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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綜合討論

本節係針對雲林縣 89 年至 96 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特教評鑑相關人 員,包括受評者(學校特教人員)、評鑑者(評鑑委員)與家長團體,以問卷調查及訪 談方法獲得研究結果,以下玆就研究結果與文獻探討,進行綜合性的討論與分析。

壹、特教評鑑目的

特殊教育評鑑目的在發覺問題、解決問題,獎勵優秀老師及行政人員,且是很好的 面對面雙向溝通意見交流的機會,希望找出學校經營的盲點,替學校做個全身的健康檢 查,找出病因,尋求解決之道(蔡振發、陸正威,2001)。

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在監督特殊教育法規及政策的落實;了解特殊教育實施現況,

改進特殊教育服務品質;進行績效評估,以提振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士氣;提供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特殊教育規劃與決策之參考;增進社區民眾對特殊教育的瞭解與支 持(王振德,2004)。

而雲林縣 89 年至 96 年度四次評鑑的主要目的在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保障身心 障礙學生受教權;加強改進學校特殊教育教學環境,提升特教品質;提升特教教學績效。

本章研究結果研究對象對特殊教育的看法方面,特教人員、家長及評鑑委員認為實 施特教評鑑的主要目的為提升特教服務品質,主管機關也可藉由實施評鑑了解學校及教 師所面臨的困難,並提供協助,因此,研究對象的看法與雲林縣特教主管單位所訂定的 目標一致,因此,雲林縣特教評鑑的受評單位、評鑑者與接受服務者之家長對實施特教 評鑑的目的是有共識的。但滿意度方面,特教人員對雲林縣特教評鑑目的各題項皆未達 到滿意的程度,這是雲林縣教育主管單位應再檢討的地方。

貳、特教評鑑原則

特殊教育評鑑是一複雜的過程,若無一套明確之原則遵循,恐將影響評鑑之進行,

為促進特殊教育評鑑有效性與真實性,故在實施時過程,乃應掌握其適當之評鑑原則(吳 美麗,2000)。實施特殊教育評鑑的過程中,不論從計畫評鑑活動開始之初、依據評鑑 計畫實地進行評鑑活動,到評鑑結果的處理與解釋的流程上,為了確保評鑑的品質,必 須確實把握應有的原則,才不至於讓特殊教育評鑑流於形式,喪失實施評鑑實質的意義。

本章研究結果,評鑑者與受評者對實施評鑑應掌握的原則方面,皆認同實施評鑑應 掌握的原則很多,除了應掌握公平與客觀原則外,受評者認為使評鑑結果更客觀,因此 實施方式應多元化,且實施過程中應不以影響正常化教學,而評鑑者認為,擔任評鑑者 應有正向的心態,評鑑委員自我的角色的定位應是協助者而非監督或批評者,因此正向 心態的掌握是很重要的,而雲林縣這方面的掌握是受訪者肯定的。

叁、評鑑對象

針對不同的評鑑對象,評鑑所能發揮的功能也會有不同的,對教育行政機關而言,

教育評鑑可做為教育改革及重要決策之參據;對學校而言,教育評鑑可增進學校自我發 展,證明學校是否達到某種水準;對教師而言,教育評鑑可革新教學方法,提升教學水 準(毛連塭,1996;鄭彩鳳,1998)。

桃園縣特殊教育評鑑應簡化書面資料之呈現,以現有資料及班級現況為評鑑範圍

(鄭友泰,2000)。國小資源班評鑑者與受評者建議將評鑑對象訂為與身心障礙學生有 關的特教教師與行政人員,成立校內評鑑工作小組,分層負責(施定芬,2004)。

根據研究結果,雲林縣是以特教班級為單位,採全面評鑑的方式,並未針對特教教 師進行評鑑,研究結果評鑑者與受評者皆認為採全面評鑑會比以抽籤方式符合公平原 則。

綜合上述,為使評鑑發揮最大的功能,由於雲林縣特教評鑑項目涵蓋的範圍包括人 力資源、經費及設備,這些評鑑項目並不是特教班教師負責的權限,因此,研究者建議 雲林縣評鑑對象的選擇應將學校行政人員或是普通班教師納入,畢竟特殊教育的推行與

運作是無法從學校行政體系獨立出來。

肆、評鑑週期

根據研究結果,評鑑者與受評者皆認為特教評鑑的週期以二至三年實施一次最恰

當,而雲林縣是以兩年實施一次全面評鑑,績優的學校可以隔四年再評鑑,受評者認為 這樣的方式是有彈性的,且對於績優特教教師確實有很大的激勵作用,但評鑑者也反 映,隔了四年才評鑑,為避免因評鑑週期過長而影響特教服務的品質,因此建議第二年 時教育主管單位可以以訪視的方式到校了解實際狀況並落實追蹤與輔導。

伍、評鑑實施方式

教育評鑑的實施是很複雜的歷程,因此需依據不同的評鑑目的選擇適當的評鑑方

式,沒有一種單獨的方法可以來代表評鑑活動的複雜性,故較合理的方法便是善用各種 不同的方法。評鑑方式不應限定於某種固定形式,而是視資料性質而定,遷就質化或量 化方法而刻意的作資料資料性質的轉換,轉換過程所造成的資訊扭曲,可能使得評鑑的 功能喪失殆盡。評鑑方法惟有多種併用,才能相互補充,以增加評鑑之正確性(林天祐,

2004;胡斯淳,2003;秦夢群,1998;郭素琴,2005;鄭彩鳳,1998)

本章研究結果,評鑑者認為雲林縣的實施方式除了書面資料評鑑外,還包括實地訪 視,這樣的優點是主管單位與評鑑者能更清楚該校實施特教的現況,但因目前仍無法克 服同一評鑑項目由同一評鑑委員評鑑的問題,且因評鑑標準不一也是最讓人質疑的部 分。受評者認同實施方式應多元化的程度最高,但對於雲林縣實施方式多元化的滿意度 卻最低,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應對實施方式再做檢討與規劃。

對線上評鑑與評鑑整合的看法,受評者與評鑑者皆認為以節省成本考量,這樣的實 施方式是可行的,且可以增進學校行政人員及普通班教師對特教的認識與支持,但需視 評鑑項目的屬性與權責單位而定,因此,比較認同以並行的方式實施。

綜合上述,研究者認為雲林縣特教評鑑的方式應再做多元的規劃,除了保留實地評

鑑的優點外,為了減低準備書面資料的成本與負擔,建議可以彈性選擇以線上評鑑的方 式進行,而教育主管單位應規劃一套明確的評分標準以克服因分散式評鑑方式,各評鑑 小組評鑑標準不一的問題。

陸、評鑑程序

國內學者鄭彩鳳(1998)將教育評鑑的歷程分為評鑑前、評鑑中級評鑑後三個階段,

為使評鑑實施能更順利,並發揮監督與保障品質的功能,因此每一個程序包括評鑑前的 籌備階段、評鑑當天及評鑑後的檢討階段,各階段例行性的工作應確實執行。

本章研究結果,評鑑者與受評者肯定雲林縣評鑑程序安排是很恰當的,也都有達到 各階段的目的與任務,但受評者建議說明會的時間應提早於半年前召開,好讓受評單位 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受訪的評鑑委員也建議,特教科在與評鑑委員協調籌備會議與檢討 會議的時間上應再積極,以提高評鑑委員的出席率。

綜合上述,研究者建議雲林縣教育主管單位應將評鑑計畫及早做規劃,好讓評鑑委 員於評鑑實施前能凝聚共識,委員的出席率高,才能達到檢討與檢視的目的,而受評的 特教人員也能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可降低影響正常化教學的負面影響。

柒、評鑑小組與運作

專業的評鑑人員在專業領域方面,不但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背景,包括豐富的教

育學識、行政知能、以及資料統整的能力;在人格特質方面,也需具備客觀、超然、以 及與他人溝通的能力與雅量,為降低受評者對評鑑結果的爭議,評鑑前評鑑小組小組必 須有充分溝通的機會,以達成共識(林三木,1996;楊振昇,2001)。因此,一個組織 健全且素質高的評鑑小組,成員應包含各個專業領域的專家,最好是理論派與具實務經 驗者皆應具備,而為使受評單位能接受評鑑委員的意見與建議,評鑑委員的正面態度與

角色定位就顯得相當重要。

本章研究結果,評鑑者與受評者皆認同評鑑委員應具備特教專業背景與實務工作經 驗,且肯定雲林縣評鑑委員各個專業領域都具備,且素質很高。評鑑委員的人數方面,

受評者與評鑑者皆建議應增加委員的人數,以提高評鑑結果的客觀性,並可減輕評鑑委 員的工作負擔。

評鑑委員運作方面,受評者對評鑑委員具公正性並未達到滿意的程度,因此建議評 鑑方式應做到同項目由同一委員評鑑;評鑑者肯定雲林縣評鑑委員在與教師對談時能抱 持鼓勵而非批評的態度。

家長協會代表擔任評鑑委員方面,受評者對由家長協會代表或特教班家長擔任評鑑 委員的認同度最低;支持家長協會代表擔任評鑑委員的受評者、評鑑者,建議家長協會 代表的評分權限及評分項目應有限制,或以文字的說明取代評分,可避免因家長專業背 景的不足而影響評鑑結果。但對由特教班家長擔任評鑑委員,評鑑者與家長團體,受限 於家長專業性不足再加上與學校立場的不同,因此提出的意見會不夠客觀,因此不建議 由特教班家長擔任評鑑委員。

綜合上述,雲林縣的評鑑小組組織健全且成員素質高,是受到評鑑者與受評者肯定

的,但在委員的人數方面,為使評鑑結果更客觀與公正,研究者建議人數應再增加,可 以邀請評鑑績優的特教人員加入。對家長協會代表擔任評鑑委員方面,研究者認為有其 必要性,因為家長協會代表對特教學生的福利及特教法規的專業知識並不亞於特教教 師,有協會代表的加入,可以讓特教學生及家長權益獲得保障。

捌、評鑑方案內容

評鑑方案規劃方面,特教評鑑方案的規劃與設計應符合時代潮流所需,採用專家座 談的方法建構特教評鑑方案的規劃與設計項目,能蒐集到不同的意見和達到凝聚專家的 共識,建議受評單位可彈性選擇特殊教育評鑑方案的項目(吳美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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