二) 經濟性
經濟實質上,對於同一筆交易所得實際上產生重複課徵效果。例如海外 子公司於完納當地公司稅後,將股利分配給母公司時,須就源扣繳。惟 同一筆所得,在子公司層次已於來源國完納公司稅,發放股利時又在來 源國繳納扣繳稅款。雖母公司與子公司法律人格各自獨立,並無管轄權 重複課稅問題,然而,在經濟實質上卻造成重複課稅。
(三) 所得類別不易界定
國際租稅協定下,所得類別不同,課稅權歸屬亦會不同。銷售商品所得 由商品銷售國取得課稅權,提供勞務所得由勞務提供地國具課稅權,至 於無形商品授權所得,則由無形商品使用國享有課稅權。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數位化商品之所得類別,究應視為實體商品,當成 銷售商品所得,還是應視為無形商品授權使用,屬權利金所得,係稅務 爭論的焦點之一。
第四節 常見之跨國智財交易模式
跨國企業藉由整合各國資源,達到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常見跨國集團規劃 降低課稅的無形資產商業模式,分別為授權及營運中心架構,其承擔營運功能及 風險程度不同;若低稅率地區個體扮演的功能越多,承擔商業風險越高,則集團 整體獲利會隨之增加,惟潛在之稅務風險亦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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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授權模式
在授權模式中(圖 3-1),低稅率企業個體擁有智慧財產權,或向權利所有人 取得不得轉讓的智慧財產權授權。未來以委託研發合約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
並以成本加成方式計算服務酬金。另將現有無形資產授權給集團內的銷售公 司使用,並且備妥適當書面協定,明確規範使用條款與權利範圍。
此架構好處為只需最低限度的營運變化即能完成,因為低稅率企業個體僅需 要相當有限的功能(與人力)就能滿足,另商務系統、組織架構與商業流程,
並不因此受到影響。
然而實務上,授權模式亦確實容易受到挑戰。此模式很難以非稅理由支持,
因為營運影響非常有限,甚至沒有。另由於「智慧財產權中心」之交易本質 相對較為被動,最終母公司所在國家可能依 CFC 法規辦理,將其利潤視同 股利提前課稅。此外,關係企業間授權交易條件及價金亦須符合常規交易。
圖 3-1:授權模式
研發活動 智慧財產權中心
(位於低稅率地區)
銷售公司 智慧財產授權
(針對無法轉移的智慧財產權) 總部/母公司
委託研發
智慧財產授權
銷售予非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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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營運中心架構模式
此架構(圖 3-2)中,智慧財產權中心擔任營運中心角色,與客戶簽訂合約,
並承擔所有商業風險。營運中心也會與國外子公司(或第三方)簽訂合約進行 委託研發、銷售以及勞務支援等工作,並支付對價。此架構亦具優缺點,其 租稅優點也與其承擔的功能成正比。另其他稅務議題包括移轉訂價、實際管 理機構以及營運中心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等,亦須合併評估;且執行規劃時 亦應釐清特定交易所得適用之所得來源判斷原則,於規劃及執行時,即做好 有利於稅務主張的安排,並同時備妥及保存相關佐證文件,以確保預期稅負 效益實現。
圖 3-2:營運中心模式 研發活動
總部/母公司
智慧財產權中心/營運中心
(位於低稅率地區)
銷售代理商 智慧財產授權
(針對無法轉移的智慧財產權)
委託研發
銷售予非關係企業 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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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移轉智慧財產權之考量因素
規劃移轉智財權時不應單只考慮把智財登記地變更而已,更應考慮將智財轉 出或轉入當地國可能產生直接稅或間接稅等相關稅負,考量要素如下:
∙ 確認集團擁有智財權的現況及研發合約模式:包括:哪家公司擁有智財 所有權? 研發公司定位為自行研發、委託研發、共同研發? 研發人員之 配置
∙ 集團企業交易流程安排,包括:接單、行銷、授權、製造及銷售等交易 流程安排。
∙ 移轉智財權時之價值評估方法?是否僅限於智財權本身價值或包含專業 團隊,未來商業機會等均須納日考量
∙ 智財移轉後的移轉訂價及交易流程安排是否符合智財配置狀況
∙ 智財移轉之文據是否符合當地法令規範
∙ 智財移轉後研發支出或權利金收付是否適用本國投抵或租稅協定之租 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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