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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本研究之結論,研究者分別就雲林縣教育主管單位、學校特教人員與未來研究者 提供以下建議:

壹、對教育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評鑑方式應朝多元化方式規劃。

建議 98 年度實施評鑑的方式除了兼顧教學現場與書面資料的評鑑,以節省人力與 資源為考量,應規劃以線上評鑑及部分評鑑項目與其他校務評鑑做整合的評鑑方式進 行,且為達到公平與客觀的原則,評鑑方式應採集中式評鑑或是規劃相同的評鑑項目 由同一位評鑑委員評鑑。

二、評鑑對象的選擇應將受評學校之行政人員納入。

為使評鑑發揮最大的功能,由於縣內特教評鑑項目涵蓋的範圍包括人力資源、經 費及設備,這些評鑑項目並不是特教班教師負責的權限,因此,建議評鑑對象的選擇 應將學校行政人員納入,畢竟特殊教育的推行與運作是無法從學校行政體系獨立出來。

三、評鑑前的說明會應提早半年前召開,且於評鑑前應讓評鑑者與受評單位有凝聚共識的 機會。

縣內教育主管單位應將評鑑計畫及早做規劃,好讓評鑑委員於評鑑實施前能凝聚 共識,委員的出席率高,才能達到檢討與檢視的目的,而受評的特教人員也能有充分 的時間準備,可降低影響正常化教學的負面影響。

四、為減低評鑑委員的工作負擔、提高評鑑結果的客觀性,評鑑委員人數應再增加。

為使評鑑結果更客觀與公正,建議評鑑委員人數應再增加,可以邀請評鑑績優的 特教人員加入。對家長協會代表擔任評鑑委員方面,研究者認為有其必要性,因為家 長協會代表對特教學生的福利及特教法規的專業知識並不亞於特教教師,有協會代表 的加入,可以讓特教學生及家長權益獲得保障。

五、評鑑項目宜再精簡,且應有彈性選擇與運用的空間。

縣內評鑑項目的數量雖逐年有做增減與整合,但仍未達到受評者與評鑑者的要 求,因此,建議評鑑項目的數量應再做整合或刪減,或是視最需要的項目做評鑑即可,

讓評鑑項目能視評鑑對象及評鑑目的的不同,有彈性運用的空間。

六、訂定評鑑申訴制度,提供受評單位申訴的管道。

評鑑後的結果應讓受評者知悉,若對評鑑結果有質疑,應提供受評學校申復說明 的機會。

七、檢討追蹤輔導方式,並成立追蹤輔導小組。

進行追蹤輔導時,應將教師異動的因素及該項目的行政負責單位列入考量,且評 鑑者與執行追蹤輔導者應要同一人,才能了解實際改善的狀況,故應成立追蹤輔導小 組。進行追蹤輔導時,應考量受評單位的立場,可以以提供人力或設備,甚至是經費 的補助,以實質的方式,讓受評單位有足夠的資源改善特教環境的品質。

八、應檢討評鑑報告的內容及實用性。

為提高評鑑報告的價值,主管機關應檢討評鑑報告的內容及實用性,報告內容應 要符合受評單位的參考的需求。

九、對已實施四次的評鑑應做整體的檢討,以提高評鑑品質。

教育主管單位應針對 89 年至 96 年四次的評鑑做整體的檢討,並應將各次檢討會 中評鑑小組及受評學校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納入,保留優點並針對缺點提出具體的改 進辦法,以提高特教評鑑的品質,達到實施評鑑的目的。

貳、對學校特教人員的建議

一、特教教師應養成建立教學檔案的習慣。

特教老師應養成平常就蒐集並建立教學檔案的習慣,如此可以減輕評鑑的負擔,

且可避免因準備評鑑資料造成的工作壓力,或影響學生的受教權及教學品質。

二、受評學校應成立特教評鑑小組,統籌評鑑工作事宜。

學校行政單位應成立特教評鑑小組,成員包括校長、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 表及特教班教師,負責規劃並分配評鑑工作事宜,以方便提供相關支援與資料。

三、特教教師應主動告知並邀請家長參與評鑑當天的座談會。

提供教育服務的教師有責任主動製造機會並邀請家長適度的參與,若家長與特教 教師及專家之間能有良性且積極的互動,則最大的受益者必然是身心障礙的孩子。

叁、對未來研究者的建議 一、研究對象的選擇方面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有三類,包括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教班之學校教育人 員、特教班家長及身心障礙家長團體、89 年至 96 年四次評鑑的評鑑小組。因此,建議未 來研究者研究範圍可以包括資優類的特教班進行研究。

二、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係分別針對學校特教人員、家長及評鑑小組對特教評鑑的認知看法與滿意度做 研究,並未做三類研究對象之間的比較,建議未來研究者可以朝這方進行研究,以了解受 評者、評鑑者與家長對雲林縣特教評鑑之看法與滿意度上,是否有差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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