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1.3 研究特點
過去在資訊揭露以及杜邦方程式之研究,多係個別進行探討,較少相 互連結,如:
林尚志 (民 93)以 2002 年國內 523 家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為樣本,利用 LISREL 方法建構台灣公司治理評等指標,並透過與企業當期及次期經營 績效、公司價值與投資人投資風險間之關聯性作實證測試,該研究發現公
司治理評等指標愈佳,企業當期及次期經營績效、與公司價值愈高,投資 人之投資風險愈低。
張瑞當、方俊儒 (民 95)以第一屆與第二屆接受評鑑之公司資料,採 用裁決性應計項目來當作代理變數,進行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對企業盈餘管 理行為影響之研究,研究發現我國自「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實施後,整體 而言,企業盈餘管理行為已顯著降低,尤其管理當局持股比率較高的企業,
受此系統之影響較顯著。但也許是第一屆與第二屆資訊揭露評鑑系統皆僅 將受評公司區分為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兩組分別公布評鑑結果,並將各組 分別取排名前三分之一者列為資訊揭露較透明公司,張瑞當與方俊儒之研 究結果發現資訊揭露評鑑結果「較透明」及「較不透明」的公司,在盈餘 管理的行為上並沒有顯著差異。
自第三屆起,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將受評公司依評鑑成績高低區分為 A
+級、A 級、B 級、C 級以及 C-級公布評鑑結果,並依「上市公司」及
「上櫃公司」分別列示。鄭欣婷 (民 96)乃以第三屆分級結果,利用 Modified Jones Model 方法估算可裁決性應計數,加上公司規模、負債比率、現金 流量等控制變數,繼續探討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對企業盈餘管理行為之影響,
結果發現系統實施後的盈餘管理較系統實施前為低。在降低盈餘管理行為 上,第三屆採取分級(A+級、A 級、B 級、C 級)揭示所有受評公司名單的 作法,其效果較前兩屆為強。該研究也發現資訊揭露程度與公司規模呈正
相關之關係;泛 A 級(A+級、A 級)之盈餘管理行為較 B 級與 C 級為低,
而 B 級與 C 級之盈餘管理行為則無差異;自願性資訊揭露較透明者之盈 餘管理行為比較不透明者為低,且其差異接近顯著之程度,而泛 A 級(A
+級、A 級)中,其實證結果亦相似,只是其差異不顯著。
張志裕 (民 94)以「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所定的 揭露事項為標準,研訂出 92 項資訊揭露項目,並以資產報酬率(ROA)與 每股盈餘(EPS)為經營績效變數,探討 93 年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 公布資訊揭露較透明中之 153 家公司(93 年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 公布資訊揭露較透明者,計有 205 家上市公司,扣除 13 家金融業與 39 家 資料不齊之公司)91 年與 92 年之董事會特性、資訊揭露與經營績效之關聯 性,其研究結果資訊揭露與公司經營績效具有正向關係之假設不成立,強 制性揭露對於公司經營績效具有顯著相關不成立,自願性揭露對於公司經 營績效具有顯著相關也不成立。
劉守源 (民 94)以現金流量變數比率及杜邦公式分解的應計財務比率,
分析檢視國內三家 TFT-LCD 公司所潛藏的財務風險。
因資訊揭露與杜邦方程式多係個別進行探討,較少相互連結,故本研 究將針對資訊揭露評鑑等級以及杜邦方程式所含之績效指標兩者之關聯 進行具體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