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因應「京都議定書」未來節約能源策略應調整以舊有建築物之日常使用節 能改善為主: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經2005 全國能源會議檢討 1998 年全國能源會議決議之執行成效發現,新 建建築物所佔全國建築物總量偏低(約3%),雖已納入建管加強管制,節約效 果卻相當有限,反而是佔建築物總量97%以上之舊有建築物,其空調、照明及 各類家電設備等並未納入日常能源使用管理。因此,建議經濟部能源局之未來 節約能源策略,應調整以舊有建築物之日常節能改善為主,以提升日常能源使 用效率。
建議二
各類建築物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動日常節能使用管理: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署、內政部
協辦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根據研究顯示不同類型建築物其各項設備之日常用電比例不同,涉及主管 機關包括:內政部(住宅)、教育部(學校)、交通部(旅館)、經濟部(百貨業)、
經濟部(量販店及集團便利商店)、衛生署(醫院),各類建築物之主管機關應 加強推動日常使用節能管理,經濟部能源局則應依能源管理法規定,應儘速訂 定空調、照明及各類家電設備(如電腦、馬達等)之節能效率標準,俾供各類 建築物主管機關據以實施,以有效提升建築能源使用效率。
附錄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4 年度第 4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94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 點:本所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四、主 席:蕭所長江碧 記錄:王佑萱 五、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上次會議紀錄確定。
六、自辦研究計畫課題報告:略。
七、綜合討論及建議事項:
…
(四)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對建築法令之影響研究:
1.新建建築物僅佔建築總量之 3%,但既有建物卻高達 97%。另 在建築產業總耗能結構中,使用階段之排放量即佔 90%,因 此建議本案之研究範圍可界定於既有建築物之使用階段進行 耗能分析較具效益。
2.本案建議針對建築物使用階段之能源使用需求,以及相關管制 措施進行研究。
3.本案建議說明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之關聯,並針對建築物 之不同使用性質及構造分類,評估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措 施。
4.計畫名稱可修正為「因應京都議定書檢討建築物使用階段節能 策略之研究」。
…
八、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
(一)本次會議與會人員所提意見,請各自行研究計畫主持人參採。
(二)下次會議請綜合規劃組、工程技術組及安全防災組各安排一 項自行研究計畫案,提會報告。
九、散會:上午11 時 30 分。
附錄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4 年度第
14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會議紀錄 一、 時 間:94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 點:本所會議室三、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四、 主 席:何副所長明錦 記錄:羅時麒、呂文弘、蔡介峰 五、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上次會議紀錄確定。
六、自辦研究計畫課題報告:略。
七、綜合討論及建議事項:
(一)「因應京都議定書檢討建築物使用階段節約能源管理策略之 研究」:
1.現行建築部門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建議應提出量化成 效,同時應說明估算之基準。
2.建議本案一併探討現行綠建築標章之 CO2 減量指標之擴 充性。
3.有關建築部門之能源耗用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建議環境控 制組應提出一致之統計數據並確認引用數據之來源,避免 對外說明時出現不一致數據。
…
八、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
(一)本次會議與會人員所提意見,請各自行研究計畫主持人參 採。
(二)下次會議請環境控制組安排三項自行研究計畫案,提會報 告。
九、散會
:
上午11 時 30 分。
附錄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4 年度第 25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9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 點:本所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四、主 席:何副所長明錦 記錄:羅時麒 五、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上次會議紀錄確定。
六、自辦研究計畫課題報告:略。
七、綜合討論及建議事項:
(一)「因應京都議定書檢討建築物使用階段節約能源管理策略之 研究」:
1. 各類建築物之單位耗能量,建議參考本所歷年研究調查數 據,至於建築物使用階段之耗能量以電器用具為主約佔 90%。
2. 住商部門之耗能量,因受經濟發展及現代化影響,依據國 外經驗,會隨經濟發展呈現逐年昇高之趨勢,建議應加強 此部分之說明。
3. 不同發電方式會計算出不一樣之碳排放係數,建議說明本 案所引用碳排放係數之計算方式,及比較各種碳排放係數 之物理意義。
4.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預估節能成效,未來建築物完成後 應檢討預估值與實測值間之差異。
5. 建築物 CO2排放量之來源包括用電量、天然氣、液化瓦斯 等能源,建議應釐清二氧化碳排放量與用電量間之關聯性。
八、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
本次會議與會人員所提意見,請各自行研究計畫主持人參採。
九、散會:上午 12 時 30 分。
附錄四
CO2 112 134
出大量的 ,例如每生產一公噸的水泥,就必須消耗 度電和 公斤的燃料煤,由此明
附錄五
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左: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 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 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三、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
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 荷。
四、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 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 空間為計算標準。
五、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 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 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六、平均熱傳透率: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 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 透熱量。
七、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 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
八、平均立面開窗率: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 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九、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 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 例。
十、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 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 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十一、綠構造係數:指建築構造所使用之建材對於地球 環境之衝擊程度。
十二、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 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第一款及第二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三 百 條 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 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 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 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 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 再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 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但不超過九公尺。
三、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一.五公 尺以下者,其面積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 目之限制。
(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三百零一條 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
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第二節 建築基地綠化
第 三百零二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 化碳固定量應大於其二分之一法定空地面積與左 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
(公斤/平方公尺)
學校用地 五百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前二類以外之建
築基地 四百
第 三百零三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 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 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二、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 防水池和戶外裝卸貨空間、以及住宅區及商業區 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
通路等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得不計入本節法
類別 氣候分區
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左表之基準值。
中部氣候
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
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 接觸之用水。
(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三百十八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 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 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 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 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 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 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 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 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 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