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個名稱(Name)、術語(Term)、標記(Sign and Symbol)或設計(Design),
或是它們的聯合使用,用來確認一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以與競爭者的產品與服 務有所區分。」
Keller(1998)認為主要的品牌要素包括品牌名稱(Brand Name)、標記與符 號(Logo and Symbol)、口號(Slogan)、象徵角色(Character)、包裝(Package)
等,品牌要素可以獨立於行銷決策與產品本身的特質。
Aaker(1991)指出品牌名稱是品牌的中心指標,也是建立知名度及與消費者溝 通的基礎,可以透過品牌名稱來引起消費者的品牌聯想,而且品牌名稱的效果較大 多數行銷計畫元素的效果更持久。Blackett(1998)認為品牌名稱為品牌個性的核心,
品牌名稱象徵組成產品的各屬性的總和,也是品牌差異化的重要工具,而Richardson, Dick and Jain(1994)也認為品牌名稱可以代表產品資訊的總合,為推論產品知覺品 質的外部重要線索之一。
品牌標誌具有視覺上的效果,Boyd(1985)提出品牌標誌是品牌中不能以言語 表達的部分,例如符號、設計,或獨特的包裝,即品牌中消費者可以辨認,但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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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Lee,2000),Dahlen(2001)的結果也證實熟悉的品牌有較高的點擊率。相對的,另外一個觀點則是廣告中如果出現品牌商標,反而無法引起瀏覽者的 興趣,因瀏覽者可能已經大概了解廣告內容,只有當瀏覽者對特定的品牌或公司有 興趣時,才有可能點擊廣告。因此,橫幅廣告中沒有提及任何品牌名稱,反而會引 起好奇心,且會刺激消費者尋找額外的資訊(Chandon, Chtourou, and Fortin,
2003)。Baltas(2003)的研究結果也顯示品牌與點擊率呈現負相關,認為沒有出現 品牌的橫幅廣告會有較高的點擊率。
二、USP(Unique Selling Point)
所謂「USP(Unique Selling Point)」即為 「獨特的銷售主張」。Rosser(1961)
於他所出版之《實效的廣告》(The Reality of Advertising)書中提到,廣告訊息必 須包含一個向消費者提出的銷售主張,而這個主張要具備三個要點:
1. 利益承諾:
Rosser 指出,利益承諾不只是一些文字表達,不是對產品的吹噓,不是櫥窗廣 告,而是一個實在的利益點。要告訴廣告的讀者:購買這個產品,你將得到特定的 好處。因此,是強調產品有哪些具體的特殊功效和能給消費者提供哪些實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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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且具有差異性,較能吸引瀏覽者目光。Manchanda, Dube, and Chintagunta(2006)認為橫幅廣告的多樣性會影響瀏覽者的購買行為;而McCoy, Everard, Polak, and Galletta(2007)認為必須放置合適且有差異化的廣告,才能吸引瀏覽者的點擊。
根據以上之文獻探討,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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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Carry-over Effect)影響。江義平與江岱衡(2008)指出,網路廣告如同傳統廣告一般,也可套用Strong 可以直接得知瀏覽者對廣告的態度,也直接反映出廣告的效果。Novak and Hoff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