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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植物及動物相關發明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一節 TRIPS 理事會中有關動植物發明專利之爭議

世貿組織智財權協定中最受到爭議的規定,也是從一九九九年西雅圖部長會 議以來國際間持續探討的重大議題之一,就是 TRIPS 有關動植物專利保護規定 之解釋以及其合理性問題。本章將以此議題為中心,在第一節說明 TRIPS 理事 會中各國提案所呈現之立場歧異,第二節則以實際案例說明目前歐美國家對動植 物專利所採行之政策立場。

9 Directive 98/44 Recital 26: [Whereas if an invention is based on biological material of human origin or if it uses such material, where a patent application is filed, the person from whose body the material is taken must have an opportunity of expressing 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

一、動植物可專利性問題

依據 TRIPS 協定 Art.27.3(b)之規定,微生物以外之動植物可被會員國排除於 其專利授與對象之外,然而近年來動植物專利已成為生物科技產業發展最為重視 的一項專利政策,許多鼓勵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的工業國家皆在其國內專利政策上 大幅開放動植物專利申請,因此引發開發中國家對此可能產生資源剝奪與競爭之 疑慮。為此,對動植物發明之可專利性問題就在 TRIPS 理事會中呈現出不同立 場陣營的對立衝突。從各國對此問題之提案立場加以分析,可歸類出兩大陣營的 主張如下。

從產業政策之立場,主張 TRIPS 協定應規定各國給予動植物發明專利者,

其理由有如下數點:

A、動植物應與其他技術領域一視同仁地受到專利保護,如此方可促進私人 投資於生物科技之研究發展,進而解決工業國家及開發中國家所面臨之 農業、營養、衛生與環境等問題10

B、為了使動植物研發獲得足夠之專利保護,有必要建立國際性一致的專利 保護標準,而非任由各國自行訂定國內法保護11

C、對動植物發明之專利保護將可促進技術之移轉與國際間擴散流通,並且 鼓勵業者公開其技術進步成果,使其他業者及整體社會因此受益12。 D、透過對專利之技術公開要求,以及專利權人對該技術享有之專有權,將

可使相關法律更能獲得保護公共道德、衛生及環境等之政策能力13。 相對於前述主張 TRIPS 協定授與動植物專利之觀點,以開發中國家為主的 各項提案則持反對立場,其主要針對授與生命體之專利權將會引發諸多社會性疑 慮,諸如經濟發展、糧食安全、環境保護以及文化道德等衝擊。茲列舉其關切點 如下:

A、植物發明之專利將會妨礙農民自由種植以及相互交換種子之權利,並進 而對農業生物多樣性產生影響14

B、對於動植物相關研發授與過度廣泛之專利權,未充分符合可專利要件之 情形下將會造成「生物盜用」現象,此對生態資源與傳統知識造成侵害,

並且增加了相關權益人尋求撤銷該種專利的成本負擔15

C、目前的國際條約僅強調對創新發明者之保護,但對於提供相關生態資源 與傳統知識的國家或社區卻未提供足夠保護。此種國際法架構需要重新

10 Japan, IP/C/M/32 para. 142; Switzerland, IP/C/M/30 para. 161 and IP/C/W/284, para. 4.

11 Singapore, IP/C/M/25 para. 80.

12 Australia, IP/C/M/24 para. 83.

13 Switzerland, IP/C/W/284.

14 Kenya, IP/C/M/28, para. 145.

15 India, IP/C/M/25.

調整以獲得平衡,並應使 TRIP 協定之規定符合 CBD 所提倡之事前告知 同意與利益分享原則。

在前述兩大陣營彼此意見對立的前提下,對於 WTO 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也衍 生出幾種不同立場。尤其在 TRIPS 協定 Art.27.3(b)之規定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問題 上,目前各國有呈現以下幾種不同態度:

A、TRIPS 協定有關可專利性之例外規定並無必要,專利保護應一體適用於 所有動植物發明16

B、TRIPS 協定相關規定應維持現狀,不需修改亦不應降低保護標準。此規 定目前乃是授權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排除動植物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各 國可依據其國家利益決定。在該款所規定之「檢討」過程中,各國僅需 提供資訊使其他國家瞭解其對此問題所採行之國內立法即可17

C、本條款之例外規定雖應保留,但 TRIPS 理事會應提供疑義處之釐清與 對特定用語之明確定義,尤其是在動物、植物與微生物之間的區分界定 問題18

D、應修改本條款規定以明文禁止對生命體之專利權,並且應明文禁止使用 傳統知識之發明取得專利保護,或是所有違反 CBD 規定之專利申請19。 除此之外,亦有主張開發中國家履行 TRIPS 協定本條款之義務應延後至 本條款檢討修正後的五年20

二、例外可不予專利之範圍界定問題

關於 TRIPS 協定所規定可例外不給予專利之事項,會員國間也有範圍界定 上之爭議,此尤其在「微生物」此一用語是否有科學上共同接受之定義上。因為 TRIPS 協定該條款之規定內容為「微生物以外之植物與動物,及除『非生物』及 微生物方法外之動物、植物產品的主要生物育成方法。」得不授與專利權。因此 清楚界定微生物與動植物之區別,實屬必要。然而開發中國家與工業國家對於微 生物及微生物方法之界定顯有不同見解。

有些國家即指出,所謂微生物目前在科學界並無明確定義,因此亦無法從科 學或其他理由去區分微生物與動植物之差別。無論微生物或動植物都不應授與專 利,因為這些都是生命體,只可能被發現,不可能被發明,因此不符合專利保護 之原則21。另一方面,由於科學界對微生物之定義缺乏共識,因此細胞株、酵素、

16 United States, IP/C/M/29 para. 185, Singapore, IP/C/M/29 para. 169.

17 Japan, IP/C/M/28 para. 162.

18 Brazil, IP/C/M/30 para. 156, India, IP/C/M/26, para. 55, Peru, IP/C/M/29 para. 175, Thailand, IP/C/M/25 para.

78.

19 India, IP/C/M/196.

20 Kenya on behalf of the African Group, IP/C/W/163.

21 Kenya on behalf of the African Group, IP/C/W/163.

質體或甚至基因序列等,是否應視為此所謂微生物之範圍即成為問題22。對此質 疑,工業國家所持之立場則認為,將生命體區分為動物、植物與微生物,乃是科 學界普遍使用之分類,且亦為 CBD 所使用之用語23。TRIPS 條文中未明確界定 微生物,僅是反映了目前世界上之專利機關皆未對此定義之事實,包括管理微生 物寄存的布達佩斯寄存公約亦未對微生物進行定義,然此並不影響專利制度之運 行。因此工業國家認為,如果國際上專利機關或相關條約皆未嘗試對微生物加以 定義,則 TRIPS 協定亦不需承擔此種任務。同樣的爭議亦存在於所謂「非生物 或微生物方法」的定義問題上,各國皆有不同看法。

因此爭論之焦點又集中到另一個問題,亦即在 TRIPS 協定缺乏對微生物明 確定義的情形下,各國應如何解釋適用該條文,履行該條文之義務?工業國家援 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為論據,認為應該以該用語之「通常意義」(ordinary meaning),並以實現該條約之宗旨目的為準,因此此類國家主張,依據牛津字典 對微生物之定義為:肉眼所無法看到的組織體(an organism not visible to the naked eye),例如細菌或病毒等24

相對的,開發中國家亦援引維也納公約而提出相反的主張。因依據維也納公 約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條約協商過程亦可列為解釋條文之根據。TRIPS 協定 此一條款在制定過程中,對於專利保護是否延伸於細胞株、酵素、質體或基因等 問題,經過與會代表之討論並未獲得共識,因此應該解釋違背排除在外25

三、授與動植物專利之要件與倫理問題

TRIPS 協定 Art.27.1 以巴黎公約之標準規定了專利要件,然而備受開發中國 家關切的問題在於目前工業國家所授與的許多動植物專利皆有未落實專利要件 規定之嫌。有國家即指出,工業國家對動植物專利之審查過於寬鬆,導致整體專 利制度受到破壞,此又與這些國家未能充分加強專利審查人員之數量與專業有關

26。此種過於寬鬆的專利授與,將使其他國家對於生物資源之利用受到限制,並 無端地增加了科學研究之成本負擔。這些國家並且質疑此種作法違反 CBD 規定 之原則。

關於動植物專利之專利要件問題之核心,在於區別發明與發現之差別,此尤 其在有關進步性要件之審查時特別重要。開發中國家認為,許多被授與之動植物 專利往往僅能被視為一種「發現」或是單純地將某種自然界存在的物質加以分離 純化而已,如此授與專利已違反專利要件之原理27。相對地,工業國家則提出辯

22 India, IP/C/M/25, para. 70.

23 Japan, IP/C/M/29, para. 151.

24 US IP/C/W/209, Japan, IP/C/M/29 para. 151.

25 India, IP/C/M/25 para. 70.

26 Brazil, IP/C/M/29 para. 146.

27 Brazil, IP/C/M/29 para. 146, India, IP/C/M/25 para. 70, Kenya, IP/C/M/28 para. 141.

駁理由,認為目前被授與專利權的都不是原本就存在於自然界的狀態,而是經過 人為介入(human intervention)之後的結果,此尤其是在經過分離或純化以後的自 然物質,若該分離或純化狀態在自然界中原本並不存在,則應視為一種發明而可 專利28

除專利要件之爭議外,動植物專利亦引發倫理道德層面之疑慮,此亦為 TRIPS 協定 Art.27.2 所規定之範圍。依據該條項之規定,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之 發明各會員國得不授與專利權,而保護人類、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及環境破壞問 題即為本條文所明列之公共秩序或道德關切。開發中國家主張,動植物相關發明 本身就具有此種破壞性威脅,各國應一律禁止此種專利申請。相對於此,工業國 家則認為倫理道德問題不應是專利法所關切之重點,相關管制應交由其他法律處 理。而授與專利權並不確保權利人得無限制地實施其技術,仍應遵守各國內部之 相關規範,因此專利法與倫理道德之關連性應降到最低。

四、對植物新品種之有效的特別保護問題

關於植物新品種應給予專利或有效的特別制度保護此一規定如何適用,尤其 是何謂有效的特別制度保護之問題,會員國間也出現重大歧見。工業國家認為 UPOV 就是 TRIPS 協定此條款所指之有效的特別制度,而開發中國家則極力反 對此種論點。此問題之影響在於,究竟各國應對植物新品種採取何種保護標準,

關於植物新品種應給予專利或有效的特別制度保護此一規定如何適用,尤其 是何謂有效的特別制度保護之問題,會員國間也出現重大歧見。工業國家認為 UPOV 就是 TRIPS 協定此條款所指之有效的特別制度,而開發中國家則極力反 對此種論點。此問題之影響在於,究竟各國應對植物新品種採取何種保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