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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法定項目之盤點

壹、 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法源及演進 

我國建築法自民國 27 年 12 月公布施行,於 60 年 12 月修正 第 10 條明定昇降設備為建築物設備,並修正同法第 30 條及第 32 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省(市)主管 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供公眾使用者,應備具建築物設備圖說67。 

而內政部於 63 年 2 月依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規定,修正發布 建築技術規則,其中,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明定 6 層以上面 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均應設置昇降機 1 座以上等規定68, 為我國建築法規首度明定建築物應設置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條 文。 

64 年 12 月修正建築法第 7 條,明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 之昇降設備為雜項工作物,當時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該次立法理由係基於昇降

設備關係公眾安全,為便於管理及建造,故列入雜項工作物範圍 之內69。 

而內政部 79 年 2 月訂定發布「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全 文詳附錄二),歷經 83 年 10 月、84 年 1 月修正,規定昇降設備 種類、用語定義,就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檢查員、檢查機 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要件,受聘於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保 養設備數量上限等規定70。 

92 年 5 月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建築法修正發布,其中 第 77 條之 4 第 9 項增訂「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授權依 據。同法第 91 條之 1、第 91 條之 2 及第 95 條之 2 明定建築物 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檢查機構、檢查員、建築物 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前揭規定之處理方式;93 年 11 月內政部配合以上建築法修正,將原「建築物昇降設備管 理辦法」修正為「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全文 詳附錄三),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71。 

104 年 6 月內政部因應昇降設備技術日新月異、相關從業人 員逐年增加,再次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將個人住宅用及其他昇降機納入檢查,明定竣工檢查及專業技術 人員應檢覈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 須載明相關處理措施,提供管理人汰舊換新或相關處理措施建議;

另明定各類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提升專業廠商資格要件規定,

69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建築法法條沿革,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37C3350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FFFFF D00^01158060121000^00053001001 (最後點閱時間:2019 年 11 月 7 日)。 

70參見內政部營建署編輯委員會,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法規彙編 79 年 10 月修訂再 版》頁 51‐52(1994);營建雜誌社,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法規彙編 87 年 5 月修 訂再版》,營建雜誌社,頁 71(1998)。 

71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建築法法條沿革,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9037C3350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FFFFF D00^01158060121000^00053001001 (最後點閱時間:2019 年 11 月 7 日)。 

2. 設備管理人應委託具專業資格者定期維護保養及安全檢 查。 

3. 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二者不得球員兼裁判。 

4. 安全檢查結果應向定期彙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  5.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並就不合格者廢止使

用許可證。 

6. 安裝、維護及保養專業廠商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7. 檢查機構及檢查員資格及執行業務義務。 

8. 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專業廠商及設備管理人違反規定之 罰則。 

參、 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

 

而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之技術性及細節性規定,建築法第 77 條 之 4 第 9 項規定授權由內政部訂定。內政部自 79  年 2  月發布建築物 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分別於 83 年、84 年、93 年及 104 年歷經 4 次修正,其中 93 年 11 月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將原 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修正為新名稱「建築物昇降設備設 置及檢查管理辦法」73。 

內政部目前業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 管理辦法」(條文詳附錄二),其主要內容為以下相關人員及機構之資 格及業務執行規定: 

1. 用詞定義。 

2. 使用許可證核發要件及張貼標示。 

3. 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紀錄要求。 

4.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 

73  參見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70147 (最後點閱時間:2019 年 11 月 7 日)。 

第 3 章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項目需求推估

5. 安全檢查程序、紀錄及檢核。 

6. 停止使用昇降設備之張貼標示。 

7. 檢查機構資格。 

8. 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資格。 

9. 專業廠商資格、登記證有效期限及換發規定。 

10. 檢查員資格、證書申請、有效期限及換發規定。 

11.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申請、有效期限及換發規定。 

12. 專業廠商投保意外責任保險最低金額。 

13. 專業廠商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最低人數規定。 

14. 專業廠商停業或廢止登記證及重新申請要件。 

15. 檢查員停止換發或廢止登記證及重新申請要件。 

16. 專業技術人員換發或廢止登記證及重新申請要件。 

17. 檢查機構廢止指定及重新申請要件。 

18. 施行日。 

至於建築物昇降設備本身之保養項目之實體及程序規定,於前揭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7 條訂 有相關規定,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按月實施維護保養時,應查核內政部 於 104 年 11 月訂定發布,自 105.1.1 生效之「建築物昇降設備組件耐 用基準參考表」之安全裝置組件、牽引系統、一般項目及其他等 19 個項目(詳表 3-2),併同表 3-1 之「B-14 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 表」作成紀錄,按月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應 檢核前揭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專業技術人員保養處理情形,而依該 維護保養紀錄表,保養項目之實體規定上有機械室、車廂及昇降路、

機坑等項目,惟以上項目之具體查核及保養程序、查核標準及處理方 式並未進一步說明。 

表 3-2 建

(來

建築物昇降

來源:內政

第 3 章我國

降設備組件

政部訂定發  

國建築物昇降設

件耐用基

發布,201

設備遠端檢查

基準參考表

15) 

查項目需求推

推估

 

表 3-3 建築物昇降設備申請作業及相關書表證行政指導文書

第 3 章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項目需求推估

分類  書表證名稱 

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B‐24.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 

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  B‐26.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標準表 

B‐27.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數量統計表  6. 人 員 及 廠 商

切結書 

B‐28.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廠商、檢查員切結書(範 本) 

7. 許可證變更  B‐29.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8. 列 管 設 備 結

構安全判定 

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來源:本研究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設備申請作業及相關書 表證行政指導文書網站資料分類整理,2019) 

   

(來  

來源:內政

表 3-4B

政部營建署

B-14 建築

署建築物昇 導文書網

築物昇降機

昇降設備申 網站資料

機維護保養

申請作業 料,2019)

養紀錄表

業及相關書書表證行政政指

 

表 3-5B-23 建築物昇

 

第 3 章我國

昇降機安全

國建築物昇降設

全檢查表行

設備遠端檢查

行政指導文

查項目需求推

文書

推估

(來

 

3-來源:內政

6B-23.建

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昇降

署建築物昇 導文書網

 

降機安全檢

昇降設備申 網站資料

檢查表行政

申請作業 料,2019)

政指導文書

業及相關書

書(續)

書表證行政政指

第 3 章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遠端檢查項目需求推估

肆、 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適用之安全檢查標準 

至於 92 年 5 月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修訂前已設置及使用之既 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標準,屬於使用功能之檢查項目應依 現行「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檢查;屬於 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則依核准設置當時之規定辦理75。 

伍、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發現應進行維修之處理規定 

建築法第  77  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因此,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人

76若知悉建築物昇降設備應維修或更換組件始能維護設備安全 時,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處理。 

若建築物昇降設備為區分所有式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或、約定 共用部分,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其修繕、

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 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 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75參見內政部,( 99)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184070 號函,關於函詢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修訂前既有 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適用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8%A8%8A%E6%81%AF/%E8%A9%B3%E 7%B4%B0%E8%B3%87%E6%96%99/16832‐%E9%97%9C%E6%96%BC%E8%B2%B4%E5%B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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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1. 對照表 2-1 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之「A17.2 昇降機、自動樓梯和 自動人行道檢查指引」、表 2-2、表 3-2 及表 3-4 內容可發現,

我國現行法規對於建築物昇降設備保養維護及檢查之規範密度 較為有限。又第 1 章問題剖析顯示,近 15 年應受安全檢查之昇 降設備數量成長幅度遠高於具保養資格者之人力成長幅度。因此,

如擬參照監察院意見引進前揭先進國際標準,充實昇降設備維護 保養之規範密度,甚至參考紐約市政府之未來發展方向,推動昇 降設備安全檢查星級評分系統,則我國產業人力不足將可能係推

如擬參照監察院意見引進前揭先進國際標準,充實昇降設備維護 保養之規範密度,甚至參考紐約市政府之未來發展方向,推動昇 降設備安全檢查星級評分系統,則我國產業人力不足將可能係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