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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第一節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

壹、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發展沿革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終於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獲得立法院 三讀通過。可說是攸關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一件大事,甚受各界關切。我國有關 文化資產保存的最早法令是民國十九年六月七日國民政府所頒布的「古物保存 法」,及民國二十年七月三日所公布的「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但當時由於國 家情勢動亂,客觀的社會條件還不夠成熟,故未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用。國民政府 遷台後,在戰亂的復建當中,有關文化資產的保存,自然也不是政府施政的優先 項目。直到民國七十年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立之後,才正式擬定了「文化資產保存 法」, 並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式公布,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的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和自然文化景觀等五項,界定為文化 資產,分別訂定條文加以保護,為文化資產的保存,提供了具體的依循。

一直到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許多現存之歷史建築因而傾 倒毀壞,引起各方人士關注,於是促成歷史建築的相關管理工作計畫,包含有歷 史建築的登錄制度、修復工程計畫以及因應重大災害發生時的搶救實施辦法等,

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建築」為文化資產保 存項目,並推動「再利用」為修復及經營之管理策略,也陸續訂定了「九二一地 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 法」、「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表 3- 1 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發展沿革

時間 事蹟

民國 19 年 6 月 7 日 「古物保存法」公佈,但卻從未實施過。

民國 20 年 7 月 3 日 公布的「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民國 24 年

修正 「古物保存法」-只限於原則性之規定,缺乏執行 所必需的細則規定,且訂定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 綱」。

包括生物、史前遺物、建築物、繪畫、雕塑、銘刻、圖 書、貨幣、輿服、兵器、器具、雜物 ;建築物又包括城 郭、關塞、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園林、寺塔、祠 廟、陵墓、橋樑、堤閘及一切遺址(薛琴,1997) 。 民國 45 年 於台灣省政府之下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

民國 47 年

台灣省政府核准實施的「發展台灣省觀光事業三年計畫」

是古蹟保存第一次納入政府觀光政策當中,其當時主管 單位為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也是古蹟保存正式收編 於政府管轄範圍之內。

民國 49 年 在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專案小組」。

民國 51 年 2 月

美國在越南共和國成立了軍事援助司令部,越戰烽煙復 起,大量美軍湧入東亞地區,台灣古蹟、古建築因其觀 光價值更深獲得政府的重視(曾建元,2000)。

民國 55 年 10 月 1 日

擴大成立「觀光事業委員會」,同年六月台灣省觀光事 業委員會改組成立「觀光事業管理局」。

民國 56 年

為了推動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國民黨推動黨政機構共同 成立了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並為集中政府部 門文化行政決策與執行權力,於教育部下設立了文化 局,實際上則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的執行單 位。

時間 事蹟

民國 57 年

內政部著手修訂「古物保存法」,五月,行政院決議擬 將古物歸教育部主管,古蹟由內政部主管,遂改由兩部 聯合草擬「古物古蹟保護法草案」。

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

交通部觀光局編制成立為掌管我國觀光事業的主管專責 部門,其管理規劃全國觀光事業的發展(曾建元,2000);

並於同時公佈「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其中針對古 蹟有了初步的基礎規範。

民國 71 年 5 月 26 日 訂定「文化資產保存法 」,將古蹟保存的歷程帶領到另 一個階段。

民國 73 年 2 月 22 日

行政院文建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會銜 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實行細則」,使得台灣的古蹟在 法令上有其根源。

民國 87 年 9 月 7 日

為保障其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損益與兼顧權利公平下,內 政部參考國外限制發展土地之補償做法下,於經劃為古 蹟用地或古蹟保存區之土地得以容積移轉之方式,以平 衡財產權所受干預的補償,於是公布「古蹟土地容積移 轉辦法」,全文共十三條,並於八十八年十月進行修正。

民國 88 年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

民國 89 年 2 月

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建築」為文化資 產保存項目,且推動「再利用」之策略,明文規定管理 維護工作之內容,共包含:使用與再利用經營管理、防 盜防災保險、日常維護、定期維修、緊急應變計畫之擬 定及其他等。

在修正中,因應民主化時代的精神,開放民眾參與公共 事務的治理,其關於民眾參與的相關條文,分別表現在

時間 事蹟 擬上。

民國 90 年 3 月 21 日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由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民國 90 年 3 月 29 日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民國 90 年

訂定「補助地方辦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申請須 知」,截至 2003 年止,共補助 31 單位辦理歷史建築保 存再利用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及修復工作。

民國 91 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00 號令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6、

31、32 條條文

民國 94 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1 號令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 10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30668 號令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2 條定自 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51650 號令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至第 91 條、第 93 條至第 103 條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6080276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時間 事蹟

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2109986 號令、內政 部台內消字第 096082391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 理辦法」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制度探討

一九七0年代末期至一九八0年代,世界各國對歷史性建築的保觀念與作法 開始有了改變,從消極的博物館式、凍結式的保存方式,演變成為積極開發舊建 築的特性重新利用(林方怡,1993)提醒舊建築存在的歷史價值外,使的許多舊 建築被登錄成為了歷史建築,然而背後所延伸出來再利用方式,是我們所需思索 及研究,歷史建築於社會該扮演何種角色?其生命價值延續後的意義為何?是仍 待我們去加以瞭解的。具有歷史的建築,蘊含著豐厚的文化資產價值,是一個地 區發展的見證(潘璽,2000)。

現今法規對於歷史保存的規範與獎勵,立法院審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

部分條文,由於立法委員對本法的修正極為關切,並且修正草案具有時效性及急 迫性,故在具有高度共識情況下,該部分條文修正案很快的於89年1月14日三讀 通過。

其中與歷史建築較有關係者有四項:

一、修正文化資產之定義範圍,並增列歷史建築。

二、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對歷史建築應進行登錄。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得予以輔導;登錄基準、審查程序及輔導辦法,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另定之。

三、規定已登錄歷史建築之所有人之通知義務。

四、增列歷史建築完成登錄者,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

建築物文化保存應活化延續建築物之生命,保存的方式也由形轉為意,由最

材料 雜誌》,no.135,pp73-80。

以目前國內歷史建築物再利用的方式皆著眼在提高歷史建築物使用率,減少 空間閒置的可能性,但以保存歷史建築物精髓來看,目前執行廠商的執行手法 上,或是制度管理運行,確缺乏探討文化保存的真意,許多保存的方式造成使用 者無法體驗歷史保存的真意,又或者無法體驗歷史空間中所保存的意涵。

圖 3- 1 公部門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操作程序

資料來源:王志華(2005),歷史建築再利用方案優先順序評比之研究-以台中 放送局為例

圖 3- 3 歷史建築一般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2006 年 4 月 1.所有人申請登錄

2.進入歷史建築審查 程序

3.現場勘查

4.召開審議委員會審 議並作成處分指定

登錄歷史建築 不登錄歷史建築

公告

受理申請階段歷史建築審查階段公告階段

通知申請人結果

1. 通知申請人 結果 2. 填具歷史建

築清冊並報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辦理,行政 機關對於人民依 法規之申請,其處 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 前二項所定期間 內處理終結者,得 於原處理期間之 限度內延長之,但 以一次為限。

60 日內公告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圖 3- 4 歷史建築廢止流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2006 年 4 月 指定為古蹟

現場勘查

審議委員會審查

審議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