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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發展與策略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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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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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國際金融組碩士論文. 人壽保險公司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政 治 大 立 (OIU) 發展與策略.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指導教授:張士傑 博士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王秀霞 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2) 誌謝 102 年 7 月在前往花蓮的火車上拉開政大 EMBA 學習之旅的序幕,102 國金、台商組、文科資創組及全球企業家組精英學長姐,從台灣各處聚集 在一起。 在「領導與團隊」課程中透過「活動及戲劇」來體會領導的真諦,在 分享生命故事中了解彼此建立共同連結,第一次在 200 位師生面前分享我 的生命故事,此刻起變得不孤單,因為有各位學長姐的陪伴而心溫暖起來, 在此謝謝你們(向前行領團組、專業 543),共同度過這學習的旅程。. 政 治 大. 政大師長們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及學術涵養:. 立. 周校長行一在「高階主管投資與理財」課程中諄諄教導「以正當工作. ‧ 國. 學. 為本,投資為副業、勤儉致富」 ;張士傑老師在「金融機構風險與管理政策」 中教導「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管理及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公司治理」提醒著. ‧. 身為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責任;郭維裕老師「財務管理」將時事帶入課程,. y. Nat. sit. 旁徵博引引導思考;郭柄伸老師從總體經濟的國家及公司面向探討以全球. n. al. er. io. 思惟思考,跳脫台灣的框架,視野因而廣濶;邱奕嘉老師「策略管理」思. i n U. v. 考方法及技術細膩;李瑞華老師「策略人才管理」是未來競爭力之關鍵;. Ch. engchi. 溫肇東老師「區域境爭優勢-文創產業專題」京都參訪感受的人文氣息及文 化深度以做為台灣發展借鏡;司徒達賢老師的「聽說讀想」訓練是最有壓 力但收獲最豐,以及吳靜吉老師、彭金隆老師…等,觸發不同面向思考, 並以此為基石,築夢踏實成就理想與目標。 政大之旅成行,受到公司長官陳資深副總世岳的支持鼓勵報考及黃協 理國祥、洪協理瑞霙的支持,並要謝謝母親及兒子文彥、弘憬,陪伴雖少 了但心中儘是想念,最後更要感謝張老師論文的指導,學程劃下完美的句 點。在此對師長、102 級學長姐及家人們獻上最深的謝意! 王秀霞 書于政大商學院 2016.1.春 i.

(3) 摘要 在全球化趨勢下,各國為強化國家競爭力,無不積極加速自由化與國 際化。許多國家透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區域經濟整合,降低投資障 礙,吸引國內外企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積極推動「自由經 濟示範區」 ,即是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大幅鬆綁貨 物進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與外商投資等各項限制,打造更為優質的投資 環境。自由經濟示範區將以「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促進服務業 發展的製造業為輔」,充分利用我國人力、技術、資通訊(ICT)、區位與兩. 政 治 大. 岸優勢,發展高附加價值的經濟活動,包括: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 立. 加值、金融服務(財富與資產管理)及教育創新等,做為示範創新重點。. ‧ 國. 學. 亞洲地區的「高淨值資產人士」以大陸地區成長最速,依據 2015 年中 國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發佈之中國私人財富管理報告指出,中國私人財富. ‧. 市場持續釋放著可觀的增長潛力和巨大的市場價值。包括中國大陸、東南. y. Nat. n. al. er. io. 洲、韓國在發展境外金融業務所亟欲吸引對象。. sit. 亞等新興國家之富裕族群已是一股龐大之客群,成為香港、新加坡乃至澳. i n U. v.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金融服務以財富與資產管理為主要發展方向,對照. Ch. engchi. 「新加坡及香港」在保險業務國際化及法規制度等,均值得台灣發展國際 保險業務之參考,政付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在法規鬆綁、整合台灣優勢 資源(台灣醫療服務優勢旅遊市場潛力) 、保險市場發展成熟商品多樣化具 競爭力、稅賦優惠及打通金流未能暢通、比照香港及新加坡模式開放保費 融資提升資金運用便利性、銷售管道及模式尚未建立及異業合作之商機 等。 目的在於文獻整理、學者專業及壽險業者提出之實務建言彚整,提供 壽險業國際保險業務發展之參考,早日成熟開花結果。. ii.

(4) 關鍵字:OIU、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5) 目錄 誌謝.............................................................................................................. I 摘要 ............................................................................................................. II 目錄 ............................................................................................................ IV 圖目錄 ......................................................................................................... V 表目錄 ........................................................................................................ VI 緒論 .............................................................................................. 1.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研究目的與架構 .............................................................................. 3 研究流程與研究限制 ...................................................................... 3. 政 治 大 第二章 主要國家境外保險業務制度介紹及境外保險市場發展 ................ 4 立 第一節 新加坡 .............................................................................................. 4. ‧ 國. 學.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三章. 小結 ................................................................................................ 17. ‧. 第四節. 香港 .................................................................................................. 8 境外保險市場概況 ........................................................................ 12. 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度之發展 ................................................ 18. y. Nat. er. sit. 我國國際金融業務發展沿革 ........................................................ 18 我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源依據與業務範圍 .................... 22. io. 第一節 第二節. al. v i n Ch 各壽險公司型態及優勢分析 26 i U e n g c h......................................................... 壽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展現況 ......................................... 26.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n. 第四章. 第四節. 業績來源 ........................................................................................ 28 商品型態分析 ................................................................................ 30. 第四節.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30 分析壽險公司之行政服務效率及未來發展機會 ........................ 30. 第五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結論與建議 .................................................................................. 32 結論(機會) ................................................................................ 32 建議(挑戰) ................................................................................ 37. 參考文獻 .................................................................................................... 42. iv.

(6) 圖目錄 圖 1 中國 2008-2015 年全國個人持有的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 ................... 14 圖 2 中國 2008-2015 年高浄值人群的規模及構成 ....................................... 15 圖 3 中國 2008-2015 年高淨值人群的可投資資產規模及構成 .................... 15 圖 4 2011 年、2013 年與 2015 年擁有境外資產的中國高淨值人群對比 ... 16 圖 5 2015 年中國高淨值人群最看重的境外增值服務 .................................. 16 圖 6 2011 年、2013 年與 2015 年中國高淨值人群財富目標對比/2013 和 015 年己經開始考慮財富傳承的中國高淨值人群對比 ........................................ 17 圖 7 近十年來台旅客觀光目的別人次及佔比變化 ....................................... 3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7) 表目錄 表 1 新加坡保險業家數統計 ............................................................................. 7 表 2 香港個人長期保險業務新契約境內、境外保費收入 ........................... 10 表 3 香港簽發個人長期保險業務予中國大陸人士新契約保費收入 ........... 12 表 4 金控屬性之壽險公司之集團資源分析 ................................................... 26 表 5 非金控人壽公司表 ................................................................................... 28 表 6 保險公司銷售國際保險業務業績統計 ................................................... 29 表 7 大型壽險公司之主力銷售通路分析 ....................................................... 29 8 壽險公司開辦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商品一覽表 ................................... 30 9 壽險公司之數位服務作業調查 ............................................................... 31 10 103 年度外國人士來臺主要國家分析 .................................................. 35 1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統計表(100 年~103 年) ................................. 36 12 投資型商品連結標的比較 ..................................................................... 36.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表 表 表 表 表. Ch. engchi. v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在全球化趨勢下,各國為強化國家競爭力,無不積極加速自由化與國 際化。許多國家透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區域經濟整合,降低投資障 礙,吸引國內外企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積極推動「自由 經濟示範區」 ,即是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大幅鬆綁 貨物進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與外商投資等各項限制,打造更為優質的投 資環境。自由經濟示範區將以「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促進服務. 政 治 大 兩岸優勢,發展高附加價值的經濟活動,包括: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 立. 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充分利用我國人力、技術、資通訊(ICT)、區位與. 業加值、金融服務(財富與資產管理)及教育創新等,做為示範創新重點。. ‧ 國. 學. 行政院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 8 月 16 日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 ‧. 推動計畫」。. sit. y. Nat. io. al. er.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n. 一、金融發展重要趨勢為亞洲布局. Ch. engchi. i n U. v. 區域經濟整合是當前重要的發展趨勢,金融業不能自外於此一趨勢潮 流,而其中的發展關鍵因素便是自身產品與服務的創新能力,滿足不同客 戶的不同需求。主管機關配合市場發展趨勢,積極有計畫地大規模鬆綁法 規,透過開放激發金融業創新的動力,也希望藉此提升國內金融業開發新 產品的能力及競爭力。 我國金融業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惟營運多偏重在國內市場,為延伸 臺灣金融業的觸角,逐步形成金融服務圈,主管機關已將強力布局亞洲列 為重要政策,以「建置海外布局資料庫」、「加強國際監理合作」、「鬆綁法 規程序」、「培訓國際人才」等四大策略措施,協助金融業者積極布局亞洲 1.

(9) 市場。 主管機關亦請業者提出布局亞洲之具體發展計畫,將針對需求提供最 直接的輔導與協助,期許於未來 3 至 5 年內,促成 1 至 2 家本國金融機構 發展成為指標性之亞洲區域型金融機構。此外,部分業者透過併購布局, 積極擴展海外市場尋求新的發展機會。 二、推動「亞太理財中心」 103 亞洲觀光客來臺人數高達 970 萬,其中大陸觀光客約占 4 成多,若 能利用亞洲或大陸旅客來臺觀光機會,辦理投資理財,必能有效提升我國. 政 治 大 (OBU)、證券(OSU)及保險(OIU)的國際金融業務服務,可藉由這三個理財 立. 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動,已陸續建構銀行. 平台機制,吸引亞洲或大陸旅客來臺理財。. ‧ 國. 學. 三、兩岸商機. ‧. 文化同源,有共通的語言,探親與觀光衍生頻繁的交流與互動,加上. y. Nat. 熱絡的投資與經濟活動,使兩岸自然成為區域經貿整合夥伴。兩岸金融是. er. io. sit. 總體金融發展很重要的部分,尤其針對陸客,金融業可以利用相同語言及 文化優勢,建立具特色之財富管理模式,金融業者提供大陸人士具吸引力. n. al. i n 的金融商品,推動我國發展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Ch engchi U. v. 四、法規鬆綁. 2015 年 1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險業在中華 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得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案業經總統以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四○○○一四二八 一號令修正公布,開放保險業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2.

(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架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各壽險公司充滿機會與挑戰,分析各壽險公司 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展優勢及業務拓展所面臨問題及建議。.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採歸納演繹法,收集相關研究報告、論文著作期刊法令規 章及統計報表,利用網路資源以蒐集的資料,透過邏輯推論分析過程引用 及實務經驗提出個人見解,研究流程如下表:. 立. 政 治 大 確立研究問題. ‧ 國. 學. Nat. n. al. Ch. engchi. 個案分析與整理. 結論與建議. 3. er. io. 確立研究問題. sit. y. ‧. 陳述研究目的. i n U. v.

(11) 第二章. 主要國家境外保險業務制度介紹及境外保險 市場發展. 第一節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自 1970 年代起致力於將新加坡發展為國際金融中心,並 於 1971 年即成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 簡稱 MAS),統籌負責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監理。由於新加坡保險市場 高度開放與國際金融保險市場高度融合,故其保險監理制度必須持續與國. 政 治 大. 際監理標準接軌。新加坡「保險法」 (The Insurance Act (Cap. 142))旨在規. 立. 範各項保險業務之行為,並由 MAS 及其下設的保險監理部門(Insurance. ‧ 國. 學. Department)負責保險業務之監理。 新加坡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主要依據 的法令為「保險法」 ,再由「保險法」授權訂定各項規定(regulations)、準則. ‧. (guidelines)與注意事項 (notices)等。新加坡現已成為亞洲之再保險及專屬. y. Nat. sit. 保險中心,並持續擴大國際保險市場業務規模,以達成於 2020 年以前發. n. al. er. io. 展成為全球保險業務中心(Global Insurance Marketplace)之目標。. i n U. v. 新加坡保險業組織型態依「保險法」第 8 條規定,MAS 得核發營業. Ch. engchi. 執照之類型,包括直接保險(direct insurer)、再保險(reinsurer)及專屬保險 (captive insurer)等。MAS 核發保險業與再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執照之主要 考量為:申請公司在國內、外的排名、公司過去與現在信用評等狀況、財務 健全與商譽、營運策略與計畫、風險管理等。新加坡 MAS 保險監理部門 對於申請人設立申請之時程未有預定時程表,MAS 保險監理部門建議申請 人在提出正式申請之前,可先就營業計畫書與保險監理部門相關人員討論, 以加速申設時程。除此之外,外國保險業經 MAS 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 後,得於新加坡經營保險業務,例如:勞伊茲(Lloyd’s Asia Scheme)。 依新加坡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可區分為人身保險 4.

(12) 業務(life business)及財產保險業務(general business)。人身保險業務係指與 人身保險相關之所有保險業務,且包括保險業經營各種保險業務而附隨之 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則指除人身保險業務之外,與財產保險保單 相關之所有保險業務。目前境外保險所經營之保險商品範圍,包括人壽保 險、財產保險、再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 (unit-linked policies)、年金(annuity) 等業務。 新加坡之保險業務,區分為新加坡境內保單(Singapore policies) 與境外 保單(offshore policies)。其區分標準依據新加坡保險法附則之第 2 條第 1. 政 治 大 內業務時所簽發,屬於下列各類之保單:一、人身保險、 意外及健康保險(life 立.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謂新加坡「境內保單」,係指保險業於經營新加坡境. policy or accident and health policy)於保單簽發,自然人之保單持有人係為新. ‧ 國. 學. 加坡居民,或法人之保單持有人係於新加坡境內註冊登記;二、財產保險直. ‧. 接 業 務 (direct general insurance) 及 財 產 保 險 臨 分 再 保 業 務 (facultative. y. Nat. general reinsurance)之風險位於新加坡境內,或被保險人為新加坡居民或永. er. io. sit. 久設立於新加坡境內之保單;三、財產保險合約再保業務(treaty general reinsurance)係指自新加坡境內風險所衍生之再保費金額,逾總再保費金額. al. n. v i n 25%之再保合約。而「境外保單」則除新加坡境內保單外,由保險業於新 Ch engchi U 加坡境內經營業務所簽發之其他保單。. 依新加坡保險法規定,所有經 MAS 許可營業之保險業(除了專屬保險 公司(Captive Insurers)、海上相互保險公司(Marine Mutual Insurers) 與保證 保險公司(Financial Guarantee Insurers)之外),就其所簽發之新加坡境內保單 及境外保單,均應建立並維持分別獨立之新加坡保險基金 (Singapore Insurance Fund) 及境外保險基金 (Offshore Insurance Fund)。依據「ID 1/09Guidelines on Implementation of Insurance Fund 20 Concept」準則之要求,保 險業所經營之新加坡境內保單及境外保單, 應設立完全獨立之會計帳務、 維持資產與銀行帳戶等。 5.

(13) 保險業所經營境外保險業務之監理,依「保險法」規定,就保險業務 之一般共通事項適用「保險法」規定。新加坡考量境外保險業務之特殊屬 性,透過部分豁免及排除適用保險法之方式,另定管理辦法予以規範,採 取差異化監理,例如:專屬保險業務(規範於 Captive Insurers)、海上相互保 險業務(規範於 Marine Mutual Insurers)與風險證券化業務(規範 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等。 新加坡為提升國際保險競爭力,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其中有關境 外保險業務租稅優惠之依據,主要係依據新加坡「所得稅法」 (The Income 3 政 治 大 所經營之境外保險業務,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營利事 立. Tax Act(Cap. 134))第 43C 條 規定,經 MAS 許可經營之保險業務,就其. ‧ 國. 學. 業所得稅減為 10%之優惠稅率(concessionary rate)。依新加坡所得稅法第 43C 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中明定 10%。. ‧. 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境外風險所承接保險或再保險之保費收. sit. y. Nat. 入;對境外保險基金之資金運用,由於新加坡境外投資所生之股利及利息,. n. al. er. io. 處分境外投資所生之利得,以及亞洲通貨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即. v. ACU)帳戶存款孳利。新加坡為鼓勵專屬保險業務發展,就專屬保險公司承. Ch. engchi. i n U. 接境外風險之保費收入或再保費收入,依法享有 10 年免稅賦優惠,免稅期 間自申請獲准之日起算。新加坡規定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營業稅稅率 為 0%,且不課徵印花稅。非新加坡居民個人只須對發生於新加坡或來源 於新加坡之收入(包括從經營、執業取得之所得或收益與受僱所得)繳納所得 稅,稅率統一以 15%課徵, 對於源自於國外的收入則不需繳納所得稅。 此外,新加坡亦無課徵資本利得稅。 新加坡得經營境外保險之主體,依保險業組織型態區分,包括:直接保 險業、再保險業及專屬保險業。依據 MAS 2013/2014 年報資料,截至 2014 年 3 月底,MAS 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家數計 177 家, 其中,直接保險 6.

(14) 業 79 家、再保險業 37 家及專屬保險業 61 家,但年報資料中並無保險 經紀、保險代理公司之家數統計。自 2009 年以來保險業家數統計,可謂 呈現穩定成長趨勢。 表 1 新加坡保險業家數統計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3. 保險公司. 62. 64. 63. 70. 72. 79. 再保險公司. 27. 26. 28. 29. 28. 31. 6. 6. 6. 6. 6. 6. 59. 62. 61. 164. 168. 177. 授權再保險公司. 註. 專屬保險公司. 政 62治 60大 158 158 157 63. 立. 合計. ‧ 國. 學. 註 : Authorized Reinsurers ( 授 權 再 保 險 公 司 ) provide insurance services in Singapore without a physical presence. ‧. 資料來源: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nnual Report, 2013/2014. sit. y. Nat. er. io.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即期匯率(1 元新加坡幣相當於新臺幣 23.85. al. v i n C h 億元、財產保險業務(含新加坡 保費收入折合新臺幣約 5,181 engchi U n. 元)計算,新加坡 2013 年人身保險業務(含新加坡保險基金與境外保險基金) 保險基金與. 境外保險基金)毛保費收入約新臺幣 2,648 億元。新加坡對於境外保險基金 之業務往來對象並未進一步統計與分析。 依據 2009~2013 年 MAS 保險業務統計資料顯示,壽險業務方面,新 加坡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相較於新加坡境內保險業務保費收入所佔比 例仍然偏低,新加坡境外保險業務之保費收入主要是以再保險費收入為主。 2011 年境外人身保險直接業務淨保費驟降的主要原因,為自該年度起,於 新加坡境內居留或工作超過 183 天之外籍人士,視同新加坡居民,故其所 支付的保費改隸屬於新加坡保險基金, 而非屬境外保險基金。 7.

(15) 新加坡由於國際化程度較高、金融保險商品多元化,以及境外保險法 制完備等優勢,相對較容易吸引外國保險業及國際間之金融保險專業人才 進駐,進而更加鞏固其金融中心及區域保險與再保險中心之地位。. 第二節 香港 香港保險業至今已有 170 年歷史。現行體制香港保險業監理機關為保 險業監理處(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簡稱 OCI),成立於 1990 年 6 月 8 日,首長為保險業監理專員。專員同時獲委任為保險業監. 政 治 大 及庫務局。OCI 負責保險市場的推動,致力促進香港保險業的健全發展並 立. 督,負責規管和監管香港保險業。OCI 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 ‧ 國. 學. 保障被保險人。香港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主要的法令依據為「保險公司 條例」(第 41 章),OCI 再就監管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財、業務等各方. ‧. 面訂定指引。由於香港境內與境外金融為一體,境內、外保險業務適用法. sit. y. Nat. 規完全相同。. al. er. io.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根據「保險公司條例」. v. n. 與指引一「授權指引」之相關規定,向 OCI 申請授權經營。「保險公司條. Ch. engchi. i n U. 例」所指的「公司」,係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且包括「公司條例」 第 16 部所適用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人團體的公司。依據「保險公司 條例」第 6 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伊茲 (Lloyd’s)或獲認可的組 織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香港保險業務分為一般業務、長期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專屬保險業務 等類別。獲授權的保險公司,則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包括境 內(Onshore)及境外(Offshore)1 保險業務。 所謂一般業務,係指意外及健康、 財產、責任(性質類似我國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之意外險、健康險業務) 之直接業務、臨分再保險業務或合約再保險業務,所涉及之風險在香港承 8.

(16) 保;長期業務即為人壽及年金保險業務之直接業務、臨分再保險業務或合 約再保險業務,所涉及之風險在香港承保。 香港政府積極吸引各集團機構在香港成立保險業務運作中心,故鼓勵 各集團機構設置專屬保險公司,使香港成為亞洲地區的專屬保險業務中心。 「保險公司條例」放寬專屬保險公司之監理, 例如: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償付準備金總額、在香港維持資產之規定、授權費與年費標準等。 香港不課徵營業稅與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14B 條 2 規定,專業再保險人承接境外風險之再保險業務以及專. 政 治 大 法定稅率原為 16.5%,優惠稅率為 8.25% 。香港個人所得稅之課稅不以納 立 屬保險公司承接境外風險的保險業務,所得稅指明為法定稅率的一半,即. 稅人是否為居住於香港來判斷,而是以其業務所得產生是否來自香港,為. ‧ 國. 學. 判斷應評稅利潤之依據,於香港產生或來源於香港之執業所得、薪資所得. y. Nat. 不課稅。. ‧. 或退休金必須繳納所得稅,個人利息所得及從金融交易取得之資本利得則. er. io. sit. 依據 OCI 統計香港長期保險業務臨時統計數字資料顯示,2013 年、 2014 年香港個人長期保險業務新契約境內、境外保費收入規模如下表 2. al. n. v i n 所示。2014 年香港個人長期保險新契約境內業務保費收入成長率 Ch engchi U. 16.76%,. 同期間個人長期保險新契約境外業務保費收入成長率高達 36.78%。境外業 務新契約保費收入主要成長來源為類別 A 人 壽及年金、類別 D 永久健 康等業務。2014 年類別 C 相連長期的新契約保費收入僅港幣 160 億元, 衰退幅度 16.1%,境內新契約保費收入 衰退幅度更高達 33.62%,主要係 因 OCI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於 2014 年頒布銷售投資型商品之相關規定, 經紀人與銀行通路銷售投資型商品意願降低,對保費收入造成衝擊,而境 外新契約保費收入持平,成長率僅 0.46%。 相較於中國大陸,香港保險商品具多樣選擇性、投資報酬率高與契約 條款具優勢等因素,吸引中國大陸高資產客戶到香港購買保險。中國大陸 9.

(17) 高資產客戶到香港購買保險商品,主要以壽險及年金、投資型保險為主。 香港境外業務往來對象僅針對簽發予中國大陸人士保單進行統計。依據 OCI 統計香港長期保險業務臨時統計數字資料顯示, 保險業者簽發長期保 險保單予中國大陸人士之資料,主要業務為人壽及年金、相連長期與永久 健康等。2009~2014 香港簽發個人長期保險業務予中國大陸人士之新契約 保費收入如下表 2 及 表 3 所示。 內地人購買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分析: 1. 綜合過去數年,2014 年保費收入中超過一半來自於躉繳保費(53%). 政 治 大. 2. 躉繳平均保費每年越來越高部份原因來自香港可以保單質押向銀行 借款。. 立. 3. 投資型主要為投資移民的客戶。. ‧ 國. 學. 4. 傳統型商品的躉繳高保費顯示有一主要市場為高資產客戶 (High. ‧. Net Worth)。. y. Nat. n. al. er. io. sit. 表 2 香港個人長期保險業務新契約境內、境外保費收入. Ch. n U engchi 2013. 境內. iv. 單位:港幣百萬元 2014. 境外. 境內. 境外. 類別 躉繳. 期繳. 躉繳. 期繳. 躉繳. 期繳. 躉繳. 期繳. 21,740. 32,058. 10,072. 9,145. 32,200. 35,313. 17,045. 12,800. 0. 0. 0. 0. 0. 0. 0. 0. 5,304. 4,016. 7,059. 2,752. 3,621. 2,575. 7,142. 2,714. /業務種類 A/ 人 壽 及 年 金 B/ 婚 姻 及 出 生 C/相連長期. 10.

(18) D/永久健康. 0. 151. 0. 5. 0. 166. 0. 1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7,045. 36,225. 17,131. 11,902. 35,821. 38,053. 24,186. 15,524. (43%). (57%). (59%). (41%). (48%). (52%). (61%). (39%). E/ 聯 合 養 老 保險 F/資本贖回. 小計. 63,270. 29,033. 73,874. 39,710. (69%). (31%). (65%). (35%). 合計. 全年總計. 立. 政92,303治 大. 113,584.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理處網站.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19) 表 3 香港簽發個人長期保險業務予中國大陸人士新契約保費收入 單位:港幣千元 A/人壽及年金. 年度/險 別/繳別. C/相連長期. 躉繳. 期繳. 躉繳. 期繳. 825,163. 1,350,298. 111,403. 682,381. 2009. 164. (45%). (4%). (23%). (0.01%). 1,138,109. 2,000,475. 102,761. 1,139,937. 53. (26%). (46%. (2%). (26%). 1,299,747. 2,823,032. -. 1,786,726. 3,488,802. 5,913,867. (23%). 9,219,279. io. al. n. (38%). (0.0005%). 1,819,893. 349 -. (18%). (0.04%). 3,617,125. 1,839,821. 4,742. (40%). (24%). (12%). 9,330,845. 3,646,825. 2,148,302. (38%). Ch.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理處網站. (15%). engchi U. (0.03%). y. (18%). (28%). sit. (43%). Nat. (21%). 3 -. ‧. ‧ 國. 4,237,253. (0.001%). 1,781,917. 學. 2,073,300. 政 治443,701大 (44%) (7%). er. 立. (20%). 2014. 期繳. (28%). 2011. 2013. 躉繳 -. 2010. 2012. D/永久健康. v ni. (9%). 10,404 (0.04%). 第三節 境外保險市場概況 依 2015/09/16 凱捷管理顧問公司(Capgemini)和 RBC 環球資產管理 公司(RBC Wealth Management)的研究指出,2015 年亞太將超越北美將成 全球最富裕地區主因印度和中國大陸富豪人數激增,亞太地區超級富豪的 資產總額將超過 2014 年的 15 兆 8000 億美元,凌駕於北美之上。北美目前 仍是全球最富裕地區,2014 年資產總額為 16 兆 2000 億美元。說,亞太地 區的「高淨值資產人士」(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HNWIs)2014 年達 12.

(20) 469 萬人,已超越北美的 468 萬人,成為全球富裕人士最多的地區。HNWIs 的標準為可供投資資產至少達到 100 萬美元,不包含房地產和其他收藏品。 2015 年亞太財富報告說:「展望未來,亞太地區 HNWI 財富增加的規模, 更甚全球其他地區,新增的財富預計主要來自中國、印度、印尼和泰國等 新興經濟體。」 一、大陸地區財富管理市場 大陸擁有 89 萬名富豪,2014 年的資產總額達 4 兆 5000 億美元,相較 於 2013 年分別增加 17.5%和 19.3%。印度是全球富豪人數成長速度最快的. 政 治 大 億美元。RBC 環球資產管理公司亞洲區負責人詹森斯(Barend Janssens) 立. 地方,飆升 26.3%來到 19 萬 8000 人,資產總額則激增 28.2%,來到 7850. 說:「儘管近來出現若干經濟問題,這個地區的財富料將領先全球成長。」. ‧ 國. 學. 世界旅遊組織的最新數據顯示,2013 年中國大陸以近 1 億人次的出境. ‧. 遊客和 1020 億美元的境外消費,出境遊人數和購買力均躍居世界第一超過. y. Nat. 美國和德國,成為世界第一。70%的大陸遊客選擇香港、澳門、臺灣為出. er. io. sit. 境旅遊目的地。. 就亞太地區富裕人士的密集度及中國大陸是與台灣貿易往來最密切的. al. n. v i n 國家,如何結合台灣優勢發展亞太金融中心成為實質境外金融中心,將以 Ch engchi U 大陸財富管理市場概況、結合台灣優勢及保險市場發展成熟經驗等三面向 說明未來發展機會。 依據 2015 年中國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發佈之中國私人財富管理報告指 出,預計,2015 年中國境內個人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將達到 129 萬傹元, 較 2014 年增長 16%,與 2012-2014 年持平;中國高淨值人口將達到 126 萬 人左右,較 2014 年增長 22%;高淨值人口持有財富將達 37 萬億人民幣, 同期增長 17%。中國私人財富市場持續釋放著可觀的增長潛力和巨大的市 場價值。(參閱圖 1 與圖 2) 將境外投资目的由“分散風險”開始 向“主動尋求海外投資收益” 13.

(21) 轉變,已擁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从 2013 年的 33%上升到 37%。 约 57%的受訪超高净值人士已有境外投资,並看好未來增長趨勢。(圖 4) 三成以上的受訪者提到希望銀行或其他資產管理機構能提供移民金融、 高端醫療、子女教育和海外置產方面的境外增值服務。(圖 5) “財富傳承”成為高净值人群重要財富目標 。随之凸顯的兩大財富目 標,一是如何在保障現有财富安全的情况下實現穩健增值,二是如何將財 富有效、有益地傳遞给下一代(圖 6) 隨著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財產保障意識加強以及老齡化與城鎮化的. 政 治 大 域的擴大將提高保險資產的投資收益率,進而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壽 立 社會結構變遷,中國市場保險滲透率存在較大發展空間。保險資金運用領. 險市場仍成長可期。.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 中國 2008-2015 年全國個人持有的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 14.

(22) 政 治 大 圖 2 中國 立2008-2015 年高浄值人群的規模及構成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3 中國 2008-2015 年高淨值人群的可投資資產規模及構成. 15.

(23) 政 治 大. 圖 4 2011 年、2013 年與 2015 年擁有境外資產的中國高淨值人群對比.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圖 5 2015 年中國高淨值人群最看重的境外增值服務. Ch. engchi. 16.

(24) 政 治 大 圖 6 2011 年、2013 年與 立 2015 年中國高淨值人群財富目標對比/2013 和 015. ‧ 國. 學. 年己經開始考慮財富傳承的中國高淨值人群對比. 第四節 小結. ‧. 獲香港 OCI 授權設立的保險公司,則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y. Nat. sit. 包括境內及境外保險業務,境內及境外保險業務適用相同的規範。新加坡. n. al. er. io. 保險業(除專屬保險公司、海上相互保險公司與保證保險公司等外)就其所簽. i n U. v. 發之新加坡境內保單及境外保單,應建立並維持分別獨立之新加坡保險基. Ch. engchi. 金及境外保險基金,針對境外保險業務之監理,就保險業一般共通事項適 用「保險法」規定,另考量境外保險業務特殊屬性,透過部分豁免及排除 適用保險法,另定管理辦法予以規範,例如:專屬保險業務、海上相互保險 業務與風險證券化業務等。 境外保險市場蓬勃發展,促進國際金融業務,拓展華人理財業務隨著 亞太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包括中國大陸、東南亞等新興國家之富裕族群已 是一股龐大之客群,成為香港、新加坡乃至澳洲、韓國在發展境外金融業 務所亟欲吸引對象。. 17.

(25) 第三章. 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度之發展. 第一節 我國國際金融業務發展沿革 一、背景 1980 年代初回顧 1980 年代初期,我國對外貿易規模日漸增長,外匯存 底快速累積, 行政院於 1982 年 7 月通過「提高我國在遠東地區經貿地位 方案要點」 ,指示財政部負責籌設「境外金融中心」 ,以加強國際金融活動, 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其後,1983 年 12 月制定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政 治 大 融業務,並於 1984 立 年訂定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於 1984 年. 特許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 ‧ 國. 學. 6 月首家特許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始營運,開啟我 國境外金融中心新紀元。歷經多次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擴大國際金融. ‧. 業務分行之業務範圍,以及陸續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sit. y. Nat.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7,逐步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包括:2001 年 6. al. er. io. 月開放 OBU 得與大陸地區銀行進行 通匯、2001 年 11 月開放 OBU 可直接. v. n. 對臺商在大陸地區之投資事業提供金融服務,以及 2011 年 7 月公布「臺灣. Ch. engchi. i n U. 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開放 OBU 開辦人民幣業務。2013 年 5 月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證券商在我國 設立會計獨立之 OSU,經 營國際證券業務等。有關以上我國境外金融中心發展之重要進程。 由於國 際金融市場自由化的發展,貿易障礙的排除,各國金融監理政策逐漸採取 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之自由化政策,使金融市場走向全球化的情形, 引發各國透過提供較佳之法規與制度,以吸引國際企業投資,我國國際金 融業務制度規範之立法趨勢,即為考量實際需要並參酌外國立法,藉由放 寬金融及外匯管制,配合租稅優惠政策,吸引國際資金參與我國境外金融 業務,以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 18.

(26)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我國開放商業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之制度目的,在於藉由放寬金融及外匯管制,配合租稅優惠政策,吸引 國際資金參與我國境外金融業務。 就降低金融及外匯管制而言,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對於其經營業務範圍,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 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 準備金,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利率及放 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務分. 政 治 大 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就提供租稅誘因 立 行與客戶自行約定。此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 而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國際金融業. ‧ 國. 學. 務分行之境外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自 1983 年制定,其. ‧. 後,分別於 1997、2006、2013 年考 量實際需要並參酌外國立法例,修正. y. Nat. 擴大得辦理之業務項目,依現行條例第 4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經. 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 n. al. 外匯存款。 . er. io. . sit. 營之業務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Ch. engchi. i n U. v.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 授信業務。. .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 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 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 間及代理業務。. .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 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19.

(27) . 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 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 券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 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 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 列各款業. . 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 政 治 大 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立. 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學. ‧ 國. . ‧.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y. Nat. 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會同中央. er. io. sit. 銀行於 2013 年 3 月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修正 重點為特許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放證券商. al. n. v i n 得經營屬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參照現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相關稅制規 Ch engchi U 定訂定租 稅優惠規範,及比照現行證券交易法令明定相關監理規定 14。特. 許證券商在我國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 預期將有效 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資本及信用, 以擴大國際金 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對於我國經濟成長,就業機會 提升,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業人才等方面,均有其助益。 前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業於 2013 年 5 月 31 日經立法院 三讀通過,並於 2013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此將有助於提升證券商國際 競爭力,促進我國成為區域金融中心。 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參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提供租稅減免措施外, 20.

(28) 並減金融及外匯管制,針對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規定之證券承 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得由其總 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 就降低金融及外匯管制而言,考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係於境外進行 外幣國際證券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匯兌,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於其經 營業務範圍,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 券交易法有關規定 之限制。 就提供租稅誘因而言,比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租稅優惠規定,依國. 政 治 大 1、境外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境外銷售額,免徵營業稅;3、所 立. 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7,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享有之租稅優惠有 4 項:. 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4、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 國. 學.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 ‧. 繳所得稅。以上 4 項租稅優惠,賦予 15 年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依 稅捐稽. y. Nat. 徵法第 11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 er. io. sit. 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4 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 n. al. Ch. 際證券業務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 engchi. i n U. v.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 總公司發行之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 .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 有價證券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 代理業務。 . 辦理該分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 府機關或 金融機構因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21.

(29) . 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 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帳戶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 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 四、境外金融中心之監理原則. 政 治 大 融業務之制度規範沿革,可以歸納出我國立法體例之基本原則,如下:1. 立 基於國際金融業務與傳統國內金融業務之差異性,並檢視我國國際金. 會計獨立原則 2.境外交易原則 3.外幣收付原則 4.稅賦優惠原則。. ‧ 國. 學 ‧. 第二節 我國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法源依據與業務範圍. sit. y. Nat. 一、法源依據. al. er. io. (一)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對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 v. n. 務分公司」之法制架構與規範,藉由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 Ch. engchi. i n U. 「保險業」專章之方式,將保險業納入參與對象,並針對參與保險 業資格條件予以規範,開放符合資格條件之本國保險業成立「國際 保險業務分公司」, 並吸引外國保險業者在臺灣地區從事境外保險 業務,辦理境外保險業務。 2015 年 1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保險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得辦理在中華民國境 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及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一百零四年 二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四○○○一四二八一號令修正公布,開放保 22.

(30) 險業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2015 年 5 月 25 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中央銀行發佈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1 號修正「國際金融 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訂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 法」。 (二)申請主體參考新加坡境外保險之立法例,申請主體應包括經主管機 關許可之保險業、再保險業、專屬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得由其總 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 經主管機關特許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 政 治 大 險業依法應就其境內保單業務及境外保單業務,建立並維持分別獨 立 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保. 計帳務嚴格分離,不得相互流通。. ‧. (三)境外交易及外幣收付原則. 學. ‧ 國. 立之境內保險基金及境外保險基金,令其境內與境外業務交易之會. y. Nat. 境外保險業務分公司主要係提供非居住民間之境外金融交易平台,. er. io. sit. 主管機關所特許境外保險交易,係以對於非居住民之境外金融業務 交易為原則, 故須明確區隔境外與境內金融業務市場,避免造成監. al. n. v i n 理套利之弊端。經營境外國際保險業務,須以外幣收付為原則,不 Ch engchi U. 涉匯兌事務,方得採取放寬金融管制,豁免保險業不受管理外匯條 例有關規定之限制,以降低交易成本,採取低度監理,吸引國際資 金參與我國境外金融業務。準此,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係於境 外進行外幣國際保險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匯兌,爰建議參照現行國 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2 條之 6 規定,放寬「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辦理境外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之限制。 (四)租稅優惠措施 境外金融中心為吸引外國資金流入,通常須提供較低的金融管制, 此外,應提供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制度,亦即提供租稅誘因。參考 23.

(31) 新加坡境外保險租稅優惠之立法例,以及比照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 例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租稅優惠 規定,本文爰建議「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租稅優惠規範,包括 下列項目: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 理境內保險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政 治 大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立. (2) 營業稅. 但銷售 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 ‧ 國. 學. 額,其徵免應依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 (3) 印花稅. y. Nat.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 er. io. sit. 印花 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 或境內保險業務 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 n. al. 理。. Ch. (4) 免予扣繳所得稅. engchi. i n U. v. (5)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 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 予扣繳所得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特定政 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 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 為限,不得過度。本文建議以上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 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年限,先以 15 年為期間,視其實 施成效,訂期檢討。 法令修訂開放,保險業可從事國際保險業務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 24.

(32) 開啟國際保險業務新紀元,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擴大保險市場 規模及國際化,有助臺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國際金融保險業務 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二、業務範圍 境外金融中心係採取降低或放寬法規限制,以及降低稅率或其他優惠 制度,以吸引以非居民為主的境外保險業務。因此,未來開放我國保險業 辦理境外保險業務,宜採取減少現行對保險業之相關限制進行規劃,並儘 量放寬其可從事之業務範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境外保險之業務範. 政 治 大 管理及損害防阻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保險相關業務等。 立. 圍,包括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專屬保險業務、企業風險. 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學. ‧ 國. (一). 若特許國內保險業設立 OIU 承做境外、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可實. ‧. 際擴大我國保險業之經營規模,在壽險業務方面:以人民幣收付之保險商. y. Nat. 品為例,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為提供國人多元保險商品及資產. er. io. sit. 配置選擇,金管會前於 2012 年 12 月 26 日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 al. n. v i n 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有助於提供國人多元保險商品及資產配置選擇 Ch engchi U 之外,更能以境外華僑或長期居住大陸之台商及其家屬為銷售對象,特許 國內保險業設立 OIU 承做境外以人民幣收付之保險商品,包括:人壽保險、 團體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等。. 25.

(33) 第四章. 壽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展現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5 年 6 月 26 日陸續核准壽險業國際保險業 務分公司申請,截至 2015 年 12 月有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中 國人壽、中信人壽、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第一金人壽、安聯人壽、 保誠人壽、台銀人壽及南山人壽等十二家壽險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OIU)申請設立許可,已開辦商品之壽險公司有 7 家,已有成功引進外籍保 戶業績者有三家,就各公司可運用之資源、各公司現行商品策略及行政資. 政 治 大 第一節 各壽險公司型態及優勢分析 立. 源服務等三面向,分析各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發展潛力。. ‧ 國. 學. 截至 2015 年 12 月為止核准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12 家壽 險公司中,有六家公司屬金控公司成員之一,如下表,在所屬之六大金控. ‧. 中,涵蓋金融產業及非金融產業,金控資源相當豐富。. sit. y. Nat. 客戶以旅遊方式來台結合集團旗下之醫療機構、健康管理及旅館服務. al. er. io. 等,並結合金控金融服務優勢。. v. n. 為引進客層在台進行投資理財事宜,若以主管機關之亞太理財中心規. Ch. engchi. i n U. 劃以” OBU、OSU、OIU”3O,則以金控型態佔有優勢,可在金控下以” one stop shopping” 一次性購足完成交易,其便利及效率為國際金融保險 公司之重要商機,主要金控公司以富邦金控、國泰金控、新光金控、中國 信託金控、第一金控及台銀金控等。 非屬金控之壽險公司有安聯人壽、全球人壽、三商人壽、保誠人壽、 南山人壽及中國人壽(表 4)可以類策盟合作達到金控效果,與銀行及證券 合作打造策盟關係提供整體性服務,以掌握商機。. 表 4 金控屬性之壽險公司之集團資源分析 26.

(34) 富邦人壽. 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 中信人壽. 金控. 金控. 金控. 金控. 公司名稱 人壽. 人壽. 人壽. 人壽. 銀行. 銀行. 銀行. 銀行. 產險. 產險. 產險. 產險. 證券. 投信. 投信. 證券. 投信. 期貨. 創投. 投信. 期貨. 資產管理 創投 政 治 大 醫院* 醫院*. 創投 金融以外產. 電信. 業. 建設. 資產管理. 立. 建設. 紡織. 媒體. 旅館. 瓦斯. 購物電台. 地產. 保全. 健康管理籌. 資訊. ‧ 國. 旅館. 保全. Nat. y. ‧. 百貨. er. io. 備中*. n. al. 企業海外分. 中國*. 佈據點. 香港. C h 中國* engchi. iv n U中國*. 東南亞*. 中國 東南亞*. 東南亞. 日本. 韓國. 台銀人壽. 第一金人壽. 金控. 金控. 公司名稱 金融產業. 彩券. 學. 健康管理*. 創投. sit. 金融產業. 人壽. 人壽. 銀行. 銀行 27.

(35) 證券. 證券. 保經. 投信 AMC 創投 管顧 保代. 企業海外分 中國. 中國. 佈據點. 東南亞. 表 5 非金控人壽公司表. 立. 三商美邦. 安聯人壽 保誠人壽 南山人壽 名稱. 學. ‧ 國. 公司. 政 治 大 全球人壽. 中國人壽 人壽. 除業務員. 投信. 除業務員. 策略. 保經代及 行及渣打 通路外,. 通路外,. 證券. 通路外,. 一般經紀 銀行策盟 積極拓展. 積極拓展. Ch. sit. y 銀行保經. n. al. 保代. er. io. 人業務. ‧. 深耕銀行 與玉山銀 除業務員. Nat. 經營. 一般經紀. v ni. 人業務 e代通路合 ngchi U 作. 積極拓展 銀行保經 代通路及 一般經紀 人業務. 資料來源:各公司網站及年報,上網日期 2015 年 12 月 7 日. 第二節 業績來源 自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104 年 7 月開辦銷售五個月總件數人約 10 件(表 6),以投保保戶特性分析,均為高保額及高保費的保戶特性,以高端之財 富管理需求客層為主力,與主管機關訂定目標尚有一大段差距,業務來源 28.

(36) 來自業務、傳統保經代通路及銀行 OBU 皆有銷售。 訪查通路結果,外商銀行外商客群網絡觸角較多,且有較多的海外據 點及銷售人員,引介客戶的商機。 業務員通路為主力的壽險公司,通路策略為積極引進大陸籍配偶成為 業務員,期建立在人民交流往來過程中創造商機。 部份大型保經代以集團結構至性大陸地區設立保經代公司,亦積極希 可引介大陸人士來台理財事宜。. 政 治 大 件數. 表 6 保險公司銷售國際保險業務業績統計 人壽公司. 立. 富邦人壽. 10. 2. 中國人壽. 1. 合計. 10. 380,000 10,000. 約 1,290,000. sit. y. Nat. 2. ‧. 3. 國泰人壽. 900,000. 學. ‧ 國. 1. 保費 (USD). io. 表 7 大型壽險公司之主力銷售通路分析. iv n 中信人 U. 台銀人. 第一金. 壽. 壽. 壽. 人壽. n. al. Ch. er. 資料來源:新聞媒體,上網日期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公司名. 富邦人. 國泰人. e n新光人 gchi. 稱. 壽. 壽. 業務員. 高. 高. 高. 低. 低. 低. 高. 低. 低. 高. 高. 高. 高. 低. 低. 高. 低. 低. 有. 有. 有. 有. 無. 無. 銀行保 代 一般經 代 網路投 保 29.

(37) 第三節 商品型態分析 因現行商品規模較小,為維持經營損益成本較高,以母公司之資金運 用利潤多寡,做為商品推出之考量,故現售商品與 DIU 之商品型態相同。 保障及醫療型商品具有保費優勢,惟在核保之體況篩選上,有較高資訊不 對策的逆選擇風險,業務開辦初前經驗值不足下,列入未來開辦商品。 表 8 壽險公司開辦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商品一覽表 人壽公司. 商品類型. 幣別. 1. 富邦人壽. 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美元. 2. 國泰人壽.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政 治 大. 美元. 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國. 中國信託人壽. 學. 中國人壽.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6. 新光人壽. 萬能終身壽險. 美元. y. 5. 美元. ‧. 全球人壽. 美元 美元.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Nat. 4. io. 南山人壽. n. a l 第四節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v i n Ch i U n g年c12h 月 資料來源:各公司網站,日期e2015 7日 7. 美元. sit. 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er. 3. 人民幣/. 美元. 第四節 分析壽險公司之行政服務效率及未來發展機會 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客群特性及服務需求 因外籍人士來台多以觀光名義停留時間較短,故須在台投保後之一定 時效內且在一次性完成確認投保事宜,甚或做到可在最短時效內完成保單 製發事宜。 1.. 數位化保戶服務需求 (1) 若能以數位化投保及系統檢核,搭配核保人員專件審核,可 30.

(38) 加速核保及發單事宜,提升業務競爭力。 (2) 因外籍人士投保後短時間即雜開台灣,惟保單之後續服務有 空間障礙,若能在台時即完成保戶會員申請,透過網路以數 位保戶服務完成各項契約變更或申請,除可提升保戶服務便 利外,更節省壽險公司服務成本。 2、 符合之流程規劃及服務團隊 (1) 因應外籍人士特性,須規劃專屬流程以利作業順暢。 招募多國語言的員工,以相同語言進行保戶服務,如貴賓室或保. 政 治 大. 戶服務專線等,令保戶有賓至如歸感受。. 立. 二、以行動投保及保戶服務的面向分析. ‧ 國. 學. 以大型壽險公司的行動投保及保戶後續保全及理賠服務的系統,包含 電子保單建置等較完善,以國泰人壽及富邦人壽等較具競爭力。. ‧. Nat. 網路投保. sit. 行動投保及保戶服務. y. 表 9 壽險公司之數位服務作業調查. n. al. er. io. 投保/保全/理賠 國泰人壽 富邦人壽. 電子保單. 國泰人壽. Ch. engchi. 富邦人壽. i n U. v. 國泰人壽(2015/1) 康健人壽(2015/9) 富邦人壽(2015/12). 資料來源:來自各壽險公司 2015 年 12 月調查. 31.

(3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機會) 一、發展亞太理財中心 台灣在華人地區位居地理之樞紐,更應善用所擁有之文化、語言、高 水準服務品質之優勢,加速發展亞太理財中心業務,為我國金融服務業帶 來新的商機並進而促進高端金融業務之人才培育、協助金融進口替代之實 踐。. 政 治 大 間,積極規劃建置亞太理財中心,吸引亞太地區富裕人士來臺投資,對我 立 於 104 年 2 月行政院會指示,金管會持續鬆綁法規擴大金融業發展空. ‧ 國. 學. 國金融業發展甚有助益。因應亞太地區經濟成長趨勢,我們應充分善用臺 灣位居亞太地區地理中心位置的便利,以及我國金融業具有高水準服務品. ‧. 質的優勢,在兼顧金融穩定及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持續推動開放措施,. sit. y. Nat. 及早達成亞太理財中心的目標。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 al. er. io. 業務分公司(OSU)、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預估今年稅前盈餘 OBU 能. v. n. 達新臺幣 900 億元,OSU 達新臺幣 5.6 億元,預期 OIU 保費收入第一年增. Ch. engchi. i n U. 加新臺幣 50 億元。此外,能擴大金融業務市場規模,培養金融專業人才, 並創造就業機會。 (建置亞太理財中心吸引境外人士來臺投資理財, 日期: 104-02-12,from: http://www.ey.gov.tw/News) 二、整合台灣優勢資源 (一). 台灣醫療服務優勢及國際健康醫療產業發展. 政府於 2012 年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納入國際健康等新等經 濟活動,推動「國際健康產業園區」 ,於區內設立國際醫療專辦機構及生技 研發機構,帶動醫療 ( 含重症治療 ) 、生技、藥品、復健、養生等健康產 業發展,預期我國國際健康之產值,可從 101 年的新臺幣 93 億元增加至 105 32.

(40) 年的 260 億元,根據衛生署統計,兩岸直航於 2009 年啟動,國際醫療產值 衝破新台幣 30 億元,台灣發展國際醫療業務,比起印度、西亞、新加坡、 印度等亞洲國家相比,腳步落後許多,但現在態度轉為積極,藉自由經濟 示範區規劃了國際醫療專區,目標客層鎖定國際人士,吸引其來台進行醫 美、健檢或是重症治療等醫療服務;以異業結合模式與觀光產業合作,推 動觀光醫療旅遊。 台灣醫療服務,獲評全球第一(資料來源:The Richest 財經網評比(2015) 大陸「微口網」引用「世界華人周刊」的文章: 《震驚!台灣醫療技術排名. 政 治 大 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Paul Krugman) 曾撰寫題為《驕傲、偏見、保險》 立. 亞洲第一、世界第三》,介紹台灣醫療技術。文章提到,早在 2008 年,諾. 的文章,盛讚臺灣全民健保堪稱世界典範。2012 年美國國家地理頻道紀錄. ‧ 國. 學. 片《亞洲新視野:臺灣醫療奇蹟》 ,介紹臺灣醫療技術在國際間早已享有盛. ‧. 名,全球前 200 大醫院中,臺灣就占了 14 家,僅次於美國及德國,排名全. y. Nat. 球第 3,也是亞洲第 1。(台灣醫療技術全球第三 大陸震驚,Retrieved 2015. er. io. sit. 年 09 月 11 日). (二)旅遊市場深具潛力. al. n. v i n 世界經濟論壇(WEF)7 C h 日公布全球旅遊與觀光業競爭力報告,西班 engchi U. 牙首度打敗 140 個國家摘冠,主因是文化資源、公共設施與數位消費適應 力等項目表現傑出。台灣排名第 32。這份兩年一度的報告從天然與文化資 源、環境衛生狀況、旅遊公共設施與治安水準等 14 個項目,評比全球 141 個國家的旅遊觀光業競爭力。新興市場方面,中國(17 名)與巴西(28 名) 都擠進前 30 名,俄羅斯、南非與印度各為 45、48 和 52 名。亞太地區表現 最佳的是新加坡,拿下第 11 名。台灣排名第 32,總共拿下 4.35 分。其中, 整體環境友善程度方面排名第 19,表現最佳,排名最差的則是基礎設施, 為第 45。(全球旅遊競爭力台灣第 32, 2015-05-08 ,經濟日報) 滙豐銀行日前公佈「全球最佳旅居國家」調查,新加坡位居第一,而 33.

(41) 台灣也名列全球第 8 名!2015 年 6 月《CNN》票選全球十大最佳美食旅遊 景點,台灣以最高票 8242 票,勇奪第一後,滙豐銀行日前公佈「全球最 佳旅居國家」調查,新加坡位居第一,而台灣也名列名列全球第 8 名,比 香港、中國名次還要更前面,其中有 67%的受訪者喜歡探索台灣各式豐富 的文化與自然景觀。(全球最佳旅居國家台灣第 8 名,2015 年 09 月 26 日, 中時電子報,) 台灣於 104 年 12 月底前突破來臺旅客第 1,000 萬人次大關,邁向千 萬觀光大國!臺灣觀光發展除「量的增加」,發展重點更著重在「質的提. 政 治 大 來臺旅客破千萬 觀光外匯創新高 , 「觀光產業」是政府促進經濟發展 立. 升」!. 極為重視的重點產業之一,過去幾年交通部積極推動 「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 ‧ 國. 學. 來臺旅客自 96 年 371 萬人次到 103 年 991 萬人次,至近期即將突破千萬人. ‧. 次;觀光外匯由 96 年 1,712 億臺幣(51 億美金)至 104 年預估 4,450 億臺. y. Nat. 幣(148 億美金),觀光效益各行各業均受惠。觀光外匯收入占 GDP 比例由. er. io. sit. 96 年 1.33%至 103 年約 2.78%,每年逐步提升,觀光產業已成為臺灣產業 結構調整的重要關鍵。展望未來觀光發展,政府為促進觀光能持續質量優. al. n. v i n 化,提出 104 到 107 年「觀光大國行動方案」 ,以「優質觀光」 、 「特色觀光」、 Ch engchi U. 「智慧觀光」及「永續觀光」四大執行策略。在邁入千萬觀光大國之際, 期許未來應更著重「量的管控」及「質的提升」 ,做好遊客分流,服務加值, 全力提升臺灣的觀光品質、價值與競爭力。(邁向千萬旅客觀光大國報告, 104-12-17,from:行政院交通部交通環境資源處) 從 103 年統計數字,總來台人次約 9,637,272,觀光佔 7,192,095 人次,佔來臺總人數比率 72.57%;國籍統計以中國大陸地區來台人士 3, 987,152 人次最多,約佔來總人次 41%,日本以 1,634,790 人次居次, 而東南亞及港澳人士也以 1,388,305 及 1,375,770 人次佔比為 14%同 列第三名;以國籍成長率而言,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自 100 年~103 年分別以 34.

(42) 56%、 13%及 47%大幅成長。. 近十年來臺旅客觀光目的別人次及佔比變化 展覽. 其他 13,316 求學 1,360,824 會議 56,5620.13% 13.73% 63,135 0.57% 醫療 0.64% 60,951業務 0.62% 探親 769,665 393,656 7.77% 3.97%. 觀. 觀光. 政 治 大 103年. 觀光. 立. 90年 觀光人數 1, 021,572人次 佔來臺總人數 比率 36%. 觀光人數 7,192,095 人次 佔來臺總人 數比率 72.57%. ‧. ‧ 國. 學. 95年 觀光人數 1, 510,207人次 佔來臺總人數 比率 43%. y. Nat. 表 10 103 年度外國人士來臺主要國家分析. n. al. er. io. sit. 圖 7 近十年來台旅客觀光目的別人次及佔比變化. v i n C年度外國人士來臺主要國家分析 103 hengchi U 國家. 103 年來台人次. 佔比. 1. 日本. 1,634,790. 17%. 2. 港澳. 1,375,770. 14%. 3. 韓國. 527,684. 5%. 4. 中國大陸. 3,987,152. 41%. 5. 美國. 458,691. 5%. 6. 歐洲. 264,880. 3%. 7. 東南亞. 1,388,305. 14%. 35.

(43) 合計. 9,637,272. 10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 表 1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統計表(100 年~103 年)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統計表(100 年~103 年) 入境. 較前一年度. 年度 成長率. 男. 女. 100 年. 578,749. 707,825. 1,286,574. -. 101 年. 865,552. 1,136,389. 2,001,941. 156%. 102 年. 920,984. 113%. 103 年. 2,263,476 治 政 1,342,492 大. 1,297,346. 立. 小計. 2,030,878. 3,328,224. ‧. ‧ 國. 學.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三、保險市場發展成熟,商品多樣化具競爭力 多元化的保險商品. sit. y. Nat. (一). 147%. io. al. er. 台灣保險市場發展逾 50 年,產品類型豐富,就產品類型差異而言,台. n. 灣投資型商品連結標的比較,投資型商品類型較豐富(表 5-3). Ch. engchi. 表 12 投資型商品連結標的比較. i n U. v. 台灣. 香港. 共同基金. . . 全委月配息. . —. —. 境外結構型債券. . —. —. 36. 中國大陸 —.

(44) (二)醫療保障型、重大疾病及防癌險等商品 四、政治因素資產隱蔽性高 五、稅賦優惠 《國際金融條例》納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10 年內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且 10 年內銷售的保單在有效 期間內皆可免扣繳所得稅,稅賦優惠較香港、新加坡更有競爭力。. 第二節 建議(挑戰) 一、其它金融中心競爭. 政 治 大 年經驗,為本國發展 立OIU 業務最大競爭對手。. 亞太地區,以香港及新加坡承做大陸地區高資產客戶最為積極且有多. 香港. ‧ 國. 學. (一). 屬內外一體型,資金可在境內與境外市場間自由流通,而且境內與境. ‧. 外之租稅待遇完全相同,且陸客業務發展近 10 年。. sit. y. Nat. 在 2012 年內,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造保單達 83,393 份。由新保單所. al. er. io. 帶來的保單保費達 99.18 億元,佔 2012 年整體新造個人人壽業務的. v. n. 12.8%;在 2013 年內,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造保單超過 10 萬份。由新. Ch. engchi. i n U. 造保單所帶來的保單保費 達 148.64 億元,佔 2013 年新造個人人壽業 務總額的 16.1%;在 2014 年,向內地訪客發出的新保單接近 160,000 份。由新造保單所帶來的保單保費達 243.56 億元,佔 2014 年新造個 人人壽業務總額的 21.4%。 (二)新加坡與臺灣 屬內外分離型,主要是將境外金融交易與國內金融市場加以區隔,此 類金融中心通常是經由立法而形成,從事境外金融業務可享受租稅優 惠,同時不受本國貨幣政策的限制。. 37.

(45) (三)英屬百慕達群島與馬來西亞納閩島等地 屬租稅天堂型,通常以租稅優惠條件吸引外商銀行前往當地註冊設立 分行,主要目的為租稅的減免或避稅。 二、金流未能暢通 現行保險公司得以 OIU 身分於 OBU 及海外開立外幣帳戶收取保險費 用,台灣境內銷售外幣保單使用 DBU 外幣帳戶匯入匯出無太大差異,各壽 險公司積極與各銀行洽談相關作業機制,續期保費以保戶之 OBU 帳戶自動 轉帳方式收取。除了大陸地區有外匯限制外,其他境外帳戶(含 OBU 帳戶). 政 治 大. 外幣匯入匯出均與現行 DIU 首續期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應以帳戶匯款無 異。. 立. OIU 與 DIU 繳費差異在於信用卡繳費,銀聯卡在台灣刷卡只能以新台. ‧ 國. 學. 幣結算,OIU 商品均為外幣計價,以銀聯卡繳交保費時則涉及台幣換匯,. ‧. 法令面尚不可行,故建議未來開放銀聯卡來台刷卡可以外幣結算,建立多. y. Nat. 元化保費繳交管道。. er. io. sit.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 2015 年 9 月 30 新規定,銀聯卡境外 ATM 提取 現金以每年 10 萬元人民幣為限,較原規定每年 365 萬元限縮,增加保費繳. n. al. 付不便利性。. Ch. engchi. i n U. v. 因應 OIU 業務開放,建議透過兩岸金融體系推動協商開放與大陸境內 居民直接在大陸支付台灣 OIU 保險款項的相關機制及 OIU 保險給付匯入大 陸境內的限制。 三、法令遵循議題 就實務案例予以說明,大陸當地法令限制,境外保險公司不得於大陸 境內招攬保險及大陸境內僅能銷售本土保單,禁止行銷境外保單;香港因 應大陸法規限制做法,於產品廣宣備註「商品僅在香港境內販售」等警語 及招攬人需簽署聲明,證明未在大陸境內銷售。 壽險公會於 2015 年 8 月去函各壽險公司說明,對境外人士從事招攬等 38.

(46) 行為,應依本國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相關國家規 定之指示。 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各壽險 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及內控程序並予以落實,以避免銷售爭議及違反本國 及外國法令之風險。 四、爭取開放商品設計更具彈性 參考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經營境外保險業務之經驗,人身保險 OIU 所. 政 治 大. 銷 售之人壽保險商品應以萬能終身壽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健康保 險 等商品為主。. 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須與香港及新加坡競爭,推出具競爭力之金融產. ‧ 國. 學. 品:包括提供豐富、有競爭力的金融產品種類,才能吸引境外投資人將資. ‧. 金配置於台灣。. y. Nat. 現行 OIU 法規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新台幣計價商品應予. er. io. sit. 以放寬讓投資型商品更有特色及彈性,國內保險業與香港地區較具差異化 之投資標的為類全委帳戶,為順應經濟情勢穩健投配於全球,無法避免部. al. n. v i n 分投資標的組合內容涉及台幣計價商品希予克服,以增加外國人士來台理 Ch engchi U 財之誘因。. 而 2015 年 12 月金管會表示評估 2016 年 1 月底前,將開放陸客投資基 金和ETF。將開放陸客投資台灣資本市場,第一階段開放投資基金和E TF(指數股票型基金) ,另外,目前「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 I)」(即法人投資)投資台灣有價證券上限為五億美元。將新增另一個五 億美元額度,提供陸客買基金,即大陸QDII投資台灣有價證券上限, 將增加到十億美元。市場人士表示,目前大陸對境內居民仍有外匯管制, 金管會明顯想吸引陸籍人士已停泊在「境外」的資金來台投資。此舉放應 讓同步開放 OIU 商品連結新台幣計價商品。 39.

(47) 五、爭取保費融資開放 觀諸香港、新加坡之國際實務經驗,銀行均得以提供客戶保單質借, 作為提升客戶流動性之重要理財工具,並根據客戶整體資金需求進行規劃, 提供相對較低之利率提供客戶資金周轉。然目前國內僅保險業得以提供保 單質借,而銀行無法提供保單質借之業務,恐造成客戶在進行資金周轉時, 喪失了重要的資金提供通路;且根據香港與新加坡業者之調查,保單質借 之特性是境外人士赴香港購買境外保單之關鍵因素之一,以增加資金流動 性,因應投資人本身之資金需求。為此, 倘若銀行無法提供保單質借以增. 政 治 大 群為求靈活運用資產、增加流動性,將資金外移至香港新加坡等地。 立. 加客戶資金之流動性,除有礙銀行發展外,更可能加速造成台灣高資產客. 建議作法如下:. ‧ 國. 學. 為提供客戶多元之融資通路,提升資金流動性,建請主管機關允許銀. ‧. 行承做保單質借,並就執行實務面而言建議如下:. y. Nat. 1、評估保單實際價值:在執行初期可將保單質借融資的商品限定為躉. er. io. sit. 繳且具高保單現金值之保險商品(如萬能險),貸款成數為保單現 金價值之 7~9 成。且躉繳保單能避免因要保人積欠保費之問題。. al. n. v i n 2、避免客戶向不同銀行質借所造成之重複融資問題:銀行與保險公司 Ch engchi U 須先議訂合作協議,內容含可貸保險商品、可貸成數、通知機制、 資訊傳遞 等,故銀行透過此協議加上與客戶簽屬的抵押文件(或 監管文件),確保銀行取得此保單第一債權。且未來保戶向保險公 司申請任何保單變更時,保險公司需獲銀行許可使能受理。 3、修訂「財政部 85.2.7 台財保第 852362545 號函」中對於要保人 得行使之保單質借權之解釋,擴大至屬於權力質權之標的,以放寬 「要保人不得以保單質借權向他人借款之限制」,允許銀行得承作 保單質借。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 4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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