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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結論如前所述,以下就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幾點建議,以作為未來推動 族語能力認證及未來研究的參考。

一、 對學校的建議

(一) 本研究顯示,學校的族語課程是學生學習族語的重要管道之一,而且有 七成的學生對學校族語課程深表期待與認同。因此建議學校能重視族語課程的實 施,增加開班率,因為目前國中的族語課程是採選修方式,並非所有原住民學生 都選修族語課程,如能讓所有國中原住民學生都能選修族語課程,不但可以和國 小族語課程銜接,對於參加族語能力考試也有助益。

(二) 本研究顯示,原住民學生的族語基本能力以讀的能力最好,其次說的能 力,最差的是寫的能力。由於族語能力考試主要以聽、說為主,所以聽與說的族 語能力應多加強。因此營造族語學習的環境,提供原住民學生之間族語交談的平 台,增加學生聽、說的機會,以能真正落實台灣母語日的政策,達到推動母語學 習的目的。

二、 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 研究對象方面

由於時間的限制,本研究僅針對台東縣八、九年級的國中原住民學生進行研究

調查,但為求更廣泛的瞭解,建議未來研究可以考慮將研究對象推展至國中七年 級及高中(職)的原住民學生,甚至全台灣地區,以提升研究推論的範圍。

(二) 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受限於時間與人力,係以問卷調查法為主,雖可得到廣泛的資料,但 由於所獲得的結果是根據調查的資料,而調查的資料的真實性也受填答者當時填 答時的情況而有所影響。所以填答者當時是否受情緒反應或防衛心理而影響填答 效果,是本研究的限制之一。另外量化的研究所得到的資料雖然較為廣泛,但無 法深入了解其內涵。因此,建議未來研究可以加上質性研究方法,如訪談或個案 研究法,使研究更加深入。

(三) 研究工具方面

本研究工具是採用研究者自編問卷,並參考林在生(1996)都會區原住民母語 推展行銷策略之研究中之問卷綜合編製而成。本問卷雖經過統計之信度分析及專 家效度分析,但只敦請國小校長及原住民教師審查問卷,尚欠周延,所以設計的 問卷內容尚有改進的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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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九十六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一、為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 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巿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三、九十六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採下列二種方 式擇一取得: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九十六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下簡稱能力考試),考試合格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之相關事項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參加能力考試之應考資格,以九十六學年度報考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四技 二專、二技及大學校院之原住民學生為限。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 分法之規定。

五、能力考試科目及範圍如下:

(一)科目:原住民族語言,分十二族四十一個方言別。

(二)範圍: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教材第一 階、第二階、第三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並以原住民族十二族四十 一個方言別分別命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住民族十二族四十一個方言別如附錄一所列語言。

第一項考試科目方言別,依考生所屬族別自由選考。

六、能力考試之考試方式,採聽取錄音帶方式測驗族語聽與說之能力。

七、參加能力考試之考試以一○○分為滿分,合格標準為六十分。

八、能力考試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考一次,其期日訂於九十六年二至三 月間辦理,其考試日期於考試報名簡章中規定。

九、能力考試之受理機關及考試地點,依九十六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 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報名簡章之規定辦理。

十、參加能力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合格證書,並於證書上 載明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之屆滿年月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格證書,不在 此限。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8 日台參字第 0950126926C 號令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

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 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 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各款第一目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 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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