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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區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定義: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在歷史建築再利用的過程中,因法規對「歷史建築」專有名詞定義不清,容 易造成規劃開發者或評審委員無詳盡的法律條文做為實際執行依據。歷史建築之 特性有別於古蹟及聚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並無僅 對歷史建築作定義,建議應將古蹟與歷史建築分別定義,以避免在法條上應有所 區隔,不應再度產生混淆。

本研究建議將歷史建築分別定義如下:

歷史建築,應該具有地方特性或是特定事物發生的地點,對人們有相當感 情依歸的建築物,對於保存史實與情感有一定的價值的建築物。

以建築型式、規模與意義其對於古蹟與聚落的關係應為古蹟大於聚落,聚落 再大於歷史建築。各階段建築物保存的意義也不同,故保存的手法也應有所不 同,對於法令的限定也應有不同階層的專法各別定義,使參與再利用的相關人員 有可遵循的法理,對於促進古蹟、聚落與歷史建築的維護再利用工作更有幫助。

建議二

對於歷史建築另訂專章:短期可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

於圖 4-1 及表 4-4 檢視項目分析顯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章內容,條文 內容多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三者混合,建議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特 性,個別研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之規定,並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分別訂定專 章。

建議三

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另提出因應計

建議五

編製管理維護手冊及增設人才培訓計畫:長期可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由於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專業知識不足,為使歷史建築再利用得以永續 經營,應設立監督及輔導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定期舉辦歷史建築 活化再利用之相關課程,其內容涵蓋各項申請之行政流程解說、消防及結構安 全、機電設備之專業知識、歷史建築整體營運及經營管理等,並給予結業證書。

建議六

訂定區域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長期可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目前對歷史建築之容積移轉規定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於區域計 畫地區僅規定古蹟,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於歷史建築則無規定,

故應訂定區域計劃地區歷史建築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附錄

P101-P103。

逢甲 UNESCO world heritage 的定義以及活化再 利用之多元可能性進行研究。

建築 師公 會蕭 建築 師長 城

(2)古蹟建築內之古物亦非常重要。

(3)修法時可能涉及文建會相關法令,需兩 個單位共同合作。

入後續研究。

(2)本研究案僅針對歷史 建築,暫不探討古蹟。

(3)於結論時,如涉及兩 個單位時,則由兩個單位 共同合作處理。

中華 民國 社區 營造 學會 吳碧 霜小 姐

古蹟保存議題中經常爭議的所有權人權利 與義務問題,牽涉到永續利用,建議研究團 隊在研究過程中,可與本會的社區經理人課 程活動互動交流。

保存再利用經常產生爭議 的是所有權人權利與義 務,爾後相關座談會將邀 請相關社區經理人與會提 供意見。

期中審查會議記錄意見回覆

敘述。

期末審查會議記錄意見回覆

定之」。是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已排除

理先生 護事業計畫審議及五階段施工勘驗並將修復 過程完整建檔保存。

(2) 都市計畫針對個案古蹟及歷史建築周邊 景觀保存,亦採周邊基地個案都市計畫變 更,給予適當容積獎勵補償與移轉,以協助 整體街區景觀風貌之維持。

建議以自治條例授權地 方政府及自治團體辦 理。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 紀錄

壹、會議時間:96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 時 30 分

貳、會議地點:中國科技大學懷恩樓 603 室(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56 號)

參、會議主持人:李正庸 教授 肆、與會人員

(一)出席者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閻教授 亞寧 中原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 薛教授 琴 淡江大學建築系 米教授 復國 華梵大學建築系 徐教授 裕健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陳教授 海曙 中國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科技研究所 田教授 耀遠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系 楊教授 仁江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波多野教授 想 台中市消防局第一大隊 詹隊長 仁傑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一處 林作嘉 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林技正 堂盛 符宏仁建築師事務所 符建築師 宏仁 黃天浩建築師事務所 黃建築師 天浩 陳昶良建築師事務所 陳建築師 昶良 內政部消防署 陳主任秘書 文龍

顏教授 振嘉

(二)列席者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所 周世璋 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李東明 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吳玫芳 講師

伍、會議議題:

為針對歷史建築再利用在都市計畫實施下,探討歷史建築再利用在文化資產 保存之前提下為顧及「法規」、「建築管理」「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及「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等面向,在執行操作時遭遇之困難點及相關議題。

陸、會議紀錄:

本會議採專家座談方式舉行共邀集產、官、學界多名專家學者進行會談,

其座談內容整理如下:

陳昶良建築師:

1、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與一般建築再利用不同點,為歷史建築修復受文資法規 範。故如何在不違反文資法下能與建築法、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取得平衡 點,是非常重要之事。

2、本研究希望能參考產業界之意見,整合符合實務應用之法規,定能加強推動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功效。

3、目前歷史活化再利用之相關法規並未有計畫性整合,造成產、官、學無所適 從,形成活化再利用之阻礙。

符宏仁建築師:

1、整合法規尚應涵括使用與都市計畫部分。

2、有關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應於相關法系增列古蹟歷史專章予以規範,若依目 前「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四條之因應計畫為處理方法,應有更明確規定;如:結構與構造安全承載 量分析因古蹟歷建構造不同,其分析或許有其他困難。

3、依前述辦法,使用中同時修復者其因應計畫未取得使用同意前,其現況之使

田耀遠教授:

歷史建築活化在利用現有法規應再加強下列內容

1、興利的部份:如何給予所有人員一參與再利用之誘因,如容積率的放寬或移 轉。

2、安全評估部分:如何確保再利用的歷史建築安全無慮?

3、整合部分:上述兩項與文資法衝突時整合及決策的機制。

陳海曙教授:

1、歷史活化再利用與消防安全之間應有一平衡點,而非任何方式再利用都可被 接受,也非任何之消防措施皆要納入。須視現況條件決定,在法規中須言明 此原則。

2、歷史建築之防火安全或火災危險性之評估與文資價值的評估接要先進行,才 能做為再利用選擇之依據,須於法規中要求。

3、歷史建築活化在利用如因限制無法設置適當消防措施時,需提出嚴格日常防 火管理計畫書之因應計畫。(所以要有教育訓練課程)。

黃天浩建築師:

1、歷史建築界於古蹟與一般建築之間位階,應較接近古蹟標準要求。唯應要取 得使用執造,故應符合相關法令。故結構與消防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回歸一 般建築規定。

2、法規有分成設計階段與使用階段,應分開分別考量整合,因為設計者很難規 範未來使用者之使用行為。

波多野 想教授:

1、在台灣,Top-down 的方法比 Bottom-up 的還要強。可是如果需要歷史建築的 活化再利用的話,Process-oriented 的觀念很重要。

2、修復的問題:Authenticity 的問題。

3、未來,有的時候要考慮對象的建築物和環境的關係。

詹仁傑大隊長:

1、古蹟與歷史建築再利用的最終使用類別是目前消防機關列管要求的依據,若 依此標準其歷史建物可能也不再像歷史建築,此可以防火管理手段方式去替 代。

2、防火時效的加強及用電負載的考量作為再利用時的主要安全設計。

薛琴教授:

1、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體系尚應包括:

a:經濟方面的,如促參法、獎投、或商業行為、登記等法律。

b:一般管理的,如廣告物設置辦法等、餐旅民宿等有關法律。

C:相關環保的,如廢棄物、、。

2、如有可能,建議可按將來再利用的類型,分門別類提出其相關法令。

許有仁組長:

1、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事涉文資法、建築法、消防法、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採購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法令之整合。

2、就法規整合建議透過更多的座談要請家學者來討論包括中央及地方的就法規 適用常遇到問題能有更多討論及釐清的機制,使法規適用完整條例得以建立。

閻亞寧教授

1、本項工作重點宜著眼於即將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2、法規應考量在消防法規中增訂

a:設計階段-因應計畫的提示與定義

b:演訓階段

c:救災階段 修訂法規 d:災後清理階段

3、土地使用與再利用的商業行為如何處理?

4、構造與結構安全的因應計畫的要件提示?

5、如修法或增訂案中,有注意要件的提示則較易建立合理的共識。

顏振嘉教授

1、有關權責是否歸屬中央或地方應再斟酌。

1、有關權責是否歸屬中央或地方應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