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條
5.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 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位和主要職權
- 產生辦法
9 此部分主要涵蓋了一些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的職權和有關事項,並沒有包 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 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就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即最高人民 檢察院而言,王振民教授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釋》(北京:清華大 學出版社,2002 年,頁 143)指出「由於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獨立,
自己擁有司法終審權,因此中央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與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和政府法 律部門之間並無隸屬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 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 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 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 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63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相關的憲法修正案
2004 年 3 月 8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交《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當中述及完 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
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 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 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作這樣的修改,
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 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64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相關的國家法律條文
香港特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的辦法
10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料,可在中國人大網的網頁找到:
http://www.npc.gov.cn/npc/c8495/xgqgrddb.s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選舉法》 第十五條 第三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 定。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一條提及相關的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 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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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職權
11 在八二憲法中原為第十三項,2018 年的修正在第六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故第十三 項改為第十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 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四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三)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
(十四)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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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 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 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 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 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text_doc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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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有關的國務院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12 的規定,決定:
一、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 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 院另行公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text_doc12.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1 號
根據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 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已經1997 年 5 月7 日國務院第 56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文字表述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12 見附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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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基本法》 序言 第三自然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 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 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授予的其他權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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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職權舉例
解釋法律
相關的國家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 解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 過
根據2015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 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
(一) 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 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 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70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 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 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 定外,無溯及力。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項及第二十一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 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 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二十一)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 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