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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時代背景

第三節 1950 年代工會組織資源匱乏的內涵與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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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1950 年代工會組織資源匱乏的內涵與轉變

若林正丈曾以「排他性.脫動員性的統合主義」,作為國民黨政權的控制基 礎。但如前所述,我們無法將國民黨政權理解為統合主義,因此只可說它具有「排 他性.脫動員性」。只是將社會上重要戰略目標,先行佔領,使其成為國民黨政 權之附庸或無能化,而不致成為任何潛在敵人的爭取目標。更進一步來說,若林 正丈並未細緻地討論「排他性.脫動員性」的具體內容,即國民黨政權如何達成

「排他性.脫動員性」,而本文認為「排他性.脫動員性」指的是「資源匱乏」。

勞工運動得以開展,一般而言多仰賴勞動基本權101與工會的組織能力。以下 本文將針對這兩個部分,說明其資源匱乏的內涵。

一、勞動基本權的喪失

國民政府在 1945 年接收台灣後,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殘餘法制、公布於 1942 年被稱作「實質意義的戰時憲法」的〈國家總動員法〉遂實行於台灣。1947 年 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復於次年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形成的戡亂 法制。再加上 1949 年 5 月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 戒字第壹號〉(通稱為台灣省戒嚴令)後的戒嚴法制。102

公布於〈國家總動員法〉前,與其同屬戰時法令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 條例〉第 8 條「各指定企業及物品其生產者或經營者,非經經濟部核准,不得歇 業、停業或停工,其已歇業、停業或停工者,經濟部得限期令其復業、復工」。 第 11 條「指定各企業之員工,不得罷市、罷市或怠工」。103比〈非常時期農礦工 商管理條例〉管制範圍更為廣泛的〈國家總動員法〉,其第 11 條、第 13 條與第 14 條,「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應對從業者之就職、退職、受僱、解僱及其 薪餉、工資加以限制或調整」、「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命人民向主管機關 報告其所雇用或使用之人之職務與能力,並得實施檢查」、「本法實施後,政府於 必要時得以命令預防或解決勞動糾紛,並得對於封鎖工廠、罷工、怠工及其他足 以妨礙生產之行為嚴行禁止」。104

動員戡亂法制方面,依據 1947 年 7 月所制定之〈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 要〉第五條規定,「各業勞資雙方應密切合作,如有爭議並依法調解及仲裁;凡 怠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應依法懲處」。105

101 勞動基本權係出自德國的法學概念,也與社會權的發展有關係,參見黃越欽,《勞動法新論》

(台北:黃越欽,2002 年),頁 63-76。

102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94-106。

103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收於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勞工法令彙編》,頁 664。

104 〈國家總動員法〉,收於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勞工法令彙編》,頁 645。

105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收於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勞工法令彙編》,頁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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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又於 1947 年 11 月制定〈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設置勞資評斷 委員會,且「雇主或工人在未經勞資評斷委員會評斷以前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停 業、關廠或罷工、怠工」、「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任何一方有服從時,主管機關 得強制執行」。106對於違反上述之行為,按照〈妨礙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各有 6 個月以下、1 年以下、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懲罰。107

戒嚴法制方面,〈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第 4 條第 5 款,「罷 工罷市擾亂秩序者」處死刑、108〈臺灣省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 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第 7 條,「各工廠工人不得罷工」;第 8 條,「各 當地戒嚴司令或憲警得採取緊急處置作有效制止,強迫解散,恢復原狀,其為首 者或主使人員與行動人員均予以逮捕,依戒嚴規定懲處」109

國民黨政權依其安定、不致發生動亂的需求,展開大規模性地籌組工會。然 而,透過上述各項法制從制度層面上,不僅積極性的罷工不被允許,連同消極性 的不作為怠工也遭禁止,將勞工運動中具威脅性的手段徹底剝奪,從而防止這些 籌組工會反噬的可能,這仍舊是安定、不致發生動亂的展現。

王振寰與方孝鼎曾認為,雖然解嚴前的台灣勞工可依照〈工會法〉擁有一定 程度的權利,但卻受限於戒嚴令等外部干預與國民黨組織的內部干預手段,使得 這些權利無法行使。110那麼,是不是能說從制度上而言勞工運動的禁錮,完全是 源自於上述這些法制呢?假若觀察〈勞資爭議處理法〉(1943 年),便會發現:

第一,該法其重點在於,只要主管官署願意,任何勞資爭議皆可強制交付仲裁,

而勞工不得對仲裁結果不服。111因此,〈工會法〉(1949 年、1975 年)第 26 條所 規定之罷工「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使得表決罷工」,「調解程序無效後」基本上在 強制交付仲裁後等於是遭到凍結;第二,該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有勞資爭議皆 在禁制罷工的範圍內;第三,〈勞資爭議處理法〉強制仲裁的結果,視同爭議當 事人之間的契約或團體協約,等於是打消日後相同或類似勞資爭議發生的可能。

106 〈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收於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勞工法令彙編》,頁 450。

107 〈妨礙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收於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勞工法令彙編》,頁 657-659。

108 〈戒嚴令〉,薛月順、曾品滄、許瑞浩主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從戒嚴到解 嚴》(台北縣:國史館,2000 年),頁 45。

109 〈臺灣省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收於薛月 順、曾品滄、許瑞浩主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從戒嚴到解嚴》,頁 147。

110 王振寰、方孝鼎,〈國家機器、勞工政策與勞工運動〉,《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13 期(1992 年 11 月),頁 9-14。

11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 條:「非國營之公用或交通事業,發生勞資爭議,其事件經調解面無 結果者,應付仲裁委員會伸裁。」第五條:「條以外之勞者爭議事件,調解無結果者,經爭議當 事人一方之聲請,應付仲裁委員會仲裁。但主管官署因爭議情勢重大,並延長至十日以上,尚未 解決,而認為有付仲裁之必要時,雖無爭議當事人之聲請,亦得將該項爭議事件,交付仲裁委員 會仲裁。」第 7 條第 1 項:「爭議當事人對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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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再從 1930 年版〈團體協約法〉來看,縱使當時的〈工會法〉賦予工會法人的地 位,但是主管官署得經協約之一方之請求,廢止團體協約。不具團體協約權與爭 議權的工會,就算有法人地位,也只是花瓶擺設。113

不過以台灣機械公司的案例來看,就算有著上述法令的限制,也不能完全說 沒有任何勞工集體行動。戰後台機公司因合併許多工廠,規模日趨擴大,台機公 司深怕工會勢力壯大,將原有工會拆成數個的獨立工會。此種作法引起工會反 抗,甚至有幹部帶頭衝進總經理辦公室,但遭警備總部逮捕,以匪諜最起訴。經 此事件,台機工會逐漸弱化。114

要注意的是,由於這些禁制法令多見諸於緊急應變法制,而當緊急應變法制 逐漸變成常態性,戕害原有的憲政體制時。在「勞工的禁制」與「民主的凍結」

間,國民黨政權成為兩者之間共同的來源,也提供往後政治反對運動與勞工運動 合流的可能性。總之這些種種法令上的禁制,導致就算是組織較為完整的公營事 業工會,也無法發揮工會正常功能,工會組織逐漸無能化,這便是下文將要說的 組織資源匱乏。

二、工會組織的弱化

1951 年間,台灣正值土地改革之際,生活困頓的鹽工,欲仿效耕者有其田 的作法,向政府提出「晒者有其田」。根據官方勞工福利考察團所完成的〈勞工 福利考察報告〉,鹽工平日的生活極為困苦:

一般鹽工平日多以蕃薯簽摻進少許大米充飢,既少蔬菜、亦無食油、全靠 食鹽、以為佐膳。……。所住房屋,除七股,烏樹林叫合條件外,其餘大 都破陋不堪,尤以北門臺南為甚。全屋洞漏,濕氣侵入,疾病叢生,一家 數口,擠於一室,生活起居,不便殊甚。所著衣物,多數襤褸破舊,幾至 不能蔽體,一般兒童,更多赤裸身體,嬉戲于游泥鹹水之中。初到鹽工集 居村落,幾疑置身荒島。115

報告書中,並舉出收入太少、食指繁多、疾病流行、福利太差、中間剝削、教育 落後六大因素,且逐點分析。又指出應合理調整工資、改善福利設施、修建鹽工

1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調解成立時,視同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如當事人之一 方為工會時,視同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第 7 條第 2 項:「(仲裁)前項裁決,視同爭議當 事人間之契約,如當事人之一方為工會時,視同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113 關於這些源自於國民黨政府大陸時期的勞動法制介紹,可參考劉志鵬,〈新 時 代 裡 的 舊 法 制 — 臺 灣 勞 動 法 制 的 困 境 〉,《 臺 灣 法 學 會 會 報 》 第 21 期 ( 2000 年 1 月 ), 頁 143-160。

114 陳政宏,《鑑鏘已遠:台機公司獨特的一百年》(台北市:文建會,2007 年),頁 183。

115 「勞工福利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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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充實醫療設備、整修荒廢鹽田、籌設鹽工子弟代用小學、健全福利機構並 充實其業務、收回公有漁塭、惕除中間剝削、加強鹽工管理、健全工會組織。116 但是,在報告書完成後不久,鹿港鹽場、台南鹽場、七股鹽場、台灣省鹽業 工會聯合會,分別遞交陳情書,要求「晒者有其田」,改善鹽工生活。117首先在 台南地區的鹽民郭登科、施朝木、鄭江海、黃從共同撰寫〈陳情書〉,向鹿港場 鹽業工會陳情道:

並聞悉我政府是為了推行國父民生主義遺教,澈底扶植農民實現「耕者有

並聞悉我政府是為了推行國父民生主義遺教,澈底扶植農民實現「耕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