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廢棄混凝土再生利用現況
建築廢棄物中約有 60%以上為可再生利用之資源,而混凝土磚 瓦為其大宗,許多歐美及亞洲先進國家對於建築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 推動早已行之有年,亦有許多成功的案例,不僅可以有效達到建築廢 棄物減量,解決大量廢棄物所帶來的環境與社會問題,更可減緩地球 資源的消耗,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以下將彙整國內外相關再生利用 現況。
2.1.1 國外廢棄混凝土再生利用情形
香港政府的工務部門已就工務規格進行覆核和修訂,容許鋪築路 底基層及低強度混凝土中使用循環再造石料,2001 年 11 月起,循環 再造石料可在低強度混凝土中使用,且已有約 1000 公噸循環再造石 料經處理後作測試及試驗,在吐露港公路擴寬工程中,率先以循環再 造石料鋪築路底基層作試驗,初步研究結果已於 2002 年年中備妥,
並頒布高強度混凝土中使用循環再造石料之相關規格。且預計廢棄物 再利用率由1997 年之 30%提高至 58%,則堆填區之使用期限可由 2015 年延長至 2019 年,且預估計畫成功落實時,廢棄物管理成本每年可 減少35 億元。【3】
新加坡對於破碎之混凝土塊與廢棄磚瓦等堅硬石塊的處理方式 則是無償給予或以些許價格售予營造承包商,將其再生利用於施工建 築之臨時道路、施工便道或凹地填方等工程上【3】,而部份混凝土碎 塊則經由不同加工手續,製成各式的路緣石。
日本於1993 年之混凝土回收量為 37,000,000 公噸,其中約 20%應 用於道路級配,其餘80%則作為填方使用。雖然日本亦訂定回收混凝 土用於建築物之規範,且已具回收再利用實績,但均因回收混凝土之 吸水率高及一般民眾對其使用於建築物信心不足而無法接受,導致回
的再利用有關用途別暫定標準》,訂立再生骨材、路基材、襯材與回 填材之用途與品質的相關基準;同年發表《建設廢棄物副產物對策行 動計畫--Recycle Plan 21》,訂定於西元 2000 年須達成『最終處置量減 半』之目標,使再生利用達率90%,進而向零最終處置量邁進【3,4】。
根據統計顯示,美國廢棄混凝土的年產量約有 3,000 萬噸【5】,
主要回收再利用於道路路基與路肩、碎石路路面鋪設或建築物基底及 低窪地區之回填料使用【3】。而加州洛杉磯市則將建築工程所產生之 磚瓦及混凝土碎塊等,視同一般垃圾來加以處理【6】。
而在加拿大的廢棄混凝土與廢棄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利用率已達 84.8%,其主要回收方式為路基填料或瀝青混凝土之骨材;至於其他 地區則仍多以掩埋或填湖方式處理,因此中央政府預計處理方式若不 加以改善,再過十年掩埋及填湖的處理容量將達飽和【1】。
根據英國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每年約產生 7,000 萬公噸的建築 廢棄物,佔全國事業廢棄物總量 16%【7】,其中混凝土塊約有 750∼
1,050 萬公噸【5】。目前英國政府正試圖由建築廢棄物中取得混凝土 塊,將其與磚瓦、玻璃等廢棄物混合製成新的混凝土製品【24】。而 在其最近的建研所未來能源效率辦公大樓工程,便進行了一項回收再 利用示範計畫,其中新建工程中所使用之粗骨材便來自於拆除工程所 產生之廢棄混凝土塊,主要是用在基礎、地板、柱、waffle 地板、高 強度混凝土地板等方面。藉此顯示出廢棄混凝土塊之較高層次的再生 利用方式,完成廢棄混凝土塊成為再生骨材的目標【4】。
荷蘭由於地處低海拔,全國有 27%的土地低於海平面,因此非 常重視「土」這方面的資源,積極進行營建廢棄物的再生利用,已訂 出碎混凝土粒料及碎石材粒料之品質等二項法規,詳細規定各種營建 廢棄物的含量限制與密度等【4】。因此,不論是營建污泥或營建廢棄 土,全部回收利用在填海造陸方面【8】,從 1927 年至 1959 年已完成 四塊新生地之填埋,計畫中的第五塊目前尚在填築,五塊海埔新生地 總共可產生 2,050km2 之土地,約佔荷蘭國土面積的 5%【6,9】。據統 計,有超過90%的廢棄混凝土塊運用於道路底層之填充材料與填海造 陸工程【10】。除此之外,荷蘭本身砂石資源缺乏,故也積極推動再
生骨材的利用;1991 年荷蘭產生的 1,400 萬噸營建廢棄物(約佔全國
2.1.2 國內廢棄混凝土再生利用實例
南星計畫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所主導,以無價的方式收容高雄市 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土方、混凝土塊、磚瓦、陶瓷及玻璃)、中鋼 爐石與台電飛灰,由大林蒲管理局會同建管單位以聯單的方式管制建 築廢棄物之來源、種類與運送時間等,一方面加強管制建築廢棄物之 流向;另一方面更確實檢驗廢棄物進場之數量與種類,以防止數量不 符或其他不收容之廢棄物摻雜其中進場。
近程計畫分成第一期工程及第二期工程。第一期圍築面積約 50 公頃,總計處理 450 萬 m3之廢棄物,目前已登錄為市有地,並設有 觀音池、兒童遊戲設施、廢輪胎護岸及綠化工程,提供市民休閒、遊 憩、賞夕陽之空間;第二期因考量紅毛港遷村計畫及高雄深水港計畫 整體規劃之因素,暫緩辦理。中程計畫圍築面積約170 公頃,第一工 區約 50 公頃,預計填築後開闢為灰渣衛生掩埋場,可處理約 200 萬 m3建築廢棄物及 180 萬 m3之灰渣;第二工區圍築面積約 120 公頃,
可處理約1,300 萬 m3之建築廢棄物。
民國 88 年發生 921 地震,當時約產生 1,500 至 2,000 萬公噸的建 築廢棄物,當時政府為迅速處裡震災現場多將其暫時堆置於台糖地、
堤岸邊及綠地上。而後行政院環保署基於環境保護與資源回收再利用 之考量,積極推動921 震災廢棄物再生利用之相關計畫。其中經過諸 多協調下,國道新建工程局同意使用再生料於中二高速公路快官草屯 段路堤填築工程上,主要將烏日鄉夏田堤防貯存之65,000 方大里震災 建築廢棄物,以 200 元/m3之單價發包予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 廢棄物之分類處理,並依據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民國 85 年 7 月修訂之
『施工標準規範-施工技術規範』(第 2.3 章)作為廢棄物處理之基準,
將廢棄物分類處理為 2 至 10 公分之粗粒料與 2 公分以下之細粒料,
並利用浸水法檢驗處理後之廢棄物有機物含量,規定有機物含量不得 大於1%,處理後之粗粒料與天然材以 35:65 比例拌合應用於中二高 速公路快官草屯段路堤填築工程上,而2 公分以下之細粒料則作為植 生材料。
此外,行政院環保署也在經過霧峰鄉柳樹楠段貯置場的分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