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五、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本研究雖係就各屆之數據分析,但從其各屆分析結果作趨勢觀察,卻 粗略發現「資訊揭露評鑑系統」的實施,對國內廠商之經營績效有助益,

因此「資訊揭露評鑑系統」是值得繼續推動實施的。若對「資訊揭露評鑑 系統」之實施對於國內廠商經營績效之影響程度有興趣的學者,建議可以 時間序列方法探討。

其次,本研究發現我國產業結構多集中於電子零組件業、電腦及週邊 設備業、半導體業、光電業、其他電子業、通信網路業、電機機械等與電 子技術有關的產業,有興趣之學者亦可嘗試依產業別探討。

另外,本研究發現大致上被評為 A+級公司的 ROE 均值>A 級公司 的 ROE 均值>B 級公司的 ROE 均值>C 級公司的 ROE 均值>C-級公司 的 ROE 均值。而自願性揭露資訊較透明之公司的股東權益報酬率(ROE) 均值,則顯著大於非自願性揭露資訊之公司的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均值,

即其間之經營績效是有顯著差異的。

在風險方面,綜合三屆的分析結果,依評鑑等級而言,AA 等級的財 務槓桿乘數還是最低,而 C 等級或 CC 等級的財務槓桿乘數則是最高。依 是否自願性揭露資訊而論,雖無顯著差異,但自願性揭露資訊較透明之公 司的財務槓桿乘數均值,皆小於非自願性揭露公司的財務槓桿乘數均值。

這些研究發現是值得投資人參考與經理人思考的,但誠如證基會所表 示:「期望藉由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以所建立的評鑑方法與評鑑指標為依 據,善盡相當之注意確認各評鑑指標之存在性。惟受限於權限,本系統參 考國際慣例,未驗證各評鑑指標內容之正確性,亦未偵測上市櫃公司之虛 偽不實與詐欺等行為。」因為本研究係直接擷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評鑑結果」,及台灣 經濟新報資料庫系統中相關數據,加以分析。

參考文獻 1-1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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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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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第三屆至第五屆「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作業要點 茲將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辦理之第三屆至第五屆「上市櫃公 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作業要點整理如下:

壹、 前言

近來一些國際知名金融服務及研究機構9陸續發表有關企業資訊透明 度的研究及評比,以外部機制來促使企業在法規要求之外,自願性的加強 其對企業資訊的揭露。然而這些國際機構的評比或調查在部分評鑑指標的 設計上對於國內企業揭露實務並不能全盤適用,但目前國內除市場管理者 外,又缺乏一個獨立、公正、專業之第三者來對全體上市櫃公司之資訊揭 露透明度作一系統化評量。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 向為企業公開資訊之重要提供管道,除擁有完整的證券資料庫及豐富的資 訊申報管控經驗外,更具有自行開發加值資料庫及從事證券市場相關研究 之專業能力。另一方面,證基會在推動投資人服務與保護工作、承辦從業 人員證照資格測驗及建立獨立董監人才資料庫等方面,累積有相當的公信 力,亦符合執行評鑑工作應具備之公正性與獨立性。因此,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買中心乃委請證基會在考量我國國情及與國際接軌的原則下規劃 並執行本評鑑作業,期能在資訊充分之情形下為國內企業之透明度做出客 觀之評量。

       

9  如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的調查以及里昂信貸新興市場研究均指出,投資人願意支付較高的溢 價,購買公司治理較佳的股票。其中,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即是公司治理架

貳、 評鑑宗旨

一、 自發性規劃設計符合國內市場需求之評鑑指標以提升企業資 訊揭露的透明度,俾利與國際接軌。

二、 企業透明度提升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並協助企業降低籌資 成本。

三、 評鑑結果可為投資人決策之輔助參考,使投資人權益獲得較 好之保障。

四、 評鑑結果可供市場管理者參考,促進市場的健全發展。

參、 評鑑期間

一年辦理一次評鑑,並以一個完整年度所發布的資訊為評鑑資料分析 的範圍。

第三屆:以 94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所發布資訊為評鑑分析 的資料。

第四屆:以 95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所發布資訊為評鑑分析 的資料。

第五屆:以 96 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所發布資訊為評鑑分析 的資料。

肆、 適用對象

全體上市櫃公司(不含管理股票、二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但評鑑資

料分析期間內掛牌未滿一年之公司,將不列入評鑑。此外,評鑑資料分析 期間至評鑑結果公布前,有下列情事之上市櫃公司,亦不列為受評對象:

一、 變更交易方法(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 十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二、 停止買賣(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三、 終止上市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 條之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規定)。

四、 負責人(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因誠信問題被起訴(若 為特許行業,另包括負責人受主管機關解職處分)。

第四屆與第五屆增列

五、 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之修正式無保留意 見。

六、 經評鑑委員會認定有資訊揭露重大缺失、爭議或其他有特殊事 由者。

伍、 受評資訊範圍

以受評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的資訊為主,不包括報章雜誌等 媒體之報導,但受評公司針對媒體報導所作的澄清性揭露(以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為限)及公司網站所揭露之資訊亦列入。

受評公司內部其他任何形式之非公開文件將不在本評鑑之考量範圍 內。

陸、 評鑑方法

本系統主要參考國外相關評鑑之指標設計,另一方面亦考量國內市場 實際需求與相關法規要求,循此原則下,本系統之評鑑指標主要有以下五 類:

一、 資訊揭露相關法規遵循情形 二、 資訊揭露時效性

三、 預測性財務資訊之揭露

四、 年報之資訊揭露(包括:財務及營運資訊透明度、董事會及股 權結構)

五、 網站之資訊揭露

選取以上五類指標之原因係考量年報與公開資訊觀測站為目前投資 人取得企業資訊之最主要來源,而企業網站上之資訊又為目前企業與投資 人間最即時之溝通管道。

為減少人為判斷之主觀性,在指標設計上亦參考國外制度採「是」或

「否」問項之設計。此外,由於投資人對企業透明度的要求愈來愈高,因 此本系統的評鑑指標並不以現行法規所規定之強制性揭露為限,企業在法 規要求之外所增加的自願性揭露亦是本系統之評鑑重點。評鑑工作主要由 證基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的資訊揭露評鑑委員會及證基會內部研究員組 成之資訊揭露評鑑工作小組共同規劃與執行。依據前述評鑑指標,評鑑人 員將採取內部訂定之資料蒐集、分析程序進行評鑑。此外,為使評鑑工作

「否」問項之設計。此外,由於投資人對企業透明度的要求愈來愈高,因 此本系統的評鑑指標並不以現行法規所規定之強制性揭露為限,企業在法 規要求之外所增加的自願性揭露亦是本系統之評鑑重點。評鑑工作主要由 證基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的資訊揭露評鑑委員會及證基會內部研究員組 成之資訊揭露評鑑工作小組共同規劃與執行。依據前述評鑑指標,評鑑人 員將採取內部訂定之資料蒐集、分析程序進行評鑑。此外,為使評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