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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相關法令內容分析

第四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專家座談結果彙整與分析

第二節 歷史建築相關法令內容分析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第 31

一直轄市、縣 (市) 內之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 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解除。

第 36 條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劃設之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 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 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 變更。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四、廣告物之設置。

古蹟保存用地 或保存區之相 關建築事項申 請

本研究整理

圖 4- 1 法規組織分析

表 4- 4 法規檢視分析表

檢視項目 古蹟 歷史建築 聚落 1、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及資料建檔 ○ ○ ○

2、指定登錄 ○ ○ ○

3、管理維護 ○ × ×

4、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 ○ ×

5、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 ×

6、採購 ○ ○ ○

7、補助經費 ○ ○ ○

8、開放參觀 ○ ○ ○

9、容積移轉 ○ × ×

10、通報 ○ × ×

11、保存維護 ○ × ×

12、保存區或特定專用區劃定及其相關管制要點擬定 ○ ○ ○

13、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之相關建築事項申請 ○ × ×

管理不當 ○ × ×

遷移、拆除或毀損 ○ × ×

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執行 ○ × ×

14、罰則

容積移轉未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 ×

捐獻 ○ × ×

免、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 ○

免徵遺產稅 ○ × ×

15、獎勵或補助

出資贊助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款項 ○ ○ ○ 本研究整理

貳、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

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 行。

間,且審查權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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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歷史建築再利用 SWOT 分析

表 4- 6 歷史建築再利用現有法規之 SWOT 分析 優勢 Strengths 劣勢 Waknesses 1、保存再利用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3、保存具文化及歷史價值之建物。

4、推動保存再利用,延續文化的精 神。

5、帶動周圍觀光商業契機。

1、法規無專章,古蹟與歷史建築定義不明 2、容積移轉申請程序冗長

3、不適用現階段之建築技術規則或消防法 規。

4、尚無罰則,易造成任意拆除或改建。

5、獎勵與補助不足,民眾參與意願低落。

6、行政程序冗長,修復再利用速度緩慢。

7、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專業知識不足。

8、地方承辦調動頻繁。

機會 Opportunities 威脅 Threats 1、容積移轉為再利用之誘因。

2、建立管理經理人制度。

3、規劃完整的歷史建築再利用人才 計劃,與產官學界計畫性的培育 相關人才。

1、評估標準未明確規定,影響人身安全。

2、法令規範不嚴謹,易影響未來歷史建築 升級為古蹟之阻礙。

3、木構造在建築技術規則或其他法令無詳 細規範,影響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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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勢: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為政府與民間長期以來不斷努力推動之政策,對於保存 地方文化、與凝聚地方在地思想有很大的助力,對於在地區域整體規劃發展也將 是一個新的契機,地方特色的建立觀光文化產業的規劃也將帶給地方新的氣象。

二、劣勢:

「歷史建築」登錄目前與「古蹟」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是一並解釋,但「歷 史建築」的再利用與定義應與「古蹟」不同,再利用的方式或許更可放寬。在申 請補助款局限於申請補助之行政程序過程過於冗長,造成修復再利用速度緩慢。

更對於私有土地與建築物獎勵保存之措施不足,也使得私有歷史建築物所有人對 於保存維護之意願降低,在於法律上也尚無罰則,易造成任意拆除或改建。法律 上更對於評審的表準未提供標準,讓再利用規劃人員與執行承辦不易遵從,在目 前的法律規範情形下,地方承辦調動頻繁更是加重歷史建築再利用推動滯礙難 行。

三、機會:

容積移轉辦法之實施對於所有權人歷史建築保存之意願將大幅提高,對於送 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土地容積使用有很大的幫助。對於未來更增添歷史建築再利 用相關課程,提高相關人員之專業知識,並建立專業證照制度,對於歷史建築物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將更有制度與希望。

四、威脅:

法令規範不嚴謹,易影響未來歷史建築升級為古蹟之阻礙,但對於安全防災 評估標準未明確規定,深深影響使用者人身安全。施工方式也應將舊建築的施工 方式納入建築技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