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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海潮與海嘯管理之產出線

第四章 產出線之繪製與分析

第二節 建議海潮與海嘯管理之產出線

在本研究中利用專家學者座談與訪談,檢討現行法案草案的產出線,並針對 現行法案的產出線提出建議改進方式。在研究工作中整理專家提出的意見,概略 區分為以下七個部分,分別彙整敘述如下。

其一,海岸地區的管理應該一倂考量「災害防救法」的管理機制及工作內容。

「災害防救法」是台灣管理災害工作的基礎,雖然這個法案沒有特別針對海嘯與 海潮淹溢地區設計對策,管理工作可以應用洪水或地震相關規範,然而管理海岸 地區與災害管理間的整合仍顯不足。兩者整合的必要性係基礎於兩個觀點:第一 個觀點是在於「災害防救法」在災害整備和應變上已經建構了上下政府層級的整 合運作方式。以海嘯的衝擊而言,無論是近地或遠地海嘯,兩者的差異只是整備 時間的長短,如何在有限時間向度和實質環境的限制中,妥善地進行災害整備是 最重要的海嘯災害防救工作,這是在實質環境規劃與管理向度無法考量的。第二,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中規範,各級政府應實施國土保全、公共建物及災害 防救設施、災害防救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分析及建置,並且 利用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前述的重要工作與 海岸地區的災害衝擊管理有非常密切的關聯:例如海岸沖蝕與地層下陷造成國土 保全議題;海嘯來襲時的緊急應變場所的設施與開設執行,需要公共建築在災前 的檢查與認證;相關資料的建置與分析,同時可以協助災害危害度的分布,也可 以做為長期都市發展空間分派的指導基礎。

第二,海嘯衝擊與海潮淹溢的減災、備災、應變,和復建的工作,應進行整 體的考量。與所有的災害相同,海岸地區受到海潮淹溢威脅和海嘯衝擊可以分別 考量不同的災害管理階段,將介入的管理機關進行權責分工。無論是在災害發生 前進行的減災工作,或是在面臨災害風險提升的災害整備工作都有可以著力的部 分。從都市發展與建築開發的角度來看,減災工作(如調整都市計畫的使用分區、

改變建築設計的形式等)可以減少災害的長期損失,應該是本研究執行單位所著 重的管理方向;然而,在緊急管理循環中後續的所有工作都是與災前減災工作息 息相關的,不可或有偏廢。以海嘯的衝擊為例,由於海嘯風險很低,推動長期的

減災工作必然會面臨到困難;然而,可利用中央氣象局的警報系統,協助地方建 構海嘯災害的應變方式,甚至可以在災害發生之前,預先為尚未發生的海嘯災害 進行復建的規劃。再以地層下陷地區為例,降低地方性的產業對抽取地下水的依 賴是個長期的工作,在此同時或能透過備災、應變工作的規劃,短期內降低社會 的災害脆弱性。

第三,三個重要法案之間必須有整合的考量。「國土計畫法」、「海岸法」,

和「國土復育條例」三者之間有相當的共通部分;為了達成共同的管理目的,三 者間必須有密切的連結。首先在國土計畫部分,劃設的防護區和復育區可以利用 特定區計畫進行管理,或是由地方政府國土計畫的敏感地區、危險地區進行管理;

海岸地區防護區的劃設、國土復育地區的劃定,可以經由國土計畫的指導。在「國 土計畫法」特定區域計畫已經包括重要的海岸管理課題與範圍,在實際運作上或 許不會與海岸管理綱要計畫牴觸,但明確的指出兩者的關聯可以減少操作時的困 擾。

第四,法案中的管理對策在實行之前,應透過政策的衝擊評估進行量化的檢 討。「國土計畫法」沿襲「區域計畫法」,政策和計畫的影響是依照以往的法案 作修正,是較容易預測的;然而「海岸法」和「國土復育條例」是全新的工作,

需要災害潛勢的分析結果來協助執行數量化的政策評估。例如,受到海嘯威脅的 人口數量、這些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潛在可行的減災、備災、應變,和復建政 策的成本;受到地層下陷威脅地區的範圍,未來地層下陷威脅地區範圍的改變,

補償措施的潛在花費...等。不同政策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政策實行之前必須對這 些政策的效果進行量化的分析評估。

第五,如此複雜的海岸地區災害管理議題,應該明確區分管理權責。透過長 期規劃的手段減緩災害衝擊損失,相關的管理事務從中央到地方,跨越多個專責 的部門,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權責劃分是重要的工作。此外,海嘯的管理和海 潮淹溢議題的管理所著重者的完全不同的焦點:海嘯的機率很低,發生後造成的 損失,不論是財產或是生命損失規模都很大;海潮淹溢發生的機率高(尤其是在 地層下陷的海岸地區),但是損失的項目僅有財產損失。再加上管理的工作跨越 減災、災害整備、災害應變,和災後復建,妥善的管理所有的相關議題,將會跨 越許多政府的部門。是否有明確的權責劃分,是所有妥善的協調機制,將是管理 工作成敗的關鍵。

4-3 建議管理海潮與海嘯之產出線 參考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六,如日本在其海岸地區管理中,開宗明義即闡述人民土地使用權利(land use rights)的重要性;在「國土復育條例」中針對山地的利用,也強調原住民團體 的資源使用權利。然而,除了「國土復育條例」中,在地層下陷地區補償權利關 係人的登記水權之外,海岸地區的管理針對權利的分配與行使,並沒有充分的討 論與考慮。類似的議題也同時出現在台灣地區其他的災害類型管理中,例如洪水 潛勢地區劃設完成之後,受到民意的反對而無法推廣使用。一旦海岸災害潛勢範 圍劃設完成,海嘯潛勢地區可能會面臨到與洪水潛勢地區相同的民意阻力,同時 也會受到民眾對於劃設品質的執疑。受到海潮淹溢影響的地區則可能受到政治的 壓力,要求政府增加地方性的基本建設,避免人民繼續受到海潮淹溢的影響,可 能因而造成暴露在海潮淹溢的人口增加,使得問題更為嚴重。因此應先規畫適當 的補貼、補償、民眾溝通方案,甚至輔導居民轉業、遷村工作等機制,透過多元 的對策來保障人民的權利,管理工作才有可能受到人民的支持。

最後,潛勢地區的劃設應投入更多的基本研究。潛勢範圍的劃定是所有管理 工作的基礎,雖然災害防救委員會已經委請交通部氣象局等單位,協助進行模擬 海嘯相關資料,例如:機率、波浪高度、影響範圍,然而在缺乏充分海嘯事件校 估參數的背景之下,協助規劃的相關資料在信度與效度上仍然受到質疑。海潮淹 溢範圍的模擬條件有助於模擬海嘯的狀況,然而更進一步的提升資料品質與模擬 技術,對於各個階段、各政府層級的管理工作仍然提供明顯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