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亞洲華人藝術市場已經整合成「單一市場」時代,適時檢討現行的藝術品的移轉各項稅制,
既可以協助藝術產業發展、又能增加政府稅收,這是一個迫切的問題。從「Art Taipei 台北國 際藝術博覽會」的成績中《參見本文(表 3–2)》,得以預見一個具國際競爭力的藝術博覽會對 當地藝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性。研究者整理下列幾點作為未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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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簡化藝術品稅務通關作業
歷屆官方與民間合辦「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畫廊協會皆要求文建會提供協助具結擔保中 華民國畫廊協會「免稅進口展品」,保證該展品於進口參展後 6 個月內辦理復運出口,准予免 稅免驗通關放行,依據關稅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應徵關稅之展覽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 6 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品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當展覽開幕前一個星期時期,
所有展品入關,60 家國外畫廊作品同時到達海關,需要執行通關數量龐大約有 5000 件時,所 耗費的時日與壓力集中在業務承辦人身上。但就以其相關執行細節極為繁瑣,相關部會實可直 接放寬相關規定,勿需文建會直接背書,徒增業務繁雜量,況且中央部會所承辦業務非單一案 件,相較之下畫廊協會將所承辦的業務推往官方,畫廊協會在藝術博覽會角色扮演上形同二房 東的角色,指揮文建會發函協助各國外參展廠商通關部分,稍有不慎挾狀提告,行為令人爭議。
研究者建議對於研究藝術品的稅制改革,應通盤檢討並簡化其作業,以利藝術市場長期的發展。
二、 未來「藝術銀行」的營運與視覺藝術業務整併建議
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強調「藝術品租賃」業務,彷彿「銀行」是專為「租賃」而設立。
「藝術銀行」值建立之初,就要立刻進行「藝術品租賃」的業務,這兩者在本質上都是「服務」
性質的項目。對國美館館員而言,這一新的架構,以「服務」為導向的業務內容,也是一項挑 戰,在之前所推行的阻力,亦再重演。「服務」作為藝術銀行的核心價值之一,伴隨「藝術品 租賃」所帶來的「專業收費」,也理應成為銀行重要的收入來源。文化部確有必要針對該部自 2003 年以來的「青年藝術作品購藏徵件計畫」專案,通盤思考納入「藝術銀行」的核心資源。
截至目前為止,已知國美館因該案所累積的作品至少已達 933 件。較令外界質疑與詬病的是,
官方在國家現行僵化的會計與審計制度下,別說是協助藝術銀行設計出一套良好的收費制度,
只怕臨了還可能逆向防堵,甚至阻撓藝術銀行的「服務」本質。官方目前所提以作品購入價格 的 0.4%為租賃的收費基準,非但不符合業務常理,而且遠低於現實行情。原因是,他們所指 的租賃費,實際含括了保險、運輸和佈卸展費—這當中還少算了專業的諮詢和規畫費,以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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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際展出,可能需要配置的設備(譬如燈具、電器等等)成本。而稍有藝術行政常識的業者 都知道,光是作品的保險費用,基準就在報價的 0.4%至 0.6%不等或更高,而且是按整月計算。
反諷的是「藝術銀行」儘管掛牌,實際可供租賃的「藝術品」確實有限,且必須利用開辦費先 徵集一批才有可用籌碼,又相關行政機關不願配合及編列經費分攤租賃費用,需文化部自行編 列經費,供各單位使用收費低廉,不符成本時卻又讓民用納稅錢買單。其次,文化部應創造渠 道,使公共藝術業務可以和藝術銀行產生互動與整合。原本各官方機構深以所苦的「公共藝術」
執行暨作品設置小組的業務,雖行之有年,但是一般行政機關難有重大工程,公務人員在數十 年公務生涯只恐遭遇 1 次,經驗難以傳承,如能合併業務,就能順理成章地委由「藝術銀行」
的策展和行政團隊,提供更專業的服務。更具體地說,將目前執行「公共藝術」暨作品所設置 的「業務小組」,若是能順理成章地責成「藝術銀行」的策展和行政團隊,不僅能提供更專業 的服務,還可將不懂的外行真正讓位給內行。公共藝術的執行若能與藝術銀行的業務結合,不 但有助於專業效益,也會創造更多可長可久的專業人才。如果「藝術銀行」壯大,進而培養與 訓練出更多的長才,也可讓更多藝術界專業行政與策展人才適得其所。因此,期待文化部在推 動藝術銀行業務應長遠規劃,為藝術界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與價值。
三、 「畫廊」和「藝術家」的產銷關係應被尊重和正視
「視覺藝術產業」和「表演藝術產業」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生產」和「行銷」是分開的。
雖然有些藝術家自己也賣畫,但是台灣在發展「視覺藝術產業」上對「藝術家」和「畫廊」二 者的「權益和義務」都應該被照顧和保障,而不是獨厚「藝術家」,將「畫廊」視為藝術家的
「剝削者」角色,能加強對視覺藝術產業扶植、獎勵、和管理的方式,將其視為共同發展台灣
「藝術產業」的夥伴,分擔政府在改善和提昇「藝術創作環境」上的責任。
四、 建立自由市場的鑑價機制
目前台灣發展藝術產業最大的隱憂,是台灣對藝術品交易並無任何相關法案,有賴法律約 束在行政層面上維持藝術市場秩序外,建立自由市場的鑑價機制,需要有處理偽作的鑑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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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而其中又以鑑定的困難度最高,相關專業人才的養成最難也最費時。文化部對此並無相關 法源依據可以據此管理約束藝術市場的偽作問題,偽作對市場有相當大殺傷力,是建立國內藝 術市場秩序上所要優先解決的問題。目前台灣對於畫作的鑑定、鑑價和修復、授權,或是經紀 代理、藝術行政人員皆無制度化,導致視覺藝術產業的支持系統混亂。可惜的是,美術館對藝 術品的鑑別與檢驗,以畫家知名度及作品藝術性、歷史性和藝術史觀來認定,而不是以市場價 格為指標。一個產業要蓬勃發展,每個環節都必需要實際發揮功能,要有藝術品鑑定與鑑價服 務,才能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期待政府有關單位建立畫作登記制度,搭配稅賦優惠,鼓勵創作 者將其持有畫作電子數位檔上線登記,建立一龐大的國家藝術資料庫。除了方便推廣、查詢,
亦可保障藝術家及正當營運之產業業者權益。
五、 架構出完整專業藝文人士資料庫
最具跨領域的當代藝術性表徵就是以視覺藝術為最,應該給予更多正面的支持才是,相對官 方政策與補助的高支持度是更顯重要,例如代表台灣當代視覺藝術中心建立、更積極的國際拓 展計畫、補助機制的專業分眾、國家視覺藝術檔案的建置、全面性學術研究與出版支持等等。
因此,政府應建立藝術家、策展人、專業藝文人士的資料庫與研究單位,作為學生、藝術研究 人員、國際人士研究之用,架構出完整資料庫即能成為台灣當代藝術家發展的重要「窗口」,
讓每個藝術家都有公平進入國際展覽場的機會。目前國內視覺藝術網路還無法成為一個獨立自 足系統,由於,台灣當代藝術家整合性網路建檔與集散地有所資料欠缺,使得國際策展人對於 台灣藝術家無法從網站上輕易取得,且必須造訪私人據點從那些已經有建立的藝術家基本資料 上著手。以研究者的觀點,好的動態或靜態的視覺藝術,其實都可以透過「行動藝術裝置」讓 更多人看到。如果利用行動藝術裝置取得視覺藝術的連結,它可以成為手機上的畫面或電腦螢 幕的桌布,甚至可能提供給年輕、獨立遊戲製造者、創作者,利用視覺藝術品作為它角色的摹 本,形成一款新手機遊戲去激發新的想法。此外,可以讓更多人看到藝術作品,影響大眾對於 創作者以及藝術品的認知,進而去推動、誘發大眾願意參與創作者不管是靜態或動態演出。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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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藝術家給他們一個新的角度,在欣賞過後,也許可以改他們對於事情的觀點、改變看待作品 的方式。藝術家跟客戶、收藏家,或者來藝廊參觀的民眾親自的互動,也是最珍貴的部分。
六、 閒置空間再利用
目前台灣的閒置空間再利用限制多,並無實際的產值效益,無法回饋空間經營和藝術家。
健全畫廊在產業鏈中的功能,建議可結合公有閒置空間再開發利用政策,輔導藝術家進入閒置 工業區、校舍,達成藝術家工作室聚落,建議政府給與優惠的租金、法規使用限制條件開放,
借助藝術家的創意來活化各地蚊子館舍空間。除了補助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吸引國際目光,
提供國內畫家更優質的展演舞台外,建議實行視覺藝術產業普查,將視覺藝術核心產業如畫 廊、拍賣公司、藝術顧問管理公司、公共藝術規劃公司,及周邊相關產業納入普查項目,統計 營業額及產業結構。或創意產業園區設置獎勵民間資金、相關業者參與,或是在台北部會區的 閒置空間開發「畫廊街」或「畫廊區」協同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發局開發免費開放空間給年輕 畫廊,讓這十幾家畫廊一起合作,創造產業的群聚效益,同時又可開發文化觀光的周邊價值。
台灣畫廊界新的第二代崛起,畫廊地點由早期東區阿波羅大廈移至仁愛路周邊、內湖等地,群 聚效益未來發展值得觀察期待。目前可行的方案有台北國際藝術村預定用地與華山藝文特區統
台灣畫廊界新的第二代崛起,畫廊地點由早期東區阿波羅大廈移至仁愛路周邊、內湖等地,群 聚效益未來發展值得觀察期待。目前可行的方案有台北國際藝術村預定用地與華山藝文特區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