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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安全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

3 條

7. 從國家安全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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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 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 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 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 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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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 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 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十一條第二款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 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四十條第三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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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 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 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 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 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 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 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 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 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 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 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 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 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 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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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國家機構的相關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 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 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 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 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 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 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 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 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 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 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 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 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 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 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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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

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 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 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 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 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

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 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 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 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 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 議上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午 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增加《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公布自2020 年6 月 30 日 11 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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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習近平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 年 6 月 30 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 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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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 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 時提交報告。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 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第二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 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 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 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 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 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 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