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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 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 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

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 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 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 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 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 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 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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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 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 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 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 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

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 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 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 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 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 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 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

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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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 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 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 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 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 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準,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

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 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 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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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 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 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 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 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的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準。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 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 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 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 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 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衞生設施,

開展群眾性的衞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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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 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 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 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 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 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 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 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 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 應。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 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 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

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