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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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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保障型、重大疾病及防癌險等商品 四、政治因素資產隱蔽性高

五、稅賦優惠

《國際金融條例》納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10 年內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且 10 年內銷售的保單在有效 期間內皆可免扣繳所得稅,稅賦優惠較香港、新加坡更有競爭力。

第二節 建議(挑戰)

一、其它金融中心競爭

亞太地區,以香港及新加坡承做大陸地區高資產客戶最為積極且有多 年經驗,為本國發展 OIU 業務最大競爭對手。

(一) 香港

屬內外一體型,資金可在境內與境外市場間自由流通,而且境內與境 外之租稅待遇完全相同,且陸客業務發展近 10 年。

在 2012 年內,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造保單達 83,393 份。由新保單所 帶來的保單保費達 99.18 億元,佔 2012 年整體新造個人人壽業務的 12.8%;在 2013 年內,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造保單超過 10 萬份。由新 造保單所帶來的保單保費 達 148.64 億元,佔 2013 年新造個人人壽業 務總額的 16.1%;在 2014 年,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保單接近 160,000 份。由新造保單所帶來的保單保費達 243.56 億元,佔 2014 年新造個 人人壽業務總額的 21.4%。

(二)新加坡與臺灣

屬內外分離型,主要是將境外金融交易與國內金融市場加以區隔,此 類金融中心通常是經由立法而形成,從事境外金融業務可享受租稅優 惠,同時不受本國貨幣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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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屬百慕達群島與馬來西亞納閩島等地

屬租稅天堂型,通常以租稅優惠條件吸引外商銀行前往當地註冊設立 分行,主要目的為租稅的減免或避稅。

二、金流未能暢通

現行保險公司得以 OIU 身分於 OBU 及海外開立外幣帳戶收取保險費 用,台灣境內銷售外幣保單使用 DBU 外幣帳戶匯入匯出無太大差異,各壽 險公司積極與各銀行洽談相關作業機制,續期保費以保戶之 OBU 帳戶自動 轉帳方式收取。除了大陸地區有外匯限制外,其他境外帳戶(含 OBU 帳戶) 外幣匯入匯出均與現行 DIU 首續期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應以帳戶匯款無 異。

OIU 與 DIU 繳費差異在於信用卡繳費,銀聯卡在台灣刷卡只能以新台 幣結算,OIU 商品均為外幣計價,以銀聯卡繳交保費時則涉及台幣換匯,

法令面尚不可行,故建議未來開放銀聯卡來台刷卡可以外幣結算,建立多 元化保費繳交管道。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 2015 年 9 月 30 新規定,銀聯卡境外 ATM 提取 現金以每年 10 萬元人民幣為限,較原規定每年 365 萬元限縮,增加保費繳 付不便利性。

因應 OIU 業務開放,建議透過兩岸金融體系推動協商開放與大陸境內 居民直接在大陸支付台灣 OIU 保險款項的相關機制及 OIU 保險給付匯入大 陸境內的限制。

三、法令遵循議題

就實務案例予以說明,大陸當地法令限制,境外保險公司不得於大陸 境內招攬保險及大陸境內僅能銷售本土保單,禁止行銷境外保單;香港因 應大陸法規限制做法,於產品廣宣備註「商品僅在香港境內販售」等警語 及招攬人需簽署聲明,證明未在大陸境內銷售。

壽險公會於 2015 年 8 月去函各壽險公司說明,對境外人士從事招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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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應依本國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相關國家規 定之指示。

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各壽險 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及內控程序並予以落實,以避免銷售爭議及違反本國 及外國法令之風險。

四、爭取開放商品設計更具彈性

參考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經營境外保險業務之經驗,人身保險 OIU 所 銷 售之人壽保險商品應以萬能終身壽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健康保 險 等商品為主。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須與香港及新加坡競爭,推出具競爭力之金融產 品:包括提供豐富、有競爭力的金融產品種類,才能吸引境外投資人將資 金配置於台灣。

現行 OIU 法規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新台幣計價商品應予 以放寬讓投資型商品更有特色及彈性,國內保險業與香港地區較具差異化 之投資標的為類全委帳戶,為順應經濟情勢穩健投配於全球,無法避免部 分投資標的組合內容涉及台幣計價商品希予克服,以增加外國人士來台理 財之誘因。

而 2015 年 12 月金管會表示評估 2016 年 1 月底前,將開放陸客投資基 金和ETF。將開放陸客投資台灣資本市場,第一階段開放投資基金和E TF(指數股票型基金),另外,目前「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 I)」(即法人投資)投資台灣有價證券上限為五億美元。將新增另一個五 億美元額度,提供陸客買基金,即大陸QDII投資台灣有價證券上限,

將增加到十億美元。市場人士表示,目前大陸對境內居民仍有外匯管制,

金管會明顯想吸引陸籍人士已停泊在「境外」的資金來台投資。此舉放應 讓同步開放 OIU 商品連結新台幣計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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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爭取保費融資開放

觀諸香港、新加坡之國際實務經驗,銀行均得以提供客戶保單質借,

作為提升客戶流動性之重要理財工具,並根據客戶整體資金需求進行規劃,

提供相對較低之利率提供客戶資金周轉。然目前國內僅保險業得以提供保 單質借,而銀行無法提供保單質借之業務,恐造成客戶在進行資金周轉時,

喪失了重要的資金提供通路;且根據香港與新加坡業者之調查,保單質借 之特性是境外人士赴香港購買境外保單之關鍵因素之一,以增加資金流動 性,因應投資人本身之資金需求。為此, 倘若銀行無法提供保單質借以增 加客戶資金之流動性,除有礙銀行發展外,更可能加速造成台灣高資產客 群為求靈活運用資產、增加流動性,將資金外移至香港新加坡等地。

建議作法如下:

為提供客戶多元之融資通路,提升資金流動性,建請主管機關允許銀 行承做保單質借,並就執行實務面而言建議如下:

1、評估保單實際價值:在執行初期可將保單質借融資的商品限定為躉 繳且具高保單現金值之保險商品(如萬能險),貸款成數為保單現 金價值之 7~9 成。且躉繳保單能避免因要保人積欠保費之問題。

2、避免客戶向不同銀行質借所造成之重複融資問題:銀行與保險公司 須先議訂合作協議,內容含可貸保險商品、可貸成數、通知機制、

資訊傳遞 等,故銀行透過此協議加上與客戶簽屬的抵押文件(或 監管文件),確保銀行取得此保單第一債權。且未來保戶向保險公 司申請任何保單變更時,保險公司需獲銀行許可使能受理。

3、修訂「財政部 85.2.7 台財保第 852362545 號函」中對於要保人 得行使之保單質借權之解釋,擴大至屬於權力質權之標的,以放寬

「要保人不得以保單質借權向他人借款之限制」,允許銀行得承作 保單質借。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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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 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機關已於 2015 年八月委託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 保單質借之可行性研究,因「財政部 85.2.7 台財保第 852362545 號函」

故建議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試行辦理保單辦理保費融資業務,為協助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市場發展,金管會正檢討大額保單融資相關法規,預計 2015 年月底或 2016 年初,就會確定相關法規及機制,屆時境外客戶可透過 OIU 購買大額保單,業者亦樂觀看待未來發展。

六、銷售管道及模式尚未建立及異業合作之商機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銷售對象,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客群為均為境外個人或法人,透過那個通路引進客群來台為業務發展重要 課題。

2015 年 10 月經金管會公告修訂「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 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保險輔助人可於港澳立分支機構、現有業務員體 系透過縁故關係或透過銀行 OBU 引進客戶等,均須發展出合適及可長期發 展之業務模式

非本國籍之國外旅客為首要目標,建議應促進金融業者與旅行社業者 之跨業合作,明確制定規範,並請主管機關協調觀光局同意將客戶轉介服 務(包含但不限金融產品)列為旅行業管理規則中「旅遊有關之事項」,以 提供旅行業者與金融業者共同推廣國際金融業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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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1. 林建智與蔡信華,2014,建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制芻議,保險 專刊,第30卷第 一期,1-34頁。


2. 梁正德、章明純、廖淑惠、洪炳輝與蔡仁德,2015,我國成立境外保 險業務中心之可行性期末報告,台北,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委託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專題研究。

3. 張士傑著,2015,台灣保險市場發展、監理與評論,台灣的金融體制 與發展系列之5, 台灣金融研訓院,增修第二版。

4. 張士傑,2014,觀念平台/開拓國際風管市場新契機,工商時報A6版,

103年4月8日。

5. 張士傑,2015,觀念平台/離境保險中心上路前的叮嚀,工商時報A6版,

104年5月8 日。

6. 張士傑,2015,台灣建立離境保險中心 (OIU)的市場與願景,金融服 務之概論與實務,頁246-255。

7.彭金隆,2015,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來了!,Advisers財務顧問,第

7.彭金隆,2015,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來了!,Advisers財務顧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