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幼托整合的演進與沿革

本節分為三部分,分別簡要說明幼托整合的演進、幼托整合的意義以及幼托 整合的實施,將其歸納整理後,作為本研究理解幼托整合歷程的重要依據。

一、 幼托整合的演進

台灣的幼稚園比托兒所還要早設立,托兒所在台灣光復時期才逐漸應運社會 需求而產生,但兩者機構的設立都是為了學齡前的幼兒所設計,雖不盡相同,但 都有著以幼兒福利為主的設立宗旨。在幼兒收托年齡部分亦有重疊,重覆的部分 為 4 到 6 歲。除此之外,兩機構的法令規章、主管機關、設立目標、人員資格、

設施及設備、教保方式與教保內容皆有完全不同的規範與資格,這部分也牽涉到 幼兒在機構中所使用的資源不均、同齡但卻被不同法令所保護的問題以及在機構 中所獲得的知識技能有落差。教育部有鑒於此,與幼教各界人士歷經十幾年的討 論,終於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完成幼托整合,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 的國家,並邁入幼教新紀元。

二、 幼托整合的意義

依據教育部 2003 年「幼托整合結論報告書」的內容說明,「幼兒托育與教育 整合」是台灣當前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目的在於討論或企 圖規劃處理現行「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體制中,六歲以下幼兒教育與托育 功能重疊所衍生的問題。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幼稚園化的 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突顯出「相同年 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故「幼 托整合」為因應時代需要與趨勢的規劃(翁麗芳,2004)。

教育部就三大理念開展「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之立法作業,在環境、教 學、照顧及行政管理等面向給予規範,期望提升整體教育及照顧的品質,並協助 父母減輕養育兒女之壓力。其一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衍生之問題,提供一 致性的教育與照顧。其二以兒童為核心訴求,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共同負擔之教

保發展責任,將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服務、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時間範圍

14

年的政策討論達成共識並付諸實際行動。 10000133881 號令,公布 60 條全文。於此同時成立幼托整合因應工作小組,宣 導幼托整合政策(幼稚教育及照顧法,2012)。

16

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兒所 助理保育員

助理教保員 (第 56 條)

第 22 條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 畢業之資格。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7 條規定幼照法實行之日前,已具有幼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幼照法 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幼照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 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別 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以上人員資格規定之限制。

表格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幼兒園轉型後,除了人員資格的轉換之外,幼兒收托年齡層的轉變與師生比 例亦有大幅的改變(見表 1-3),原托兒所托兒部,收托滿 2 歲至學齡前之幼兒,

每十五人至三十人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幼兒人數未滿十五人以十五 人計,從中可看出原托兒所配置的師生比例非常高。

對照幼兒園招收年齡可發現,整合前幼稚園招收 4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 童,可以依照幼兒年齡分班,師生比為 1:15 人,每班不得超過 30 人;國小附 設幼稚園原則上收受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若有多餘名額,可再招收 4-5 歲幼兒,師生人數比例亦為 1 比 15 人。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班級收托年齡分為兩種,一為 2 至未滿 3 歲幼兒班,收 托人數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混齡;3 歲至入國民小學幼兒班級可以混齡,師生 比例為 1 比 15 人,但每班收托人數以 30 人為限,且班級內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之幼兒,應至少配有一位以上幼兒園教師。

對照整合前後的師生比與收托年齡,對於原幼稚園及國幼班而言,幼兒收托 年齡層降低,但 3 歲至入國小前之師生比例並未降低;對於原托兒所而言,收托 年齡並未改變,但在師生比例與幼兒年齡層的分班相對降低許多。

表 2-6

1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