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綠建材標章產品之環境效益評估
第二節 建立再生綠建材環境效益指標項目
4.2.1 目前收集到之國外系統環境效益指標
欲評估任何組織或產品之績效,首先便須依照欲評估之績效種類,訂定適合 之效益指標。
於本報告第三章,已說明國內外綠色產品標章與其他其他組織或企業提出之 產品環境效益計算方法,以下針對各組織提出之效益指標進行比較與說明,結果 如表8。
依表8 之比較分析,較適合本計畫使用之效益指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環境考量完整:選用之指標項目應足以涵蓋各項再生綠建材產品之主 要環境考量。
2. 與產品環境績效有直接關聯:本計畫目標在於針對標章產品進行評 估,故選擇之指標項目應直接針對產品,而非公司政策。
3. 可取得測試數據支持:部分外國標章將使用者觀感與認同度納入績效 考量,然此類數據視調查對象變動較大,暫不納入評估。
4. 具評估可行性:受限於資源與時間,本計畫難以執行數量化之生命周 期分析,評估項目選擇時應考慮可行性。
表 8 本計畫收集之國外產品評價系統環境效益指標
方案名稱 中國環境標誌 韓國環保標章 北歐環保標章 EPEAT 提出之 EEBC 歐盟產品環境足跡 Endpoint LCA 方法 計算,目前由於缺
4.2.2 綠建材產品通則、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與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就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而言,其環境效益之來源,在於因綠建材產品通則與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造成綠建材標章產品與傳統建材產品在環境績效上的差 別,是故欲篩選適合之環境效益指標項目,自然應先就綠建材產品通則與再生綠 建材評定基準進行分析,並建立合適之環境效益指標項目。
綠建材標章通則
依據「2015 年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綠建材通則為申請綠建材標章之 門檻,建材產品進行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等四項綠建材評定前,須先符合 綠建材通則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於綠建材不僅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 品質與性能外,更積極要求生產者遵守國家基本的工安環保法令,此不僅是為綠 建材生產者之企業形象考量,更因生產環境對建材品質穩定性及安全性具重要影 響(圖 21)。
圖 21 「2015 年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繪製之綠建材通則規定要項 (資料來源: 2015 年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
綠建材標章通則之一般要求:
一、綠建材應於原料取得、生產製造、成品運輸及使用等階段皆不造成環境境污 染;生產製造廠於申請前一定期間內不得因違反環保法規而遭受當地環保機 關重大處分。
二、綠建材之產品功能應符合既定國家標準;若尚無國家標準者,應另提出其所 符合之國際標準;若亦無國際標準者,則應敘明其所符合之規格標準或規 範,以供查驗。
三、綠建材之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首先就以上通則,分析是否可以造成綠建材產品與一般產品出現明顯而可以 評估之環境績效差異,進而訂定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於通則一般要求第一點部分,生產工廠不遭受重大環保處分為我國所有業者 皆應符合之基本要求,生產過程若違反環保法規,會遭受到環保主管機關之材乏 甚至停工停業,故絕大多數業者皆不會發生遭受當地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事,
單就此點難以凸顯綠建材產品或其業者之優越性,亦難以評估其績效,故不建議 就此訂定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而通則一般要求第二點,其主要重點在於要求綠建材標章產品符合國家標 準,或相對應之國際標準。由於除了少數的應施檢驗項目外,我國之國家標準絕 大多數採自願性推動,綠建材通則此項要求,確實可以造成綠建材綠建材標章產 品與傳統建材在國家標準符合性上的差異。然而,我國國家標準一般而言皆標含 對產品之品質與安全性相關規定,並無產品環保性要求,故此一規定雖有助於提 升產品之品質與安全性,然就環境效益而言,並不具明顯影響,故同樣不建議就 此訂定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通則一般要求第三點,同樣是關於產品之品質與安全性,故同樣不建議就此 訂定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綠建材標章通則之限制物質:
綠建材之限制性物質評定,係對於有害物質含量之限制。將可能危及環境及 人體之物質(指標污染物),依材料之種類擬定相關評定基準,並於建材之定量評 定中加以分析、管制禁用,確保居住空間之安全健康及維護生態環境。
限制物質評定項目包括:
一、 非金屬材料任一部份之重金屬成份,依據「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 序(TCLP)」檢出值不得超過表 1-1 之規定。
二、 不得含有石綿成份。
三、 不得含有放射線【加馬等效劑量在0.2 微西弗/小時以下(包括宇宙射線 劑量)】。
四、 不應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參考表 1-2、附錄 十),其中列管編號 003 石綿、066 甲醛、052 苯及鄰苯二甲酸酯類等物 質,本手冊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五、 不得含有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
六、 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基準≦0.1%(依據 CNS 14164 7.10.3 節總
禁止用於石棉瓦之製造。依環保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 表」,目前我國僅容許於 “研究、試驗、教育”之用途使用石綿,故以新生產之 一般建材產品而言,已經不含石綿。
由以上發現,目前綠建材通則對於石綿之規定,已與一般法規相同,難以凸 顯綠建材產品或其業者之優越性,亦難以評估其績效,故不建議就此訂定環境效 益評估指標。
三、不得有放射線
綠建材通則規定之放射線含量限值為加馬等效劑量在0.2 微西弗/小時以下
(包括宇宙射線劑量),而一般建材之放射線含量係依據原能會「建築材料用事 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該要點規定事業廢棄物的加馬等效劑量率在 每小時 0.2 微西弗以下時,可用於建築材料,與綠建材通則相同。
由於綠建材通則對放射線之要求與一般建材相同,難以凸顯綠建材產品或其 業者之優越性,亦難以評估其績效,故不建議就此訂定環境效益評估指標。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綠建材通則對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係比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 學物質管制方式,然該公告之依據為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該法管制所 有國內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無論其產品別或用途 別,亦即所有一般建材同樣受該法與該公告管制,與綠建材標章產品無異。
由於綠建材通則對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之要求與一般建材相同,難以凸顯綠建 材產品或其業者之優越性,亦難以評估其績效,故不建議就此訂定環境效益評估 指標。
五、不得含有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
因綠建材通則要求產品不得含有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故本計畫收集一般 建材於破壞臭氧層物質之相關法令,以為比對。
依據環保署授權工研院管理之「臭氧層保護在台灣」資訊站公告資料,與「臭 氧層保護相關法規」彙編,我國目前透過「空氣污染防治法」、「蒙特婁議定書列 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及「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等 辦法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
依前述相關管制法令,目前我國仍可能容許之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用途包 括檢疫用途、學術實驗用途、清洗溶劑、冷媒充填、與航空器滅火,其中無任何 建材相關用途,故一般建材同樣不得使用或含有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
由於綠建材通則對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之要求與一般建材相同,難以凸顯
綠建材產品或其業者之優越性,亦難以評估其績效,故不建議就此訂定環境效益 評估指標。
六、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
綠建材通則要求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基準≦0.1%(依據 CNS 14164 7.10.3 節總氯離子含量測試法)。而一般建築之含氯量係依目前依據「施工中建 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90 預拌混 凝土及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等規定辦理。
雖然綠建材通則之要求與其他法定標準有所差異,然而就環境效益而言,氯 離子為環境中普遍存在之物質,對環境不具有害性,故水泥製品中之氯離子含量 高低屬於品質與安全性問題,且目前並無氯離子含量與產品耐久性之標準換算方 式,難以利用產品耐久性變化來評估可能之間接環境效益。
七、PVC 建材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塑化劑)含量
綠建材通則要求含PVC 物質之建材,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塑化劑) 之總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此一標準與國內及國際對食品容器、幼兒玩具之 標準約略相同,然而目前我國並無建材PVC 產品之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標 準,亦缺乏一般PVC 建材產品之可塑劑含量基線資料。
為訂定合理之一般PVC 建材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基線,本研究收集國內 相關法規與研究,發現一般而言,製作如塑膠地磚、水管等半硬質PVC 產品,
其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添加量約為10~30%,製作保鮮膜、兒童玩具等軟質 PVC 產品則添加量更高。依目前可取得之各單位對PVC 類產品之市場抽驗結果(橡皮 擦、醫療用品、手套、鞋類等),其塑化劑含量範圍約為未檢出至 40%(重量比)。
此外,目前環保署已將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皆列為毒性化學物質,其管制濃度
此外,目前環保署已將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皆列為毒性化學物質,其管制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