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分析
第五節 臺灣的規劃與防災機制的未來法案架構
相對於美國對海嘯與易受海潮威脅地區的管理,臺灣的管理工作缺乏充分的 法令依據。缺少法令的支持下,公私部門規範人民的土地利用行為、規範土地使 用的強度與類型,以及發佈警報後的行動指示,都缺乏充分的說服力。現行都市 土地利用之法令,對於規範災害之衝擊極為有限。無論是經常發生之洪水、土石 流、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是因土地利用行為與開發而引起之人為災害如爆炸、化
學災害等,主要是利用環保規章和其他自然資源管理法令(例如:水利法)進行 規範,而非應用管理都市土地的形式,提出管理方法。透過規範土地利用與經濟 發展的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區域計畫法,來管理災害與減少災害損失的能力是 非常有限的,如建築法第四十七條:「易受海潮、海嘯侵襲,…主管建築機關…劃 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在缺乏充分佐證資 料無法劃設時,是不具管制效果的。
除了影響都市土地使用規劃的法令、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法令外,影響海嘯 風險地區資源管理的相關法令,及海潮淹溢地區之長期管理對策也付之闕如。然 而,部分現行立法過程中的法令,反應出趨勢的改變:土地之利用與管理,是規 範特定地理區域災害的重要工具。臺灣交付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其中包括三個重 要的議案,未來可能影響海嘯地區資源管理與土地利用:其一,行政院經濟建設 委員會提出的「國土計畫法」,主旨在於保育臺灣國土,創造永續利用的土地資源;
第二,內政部營建署所提出的「海岸法」,規範海岸土地資源利用及規劃;及第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出之「國土復育條例」。
「國土計畫法」的制定,是經過總統府國土保育及開發諮詢委員會、行政院 永續會國土資源組、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委員,及立法院公聽會與會專家 學者等多方諮詢,擬具現有的「國土計畫法」草案。期待「國土計畫法」公布施 行,可以取代現行區域計畫法。
國土計畫的操作層級,可概略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兩個部份;請參考圖 2-7。中央政府應針對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和特定區域計畫進行規劃工 作,其中都會區域計畫以及特定區域計畫必須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的指導;在地方 層級,則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同樣地,必須依據中央政府相關計畫的指導。
相關防災的工作,在國土計畫當中包括兩個層面:防災綱要計畫,以及國土 功能分區。首先,國土功能分區是由中央政府在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劃設的構想,
引導地方政府的國土計畫,同時也作為都會區域計畫、特定區域計畫的依據。直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國土功能分區包括三個部分: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以及國土保育地區。其中,國土保育地區與防災工作有密切關聯;國土保育地區 除了劃定管理環境敏感地區之外,並針對潛在危險地區進行規範。第二,防災綱 要計畫是針對整體國土空間發展的需要,訂定防災空間需求及因應策略之規劃。
全國國土計畫
論權利關係人的補償配套。
3. 與救災體系整合;國土計畫屬於減災工作項目,而綜合緊急管理中的後 續步驟,就應透過救災體系來完成,整體災害管理前後的關聯與配合,
就應將兩者合併討論。
圖2-8 海岸管理法規體系與相關工作關係圖 參考來源: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pwi/rp/rp_14.php
「海岸法」的立法與制定,建構管理海岸地區之基本母法,彌補過去在體系 架構中海岸地區管理之不足,與各種資源管理衝突;透過建立海岸地區之管理組 織體系,指導海岸地區土地與資源的合理利用,平衡海岸土地之開發與保育、防 治海岸環境災害,達到國土保安之目的。請參考圖2-9,為海岸法與相關法規、計 畫之關係圖。
海岸法草案利用中央政府訂定的海岸管理綱要計畫,除了規範管理海岸的目
中部山坡地區造成嚴重損失,暴露出人為的開發利用超限利用,一旦災害衝擊發 生,對於人類聚落、自然環境皆造成大規模的傷害;九二一地震之後,又接連發 生納莉、桃芝風災,及至2004年七二水災後的重大災情,在在展現出復育國土及 自然資源以保障人類聚落的安全已是刻不容緩的執行事項。行政院經建會於是針 對國土保育進行檢討,於2005年一月行政院院會通過以防災議題為主導,兼顧永 續資源利用之國土復育之管理對策「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由於國土復 育是屬於長期、多元整合的工作,所包含之內容相當廣泛,如原住民的資源利用 與生存之保障、土地利用與保育、土地使用管制、徵收補償等財源籌措諸多工作,
對正式法案之需求在此背景下形成。於是,依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
推動「國土復育條例」之立法,以確保國土資源的永續發展;「國土復育條例」於 2005年五月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中。
由於立法的背景是以921集集大地震為最主要的觸發事件,草案中多數的條文 的焦點大多是以山坡地開發等因地震災害所突顯出來的資源利用、管理與管理組 織的課題與規範。其中著重在海岸地區之管理包括:
1. 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明定海岸地區應以保育為原則,土地使用計畫及 容許使用項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其他的一切開發;
2. 第十二條,訂定海岸保護區之劃設原則,包括水產資源、珍貴稀有動植 物、特殊景觀資源、重要文化資產、重要河口生態等地區。
3. 第二十二條,訂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 復育工作;
4. 第二十三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由主管機關指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擬訂復育計畫,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5. 第二十五條,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經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禁止鑿井 抽取地下水;原登記水權或臨時使用權予以廢止,依政府信賴保護原則 酌予補償。
6. 第四十五條為違反第二十五條之罰則。
與「海岸法」相較之下,管理海岸地區的「國土復育條例」中更著重於保育,
關於海岸保護區與「海岸法」(防護區與保護區)的內容有相當程度重複;此外,
地層下陷地區之議題以管制地下水抽取為主要手段,相對地,「海岸法」中則未直 接討論此議題。
以上三個法案,「海岸法」、「國土復育條例」,和「國土計畫法」,若順利通過
立法,都將影響海岸地區的資源管理與利用,進而改變人類的土地利用行為,和 海潮與海嘯風險分布。依照減災的角度來檢視,在災害發生之前,減少暴露在災 害風險下的人口、土地利用,與經濟投資,是最有效減少長期災害損失的邏輯;「海 岸法」「國土復育條例」、和「國土計畫法」的立法可以將減災的邏輯付諸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