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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從網路遊戲運營商探討相關稅務議題

第五節 集團租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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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集團租稅建議

遊戲橘子遊戲軟體智財使用國家多數係代理韓商遊戲,考量智財中心 設置地點須考量之議題如下:

∙ 集團智財交易建議:台灣自行研發軟體或外購軟體之智財中心配置;

∙ 何謂實質營運? 如何創造實實營運?

∙ 國外廣告費用之扣繳。

一、 集團智財交易建議:

(一) 台灣自行研發軟體:

智財中心應設置於「台灣」,原因有三:

∙ 目前研發員工人數眾多,且全為台灣員工,大量外移之難度性 高

∙ 因研發人員皆為台灣公司員工,且研發過程全於台灣進行,其 研發結果多數供台灣公司使用,故將智財中心設置於台灣,始 能享受台灣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目前台灣研發投資抵減為符合 規定之特定研發支出*15%,得以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 遊戲橘子為台灣上市公司,台灣股東享有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 稅額之租稅效益,且台灣所得稅稅率已調降至 17%,有將智財 中心設置於台灣,較符合稅務效率。

∙ 以前年度自製遊戲之版權業已登記為台灣母公司所有,減少智 財移轉交易,得免除相關智財移轉(處分)交易所得稅。

(二) 國外購入軟體:智財中心可考量設置於「香港」

∙ Offshore Income(離岸所得):香港境外權利金所得免稅,智財權 為香港境外公司擁有,香港公司僅做轉授權中心,其相關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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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及轉授權合約之簽訂、協議過程及使用地均非在香港境內,

且香港公司僅做轉授權業務(相關智財權費用支出不於香港申 報抵扣),則該香港公司轉授權智財使用權所得視為香港境外權 利金所得,該境外權利金所得免課香港所得稅,香港公司支付 轉授權權利金成本亦免予扣繳。

∙ Onshore Income:在香港執行管理遊戲軟體功能(如協助擬定合 約、與授權方協議授權條件、管理軟體再受權事宜等),並於香 港申報扣抵相關智財成本費用,則視為香港境內交易,須納所 得稅 16.5%,支付權利金支出須扣繳 4.95%。

由於管理遊戲軟體之員工人數,無須太多,如改由聘僱香港當地員工,

對改變原有營運之衝擊小。且香港距離台灣近,創造實質營運之可能 性較高。另因目前遊戲橘子集團公司中,香港地區之營業收入僅次於 台灣地區,且如未來欲拓展大中華區域業務,香港地區亦已設置伺服 器及設備機房,實屬有實質營運之公司,另因台灣可能將於 104 年起 適用外國受控公司法令,建議遊戲橘子採 Onshore Income 方式經營。

二、 何謂實質營運? 如何創造實質營運?

實質營運係指一企業其所執行之功能,須有該功能之員工實際於當地 執行該項業務;實務上通常以有無當地聘雇員工、有無該項業務之高 階主管之參與經營,有無當地固定之辦公場所、有無完整之帳務記錄 等判定。

惟實務上,功能轉移並重新創造實質營運須審慎考量的因素如:該項 職務外移之業務彈性(如特定功能涉及機器設備之移動,其難度較高)、

員工外移的可能性、功能外移能創造多大之省稅效益、另增聘當地員 工及辦公維運之增額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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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實質營運之要素

申請中港稅收安排待遇之適用,香港公司需考下列事項:

(一) 具備香港稅務居民身分

∙ 取具香港稅收居民證明

∙ 提示香港納稅情形。

(二) 股息受益人身分(包括但不限)

∙ 保存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

∙ 享受中港稅收安排待遇之時間,至少為在香港公司成立且取具香 港稅務居民證 12 個月以上

∙ 香港公司收到權利金需具備支配權及控制權。

(三) 建構營業活動(包括但不限)

∙ 該項智財管理功能需於當地執行(董事會/重大投資與處分智財 權決策會議)

∙ 當地聘僱實際執行該項職能之員工(於當地執行智財投資與處分 計畫/市場研究分析/智財之運用及管理等)

∙ 開立當地銀行帳戶

∙ 其他。

(四) 需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 董事會/重大決策會議紀錄(或內部往來郵件)

∙ 員工雇傭合同

∙ 當地營業支出(辦公室租金/薪資/辦公費用等)證明

∙ 年度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

∙ 香港公司組織架構圖及員工職責安排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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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廣告費支出

廣告費支出扣繳稅負之降低:

方法一:如有簽訂租稅協定,適用營業利潤免扣繳 方法二:如無簽訂租稅協定

∙ 則須分拆交易屬性,如為勞務部份,主張勞務提供地全程在境外,

且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台灣公司無提供協助

∙ 或評估有無台灣所得稅法 25 條,技術服務優惠扣繳稅率之適用 方法三:設立台灣公司之香港分公司

∙ 香港分公司之盈餘,每年併入台灣課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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