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政策(Cultural Policy)
首先,從「政策」角度來看,所謂「公共政策」係政府為解決公共問題或滿足某項公眾需 求時,所採取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行動,至於文化性的問題與需求就與其他的公共 問題與公共需求一樣,有賴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然而,「文化」本質具有多元性與殊異性,
使得文化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較其他政策顯難完備妥當。7米勒(Toby Miller)等人在談文化政策 時,便定義「文化」為人類學中的一種美學。從美學觀點看來,文化是一種指標,在各個社會 團體中分品味和身分,呈現人群之間的不同;就人類學層面,文化是我們的生活方式,並以區 別人群和人群之間的不同。因此,文化政策即是以地方性的支援來引導美學創造力和集體生活 的方式,廣泛而有系統的實現在具體的行動導引,並由相關組織採行以完成目標。因此,文化 政策在兩方面產生關連,(一)美學(二)人類學。文化政策指的是以體制的支援來引導美學 創造力和集體生活方式,是一座連結這兩方面的橋樑。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書,文化政 策之定義,係指某種行動方案,有效運用社會資源,達成某些文化需求,及完成有益計劃的目 標;或是界定的某些標準,可促進完整人格的實現與正常社會的發展。「文化政策屬於技術幕 僚而非創作;各種組織藉著政策的執行來誘導、訓練、分配、資助、鼓勵和拒絕某些打著藝術 家或藝術作品的名號的行動者和活動」8文化政策之形成必須具備三項要件:(一)闡述文化 價值、目標、及優先順序之步驟;(二)達成目標之啟動及支出方案;(三)其它相關政策之 文化影響評估。舉凡文化價值、目標、策略、步驟、實施手段及評估,需清楚明確,否則淪為 空泛理念或口號,無法達成社會文化需求。然而,現代文化政策通常含括兩大要義:〈-〉生 活化,以滿足民眾需求,不與民眾脫節;(二)多元化,以涵蓋思想層面與生活層面之藝術、
人文、科學……等寬廣內涵。9 簡而言之,文化政策是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執行某種行動方案,
以達成某些文化需求。一個國家所制訂的關於國家文化發展方向政策與制度,並給於文化建設
7 夏學理、凌公山、陳媛(2000),《文化行政》,台北:國之空中大學,頁 5。
8 Toby Miller & George Yudice.蔣淑貞&馮建三譯(2006). 文化政策. 台北市: 巨流,頁 28。
9 同前註,夏學理、凌公山、陳媛(2000),頁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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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蔣淑貞、馮建三譯(2006)。文化政策(原作者:Toby Miller、George Yudice)。臺北市:巨流。
11 胡惠林(2003)。文化政策學。上海市:上海文藝。
12 丘昌泰(2004)。公共政策:基礎篇。臺北市:巨流。
13 龍應台,〈文化,是為甚麼?上〉,台北,財團法人龍應台基金會。2008/05/06,轉摘自龍應台發表文章 http://www.civictaipei.org/about/Director/31_238_3.html
14 鞏平編譯(2006)。文化政策模式的演變(上)。取自 http://www.ccmedu. com/bbs13 33333.html。
15 蘇昭英(2001)。文化論述與文化政策:戰後臺灣文化政策轉型的邏輯。臺北縣:國立台北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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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利,這樣才能達到尊重及保障文化的多元性,並且同意藝術創作自由,而不受到審查制 度干涉。簡言之,「視覺藝術產業」有關的文化政策乃是公共政策(Pubilc policy)之一種,它關係 著整個藝術市場之發展與國民生活及國家未來願景,也反應該時代人民對於文化工作發展的價 值之所在。一個國家的文化反映著這個國家的文化歷史底蘊。文化生活型態又伴隨著政府的文 化政策結果,也是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本研究之文化政策聚焦於文化部對視覺藝術產業所推 動的公共政策。據此為政策內涵與方向,其政府部門必須採取某些具體計劃與行動,因此政策 乃具有干預性、行動性之特質。
二、 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
「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是一個近年在輿論界、文化研究及藝術文化政策研究 領域中被廣泛使用的新興概念。文化治理既是以文化作為治理對象,通過文化治理,來達成狹 義文化以外的政經社會效果,涵蓋跨越公私部門的治理機制或執行網絡。就字義上而言,它的 新穎與創意在於巧妙地結合「文化」這個蘊含濃厚族裔、歷史、藝術、價值、理念等意義,但 卻又異常貼近常民點滴生活的概念;以及「治理」這個具有權力、資源、統治、分配等組織操 控意識,卻又帶有分權、多元、參與、合夥、網絡、溝通、反思與自我調節等意涵概念。藝術 文化、政治與經濟之體制間,存在著微妙而複雜互動關係。「文化治理」可能涵蓋各級政府的藝 文、教育和媒體政策,牽涉歷史保存、鄉土教學、地方文史、戲曲活動、客家節慶等規劃與補 助,也包含以文化、歷史或認同之名而推動的地方經濟發展,及鞏固政權正當性的各種措施。
文化治理與政治、經濟雖然無法分割,但治理需要一個新的文化「境寓」(milieu)16一種以文 化、藝術、價值為核心的論述氛圍。將這個文化氛圍視為一種取向,它不是排他性的取代政治 權力、經濟資源分配位置,而是重新找到一個能夠共處的核心位置,一個可以對話或互為主體 的包容論述。17隨著全球經濟競爭加劇,台灣面臨產業外移與多元文化紛陳的同時,快速地在 1990 年代「社區總體營造」、「文化觀光」至「城市行銷」等政策基礎上,大舉推動文化創
16 林信華,《文化政策新論》,台北,揚智,2009。
17 阿諾德‧豪澤爾(1986)。藝術社會學。(居延安編譯)台北市:雅典。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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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產業,宣告「文化」為經濟、產業規劃的重要前提下,更是相對合宜的政治宣稱。在這樣的 情況下,國家資源大規模地以「文化」之名重分配,「治理性」(governmentality)顯然已轉 向「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支配邏輯。本研究以「文化治理」做為文化政策的場域 基礎,試圖理解目前文化政策中視覺藝術產業的實踐與藝術生產及分配程序、策略與措施上的 管理,及對經濟層面所產生的影響。
三、 視覺藝術產業
視覺藝術產業是指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與藝術品之拍賣零售、畫廊、藝 術品的展覽、經紀代理與藝術品之公正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從產業鏈觀察,視覺藝術產 業之創意及生產端主要來源為繪畫創作及美術教學,而傳播及展示接收端為視覺藝術作品之批 發及零售,如古玩書畫及雕塑品,而修復或其他附加價值行為,則納入周邊資源如藝術作品修 復及字畫裱褙。視覺藝術產業中,從生產端到消費者間,除一般批發及零售通路外,藝術經紀 及藝術鑑價同樣扮演相當重要角色。藝術品為取得交易公信力,便需透過鑑價協助,用以促進 公開市場交易。然而,藝術經紀的經營型態則是跨及傳播與展示的接受端,如畫廊善於對藝術 家進行學術研究、宣傳推廣和展覽參賽,身兼藝術經紀人,可代理推廣藝術家,同時也是視覺 藝術產業中最重要通路之一。另一方面,拍賣市場也是通路端的產值來源之一,為藝術品的二 次流通市場。此作品已透過授權、衍生性產品開發及複製品生產製造等,配合其他下游通路,
如出版產業及媒體產業流通到消費市場。18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部之文化創意小組解釋,視覺藝術產業包括以創作為源頭之活動,與 衍生出此種創作,所提供的服務及經營之產業。對於在台灣發展將近三十餘年的藝術市場及相 關機構與周邊行業而言,「視覺藝術產業」已不是一個全新產業觀念,它不過是一個新的「產 業化」概念推動與實踐。其核心價值必須要有包含三項構成要素,第一、以創意為內容的生產 方式;第二、以符號意義為產品價值的創造基礎;第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其目的將藝術創
18 歐士豪(2014)。《台灣藝術產業發展與實務-以印象畫廊營運為例》),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造型藝術碩 士班。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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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展演活動與周邊藝術商品,計畫為有經濟價值的文化商品。此外,還可將其內容、形式、
美學與創意應用在服裝、廣告與平面、影像與廣播製作、遊戲軟體等設計產業上,增加文創產 品的經濟價值。這類經濟活動則可衍生出相關展覽設施、經營、策展專業、市場經紀專業、藝 術授權、活動規劃、出版行銷、文化飲食與餐飲、廣告企劃、流行文化包裝等行業,甚至帶動 社會經濟在新價值與新意義符號上的創造,例如畫廊藝術博覽會與觀光業就是最佳例證。19
四、 藝術博覽會
根據國際博覽會事務局(BIE)所制訂國際博覽會公約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第一條明文訂定「所謂博覽會,不論主題為何,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對公眾具有教 育價值的展覽場所,其內容可以包含人類生活或歷史,人類在其中所致力於各項領域成就,或 呈現人類未來展望等。」展示是以銷售、揭露、告知、教育等為目的,在特定時空裡,將事務 資訊內容傳達給觀眾的一種手段或現象。國內專家郭長江認為,在人類活動中,展示實際上是 一種溝通手段與反覆思辯的行為,其背後往往存在著另一目的。20其中博覽會的展覽意義中所 展示的「教育價值」,在於展覽本質和展現過程中,所衍生研究、設計與學習。即不論是藝術 博覽會,亦或是博物館展覽,其教育與學習都是兩者不謀而合的目的。博覽會展示更是藉著資 訊與典藏品的整齊排列,提供參觀者易於理解與鑑賞環境,使其產生共鳴與感動,激發其想像 力、創造力,進而提升精神文化生活。21綜上所述,博覽會泛指在一定場所內,透過展示品或
根據國際博覽會事務局(BIE)所制訂國際博覽會公約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第一條明文訂定「所謂博覽會,不論主題為何,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對公眾具有教 育價值的展覽場所,其內容可以包含人類生活或歷史,人類在其中所致力於各項領域成就,或 呈現人類未來展望等。」展示是以銷售、揭露、告知、教育等為目的,在特定時空裡,將事務 資訊內容傳達給觀眾的一種手段或現象。國內專家郭長江認為,在人類活動中,展示實際上是 一種溝通手段與反覆思辯的行為,其背後往往存在著另一目的。20其中博覽會的展覽意義中所 展示的「教育價值」,在於展覽本質和展現過程中,所衍生研究、設計與學習。即不論是藝術 博覽會,亦或是博物館展覽,其教育與學習都是兩者不謀而合的目的。博覽會展示更是藉著資 訊與典藏品的整齊排列,提供參觀者易於理解與鑑賞環境,使其產生共鳴與感動,激發其想像 力、創造力,進而提升精神文化生活。21綜上所述,博覽會泛指在一定場所內,透過展示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