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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計畫之成果除了可讓社會大眾瞭解綠建築技術設備之成本價格,並在政 府政策推廣上,具有推波助瀾之效果。此外在建築業者及相關技術人員方面,

亦可參考本計畫之成果,用以計算其興建綠建築案件之成本估算,有利於綠建 築案件之設計。

整體而言,基於本計畫之研究結論成果,係可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一

定期舉辦綠建築相關宣導講習、參訪及業界座談:立即可行建議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協辦機關:社團法人臺灣綠建築發展協會

(三)建議內容:

於文獻回顧中之多篇研究中,可發現社會大眾對於綠建築造價之看法,

大多有綠建築較一般民眾昂貴之印象,然而在本計畫及眾多研究皆指出,

綠建築之造價並非如民眾之印象,實際上綠建築之造價與一般建築造價並 無太大差異,因此建議透過宣導及物美價廉之實際綠建築案例參訪,改變 民眾對於綠建築之看法。此外,亦建議召開業界座談會議徵詢業界代表之 建議,以凝聚共識、共同匡正視聽,共創產官學攜手推展綠建築政策機制。

建議二

建議修改《綠建築評估手冊》之照明與空調評分標準:立即可行建議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協辦機關: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

(三)建議內容:

於綠建築評分手冊中,空調及照明若無提出證明或採個別空調,仍可 逕得1.5 分,然而此情形無法判斷出實際空調及照明之設計,且經案例調查 發現,大多案例皆僅拿1.5 分。且於專家座談會中整合專家建議,可考量可 改採比率之方式,讓採用此項目之綠建築案件,能夠獲得更公平之分數。

     

附件一    期初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一    期初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一    期初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件)方式,有無擬具調查問卷? 

附件一    期初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HKBEAM 均有調查報告,至 少應引用分析比較其效

2. 台灣 EEWH 與前兩者不同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項目繁多,若以增量分析 Kats、Mapp(10 間銀行)、 GSA 及中國、香港案例為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作的建築師 、民間業者、

附件二    期中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三    期末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三    期末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附件三    期末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3. P.62 表 3-13 窗戶項目只列 LOW-E,建議增列一般清玻 璃及色板玻璃,以使與 LOW-E 之價格作比較。

4. P.63 表 3-14,構造體每坪 單價 RC-100,000 元,SRC-200,000 元,似乎超過個人 經驗?若為受訪者提供的

附件三    期末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3. 案例成本分析結論導向成

附件三    期末審查會議修正意見回覆表 

2. 研究建議須對執行單位、

內容及執行方式再行深入 說明。

2. 感謝組長的建議,後續將 對於研究建議部分,深入 說明執行單位、內容及執 行方式。

10.王所 長榮進

1. 影響造價成本之原因很 多,然台灣營建研究院之 1.3~1.5%之背後結論及原 因為何?建議可確認。

1. 感謝所長的建議,經初步 瞭解,台灣營建研究院對 於綠建築造價成本研究以 問卷方式進行,研究成果 將會因為受訪者之經驗不 同而有所影響,與本案採 計實際工程造價數據之方 法不同。後續將與台灣營 建研究院聯繫,以確認其 詳細研究內容。

     

附件四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附件四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附件四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綠建築之造價成本分析比較研究」第一次第一場專家座談會 3 月 28 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00 分 二、地點:國立政治大學綜合院館 622 教室

三、主持人:孫振義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紀錄:陳胤光 四、與會專家:

黃志弘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計畫協同主持人)

陳瑞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前所長 江志成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王婉芝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副執行長 洪迪光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張效通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學系教授 五、出席人員:詳簽到單(附件一)。

六、報告事項

(一)本次專家座談會之與談內容包含以下兩點:

1.確認本研究擬採用之增量分析方法,以原建築造價為基 礎,透過訪價取得綠建築技術手法之價格,以增量之方式計 算出不同等級綠建築與造價之關係。

建築標章中亦將建築物區分為住宿類、廠房類與基本型等各 型態。然而不同建築形態、空間大小、使用類別皆影響綠建 築之造價成本,因此本次會議將確認以何種樣態之建築為基 礎以進行研究。

(二)107 年  3 月 28 日「綠建築之造價成本分析比較研究」第 一次專家座談會,出席專家共計六名。

七、會議內容:詳見附件二 八、會議結論

(一)專家皆認同以增量分析法作為研究方法,但建議於案例篩 選時,須注意建築物興建地區、基地區位條件、建築時程 及建築師設計優劣,避免特殊案例影響研究結果。

(二)現行法規要求之綠建築設計項目,是否應被歸納於增量 中,建議應再行審度。

(三) 專家建議於期程緊迫下,採以住宅及商辦等主要建築類 型為基礎進行研究,可使研究成果得以應用於社會普遍之 建築物上。

(四)目前公有建築佔綠建築標章比例達 60%。部分專家建議可 考慮參考公共工程案例(包含公營住宅、社會住宅及辦公 廳舍等),可兼具資料取得及預算金額正確性之考量。

附件四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九、散會:下午 12 時 00 分 附件一:簽到單

附件二:會議內容

陳前所長瑞鈴:

(一)綠建築標章自民國 89 年推動以來,確實有綠建築興建成本較貴 的迷思,希冀透過此研究予以釐清。

(二)聯合國環境署於德國科隆召開永續建築與氣候變遷會議(2012), 其中研究案指出之結論為:(1)建築之造價成本與建築底價無關,

且整體增加之造價約僅增加 1.5%;(2)綠建築級別越高造價成本 增幅越大,但增幅高低亦受建築師設計功力影響。前述結論可作為 研究之參考。

(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理之優良綠建築評選,曾取得相關造價資料,

可作為此研究案案例樣本。

(四)建議計算建築整體造價增幅,而非計算單項增幅成本。

(五)綠建築標章約 6700 件中,公有綠建築比例約占 60%,建議採綠 建築標章分級評估制度後之案例。

(六)為顧及研究期程較短,建議聚焦在建築成本增量,數額、等級、

理論描述。

(七)建議於研究後提出區位差異處理之相關方式。

(八)彌補措施之成本增加(例如:因設置游泳池而必須增設雨水利用 系統),抑或是在綠化上偋棄小樹而堅持種老樹,上述特殊情況之 增量成本建議不應採計。

(九)建議樣本可以採用具有代表性的公家機關建設之辦公類及住宅 類為主,其餘可列入後續研究。

王副執行長婉芝: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通過後,業界更新建築加速,

綠建築亦有獎勵值,因此研究成果將可作為日後綠建築獎勵政策 制定及業主興建之參考。

(二)建築師的能力展現,亦可控制綠建築興建之成本。

(三)認同增量計算的研究方式,但部分綠建築標準已是法規基本要求,

不應再視之為綠建築增量成本,建議須以跟法規要求無關聯性且 單獨為綠建築額外增加之成本才可視為增量成本。

附件四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洪理事長迪光:

(一)建築師的設計手法在綠建築成本上會產生差異,此外建築座向、

設計手法正確亦可降低成本。

(二)影響綠建築造價成本變數多,包含建築基地條件、建築師能力等,

需在研究中把變數說明清楚。

(三)法規上已有要求之綠建築標準應不視為成本,須為法律外額外增 加的成本為主要增量成本計算標的。

(四)綠建築為容積獎勵項目之一,造價成本與容積獎勵值之間應有關 聯性,研究內容可作為政策制定之參考。

(四)建議蒐集國外案例 LEED 標章成本作為參考。

(五)建築師公會可協助提供相關造價成本資料。

江副局長志成:

(一)認同增量分析之方法,建議將研究前先將相關定義先定義清楚。

(二)政府目前操作方式有兩種,候選證書與標章,綠建築容積獎勵需 繳納保證金(以地價公告現值、樓地板面積為計算)。目前銀級綠 建築為義務,造價落在工程造價的 2.3%~3.96%,新北市之相關數 據可提供作為參考。

(三)住宿類為普遍性標的,在執行上公有建築物與公共建築物樣本取 得較無問題,因此研究建議可採用上述類別建築物為樣本作為研 究對象。

張教授效通:

(一)針對增量研究方式:

1.須考量以純量及比值量計算方式差異,建議以比值量較佳。

2.造價成本會有區位及時間差異,於計算時須注意相對比值,可以 參考政府標準造價進行計算。

(二)綠建築技術跟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已有關聯規範,應將之視為基 礎建造成本,建議於計算時予以釐清,避免算入增量成本。

(三)若考慮分析容積獎勵與綠建築的對價關係,建議同時考慮後續維 管費用。

(四)住宿類案例數較大,但多為私人住宅,故建議以政府興建的公共 工程住宿類建築為研究標的,例如:公共住宅、或者辦公室,因其 比較容易取得資料,且已有相關成本估算,對於研究案較有幫助。

孫計畫主持人回應:

(一)感謝各位專家提供建議。

(二)因造價成本必將隨建築物座落地區出現差異,故本研究僅將提供

(二)因造價成本必將隨建築物座落地區出現差異,故本研究僅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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