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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非典型就業型態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影響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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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就業型態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影響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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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相關部門除持續加強相關法規之宣導外,也應盡力落實相關法規的執行,

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此外,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已 有明訂,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延時工作,即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加 班費)。如此方能確保其能與一般正職/正式勞工享有同工同酬及獲得同等對待。

五、儘速完成勞動派遣的相關立法工作 

國內近兩年來已著手進行勞動派遣立法之相關工作,修法方向傾向保障派遣 勞工權益,因此主要藉由提高雇主運用派遣的成本,讓雇主減少派遣的錄用而導 向正常的僱用關係,包含定期契約或部分工時,且對於定期契約跟部分工時亦以 其他法制加強規範,未來發展較傾向將派遣導向專業性工作的派遣或特殊領域的 派遣。而由於修法過程需徵詢各方意見,目前仍在尋求共識當中,惟因派遣勞工 權益之保障刻不容緩,建議加速勞動派遣之相關立法工作,以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之情況發生。

六、加強勞動法規之宣導 

由於多數勞工並不清楚相關勞動法規,使得在求職或就業中遇到勞動權益可 能受損時,並未意識到或並不清楚應如何爭取,因此建議加強勞動法規之宣導,

以保障及提升派遣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知的權益,進而減少其權益受損情況發 生。

七、於勞委會之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中增加非典型就業相關問題 

由於本研究的一大限制就是:在不知道身心障礙者非典型就業勞工母體的情 況下,只能進行非隨機抽樣的探索性研究。因此若勞委會之貫時性身心障礙者勞 動狀況調查中能增加相關非典型就業的問題,則對於更深入了解非典型就業身心 障礙勞工的狀況必能有所助益,也更具代表性。

非典型就業型態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影響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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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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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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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非典型勞動型態工作者相關法令

非典型勞動型態工作者相關法令— (勞動)契約

勞工別

項目 派遣勞工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定期契約工 SOHO 族(自營作 業者)

契 約 類

常為不定期勞動 契約,但實多為 定期不超過一年 之勞動契約

可 能 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勞 動 契 約,原為全時工 作之勞工;雇主 於 調 整 其 職 務 成 為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之 勞 工 時,應明確告知 勞 工 其 權 益 上 之差異,並徵求 該 勞 工 之 書 面 同意

定期勞動契約 契約期雖視狀況而 定但多不超過一年

承攬契約

適 用 法

勞基法(勞動派 遣 法 草 案 立 法 中)

勞基法 勞基法(第 9 條第 1 項)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

勞 動 從 屬性

具勞動從屬性 因以派遣機構為 雇主,故派遣機 構才有調動權,

並遵守調動五原

要派機構有管理 指揮權

具勞動從屬性 雇 主 有 調 動 及 管理指揮權

具勞動從屬性 雇主有調動及管理 指揮權

不具勞動從屬性

契 約 終 止 主 要 原因

契約期滿或合於 勞基法第 9、11、

12 款之規定

契 約 期 滿 或 合 於勞基法第 9、

11、12 款之規定

契約期滿 完 成 定 作 人 要 求 之工作後

勞 動 保 障 之 落

若(實)屬定期 契約,契約終止 時無資遣費、退 休金或特別休假 之請求權

若(實)屬定期 契約,契約終止 時無資遣費、退 休 金 或 特 別 休 假之請求權

若(實)屬定期契 約,契約終止時無 資遣費、退休金或 特別休假之請求權

無資遣費、退休金 或 特 別 休 假 之 請 求對象

年 資 之 累計

年資難以累計 定 期 契 約 年 資 難以累計 不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則 照 勞 基 法 之規定

年資難以累計 無「年資累計」之 議題

離 職 後 競 業 禁

可能受「離職後 競業禁止約款」

之約束,但從事 一般職務者應不 受影響

可能受「離職後 競業禁止約款」

之約束,但從事 一 般 職 務 者 應 不受影響

可能受「離職後競 業禁止約款」之約 束,但從事一般職 務者應不受影響

與「離職後競業禁 止約款」無關,但 常被要求信守「保 密誠信」原則 資料來源:簡建忠、黃良志、楊通軒、馬財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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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勞動型態工作者相關法令— 工資

勞工別 項目

派遣勞工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定期契約工 SOHO 族(自營 作業者)

工資金額 依勞動契約之約定 除 勞 雇 雙 方 另 有約定外,其工 資 依 工 作 時 間 比例計算(勞基 法細則第 13 條)

依 勞 動 契 約 之 約定

僅 有 「 約 定 報 酬」之給付,無

「工資」之給付

工 資 給 付 原則

雇主應以通用貨幣、

定期給付全額工資予 勞工本人(勞基法第 22 條第 1、2 項)

雇 主 應 以 通 用 貨幣、定期給付 全 額 工 資 予 勞 工本人(勞基法 第 22 條第 1、2 項)

雇 主 應 以 通 用 貨幣、定期給付 全 額 工 資 予 勞 工本人(勞基法 第 22 條第 1、2 項)

於 完 成 定 作 物 後,依雙方約定 由 定 作 人 給 付 報酬

每 日 延 長 工時工資

2 小時內:加給每小 時工資之 1/3 以上 2 小時以上:加給每 小時工資之 2/3 以上

(勞基法第 24 條、勞 基法細則第 20 條之 一)

並 無 明 確 法 令 之規定,但法定 工時內:雙方議

法定工時外:基 本 上 依 勞 基 法 第 24 條、勞基 法細則第 20 條 之一處理

2 小時內:加給 每 小 時 工 資 之 1/3 以上 2 小時以上:加 給 每 小 時 工 資 之 2/3 以上

(勞基法第 24 條、勞基法細則 第 20 條之一)

無「每日延長工 時工資」之議題

假 日 工 作 工資

加倍發給(勞基法第 39 條)

無 明 確 法 令 規 定,但多加倍發

加倍發給(勞基 法第 39 條)

無「假日工作工 資」之議題 假 日 工 作

加班工資

超出 8 小時之部分,

依據勞基法第 24 條 發給

除 雙 方 議 定 外,超出 8 小時 之部分,多依據 勞基法第 24 條 發給

超出 8 小時之部 分,依據勞基法 第 24 條發給

無「假日工作加 班工資」之議題

年終獎金 勞基法未強制雇主發 給,但依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之約定,由 雇主發給

非全年度工作的派遣 勞工多無年終獎金或 依工作月數之比例發

派遣機構常僅以部份 月薪作為年終獎金要 派機構無發給年終獎 金之義務,但常依其 誠意、能力與派遣勞 工之表現發給年終獎

勞 基 法 未 強 制 雇主發給,但依 勞 動 契 約 或 團 體 協 約 之 約 定,由雇主發給 非 全 年 度 工 作 者 常 依 工 作 月 數 與 工 時 之 比 例發給

勞 基 法 未 強 制 雇主發給,但依 勞 動 契 約 或 團 體 協 約 之 約 定,由雇主發給 非 全 年 度 工 作 者 常 依 工 作 月 數之比例發給

無「年終獎金」

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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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獎 金 與 紅

( 企 業 合 於 勞 基 法 第 29 條之 要 件 時 , 應 發 給 全 年 工 作 無 過 失 之 勞 工 獎 金 或 紅 利 之 義 務)

僅有極少數派遣勞工 能獲得派遣或要派機 構發給之獎金 派遣或要派機構幾無 發放紅利與派遣勞工

依雙方約定 企 業 常 不 發 給 或 依 比 例 給 予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獎金與紅利

依雙方約定 企 業 常 不 發 給 或 依 比 例 給 予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獎金與紅利 不 在 職 者 通 常 不發給

無 「 獎 金 與 紅 利」之議題

資料來源:簡建忠、黃良志、楊通軒、馬財專(2007)

非典型勞動型態工作者相關法令— 工作時間

勞工別 項目

派遣勞工 部分工時工作者 定期契約工 SOHO 族(自營 作業者)

正 常 工 作 時間

依勞基法第 39 條 第 1 項之規定

依勞雇雙方之約 定與依勞基法第 39 條第 1 項之規

依勞基法第 39 條 第 1 項之規定

無「正常工作時 間」之議題

變形工時 依勞基法第 30 條 第 1、2、3 項之 規定,雇主無須 給付每日超時工 作之加班費 但派遣勞工不論 參與工會或勞資 會議均有實際的 障礙

依勞雇雙方之約 定與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1、2、3 項之規定

依勞基法第 30 條 第 1、2、3 項之 規定,雇主無須 給付每日超時工 作之加班費

無「變形工時」

之議題

延長工時 依勞基法第 32 條 第 1 項之規定,

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但派遣勞工不論 參與工會或勞資 會議均有實際的 障礙

依勞雇雙方之約 定與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

依勞基法第 32 條 第 1 項之規定,

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無「延長工時」

之議題

休息時間 依勞基法第 35 條 之規定,勞工繼 續工作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 的休息,且勞工 有權支配該段時

依勞基法第 35 條 之規定,勞工繼 續工作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 的休息,且勞工 有權支配該段時

依勞基法第 35 條 之規定,勞工繼 續工作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 的休息,且勞工 有權支配該段時

無「休息時間」

之議題

資料來源:簡建忠、黃良志、楊通軒、馬財專(2007)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