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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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依據上述的研究發現與結論,研究者提出下列四項建議,作為未來規劃中高齡就業政策之 參考:
壹、學習日本制定「中高齡者雇用法」,延長我國退休年限,並善用過渡性工作的概念,減少 中高齡工作者在 65 歲之前退出勞動市場
從上述研究發現可知,有工作的中高齡者在 2003 年至 2007 年這四年內已有近二成五的人 退出勞動市場,並進一步發現個人年齡愈輕、職業別為政府公營事業的中高齡者,他們有較大 的機會在中高齡階段退出勞動市場,此結果可反映我國就業者在中高齡階段會逐步選擇退休,
導致我國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呈現偏低的情形,如此提前退休的趨勢,也造成人力資源的浪 費。
世界各國人口高齡化已是不可逆的狀態,如何妥善運用中高齡人力資源已是世界各國未來 的趨勢,其中高齡化最嚴重的日本,已預測今後勞動人口將減少,為維持經濟社會之活力,於 2006 年制定「高齡者僱用安定法」,此法條的重點有三項:首先,階段性將退休年齡延長至 65 歲;其次,引用繼續雇用制度,延長雇用時間;最後,希望企業能廢除退休年齡制度(黃惇勝,
1999;成台生,2006;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2010)。
故研究者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能學習日本此一法案的重點,將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明文規範 保障,首先,應逐步修法將我國各職業別的退休年齡提高,延長我國勞動者的退休年限,尤其 在受僱身分為政府公營事業的中高齡者,提前離開職場的比例較高,因此建議可階段性地延長 退休年限制度,從政府公營單位開始,並進一步拓展到大型企業至中小企業;再者,政府應制 定「繼續雇用制度」或採用「過渡性工作(Bridge jobs)」的概念,規定企業主將即達退休年 齡但目前仍在職的中高齡工作者,透過職務再設計等方式,讓中高齡者可在不同的工作位置繼 續就業,使個人可持續工作至 65 歲,並獎勵繼續雇用中高齡工作者的企業;最後,雖然我國 有促進中高齡就業的方案或措施,但研究者仍希望未來我國的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共同規劃 擬定「中高齡者雇用法」法案,使中高齡工作者能有一套完整的法規保障,維護中高齡者工作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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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設立中高齡人才中心,培養中高齡者的第二專長,提供多元的就業管道,並降低年齡歧視 的刻板印象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2)統計,民國 99 年我國 45 歲至 64 歲中高齡人口的失業率為 3.39
%,這顯示中高齡階段,個人最可能面臨人生重大的轉變,包括中年失業或轉業等危機,而造 成中高齡者自動或被迫退出勞動職場,可能是因企業雇主認為中高齡者能力退化、進修意願降 低、工作效率不高,且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認定中高齡者無法學習新事物,阻礙公司企業的 發展,導致不願繼續雇用中高齡者,此種對中高齡者負面的刻板印象,仍存在臺灣的企業雇主 中。雖然我國就業服務法中第五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年齡之理由予以歧視,但此條規定僅流於字 面的保障,仍無法有效規範公司企業,也導致臺灣企業願意進用中高齡者的意願偏低。因此,
如何落實就業服務法中的此條規定,是未來我國待加強之部分。
在日本,為活用中高齡人力資源,提升中高齡者之專長技能以及提供中高齡者所需之服務,
在各地方社區設立「銀髮人才中心」,除提供有關中高齡者的就業資訊外,平常會提供訓練課 程供中高齡者學習,並幫助個人取得相關證照(黃惇勝,1999;范蓓怡,2007)。但目前臺灣 卻沒有類似日本的「銀髮人才中心」,僅在身心障礙領域有設立社區是的職業重建中心,故研 究者建議,未來臺灣可在各地設立「中高齡人才中心」之概念,除提供中高齡者就業資訊與多 元的就業管道外,並結合教育學習,開設與就業有關的學習課程,培養中高齡者的第二專長,
鼓勵中高齡者進修與學習新的事物,增強自身在職場的優勢,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就業環境。
參、經濟安全保障是中高齡者最關注之部分,應促進個人在退休前做好財務規劃,讓中高齡者 退休後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本研究目的除了要瞭解中高齡工作者勞動參與的轉變,並也瞭解中高齡工作者對於未來的 退休意向為何。本研究發現,有近半數以上的中高齡工作者在此階段並沒有退休的意向,且有 退休意向者多數是抱持期待的態度。進一步從研究結果來看,當中高齡工作者在未來退休後能 領取退休金者,他們的退休意向會較高,由此可知,經濟安全方面保障可能是中高齡者考慮退 休一事較注重之部分。
朱芬郁(2002)提及,當中高齡工作者一旦退出勞動職場失去工作後,其所得將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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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多數老年人的經濟來源主要是靠子女供養、自身積蓄以及退休金收入,但隨著年齡的增長,
在醫療照護的費用可能隨之提高,老人經濟資源將會愈來愈匱乏。另外,根據本研究統計結果 發現,未來老年經濟保障有半數的中高齡工作者需靠子女或政府幫忙,但隨著養兒防老傳統觀 念的式微,未來個人退休後的經濟生活來源還是得靠中高齡者自己,因此,若個人沒有在中高 齡階段就開始規劃未來老年的經濟生活,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則可能會產生危機。
呂寶靜(1997,2012)指出,個人可透過三種資源的移轉方式來保障老年時期的經濟安全:
(1)生命週期的移轉:個人生命中早期或中期的資源已轉至晚期使用,如儲蓄、個人年金;(2) 家庭內的移轉:家庭內的所得移轉,如子女扶養父母;(3)社會的移轉:指資源由高所得移轉 給低所得,如社會安全制度。
故研究者在此建議,可透過上述的移轉方式來保障老年時期的經濟安全,首先,在社會的 移轉方面,我國目前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已有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給付以及勞保年金等年金制 度,主要皆在保障個人 65 歲以後,每個月皆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但此年金制度的給付僅保障 老人最低的經濟安全層次;若要使老人在退休後達到經濟舒適的層次,則必須要有企業退休金 的領取,另外透過個人生命週期移轉之方式,個人應在中高齡工作階段就應做好終身的財務規 劃,如透過儲蓄、參加私人保險或壽險、購置不動產等方式累積個人財富,保障個人退休後能 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呂寶靜,1997)。
肆、培養個人的嗜好及興趣,並辦理退休準備教育的課程或方案,為個人退休後生活做好準備 根據本研究發現,雖多數中高齡工作者在中高齡階段沒有退休的意向,但在這段期間退出 勞動市場的人數卻不少,若沒做好準備便冒然退休,可能讓個人頓時不知所措或失去生活重心,
對個人退休後生活造成影響,因為在退休後,中高齡者會有許多空閒的時間,若不懂如何規劃 與安排退休後生活,會造成中高齡者面臨心理方面的不適與空虛感。
故研究者建議,政府不僅要促進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政府更有責任要協助中高齡者在面 臨退休時,加強中高齡者的退休準備以及對未來退休生活做好規劃,使有預期退休的中高齡者 更能適應退休生活。在前述文獻也指出,中高齡者在經濟規劃、醫療照護、休閒活動等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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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注的部份(Atchley,1979;王麗容、詹火生,1993;呂寶靜,1997,徐立忠,1998),因此,
政府應從這三個面向積極開設退休準備教育(Retirement Preparation Education)的課程、方案 或講座,讓中高齡者能對退休一事有充分的瞭解及做好準備,降低個人對退休所造成心理的不 安感;再者,Atchley(1976)提到,當個人退休後可能不容易去調適退休後生活,個人生活步調 開始緩慢或在退休後的生活不如預期的想像,使個人失去生活目標,產生失望、沮喪等情緒不 穩的現象,因此,研究者建議中高齡工作者在退休前就應積極培養自身的興趣、嗜好或休閒等 習慣,以便在退休後有生活之重心,能更快適應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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