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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本研究綜合分析及整理,獲致以下重要結論: 

壹、 國內外建築物昇降機遠端檢查技術發展及應用資料之盤點方面:

本研究第 2 章發現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在「A17.2 昇降機自動樓 梯和自動人行道檢查指引提出檢查人員在每次例行性保養檢查 期間無法完成指引中指定的所有檢查程序,而是依知識和經驗 判斷潛在缺陷進行抽樣檢查,而非全面檢查。囿於人員在每次 檢查期間將無法完成所有檢查程序等人力檢查限制因素,國外 已實際應用整合物聯網、大數據分析及故障預測等建築物昇降 設備遠端檢查技術,進行非建築法規規定之自主檢查,並實際 應用於全球各地超過百萬部昇降設備。 

值得注意的是,國外廠商並未公開以上設備故障預測分析 準確度等重要技術資訊,爰現階段無從評估以該技術取代人力 保養維護檢查之可行性。 

預測準確度可達到 95%以上,建議本部後續可就相關技術發展 進行交流合作。 

貳、 完成國內應用遠端檢查技術之需求推估方面:第 1 章就 89 年起 至 107 年期間內政部及營建署業務統計分析結果進行探討,發 現近 15 年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保養人力成長幅度遠低於設備 數量成長幅度,每人每年至少平均保養設備數量成長達 15 倍,

此外,設備數量將隨高齡化社會發展成長趨勢,保養檢查之產 能更待提升。 

而基於符合建築法規資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保養專業技術 人力難覓,為預防易再衍生過去法務部廉政署稽核已發現之維 護員未具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變造不實維護紀錄等違規行為,

建議內政部建築管理業務可朝降低對保養人力依賴之方向引進 相關新技術。 

參、 引進新技術必要性及可行性之專家意見訪談方面:另第 4 章訪 談專家意見發現,較具有共識的新技術應用方向包括:90%的 受訪者認同新技術可提供保養檢查、汰換昇降設備或零件第二 意見;另具備資通信技術的專家中,有 95.1%的受訪者認同目 前應用保養大數據分析發現故障前兆之技術已具可行性或部分 可行性。 

對政府的角色期待方面:87.5%的受訪者認同應由政府鼓勵 或要求業者標示新技術之準確度等資訊,供自主選用參考;

87.5%認同保養大數據有助於直轄市政府執行內政部 104 年 12 月發布生效之「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傷亡事故通報 及調查作業原則」調查設備傷亡事故之發生過程及分析原因;

有 95.8%認同應由政府制定設備運轉資料交換國家標準,以利 蒐集利用全國設備保養大數據。 

第 5 章結論與建議

至於新技術提升現有人力保養檢查品質之可行性方面:專 家建議派員維護保養及檢查設備不應是每月固定 1 次的頻率,

而應該依據實際需要增加或減少次數。此一看法與台北市日本 工商會 2016~2018 年對我國政府提出建言,提及允許遠端檢查 而放寬人員到府檢查頻率至之修法建言方向並不完全相同。由 於是依據機器遠端檢查發現故障前兆而採取保養作為,因此,

實際保養維護的頻率有可能因發現更多次的故障前兆,而不減 反增。 

肆、 提出應用遠端檢查技術精進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作為參 考,以回應監察院、法務部廉政署及台北市日本工商會等建議 方面: 

一、 引進新技術因應專業保養維護人力不足問題,回應監察院 糾正內政部、法務部廉政署及台北市日本工商等建議:由 於昇降設備遠端檢查技術係應用感測器、物聯網、大數據 分析及故障預測等技術進行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原則上 不需要人力介入,應可有效解決建築物昇降設備維護保養 專業技術人員招募困難,衍生冒名或未實際檢查或同時任 職多家專業廠商等違反建築法規之問題,回應監察院糾正 內政部及法務部廉政署專案稽核發現之缺失。 

至於台北市日本工商會 2016~2018 年對我國政府提出 建言,提及日本政府允許遠端檢查 1 事,經查日本政府僅 係透過制定維護保養契約範本之方式,允許自主使用遠檢 端檢查技術於少數項目;此與建築基準法要求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等應交由 1 級或 2 級建築師或建築物昇降設備檢驗 合格人員,每月進行 1 次檢查及維護或修理,並向指定之

二、 由檢查人員依個人知識及經驗抽樣檢查轉變為全面檢查,

大幅提高保養檢查密度及頻率,回應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意 見: 

由第 3 章我國歷年昇降設備重大事故調查分析發現,

保養人員依其知識及經驗判斷而未抽查檢查或無法檢查之 項目,卻疑似是事故發生之原因。而應用大量感測器全面 而頻繁地蒐集建築物昇降設備運轉資訊,可大幅增加檢查 項目及頻率,克服人力無法完成指引中指定的所有檢查程 序之限制。 

而第 4 章專家意見訪談也發現大部分專家認同憑藉個 人有限之知識和經驗判斷應檢查項目是不可靠的,應用大 數據分析昇降設備運轉資訊所發展之故障預測技術,可克 服個人判斷知識和經驗之限制,相關技術應用推廣有其必 要性。 

三、 改善缺乏昇降設備運轉歷程資料致難以確認重大傷亡事故 發生原因而無從問責之司法裁判書建議事項,並協助直轄 市政府等建築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政部近年新訂法規:第 3 章我國歷年昇降設備重大事故調查分析發現,司法機關 審理案件時,因缺乏設備運轉歷程資料致難以確認事故發 生原因而無從問責,曾建議內政部修正相關法規,要求昇 降設備應具有紀錄運轉環境、次數等資訊之功能,作為判 斷設備組件汰換之重要參據;這與第 4 章專家訪談提及缺 乏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設備運轉歷程完整資料,不易發現故 障或發生原因的看法是一致的,直轄市政府等建築主管機 關亦認同有助落實執行內政部104 年 12 月發布生效之「建 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傷亡事故通報及調查作業原 則」規定。 

   

第 5 章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