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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國家境外保險業務制度介紹及境外保險市場發展

第一節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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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國家境外保險業務制度介紹及境外保險 市場發展

第一節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自 1970 年代起致力於將新加坡發展為國際金融中心,並 於 1971 年即成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 簡稱 MAS),統籌負責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監理。由於新加坡保險市場 高度開放與國際金融保險市場高度融合,故其保險監理制度必須持續與國 際監理標準接軌。新加坡「保險法」 (The Insurance Act (Cap. 142))旨在規 範各項保險業務之行為,並由 MAS 及其下設的保險監理部門(Insurance Department)負責保險業務之監理。 新加坡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主要依據 的法令為「保險法」,再由「保險法」授權訂定各項規定(regulations)、準則 (guidelines)與注意事項 (notices)等。新加坡現已成為亞洲之再保險及專屬 保險中心,並持續擴大國際保險市場業務規模,以達成於 2020 年以前發 展成為全球保險業務中心(Global Insurance Marketplace)之目標。

新加坡保險業組織型態依「保險法」第 8 條規定,MAS 得核發營業 執照之類型,包括直接保險(direct insurer)、再保險(reinsurer)及專屬保險 (captive insurer)等。MAS 核發保險業與再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執照之主要 考量為:申請公司在國內、外的排名、公司過去與現在信用評等狀況、財務 健全與商譽、營運策略與計畫、風險管理等。新加坡 MAS 保險監理部門 對於申請人設立申請之時程未有預定時程表,MAS 保險監理部門建議申請 人在提出正式申請之前,可先就營業計畫書與保險監理部門相關人員討論,

以加速申設時程。除此之外,外國保險業經 MAS 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 後,得於新加坡經營保險業務,例如:勞伊茲(Lloyd’s Asia Scheme)。

依新加坡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可區分為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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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life business)及財產保險業務(general business)。人身保險業務係指與 人身保險相關之所有保險業務,且包括保險業經營各種保險業務而附隨之 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則指除人身保險業務之外,與財產保險保單 相關之所有保險業務。目前境外保險所經營之保險商品範圍,包括人壽保 險、財產保險、再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 (unit-linked policies)、年金(annuity) 等業務。

新加坡之保險業務,區分為新加坡境內保單(Singapore policies) 與境外 保單(offshore policies)。其區分標準依據新加坡保險法附則之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謂新加坡「境內保單」,係指保險業於經營新加坡境 內業務時所簽發,屬於下列各類之保單:一、人身保險、 意外及健康保險(life policy or accident and health policy)於保單簽發,自然人之保單持有人係為新 加坡居民,或法人之保單持有人係於新加坡境內註冊登記;二、財產保險直 接 業 務 (direct general insurance) 及 財 產 保 險 臨 分 再 保 業 務 (facultative general reinsurance)之風險位於新加坡境內,或被保險人為新加坡居民或永 久設立於新加坡境內之保單;三、財產保險合約再保業務(treaty general reinsurance)係指自新加坡境內風險所衍生之再保費金額,逾總再保費金額 25%之再保合約。而「境外保單」則除新加坡境內保單外,由保險業於新 加坡境內經營業務所簽發之其他保單。

依新加坡保險法規定,所有經 MAS 許可營業之保險業(除了專屬保險 公司(Captive Insurers)、海上相互保險公司(Marine Mutual Insurers) 與保證 保險公司(Financial Guarantee Insurers)之外),就其所簽發之新加坡境內保單 及境外保單,均應建立並維持分別獨立之新加坡保險基金 (Singapore Insurance Fund) 及境外保險基金 (Offshore Insurance Fund)。依據「ID 1/09- Guidelines on Implementation of Insurance Fund 20 Concept」準則之要求,保 險業所經營之新加坡境內保單及境外保單, 應設立完全獨立之會計帳務、

維持資產與銀行帳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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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所經營境外保險業務之監理,依「保險法」規定,就保險業務 之一般共通事項適用「保險法」規定。新加坡考量境外保險業務之特殊屬 性,透過部分豁免及排除適用保險法之方式,另定管理辦法予以規範,採 取差異化監理,例如:專屬保險業務(規範於 Captive Insurers)、海上相互保 險業務(規範於 Marine Mutual Insurers)與風險證券化業務(規範 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等。

新加坡為提升國際保險競爭力,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其中有關境 外保險業務租稅優惠之依據,主要係依據新加坡「所得稅法」 (The Income Tax Act(Cap. 134))第 43C 條3規定,經 MAS 許可經營之保險業務,就其 所經營之境外保險業務,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營利事 業所得稅減為 10%之優惠稅率(concessionary rate)。依新加坡所得稅法第 43C 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中明定 10%。

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境外風險所承接保險或再保險之保費收 入;對境外保險基金之資金運用,由於新加坡境外投資所生之股利及利息,

處分境外投資所生之利得,以及亞洲通貨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即 ACU)帳戶存款孳利。新加坡為鼓勵專屬保險業務發展,就專屬保險公司承 接境外風險之保費收入或再保費收入,依法享有 10 年免稅賦優惠,免稅期 間自申請獲准之日起算。新加坡規定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營業稅稅率 為 0%,且不課徵印花稅。非新加坡居民個人只須對發生於新加坡或來源 於新加坡之收入(包括從經營、執業取得之所得或收益與受僱所得)繳納所得 稅,稅率統一以 15%課徵, 對於源自於國外的收入則不需繳納所得稅。

此外,新加坡亦無課徵資本利得稅。

新加坡得經營境外保險之主體,依保險業組織型態區分,包括:直接保 險業、再保險業及專屬保險業。依據 MAS 2013/2014 年報資料,截至 2014 年 3 月底,MAS 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家數計 177 家, 其中,直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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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79 家、再保險業 37 家及專屬保險業 61 家,但年報資料中並無保險 經紀、保險代理公司之家數統計。自 2009 年以來保險業家數統計,可謂 呈現穩定成長趨勢。

表 1 新加坡保險業家數統計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3 保險公司 62 64 63 70 72 79 再保險公司 27 26 28 29 28 31 授權再保險公司註 6 6 6 6 6 6 專屬保險公司 63 62 60 59 62 61 合計 158 158 157 164 168 177 註 : Authorized Reinsurers ( 授 權 再 保 險 公 司 ) provide

insurance services in Singapore without a physical presence 資料來源: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nnual Report, 2013/2014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即期匯率(1 元新加坡幣相當於新臺幣 23.85 元)計算,新加坡 2013 年人身保險業務(含新加坡保險基金與境外保險基金) 保費收入折合新臺幣約 5,181 億元、財產保險業務(含新加坡 保險基金與 境外保險基金)毛保費收入約新臺幣 2,648 億元。新加坡對於境外保險基金 之業務往來對象並未進一步統計與分析。

依據 2009~2013 年 MAS 保險業務統計資料顯示,壽險業務方面,新 加坡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相較於新加坡境內保險業務保費收入所佔比 例仍然偏低,新加坡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主要是以再保險費收入為主。

2011 年境外人身保險直接業務淨保費驟降的主要原因,為自該年度起,於 新加坡境內居留或工作超過 183 天之外籍人士,視同新加坡居民,故其所 支付的保費改隸屬於新加坡保險基金, 而非屬境外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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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由於國際化程度較高、金融保險商品多元化,以及境外保險法 制完備等優勢,相對較容易吸引外國保險業及國際間之金融保險專業人才 進駐,進而更加鞏固其金融中心及區域保險與再保險中心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