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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幹細胞研究之類型

在細胞分化過程中,細胞往往由於高度分化而完全失去再分裂的能力,最終 衰老死亡。有機體在發展適應過程中為了彌補此一不足,保留了部分未分化的原 始細胞,即所謂「幹細胞」(stem cell)。一旦生理需要,這些幹細胞可按照發育 途徑通過分裂而產生分化細胞。由於細胞質中的調節分化蛋白不均勻地分配,使 得一個子細胞不可逆地走向分化的終端成為功能專一的分化細胞,另一個則保持 親代的特徵,仍作為幹細胞保留下來。總之,幹細胞是具有多向潛能和自我更新 特性的增值速度緩慢細胞2。在探討幹細胞研究之可專利性問題前,必須先區分 各種不同的幹細胞類型及其不同來源。

幹細胞基本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1 The TRIPS Agreement is Annex 1C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igned in Marrakesh, Morocco on 5 April 1994.相關條文之正式網站參考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_agm0_e.htm(visited 2001/10/13).

2 裴雪濤,《幹細胞技術》,五南出版,2003,p. 5.

(1)全能性幹細胞(totipotent stem cell):它具有形成完整個體的分化潛能,

如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s, ESC),具有與早期胚胎細胞相似的 型態特徵和很強的分化能力,可無限增殖,並分化成全身兩百多種細胞 類型,進一步形成有機體的所有組織器官。

(2)多能性幹細胞(pluripotent stem cells):具有分化出多種組織細胞的潛能,

但卻失去了發育成完整個體的能力,發育潛能受到一定限制。骨髓多能 造血幹細胞就是典型例子,他可以分化出至少十二種血細胞,但不能分 化出造血系統以外的其他細胞。

(3)單能性幹細胞(unipotent stem cells):這類幹細胞只能向一種類型或密切 相關的兩類型的細胞分化,例如上皮組織基底層的幹細胞。

不同型態的幹細胞分別存在於有機體的不同部位,以下即以人類為例分別說 明之:

(1)成人幹細胞(adult stem cells):多能性幹細胞存在於成人體內,成年動物 體內至少含有二十種的成體幹細胞(somatic stem cells),可用於分化再生 各種組織,但科學家尚難鑑別這些幹細胞的位置。如何發現有效而簡便 的鑑別幹細胞方法,是研究人員目前最大的挑戰。

(2)胎兒幹細胞(stem cells of foetal origin):其來源包括胎兒的臍帶血,以及 因流產所造成死胎。例如胎兒之神經幹細胞。

(3)胚胎幹細胞(stem cells of embryonic origin):此為目前所能獲得全能性幹 細胞之唯一方法,亦即從受精卵或囊胚期(blatocyst stage)的胚胎作為取 得來源。胚胎亦可透過試管受精方式或將成人之細胞核植入以摘除細胞 核的卵細胞之方式以獲得。前者是一般試管受孕的操作方法,後者則為 俗稱的複製技術(cloning technique)。由於歐洲禁止生殖性複製行為 (reproductive cloning),因此後者所製造之胚胎不得重新植入人類的子宮 中。

第二節 幹細胞研究可專利性之限制

幹細胞與一般細胞不同,因此對此種細胞之研究就衍生出比一般細胞研究更 明顯的倫理問題。舉例來說,歐盟為了研究如何解決此類生物科技研究之倫理爭 議,因此組成了一個科學與新技術之倫理團隊(European Group on Ethics in Science and New Technologies, EGE),並已陸續發表數篇研究報告,提供歐盟執

委會作為決策參考。在 EGE 於二000年公布的第十五號報告中就明確指出3, 幹細胞研究應優先採用試管受孕之剩餘胚胎,其次才考慮以複製技術製造之胚胎 進行研究,因為後者的倫理爭議較大。就本研究關切之重點,亦即幹細胞研究之 可專利性,EGE 亦於二00二年公布第十六號報告4,其內容詳細討論了幹細胞 研究之類型及其可專利性問題。本節即簡要介紹目前歐盟對幹細胞研究之可專利 性觀點以供我國參考。

在探討幹細胞之可專利性問題前,除了區分前述不同類型及不同來源的幹細 胞外,還必須區分三種不同狀態之幹細胞:

(1)初分離之幹細胞(stem cells freshly derived):係指剛從器官或組織上擷取 的,未經任何改造並有能力進行增殖分化的幹細胞。

(2)未經改造之幹細胞株(unmodified stem cell lines):係指前述出分離之幹 細胞經過培養成為細胞株之狀態,並且未曾經過任何改造。如果此幹細 胞是從胚胎分離得出,則所培養之幹細胞株將是全能性的幹細胞株5

(3)經過改造的幹細胞株(modified stem cell lines):係指前述幹細胞株經過 基因工程加以改造,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引導其向特定方式進行分化。

截至二00二年為止,全世界已有超過兩千件涉及人類或動物幹細胞之專利 申請案,其中有四分之一與胚胎幹細胞有關。在所有幹細胞專利申請案中,超過 三分之一已經獲得專利授與。目前最有爭議的是人類胚胎幹細胞之專利,雖然此 在美國也已經被授與專利6,但在歐盟仍有疑義。最著名的案例是愛丁堡大學所 獲准的歐洲專利 EP0695351,該專利內容為分離與培養動物幹細胞株之方法。有 許多異議者主張這樣的專利內容並未排除人類,因此有違倫理道德。經過三年的 爭議,終於在二00二年七月歐洲專利異議局(Opposition Division)宣告限縮本專 利之內容,排除人類及動物之複製技術(cloning)後才平息7。在其理由中特別指 出,本專利若不限縮內容,則將有違歐洲專利公約執行規則第 23 條 d(c),該條 明確排除人類胚胎作為產業或商業目的使用之可專利性8

EGE 之研究報告指出,剛分離的幹細胞,或是未經改造的幹細胞株,基本

3 Ethical Aspects of Human Stem Cell Research and Use, EGE Report No. 15, 14 November 2000.

4 Ethical Aspects of Patenting Inventions Involving Human Stem Cells, EGE Report No. 16, 7 May 2002.

5 所謂細胞株,係指由動物活體或組織中分離出單細胞,並且使此單細胞在試管中繼續不斷分裂增殖,而 成為相同的細胞群。此一細胞群由同一個母細胞所分裂增殖而來,稱之為細胞株。因為當一個細胞從原 本生存的環境中分離出來後,他們就會自然死亡。若欲加以利用就必須在特定環境中培養成細胞株。

6 例如美國專利局已經授與 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WARF)一項涉及從剩餘胚胎中擷取人類 全能性幹細胞之專利權。專利號碼為 6200806,核發日期為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7 Edinburgh Patent Narrowed by EPO, Biotechnology Law Report, February 2003

8 Rule 23 d: (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Under Article 53(a), European patents shall not be granted in respect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which, in particular, concern the following: …(c) uses of human embryos for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purposes;]

上都不符合專利要件,因為它們具有相當大的分化可能性,並未能被指出特定的 用途(specific use),如果授與其專利權將會形成過度廣泛的專利權範圍。因此只 有經過改造的幹細胞株才有申請專利問題。此外,與幹細胞研究有關之技術,原 則上申請方法專利應無問題。然而 EGE 亦體認到,幹細胞研究之未來發展可能 為人類醫療帶來福祉,因此並不宜完全禁止。另一方面,授與此類技術以專利權,

很可能因而使醫療費用上漲,因為任何使用此類技術的醫療過程都必須取得授 權。因此專利政策必須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歐盟於一九九八年所頒佈之第 44 號指令,已經針對前述爭議問題設定幾項 基本原則,其中包括:

(1)有關人體組織被申請專利之同意權:在該指令前言第 26 段即指出:當 一項發明是基於人體組織或使用到此類物質時,被取用該物質之人對該 專利申請案應有表達告知後同意之機會9。此規定乃是基於人性尊嚴維護 之宗旨,其基礎可追溯到歐洲基本權利憲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第三條,意即人類身體不可被作為商業利用。

(2)有關幹細胞研究之可專利性問題:在該指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包括複 製人技術、改造人類生殖細胞之技術、將人類胚胎作為產業或商業目的 使用以及缺乏醫療上利益而對動物進行基因改造,造成其無謂痛苦之技 術,這些都是不可授與專利的。

EGE 則強調幾項補充原則,第一是幹細胞專利之申請人必須明確說明其幹 細胞之來源(如果是來自人類胚胎則應不具可專利性);其次是專利之審查必須 非常嚴格,其權利要求範圍(claims)必須指出特定與充分明確的幹細胞株及其實 用性,以免形成過度廣泛的專利權;再則 EGE 建議歐洲應建立未經改造之人類 幹細胞株資料庫,類似微生物寄存制度一般,使其他研究者都能取得這些生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