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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條

3. 序言和總綱

一、序言的主要內容

 簡述革命歷史

 記載 20 世紀以來的四件歷史大事

 規定了國家今後的根本任務

 確定了國家的指導思想

 指明實現現代化的國內外條件

 確認了憲法的地位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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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序言和總綱所描述的國家制度

 國體(國家性質和國家根本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

 政體(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 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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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結構:單一制(中央統一領導)

- 單一制和聯邦制的簡單比較

單一制 聯邦制

組成 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 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

兩個或者多個成員單位組成 的國家。

憲制 安排

只有一部憲法,一套中央機 關體系。

除了聯邦,個別成員單位可 各自有自己的憲法、行政、立 法和司法機關等。

中央 與地 方的 權力 劃分

地方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地 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 予。

聯邦及其成員單位,依據聯 邦憲法規定的權限,各自行 使部分國家權力。

 立法制度:既統一、又分層次的立法制度

- 【詳見本教學資源第 2 部份「法律地位和內容結構」中的二、憲法的法 律地位。】

 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一直處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之中,這部分是現 行憲法中變動最頻繁的。

- 國有經濟的一些主要例子:金融、通訊、電力、石油、交通運輸設備… …。

- 非公有制經濟的一些主要例子:互聯網、家電、移動終端設備、日用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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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十自然段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份子,團結一切可以團 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 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

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 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 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 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 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 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 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第二款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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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四部憲法,而現行的八二憲法公布實施後,先後 作出 5 次修正。透過相關的報告6 描述的訂定、修改和修正過程,可以 了解到中國共產黨在當中的領導角色: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 年)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 1953 年 1 月 13 日成立了以毛澤東為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在 1954 年 3 月 接受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隨即在北京 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 表人物共八千多人,用兩個多月的時間,對這個初稿進行了認真的 討論。

《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1975 年)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已經發給各位代表。

《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1978 年)

 現在提交大會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是以華國 鋒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全體委員組成的修改憲法 委員會起草的。在起草過程中,經過各省、市、自治區,各大軍區,

中央各部門,反復徵求了黨內外廣大群眾的意見,充分吸收了從群 眾中來的正確意見。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 會議討論通過了這個憲法修改草案,決定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6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央視網(www.cctv.com)、中國人大 網(www.npc.gov.cn);就八二憲法,1988 年、1993 年兩次修憲沒有公開建議的具體產生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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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 年)

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 中央的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修改現行憲法。

 中國共產黨[1981 年]召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 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1982 年]召開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 會的文件,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為憲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1999 年)

 1997 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高舉鄧小平理 論偉大旗幟,總結我國改革和建設的新經驗,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事業的跨世紀發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應當以黨 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並提出修改的 原則是,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問題不作修改。

 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憲法修改小組,李鵬任組長,組織草擬了關 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審定並 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後,於 1998 年 12 月 5 日發給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

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和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徵求意 見。

 [1998 年]12 月 21 日,江澤民主持中共中央召開的黨外人士座談會,

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徵求各民主黨 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 [1998 年]12 月 22 日和 24 日,李鵬主持中共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召 開的法律專家和經濟專家座談會,就憲法修改問題徵求意見。

 中共中央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對下發徵求意見的初步意見 又作了修改,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

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 1999 年 1 月 22 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 會議討論了中共中央的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 條的規定,提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九 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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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04 年)

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 2003 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要根據新形勢 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要求,著手進行憲法修改工作。2003 年 3 月 27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和部署了修改憲法工作,確 定了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 …成立了以吳邦國為組長的中央憲 法修改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工作。[《中共中央關於 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 會直接領導下,按照中央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和工作方 針,經過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 [2003 年]4 月,中央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 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上報中央。5 月、6 月,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先 後召開六次座談會,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專家的意 見。

 在此基礎上擬訂出中央《建議》徵求意見稿,由中央下發一定範圍 徵求意見;同時,胡錦濤總書記於 8 月 28 日主持召開各民主黨派 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座談會,吳邦國於 9 月 12 日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和經濟學專家座談會,徵求 意見… …根據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對中央《建議》徵求 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後,形成中央《建議》草案… …中央《建議》經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多次討論研究,提請黨 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後,由黨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 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 [2003 年]12 月 22 日至 27 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 議將中央《建議》列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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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8 年)

 【以下為有關的時間線】

12 月

2018 年 1 月 11 月 2017 年 9 月

9 月 29 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 會議,決定啟動憲法修改工作,對憲法適時作出必要修改。為此,決定 成立憲法修改小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張德 江任組長,栗戰書、王滬寧任副組長,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 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參加。

11 月 13 日,黨中央發出徵求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意見的通知,請各地 區各部門各方面在精心組織討論、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憲法修 改建議。受黨中央委託,中央統戰部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聽取各民主 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憲法 修改小組經反復修改形成了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分別審議了中央修憲建議草 案稿。12 月 12 日,根據黨中央決定,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就中央修 憲建議草案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黨中央還以適當方式徵求 了黨內部分老同志的意見。12 月 15 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黨外人 士座談會,當面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 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1 月 2 日至 3 日,根據黨中央安排,張德江主持召開 4 場座談會,分 別聽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黨委(黨組)負責人、智庫和專家學 者、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人對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的意見和 建議。

1 月 26 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 月 18 日至 19 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 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 月 29 日至 30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憲法修改小組副組長栗戰書受中共中央委託,就 中央修憲建議向常委會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了中央修憲建議,一致表 示贊同。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中央 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 案(草案)〉的議案》;經會議審議和表決,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