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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建議

社區為範圍編成小組認養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定時或不定時方式關懷訪視,提供電 話問安、家事服務、情緒支持或陪同外出、就醫、購物等,同袍之間的關懷「一個微笑」、

「一句問安」,甚至晚輩一句親切的呼叫,就能溫暖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的寂寞孤單 的日子,也避免發生不安全狀況。

四、提昇社會大眾對資深獨居榮民的尊重、建立正面的形象及認同。

由榮民的相關文獻中我們可以發現,在不同國家和執政當局,均對榮民的福利制度 有不同的設計,旨在提供榮民及其家庭有尊嚴且慈善的福利照顧,確保健康照顧、福利、

社會支持,其政策本身鑲嵌了政府「崇功報勳」和「德政脈絡」的道德情操,大部份國 家均將「榮民福利」視為現役軍人的延期給付薪資,為軍人退役後所得給付的結構。資 深獨居榮民隨政府轉進來台,歷經困頓,五十餘年來為這塊土地貢獻所有的歲月,他們 不是一般民眾所認為「榮民是台灣政治時空之下醫療、福利資源的特權階級」、「消耗國 家資源、坐享終身俸」或「被運用在選舉的票源的一群」。政府及研究單位、學者有必 要在各種場合及研究中,以各種方法宣導並重塑一般社會大眾對資深獨居榮民的形象,

使其增加被尊重的滿足感。

貳、中程照顧服務措施:

一、強化居家照顧服務並推動完整性的社區照顧體系。

由研究發現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有 69.3%患有疾病,有 21.8%生活起居部份或 大部無法自理,無法獨自外出,但有九成以上都不願意住進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由文 獻中可以發現,獨居老人的照顧議題,基本上是在「社區照顧」體係發展的,高雄市「獨 居老人在宅服務計畫」中具體標示「加強照顧獨居老人,使其免於孤寂與危難,特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適確協助與照顧,使其享有尊敬、安全、溫馨之社區生活環境」。

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需求的具有多樣性,包括在心理上、生活上、經濟上所需的 援助不是只靠政府與民間慈善單位就能夠解決的,政府單位的經費有限,因此一定要靠 自己社區中的人,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再加上政府所能給予的幫助,才能夠建立起一 套完整照護體系。社區照顧的服務需求十分多面,應包括文書服務、精神關懷、陪同就 醫、家事服務、社區教育、福利問題解決、休閒安排等。

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身體不但有老化問題,更有多重健康問題,需要靠醫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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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長久的與藥物為伍,有其不同之個別需求;因此不僅需要居家照顧服務,更需要健康 層面的醫療專業人員的介入服務,透過有訓練及經驗的護理或社工為背景的個案管理人 員評估,仿長期照護中心的模式,建立資料庫,整合復健、營養、醫療等相關的專業人 員,形成團隊的服務,以結合社政與衛政的發展,以提供特需照顧資深獨居榮民有系統 的健康服務、慢性病照護及相關資源之應用,給予生理、心理、社會之整體性照護,才 能獲得良好的生活品質。

接受醫療服務的特需照顧資深獨居榮民有復健之需求,但卻因行動不便、無家人陪 伴等問題而中斷復健的治療,故應主動結合與運用社區資源加強復健之工作或建立社區 復健治療,維持或增加其活動的能力,減低功能障礙所造成的限制,以提升生活品質。

訪問調查發現,有五分之四以上的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不參與任何社團活動,因 病或生活無法自理等健康因素,常使其極少有機會參與休閒活動或外出,於解決交通障 礙及輔具協助下,必須長時間的鼓勵,漸進帶領老人參與文康活動,讓老人自社區活動 中找出興趣及成為生活之常規,提昇其生活的意義及滿意度;或至不識字、獨居、行動 不便之老人家中「代讀書報」,減少其與社會脫節,幫助其重新找回生活的意義及滿意 度。

二、以退輔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為中心,建構社區中的獨居資深榮民居家

服務照顧服務網路。

研究發現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遇到困難時,有一半以上的人會找人幫忙,其中最 多人會找榮民服務處幫忙,其次則是朋友與鄰居,如此多的比例在遇到困難時,會找榮 民服務處幫忙,應可印證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中「歸屬與愛的需求」,榮民服務處帶給 他們那種「家中一分子」的歸屬感及依賴與信任。

訪問時發現,受訪者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不願意住進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主要 理由是因為「獨居自由」,其次為「滿意目前生活」,在去機構化及社區化的取向下,為 強化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居家服務照顧功能,應以各榮民服務處為中心,整合地方政 府社福單位、志願服務團體、個人等,建構社區中的居家服務照顧服務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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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求救系統的普及使用,提供安全防護措施。

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所罹患疾病,以心血管疾病居多,有高達 82%長期性服藥,

面對年老身體逐漸退化可能產生突發狀況,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例如:中風、心臟病、

氣喘…等。或是走路跌倒撞傷,都是很常發生在年紀大的老人身上,危害到生命。甚至 有一些宵小為了錢財,便找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下手,不但偷其錢財,甚至傷害,老 人年紀大無足夠力氣抵抗,卻又無人能即時救援。因此,透過與消防隊單位連線的緊急 求救系統,若遇到困難便能馬上按下按鈕派人即時救援。台北市政府已有提供此項服 務,惟其優先順序為台北市登記有案之低、中低收入戶有身心障礙或失能者、患有心臟 病、高血壓等獨居長者、行動不便的長者、及一般獨居長者,然需求者眾,無法全部滿 足獨居長者需求,安裝率僅達到 38.04%(鍾蓮芳,2004),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整體 年齡較大、身體狀況較差,發生不安全狀況的機會也較大,相關單位應重視特需照顧獨 居資深榮民安全問題,在這一設備給予普遍性裝設。

四、提供心理諮詢輔導及休閒娛樂,以加強獨居資深榮民的社會參與。

一般對政府或民間對老人福利的提供,多著重在經濟及醫療上的補助,而本研究指 出,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因就養給與的發放及各榮民總醫院的醫療資源,經濟及醫療 的需求並不高,但因日常生活滿意度的低落及休閒活動參與比例較低,所以老人心理諮 詢輔導及休閒娛樂的需求應較為殷切,也就是在目前生活及物質水準逐漸提高的社會 中,除了對弱勢老人提供更多的經濟及醫療上的支援外,建立心理諮詢服務網絡,並提 供以老人為主的休閒娛樂活動及場所,使之融入一般的老人群體中,則有助於提昇特需 照顧獨居資深榮民的精神生活層面,安享老年的生活。

參、長程照顧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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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保障與維護有精神障礙與失智無親屬之獨居資深榮民,其生活品

質與生命安全。

本次調查訪視設籍台北市的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中,患有精神障礙與失智無親屬 有二十餘位,已無自理生活能力(如無法膳食、就醫、購物、理財...),亦無能力 維繫居家品質,甚至有危害己身或公共安全之虞。

「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規定,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 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務,項 目有 1.居家護理。2.居家照顧。3.家務服務。4.友善訪視。5.電話問安。6.餐飲服務。

7.居家環境改善。8.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對無法自理財物,並未制訂相關法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條例」第 68 條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 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 產。但其生前無法自理財物時,亦無相關法令可供依循。然財物關係獨居資深榮民生命 財產安全至大。

為對患有精神障礙與失智無親屬之獨居資深榮民提供保護,在修正老人福利法時,

針對「老人保護措施」之修法考量。對於社區中獨居資深榮民無法處理財物,遭受不肖 份子詐騙甚至危害生命,建議就「精神障礙與失智老人強制性財產信託」乙節,研商相 關執行制度與法令依據。

二、促進福利業務機構整合。

一個良好社會福利制度的落實需要依賴國家及民間資源的挹注與結合,方能可長可 久;因此,對有限的社會福利資源進行開拓與整合,才能將資源做最經濟且有效的運用 與發揮。社會福利服務的輸送一方面要透過「分工」,由不同的機構提供不同的服務,

另一方面則要透過「合作」來共同完成整體性的服務。

由文獻中,我們瞭解提供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服務照顧,不只有台北市提供社會 福利,還有退輔會提供的福利項目,隨著獨居老人問題的愈加複雜化且相互牽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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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機構也逐漸面臨需以一種整合性且一致性的來提供服務,而無法再以頭痛醫頭的治 標性方式來應付,或是台北市與退輔會各行其事。

為了達成福利業務機構整合的目標,建構一套整合性的電腦系統「服務平台」將會 是機構間整合性合作的最佳「介面」,藉以連結各機構成為一個完整的服務體系。

三、結合企業的資源,在社區廣建平價型的「老人公寓」。

特需照顧獨居資深榮民理想的居住方式為「獨居」,且大部分的受訪者都不願意住 進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主要理由是因為 「獨居自由 」,但對於日常生活的滿意程度,

無論在休閒生活、財務狀況、社交生活及生命及財產安全均不高。顯示除了渴求自由外,

更希望有一個有休閒、社交生活及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的家園,在財務考慮下社區平價 型的「老人公寓」為最佳的選擇,台北市政府現有「單身國宅」,但需具有台北市中低 收入戶身份,並需排班等候空屋。榮民主管機關可運用閒置的土地,以 B.O.T 方式鼓勵 企業在社區廣建平價型的「老人公寓」,為恐緩不濟急,可以「購買式福利」的方式,

採購民間企業現有的「銀髮族住宅」,提供獨居資深榮民使用,使他們不需離開熟悉的 社區,付出少許的代價,過一個有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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