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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 營造業法第52條之罰則之修改

目前該條對於非營造業從事營造行為之罰鍰過高且範圍牽涉甚為 深廣、射程甚遠,就營造業審議委員觀點,此重罰需要有相當充足之事 證,然該委員會並無調查事實之權能,只要構成要件該當就需做成行政 處分,即使不少勞檢單位移送之案件都是伴隨著重大工安事件,還是讓 審議委員很難或在很有壓力下做判斷,畢竟該處罰對象多是技術工人出 身的小型廠商。作者建議其最低罰鍰可以降低至十萬,可併採較彈性之 處罰,如參考同法56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一定期間之停業 處分。」在處罰之後,主管單位應有配套,宜加強宣導與輔導申請設立 合法之營造業。此外,未來若有修改罰則,建請參考目前之行政罰法體 系,以求更周延之架構。

二、 土木包工業與專業營造業之設置種類與資格調整

綜觀目前三種營造業類型之設置資格,同是為:「為提高營造業技 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

其設置資格卻有極大之不同,相較之下,土木包工業之設置過於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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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基本之專業能力或證照要求過低,對於人民之生命與財產權之保障 恐不足;專業營造業之設置過於嚴苛,致使目前設置之家數過少。

土木包工業舊稱為丁級營造,除了承攬金額略低及受地域限制,經 營性質與丙級綜合相當類似,但不需負擔專任工程人員之費用,且在小 型工程之標場上常是與丙級營造共同競爭,這算是公平競爭?過去曾有一 段時間,因技師不足致使證照費用過高,考量丙級承攬金額較小,讓這 些老丙級可以工地主任暫代丙級營造專任工程人員133。目前國人教育水 準甚高、教育訓練管道普及,且經過多年之開班訓練後,國內工地主任 人數已有26,645人134,遠超過目前土木包工業家數6,661家135二倍有餘,

為維護營造業之品質與安全,是考慮修法讓目前毫無證照就可以設置之 土木包工業增設必要資格,工地主任在營造業中之角色為:「受聘於營 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客觀而言,

以工地主任證照當作土木包工業之設置資格是相當適合的。為免影響既 有土木包工業權益,建議在一定期間內開設專班給目前之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 (或各公司指定一代表),經過上課與基本之考試(除筆試外,可採 較彈性之做法,如實作或口試併行或選考)取得工地主任證照。

至於專業營造業部份,種類部分可擴充將現有之工程公司或工程行 納入,可參考業界慣行之採購發包型態與主計處公布之行業分類表進行 訂定,在專任工程人員設置部分,可採較為彈性之做法。涉及結構或施 工安全者,應設置各類適合工業技師/建築師,或一定規模以上需由專任 工程人員簽證;由於專業營造業涉及專業施作,為充分發揮技術士證照

133 1993 年 6 月 1 日內政部修正營造業管理規則,放寬丙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可由「工地主任」

擔任。遂於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經內政部規定施予專業訓練結業後,始得擔 任。並具備相關科系畢業及具有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為限。放寬工地主任得以擔任丙等營造業所 置之專任工程人員,造成丙等綜合營造業家數,10 年內由 1,877 家暴增到 9,567 家 ,使營造市場飽 和而更加競爭外,更造成外界認為工地主任可以取技師而代之的錯覺。參照高鳴輝,營造業專任工 程人員法律責任研究-以營造業法為中心,頁 9-10,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

134 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bmk/chief.jsp,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資料查詢。

135 同註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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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功能,應每類專業營造至少設置一位合格技術士,再搭配現有之「營 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營 造業之分類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設置,應該更為科學、合理,且應落實既 有證照制度,陳義過高,不如適度將各從業角色向上提昇,相關配套值 得深入討論與後續研究。

三、教育訓練

營造業法從民國92年實施迄今,事關積極權利部分,例如升等、評 鑑等,業者均會相當注意;然其相關罰則相當重,但常為業界所忽略,

在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中,業者因疏忽被懲處之事由時有所聞,建議主管 當局或各公會在各種教育訓練時,宜加強罰則之宣導,在編定工地主任 班、品管班、及相關回訓班中,也建議多加強罰則之案例,以保障多數 從業之權益。

四、對營造業法獎懲體系之看法

我國的營造業在世界上規模相對算小,且因台灣外交之困境,致使 我國營造廠商到外國發展之空間相當有限。在經濟部之產業發展政策中,

鮮見將營建業產業納入思考,他們總認為營建業是歸營建署或公共工程 委員會所管。然這兩機關一是二級單位、一是委員會,預算與編制均相 當有限,前者以建築為主、後者以土木及公共工程為重,當社會有呼聲 要他們建立或引導產業政策,那照慣例就是開會、作成幾點決議,然後 因其他新課題出來(如採購法101停權條款爭議、地震忙救災等),就又淡 忘產業政策這件事情,結果一再驗證是白忙一場,業者只好回去持續悶 著頭拼經濟。政府組織再造時,原本考量過(交通與)建設部之設計,將 所有土木、建築、交通、水利等皆納入同一部門,如此一級部門始有能 力制定所謂產業政策,恐因其中牽扯太複雜與龐大利益,但最後管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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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還是維持原狀,營建業者之心聲多是:「政府對我們只會要求繳稅,

獎勵幾乎沒有、罰則一堆,沒許給我們未來,咱等根本是爹不疼娘不愛 之孤兒」。我國營建業有產業政策與或產業輔導方向?以營造業之管理而 言,著實相當欠缺,只有一堆規定與重罰,揆諸營造業法條文,關於獎 勵與輔導只有2條、罰則卻有14條136。在所謂的獎勵與輔導專章中的2條,

其中一條是獎勵優良營造137,其獎勵方雖是名之為「應」字,但涉及獎 勵實益之部分,仍是「得」,亦即獎不獎勵仍是由各機關裁量。另一條 提到對產業之輔導138,列舉六款略嫌抽象之輔導方式,且文義中提及這 種輔導係「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誰到底是主管機關、協調過幾次?

該法只要言及獎勵與輔導的都是用「得」字。而罰則14條就沒那麼模糊,

除本文論述核心第52條的100萬罰鍰139,其餘懲罰常是停業、5萬以上之 罰鍰,輕如承攬手冊無及時更新登記,其罰則乃二萬到十萬,若以一罪 一罰,50件工程因疏忽未及時登記,即可能被判罰百萬。這些懲處常只 是業者無意之過失,有必要罰如此重?營造業法之罰則體系過重、獎勵與 輔導強度不足,確實值得加以檢討。

台灣營造業規模小,比大型化化難與國際競爭,比較妥善之方向應 該是精緻化,而走精緻化最需要強化的是基層廠商。重罰絕非是產業進 步之動力,用適當之條件,設法輔導眾多之工程公司/工程行合法加入營 造業體系,同時將專業營造與土木包工業兩類基層營造進行合理對待並 提昇其專業人力水準,或能解決營造業長期積弱之問題,唯有合理轉型,

136 參照營造業法第 52~65 條。

137 參照營造業法第 50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

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承攬政府工程時,

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138 參照營造業法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 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一、市場調查及開發。二、改善產業環境。三、強化技術研發 及資訊整合。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輔導事項。」

139 第 54 條之罰鍰亦是 100 萬,參照:「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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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促使營造業提升之正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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