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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有三類,分別為特殊班教師及特教行政人員、評鑑小組與身心障 礙家長團體。

壹、特殊班教師及特教行政人員

依據雲林縣89年至96年度特殊教育班業務及教學績效訪視綜合報告書,曾接受過雲 林縣89年至96年度所辦理之特殊班業務及教學績效訪視之學校共計44所,其中國中階段 12所,國小階段(不含學前特教班)有32所,身心障礙類特殊班級共計有66班。因考慮 到樣本數不大,為使研究樣本具有十足代表性,故以雲林縣89年至96年度身心障礙類特 殊教育評鑑所有受評學校為母群體,以曾參與或接受過評鑑的特教人員進行校內的抽樣 調查。

曾接受評鑑學校之校長、主任(教務、輔導或教導)、承辦業務之組長(特教、輔 導、資料、或教學)各 1 份;66 班特殊教師每班各 2 份,,研究樣本為 264 人,進行問 卷調查。問卷回收份數為 238 份,回收率為 90.2%,其中有效問卷份數為 226 份,有效 問卷回收率為 85.6%,回收情形良好,如表 3-2 所示。

學校教育人員正式問卷有效樣本之基本資料如表 3-3 所示。

表 3-2 學校特教人員問卷回收情形

研究樣本數 問卷回收情形 有效問卷回收情形

回收份數 回收份數

264 238 226

回收率 回收率

90.2% 85.6%

表 3-3 學校教育人員正式問卷有效樣本之基本資料分析

(承上頁)

97.05.19

2 T2 男 市北師特教系、雲科大漢學所畢業

現任國小資源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 服務年資 8 年 雲林縣國小資源班國語教材編輯小組副組長 曾接受過 3 次評鑑,評鑑結果為甲等和優等

97.05.20

3 T3 女 高師大特教系畢業

現任國中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 服務年資 3 年 曾接受 2 次評鑑,評鑑結果為顯著進步獎和甲等

97.05.21

貳、評鑑小組

97.05.20

2 G2 女 雲林縣啟智協會第 4 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腦痲協會會員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校 94 學年度家長會長 擔任 94 年度雲林縣評鑑委員

97.05.22

3 G3 女 西維吉尼亞大學教育碩士

曾借調特教科 7 年,負責特教評鑑統籌與規劃 現任巡迴教師

97.05.26

4 G4 男 雲林縣聲暉協進會榮譽理事長

叁、身心障礙家長團體

身心障礙家長團體包括就讀縣內國民教育階段特殊班之家長及縣內身心障礙團體 組織之家長(以雲林縣啟智協會為主)。其中特殊班家長係由 66 個特殊班級中,煩請特 教班教師隨機抽取每班 2 名填答意願較高之家長為研究樣本,進行抽樣調查,受試對象 共計 132 名,問卷回收份數為 91 份,回收率為 68.9%,其中有效問卷 82 份,回收率為 62.1%;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之家長係委託雲林縣啟智協會前任理事長代為隨機抽取協會 家長及雲林縣特殊教育學校之家長為研究樣本,共計 30 名,問卷回收份數為 27 份,回 收率為 90%,其中有效問卷 23 份,回收率為 76.7%。故身心障礙家長團體問卷共發 162 份,共回收 118 份,回收率為 89.4%,回收良好,其中有效問卷 105 份,回收率為 64.8

%,如表 3-6 所示。家長團體正式問卷有效樣本之基本資料如表 3-7 所示。

表 3-6 家長團體問卷回收情形

研究對象 樣本數 問卷回收情形 有效問卷回收情形

132 回收份數 回收份數

91 82

回收率 回收率

特教班家長

68.9% 62.1%

30 回收份數 回收份數

27 23

回收率 回收率

啟智協會家長

90% 76.7%

162 回收份數 回收份數

118 105

回收率 回收率

總計

89.4% 64.8%

表 3-7 家長團體正式問卷有效樣本之基本資料分析

表 3-8 受訪家長代表之資本資料

編號 代號 性別 學經歷 訪談日期

1 P1 女 雲林縣啟智協會第 4 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腦痲協會會員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校 94 學年度家長會長 擔任 94 年度雲林縣評鑑委員

97.05.22

2 P2 男 雲林縣聲暉協進會榮譽理事長

擔任 94 年度雲林縣特教評鑑委員 97.05.24 3 P3 男 雲林縣聲暉協進會現任理事長

擔任 94 年度雲林縣評鑑委員 97.05.31

4 P4 女 高中職畢業 現任保險業務員

子女障礙類別為中度智能障礙 目前就讀於縣內某國中特教班

97.05.24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

壹、量的部分

本研究調查問卷回收後,先進行資料檢視,刪除填答不完整的問卷,再將可用資料 輸入電腦,採用 SPSS10.0 中文套裝軟體程式,進行統計分析,所採用的統計分析方法 說明如下:

一、描述統計

(一)平均數與標準差

(二)百分比及次數分配 二、推論統計

(一)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考驗國中小特教班不同背景變項之學校教育人員與家長,對「特殊教育評 鑑」之認知與看法與「雲林縣實施之特教評鑑」滿意度等問題看法之差異,如 達顯著性,則進行Scheffe法事後考驗。

貳、質的部分

一、問卷部分之開放問題

研究者將學校教育人員版、家長版問卷之開放問題分為六個主題,分別為「特教評 鑑之目的與原則」、「實施評鑑之方式與評鑑方案內容」、「評鑑小組之組成與運作」、

「評鑑結果與處理」、「實施評鑑之影響與效益」、「特教班家長參與評鑑」、「其他 意見與建議」,每一主題再分次主題,並加以編碼,研究者將編碼後的資料,運用 excel 將相同主題之內容分項整理分析,編碼方式請參考附錄九。

二、訪談資料

訪談大綱係研究者依據自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評鑑意見調查問卷

學校教育人員版」內容之六個向度擬定,訪談後研究者將訪談的錄音、訪談內容轉成文 字資料,以問答的方式呈現,為方便資料處理,研究者先做摘要,根據摘要內容依照附 錄九進行編碼。最後,將編碼後的資料,運用 excel 將相同主題之內容分項整理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係依據問卷調查結果及訪談內容進行分析與討論,以了解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類特殊班學校教育人員、家長團體及評鑑小組對雲林縣89年至96年度特殊教育 評鑑之看法與滿意度,及對雲林縣未來實施特教評鑑之建議為何。

全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係為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特教人員對特 教評鑑看法與滿意度之分析;第二節係為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家長團 體對特教評鑑看法與滿意度之分析;第三節係為雲林縣特教評鑑委員對雲林縣實施特教 評鑑之看法與建議;第四節綜合討論。茲依上述節次分述之。

第一節 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特教人員對 特教評鑑看法與滿意度之分析

研究者利用自編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評鑑」意見調查問卷及訪談大 綱,以蒐集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班特教人員對雲林縣特殊教育評鑑實施 意見之資料,並依問卷內容分為兩個主題共11個向度分析特殊教育人員對雲林縣特殊教 育評鑑之意見。

第一小節係分析主題一「特殊教育評鑑之看法」,共有5個向度,分別特教評鑑之

「目的」、「原則」、「評鑑小組成員」、「實施特教評鑑的正面效益」、及「實施特 教評鑑的負面效益」;主題二「雲林縣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滿意度」,共有6個向度,

分別為雲林縣特教評鑑之「目的」、「原則」、「評鑑方案規劃」、「評鑑小組成員」、

「評鑑報告」、「評鑑結果與處理」,以各題項之平均數、標準差加以分析與討論。第

二小節係分析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特教人員在兩個主題各向度之題項差異情形,以各題 項之平均數、標準差及單因子變異數加以分析;第三小節係研究者針對問卷填答者針對 問卷中開放性問題所提出之意見與看法,及三位接受過特教評鑑特教教師訪談之資料,

加以整理與分析;第四小節為綜合討論。

壹、特教人員對特教評鑑看法及雲林縣特教評鑑滿意度之分析

一、特教人員對特教評鑑看法之分析

研究者依據回收之問卷,經統計分析後,求出各向度與各題得分之平均數、標準差,

並加以排序,藉以瞭解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教育人員對特殊教育評鑑之看法,本研 究主題之問卷內容共有5個向度63 題,經統計獲知各題項之平均數係介於2.54 至3.47 間,全量表之平均數為3.11,其中除了第5個向度「實施評鑑之負面效益」之平均數未 達到3.0符合程度外,其他4個向度皆超過符合程度,相關統計資料詳見附錄八。

(一)特教人員對特教評鑑目的之看法

如表4-1所示,向度一「特殊教育評鑑之目的」共有7題,總平均數為3.04達到 符合的程度。由平均數最高之3題得知,特教人員認為特殊教育評鑑之主要目的在 於「強化特殊教育督導系統」(M=3.15),其次依序為「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M=3.11)、「了解特殊教育問題與困難」(M=3.08);而其中有2題平均數未 答3分符合程度者,分別為「提升教師教學效能」(M=2.96)及「提供教育人員、

學生、家長心理保障」(M=2.90)。

標準差介於 .58 ~ .67之間,表示特教人員對「強化特殊教育督導系統」的認 知差異性比「提供教育人員、學生、家長心理保障」小。

綜合上述,雲林縣特教人員認為實施特教評鑑之目的主要在強化督導系統,而 透過評鑑的過程可以了解實施特殊教育所面臨之問題與困難,並可藉由實施評鑑來 提升特教服務的品質。

(二)特教人員對特教評鑑原則之看法

如表4-2所示,向度二「特殊教育評鑑應掌握之原則」共有8題,每一題之平均 數皆高於3達到符合的程度,總平均數為3.35。特教人員認為實施特教評鑑應掌握 的原則,根據得分數由高至低依序為「評鑑方式應多元化」(M=3.41)、「評鑑 實施過程中以不影響正常化教學為原則」(M=3.37)、「評鑑的指標與項目應明 確且具體」(M=3.35)……等,其中以「符合不在證明結果,而在改善品質之原 則」得分數最低。

標準差介於 .56 ~ .70,表示特教人員對「評鑑的指標與項目應明確且具體」

看法差異性不大,對「符合不在證明結果,而在改善品質之原則」的看法差異情形 較大。

表 4-1 特殊教育評鑑之目的得分情形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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