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規變革與建築工地職災發生的關聯性
4.1 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的變革情形
4.1.1 建築法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的變革情形
建築法之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之用。其與 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令關係如(圖 4.1)所示。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
附屬法規 母法
圖 4.1 建築法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針對建築法(包括其附屬法規)探討其「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 規」及「法規變革的年度」,說明如下:
一、建築法
(一)建築法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
本法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條,參見(表 4.1)所示。
表 4.1 建築法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規 建築法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規 概
述
本法全文共九章(共 105 條),包括「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基地」、
「建築界線」、「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罰則」及「附 則」;其中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五章「施工管理(第 53~69 條)」,其內容請自行參閱[23]所示。
適 用 範 圍
本法適用地區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 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3]
(二)建築法的變革年度
本法於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全文 47 條;民國 33 年 9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 50 條;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後續修正數餘次,惟僅針對部份條文內容作修訂,最近一次 修訂日期為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24]。
彙整建築法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的變革年度,參見(表 4.2)所示。
表 4.2 建築法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的變革年度
次 內容
1 民國 65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第 3、7、13、27、34、35、39、40、48、52
~54、58、59、68、70~7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18、21~23 條條文
2
民國 73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第 11、25、29、34、36、45、46、48、54、
60、70、72、74、76~78、83~91、93~95、99~202 條條文;增訂第 34-1、
70-1、77-1、96-1、97-1、97-2、99-1、102-1 條;並刪除第 37、38、57 條 條文
3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公布第 2、13、16、19、20、32、42、46、50、
53、96、99-1、101、102、102-1 條條文
4
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第 3、7、10、11、34-1、36、41、53、54、
56、70-1、73、77-1、77-2、87、91、97、97-1、99 條條文;增訂第 77-3、
77-4、91-1、91-2、95-2、95-3、97-3 條條文;刪除第 90 條條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4]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一)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工地安全相關法規
本規則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條,參見(表 4.3)所示。
表 4.3 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規
概 述
本規則全文共四篇,包括「總則編」、「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構造 編」及「建築設備編」;其中與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之相關法條內容為「建 築設計施工編」中的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第 150~159 條)」,其內容 概述有「通則」、「防護範圍」、「擋土設備安全措施」、「施工架、工作台、
走道」及「按裝及材料之堆積」,其內容請自行參閱[25]所示。
適用 範圍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 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 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5]
(二)建築技術規則的變革年度
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 34 年 2 月 26 日公布,後續修正數餘次,
惟僅針對部份條文內容作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民國 94 年 1 月 21 日[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