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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政策之看法,及對於 幼托整合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教環境的感受。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說明研 究背景,第三節說明研究目的及所欲探究之問題,第四節則為本研究相關重要名 詞。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幼托整合之前,幼稚園與托兒所處在不同的主管單位,但收受的幼兒部分 年齡重疊,而因為主管機關不同,各單位對於其制定的準則、法規不一,在此情 況下,幼兒無法使用到完善且公平的資源。為整合這些資源及人力,在提出幼托 整合的議題亦歷經了十餘年,幼托整合終於正式上路。

「幼托整合」實施幼稚教育及照顧法後,對於幼教工作者而言,在工作的環 境上多了一層保障,對於整體幼教的生態也有著相當程度改變,研究者好奇此政 策對於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場域的教保服務人員的影響。也希望透過此研究,實際 了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幼托整合前後,對其影響層面為那些部分?

在幼照法公布實施之前,另一波反對的聲浪也日趨漸大,在幼教界的學者們 質疑,幼托整合雖已歷經十幾年無數次的討論,但在法規裡頭仍有許多令人堪憂 之處。舉例來說,幼托整合前幼稚園收托年齡層為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在幼托 整合後,收托幼兒的年齡下降至兩歲,幼稚教育及照顧法中第十八條中規定,兩 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必須單獨成班,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可以混齡,班級內師生比為教師 1 比 15 位幼兒作配置。可見其收托 年齡下降,但是師生比仍舊沒變,且教保服務人員在幼兒園內的工作不僅是教學 而已,在人事成本的考量下,大部分教保服務人員必須要兼任行政的工作,在這 樣的情況之下,對於幼教現場教保服務人員在教學上是否造成問題?是本研究欲 探討的方向之一。而在幼托整合之後,教保服務人員對於課程的安排,必定要配 合班級內各種不同年齡的幼兒作設計,為此,教保服務人員是否受到影響?教學 型態是否受到改變?此目的亦為本研究探討之方向。在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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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對於整體幼教環境的想法為何?這些都是研究者所要探究的部分。

第二節 研究背景

幼兒教育是奠定個人身心發展的重要基礎,台灣在逐年下降的出生率所引起 的少子女化現象,將會產生「僧多粥少」的情況,為解決此情形的產生,幼托合 一將是件必然進行的重要議題。

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以前,我國的幼教制度為幼托分離的運作模式,幼 稚園和托兒所分屬兩個不同的主管機關,立案設置的標準及師資不同,但是服務 幼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課程內容也大同小異,使得在不同機構的同年齡幼兒接 受的教保品質參差不齊,衍生出許多問題,社會各界關心幼兒教育及保育品質的 人士們,紛紛向政府提出了幼托應該要整合的呼籲。

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在行政院第 2256 次院會中提示,

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兩部審慎研究幼稚園與托兒所之統合問題;蕭前院長又在民國 87 年 7 月 21 日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 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於是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並以 如何保障同年齡的幼兒,使其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 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的理念(「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專案報告,2003)。

幼照法經由立委們、幼教學者及各界幼教團體的努力,經過將近 14 年的修 法歷程,終於在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 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教環境的看見。以下為本研究欲達成之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一) 探究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後的教保面向。

(二) 瞭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之後的教保環境。

(三) 瞭解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期待的教保型態。

二、研究問題

(一)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教保面向的想法?

(二)幼托整合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環境為何?

(三)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期待的教保型態為何?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幼托整合

幼托整合係將原先制度、主管機關分立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結合,為使兩 者間定位更清楚,也降低因欠缺公平性所造成的爭執與衝突(幼托整合方案 規劃專案報告,2002),整合後統稱為「幼兒園」。「幼兒園」服務對象為二 足歲至學齡前幼兒。

二、幼兒園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幼兒園係針對二歲至六歲幼兒提供教育 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2)。本研究內所稱之幼兒園有三 種型態,其為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改制後的公立 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並任職於公 立幼兒園者。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不包括私立 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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