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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探討 1.國內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就業狀況,包括勞動條件及是否受 到應有保障;2.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就業之感受,了解其從事非典型就業的原 因及影響,對於後續開發相關就業機會時必須考量哪些障別或產業別等差異性,

以創造適於所需的就業機會;3.了解企業/機構/派遣公司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看 法。並綜合前述資料,提出政府未來可以提出哪些協助或誘因,促進身心障礙者 之就業。

一、身心障礙勞工從事非典型就業之現況 

從問卷調查情形來看,身心障礙者可能因為本身體耐力有限、或工作機會有 限,而選擇部分工時、勞動派遣工作。而這兩項非典型就業型態的勞動權益可能 與全時正職員工具有差異:

1.在休假方面: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若 為全時正職勞工,休假時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 常工作者,亦同"。但從事部分工時或勞動派遣的勞工,目前實際狀況常常是作 為補充全時正式員工的勞力,多半為“沒有上班就沒有薪水"的情況;同時,被 安排在休假日工作,可能也無法獲得加倍發給的工資。此外,依據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 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然而,目前實際狀況受訪者 請事假及病假也多為不給薪的情況居多,分別占 62.5%、56.6%。

2.在福利方面:雖然受訪者並非完全沒有工作福利、升遷、職務再設計、在 職訓練等機會,但相較於全時或正式員工,目前實際狀況其所獲待遇相對較少,

完全視雇主是否提供而定。

二、身心障礙勞工從事非典型就業之感受及看法 

不論是從事部分工時或是勞動派遣工作的受訪者,對於目前工作環境中的困 擾,或說是從事非典型就業的缺點,多是選擇“工作薪資太低、沒有保障"與“缺 乏升遷/加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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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事部分工時也並非全無優點,有半數以上的受訪者認為“工作時間 比較彈性,可以依照自己的身心狀況調整時間",其次為“可以先適應就業職 場,再慢慢增加工作時間"及“工作時間比較彈性,可以兼顧家庭",換言之,

即部分工時可以依自己的需求彈性調整工作時數,顯示好的影響似乎較多。

至於從事勞動派遣工作對於就業方面的正面影響,受訪者認為從事派遣“比 自行求職更較容易找到工作"與“顧問(派遣業者)可以主動幫我推薦工作機 會"。

因此,要如何平衡“銜接進入職場"以及“工作較缺乏保障"?就受訪者的 角度來看,若能兼顧工作時間彈性,且工作必須穩定、收入不能太少,以及必須 是“體力能夠負荷/不會太勞累",則可能是比較適合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

同時,必須考量障別差異,例如智障者及精障者之體耐力較差,故從事部分 工時的比例高於其餘障別,且多是在非營利機構中就業,因此獲得的支持較多;

而視障者及肢障者由於認知能力未受影響,但移動能力受限,因而在營利機構工 作的比例高於其餘障別,但在營利機構中所受到的保護較少。

至於產業別的差異,礙於受訪者有相當高比例從事勞力密集之服務業,例如 零售、餐飲、清潔、按摩等,較無法了解身心障礙者從事不同產業別的差異與影 響。

三、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從事非典型就業之看法

(一)勞動派遣

不論是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均是以勞動派遣就業型態的特性做為人力運用 策略,較不是站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立場,而是將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一視 同仁,故不會特別強調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而以基於企業營運的考量來思考這類 議題。

由於身心障礙者的障礙狀況異質性較大,因此適應職場狀況亦有不同。根據 受訪的要派公司之經驗,影曫身心障礙者就業態度良窳的因素,一方面與身心障 礙狀況有關,可能因為謀職不易,因為獲得工作機會時較會珍惜,態度較為認真。

另一方面與勞動派遣就業型態的不穩定有關,基於並非長久工作,勞工抱著隨時 換工作的心態,容易造成負向的工作態度。此外,身心障礙者本身障礙的限制,

在工作速度上可能不比常人,不僅會造成身心障礙勞工的身心壓力,也很可能造 成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負面評價。

基於前述,派遣公司變成要派公司與身心障礙勞工之間的中介者,具有就業 媒合與輔導的功能,不僅掌握派遣業務的勞動供給與需求,有利於協助身心障礙 者就業,同時也協調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問題和需求,並且藉由派遣工作 機會,讓優秀人才被要派公司發掘轉為正職員工。

但勞動派遣趨勢具有一些潛在問題,例如勞動派遣發展趨勢與勞工就業不穩 定的彼此助長;僱用分離無法避免使勞工權益的保障易產生責任不清的問題,都 需要特別關注勞工是否在此過程中權益受損。因而,受訪者的建議包括:應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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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派遣公司對於勞工的保障、應加強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誘因、應加強宣導 僱用身心障礙者對企業的益處。

(二)部分工時

與勞動派遣不同的是,身心障礙者從事部分工時的工作機會,可能來自一般 民間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例如:庇護工場),二者不論是在採用部分工時的考量、

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看法均略有不同,唯獨對於身心障礙者從事部分工時的優 缺點顯得意見頗為一致。

受訪的一般企業採用部分工時的理由在於,業務難度不高、進入門檻較低,

加上業務量的變動性較大,需要彈性調整工作時數,主要是以"工作時數彈性"

作為考量,只是剛好適於身心障礙者的功能及耐力不足的特性。而受訪的庇護工 場,雖然也需重視營運績效,惟法定僱用的庇護性員工原就功能及耐力不足,不 適於從事一般競爭性職場的全時工作,反而藉由部分工時的方式可以漸進式地提 升其工作能力及職場適應,故而採取部分工時的運作方式。

受訪單位一致表示,身心障礙者的能力及體耐力可能不足,因此部分工時的 工作負荷及壓力不致過大,有助於其依自己所需而調整適宜的時數,或藉由漸進 式地適應,慢慢增加工作負荷,較能順利銜接長時間工作。不過由於工作時數較 少,受訪單位也一致表示,身心障礙者的收入不足及不穩定,是一大限制。也有 受訪單位表示,部分工時所能從事的多半為任務單純或簡單的工作,較難從中學 習不同或難度較高的技能,亦為另一限制。

據此,受訪的企業或庇護工場對於身心障礙者從事部分工時的政策建議包 括:針對薪資不足以維持生計的部分予以補貼;對於適於從事部分工時的身心障 礙者可以提供職前訓練;考量身心障礙者易有職業傷害發生,需考量其無法工作 時能否獲得補助;應透過社會宣導,讓大眾接受身心障礙者從事社區型服務工 作;建議在勞基法法中應明確定義勞工及部分工時,確保勞工之勞動權益;調整 百分之五優先採購規定的運作方式,維持庇護工場營運穩定;建議政府提出更多 支持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設計。

特別是,現有勞基法對於勞工及部分工時的定義並不明確,在相關權益的保 障上,較難釐清雇主是否應提供與一般員工同等的福利。另一方面,部分工時往 往與時薪工作混用,事實上,前者強調工作時數不同於朝九晚五的全時工作,後 者則著重給薪方式與一般固定每月支薪的方式不同。因此,部分工時可能領取月 薪及時薪,而時薪工作可能為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在考量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時,應同時兼顧工作時數與薪資兩方面意涵。此均為未來法令需進一步規範與明 訂,以確實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權益,而不僅限於身心障礙部分工時勞工。

總之,非典型就業型態提供了身心障礙者一個漸進式適應職場/適性就業的 機會,但對於就業不穩定與薪資偏低等主要缺點,仍需透過相關法令制度的設計 與落實執行來加以避免或逐步改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勞動權益並維護其基本 權益與需求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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