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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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圖目錄 圖 1圖 2圖 2圖 2圖 2圖 2圖 2圖 3圖 3圖 3圖 3圖 3圖 3圖 4-. 1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1. 研究流程.........................................................................................................4 建築物生命週期示意圖...............................................................................14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生命週期圖...........................................................15 美國法令組織架構.......................................................................................20 英國法令組織架構.......................................................................................26 日本法令組織架構.......................................................................................28 中國法令組織架構.......................................................................................30 公部門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操作程序.......................................................39 歷史建築保存法令執行架構.......................................................................40 歷史建築一般作業流程圖...........................................................................41 歷史建築廢止流程圖...................................................................................42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體系架構圖.......................................................43 歷史建築物修復再利用生命週期流程圖...................................................44 法規組織分析...............................................................................................96. II.
(3) 表目錄 表 2- 1 歷史建築定義之探討整理表.........................................................................5 表 2- 2 英美兩國歷史建築登錄之標準.....................................................................6 表 2- 3 歷年「歷史建築」相關定義整理.................................................................7 表 2- 4 再利用理論之面向分類表.............................................................................9 表 2- 5 歷年「再利用」相關定義整理...................................................................10 表 2- 6 美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19 表 2- 7 美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19 表 2- 8 英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24 表 2- 9 英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25 表 2- 10 日本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27 表 2- 11 日本歷史建築相關法規.............................................................................28 表 2- 12 中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29 表 2- 13 中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30 表 3- 1 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發展沿革...........................................................33 表 3- 2 歷史性建築保存方式分類表.......................................................................37 表 3- 3 歷史建築登錄之相關法令內容...................................................................45 表 3- 4 歷史建築再利用「修復計畫」之相關法令內容.......................................48 表 3- 5 「修復設計」之法令內容...........................................................................56 表 3- 6 「修復許可(増建、改建、修建)」程序之相關法規...........................58 表 3- 7 「修復施工管理」程序之相關法令內容...................................................59 表 3- 8 「修復使用管理」程序之相關法令...........................................................65 表 3- 9 「經營管理」程序之相關法令內容...........................................................66 表 3- 10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現有專法之比較.................................................68 表 4- 1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專家座談會議題歸納表...........................................71 表 4- 2 歷史建築再利用生命週期遭遇課題分類表...............................................72 表 4- 3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章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法規內容分類...............90 表 4- 4 法規檢視分析表...........................................................................................97 表 4- 5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 法」法令檢討......................................................................................................98 表 4- 6 歷史建築再利用現有法規之 SWOT 分析.....................................................99 表 5- 1 法令內容檢討及對策表.............................................................................104.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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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近年來,對於老舊或閒置的歷史建築,保存與否及「再利用」的觀念漸漸興 盛;但以往保存後因無妥善之經營管理而再度閒置。因此,除了保存建築物本體 之外,對於建築物本身未來的利用情形也需要深思熟慮。所以,未來在經營管理 部分也會成為是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所面臨到之一大考驗與挑戰。 目前,我國在文化資產保存上已有卓越的發展,特別是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公 佈施行以來,在行政院也成立了文化建設委員會專責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同 時也正在研擬成立文化資產局,掌管日益增加的文化資產保存業務。而地方文化 局在實際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時,常會遭遇到適法性的問題,不但無法以文化 資產保存的觀點進行保存工作,反而常常還成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困難點。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的經營,其實挑戰了習慣中對於社會、時間與空間的想 像能力;空間不只是資源或是地盤的劃設,而是能夠促發一些動人的能量。在現 階段對歷史建築閒置空間的規劃,不應只是靜態的空間規劃模式,而應更關注於 空間生產過程中所浮現的新的文化可能性,並且能從制度的整合方面著手訂定相 關活化再利用施行規範。因此,本研究以專家座談方式探討台灣現行歷史建築活 化再利用相關法令及制度,並提出建議。.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以歷史建築在進行活化再利用時所牽涉到之相關法規為主,藉由五次 專家學者座談會方式,分項分次檢視當前歷史建築在進行活化再利用時所面臨的 問題,並進行藉由專家學者的討論進行課題探討,並分析國內歷史建築活化再利 用之相關法規,探討法規整合之可行性。本研究預期完成五次專家座談會,在計 畫執行期程中,分項分次舉行五次專家座談會,針對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中之「現 行法規檢討」、「現行法規之競合問題檢討」、「未來修法方向建議」等主題進. 1.
(6)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行探討,對相關法規之整合提出意見。以利將來相關修法之參考依據。未來預期 完成之具體成果如下所示: 1、現行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相關法規檢討。 2、現行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相關法規課題彙整。 3、提出未來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本研究執行的方式主要為既有文獻收集與分析以及舉辦分項分次之五次專 家座談會。在文獻收集部份除針對國外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執行模式制度相關 法規文獻進行資料收集,對於各國推動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及文化資產的保存執 行模式之歷史背景深入了解,同時在計畫執行期程中,分項分次舉行五次專家座 談會,針對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中之「法規」、「建築管理」「建築結構及消防 安全」、「土地使用」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五項主題進行探討,對相關法 規之整合提出意見,以利將來相關修法之參考依據。 本研究執行的步驟為以下兩個主要步驟,在第一步驟可以將其視為準備期, 其主要工作為文獻資料收集及分析比對,希望以本研究之工作團隊建立基本參考 資料及制度說明。第二步驟則為專家座談,以「現行法規檢討」、「現行法規之 競合問題檢討」、「歷史建築整體保存」、「未來修法建議」等五項主題進行探 討。除將彙整專家學者之意見外,本研究將經過分析後提出建議。. 2.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壹、研究方法 依據研究內容的特性,本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蒐集與彙整產、官、 專家學者座談會等。 一、文獻回顧法 經由對既有文獻資料的研究,瞭解專家學者對歷史建築的定義與範疇、歷史 建築生命週期理論及各國歷史建築管理制度等之相關研究。 二、專家座談會 本研究以五次專家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提供目前行業執業時遭遇之課 題,並提出解決課題之建議,以供本案研究方向之參考。. 3.
(8)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貳、研究流程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確立研究範圍與內容. 第二次專 家座談會. 歷史建築再利 用之生命週期. 歷史建築再利用 意涵及範疇. 各國歷史建築再利 用執行制度探討. 文獻回顧. 第一次專 家座談會. 資料收集.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彙整及現況探討. 法令現況探討. 土地使用面向. 經營管理面向. 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面向. 建築管理面向. 其他. 第三、四、五次專家座談會. 分析 法規. 專家座談意見歸納彙整與分析 提出建議與對策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圖 1- 1 研究流程. 4.
(9)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在國際間,可從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思潮的演變反映出對於文化資產的重 視程度,經過世界各地有識之士的極力推動下,亦成為一種國際間之重要的議 題。而隨著時間的演進,其歷史建築再利用的觀念也一直在改變。. 第一節 歷史建築再利用的意涵與範疇 壹、「歷史建築」之意義與範疇 自古人類生活於大地上,從穴居到築牆成屋,由防寒避獸到講求舒適空間, 人類將當代的科技、文學與藝術等記錄在建築物上,更甚者將情感表達於空間 中,歷史的洪流將這一切無形與有形的文化不斷冶煉。傳承這空間的記憶、先人 的精神,延續文化讓整個都市社會的文化紋理更加完整,由受到地方社群的環境 影響下,而逐漸的成長以提升文化價值層級為目的。 從西元 1933 年的雅典憲章中揭示了歷史保存運動的先聲,首次於「城市中 的歷史遺產」提出共同看法,其中闡述了歷史建築作為都市歷史的見證的尊重, 而點出歷史建築對於文化資產層面的重要性開始。至今,對於歷史建築的意涵與 其定義也有著多種論述。 表 2- 1 歷史建築定義之探討整理表 觀點 學者論述. 歷史建築定義概述. 主軸 英國費頓(Bernard M. 「歷史性建築」的真正價值乃在於它是文化自. 時間. Feilden,1989),「歷. 明性和連續性的最佳象徵,換言之,一棟建築. 性之. 史建築的維護」. 物要是能充分表達依歷史階段當時政治、經. 觀點. (Conservation of. 濟、社會、文化狀況,即可將其認定為具有歷. historic buildings)。. 史價值的建築物。. 傳承. 王惠君(2001),「歷. 認為歷史建築是連接過去與未來的建築以及. 性之. 史建築災害防範與管理. 作為史料的建築、有藝術價值的建築、與多數. 觀點. 維護手冊」。. 人生活息息相關的建築,最後形成地方景觀的. -5-.
(10)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建築。 情境 徐慧民(2001),「歷. 從文化的精神思緒與實質的空間環境,探討歷. 史建築保存再利用」. 史建築的涵義與定位。. 傅朝卿(2000),「歷. 歷史建築的保存應該兼顧不同時期意義,以及. 上之 觀點. 史建築的定義與意義」。 涵蓋不同時間歷史文化涵構,由此呈現出來之 歷史建築方能反映台灣複雜多變的歷史情境。 歷史 性之. 英國費頓(Bernard M. 「歷史性建築」是一個能給予我們驚奇的感. Feilden,1989),「歷. 覺,並令我們想去了解更多有關創造它的民族. 史建築的維護」. 和文化的建築物。它具有建築的、美學的、考. (Conservation of. 古的、歷史的、記錄性的、經濟的、社會的甚. historic buildings)。. 至於政治精神的或象徵性價值;如果它已經克. 觀點. 服危險而繼續存在一百年的可利用狀況,則其 具有真正的資格被稱為歷史性(Historic)的。 資料來源:陳文苑(2004),台灣歷史建築永續發展策略之研究. 在西方國家而言歷史建築(Historic Building)一詞,是一非常普遍之名詞, 最早在西元 1666 年瑞典就有保護「歷史性建築」之立法(陳文苑,2004)。而 其他國家例如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新加坡等國皆有對於歷史建築保存再利 用之相關法令。 表 2- 2 英美兩國歷史建築登錄之標準 英國 歷史. (1)某種特殊歷史建築類型的特殊價值,在建築上或規畫上的原因均 可,或是建築可以彰顯社會或經濟的歷史。. 建築. (2)技術性改革或是藝術技巧。. 登錄. (3)與著名的歷史事件或人物有關。. 依據. (4)具有整體性價值,特別是在城鎮規劃方面。. 美國. (1)有特殊歷史關注、歷史重大意義或是某種建築式樣的代表。. 6.
(11)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歷史. (2)具有重要的營建方式。. 建築. (3)某位特殊建築師之作。. 登錄. (4)在美國境內某特殊民族的建築。. 依據 資料來源:洪愫璜(2002),當前台灣「歷史空間」的再利用:從資源運作的觀 點來看,本研究整理。. 相對於台灣對於歷史建築觀的定義與概念而言,始從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於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訂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增加了「歷史建築」一項,使 而「歷史建築」才開始有法定地位。而依據文化之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歷史建築為指「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其中歷史建築及聚落定義則依據民國 95 年 3 月 14 日修訂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所規定如下: (一)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 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二)聚落,為具有歷史風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原住民部 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區、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近代 宿舍及眷村等。 其近年關於歷史建築之相關研究論述可整理如下:. 表 2- 3 歷年「歷史建築」相關定義整理 出處. 定義. 洪愫璜(2002),當前台灣「歷 當來自記憶的浪潮湧入,城市就像海綿依樣將 史空間」的再利用:從資源運作 它吸收,然後漲大。描述今日齊拉(Zairz), 的觀點來看。. 必須包含奇拉的一切過往。但是,這座城市不 會續說他的過去,而是像手紋一樣包容過去,. -7-.
(12)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寫在街角、窗戶的欄杆、階梯的扶手、避雷針 的天線、旗竿上,每個小地方都一一銘記了刻 痕、缺口和捲曲。(Italo Calvino)於 Invisible Cities 中描述。(夏鑄九,1993:30) 朱淑惠(2004),從經營觀點談 因 921 大地震之後有感台灣傳統建築不受重 歷史空間再利用修復之研究. 視,於 2000 年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歷 史建築」正式列入。其定義為「以未被指定為 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 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 陳文苑(2004),台灣歷史建築 以哲學角度認為一棟歷史性建築成立必須具備 永續發展策略之研究-以地震災. (1)史料(2)歷史性(3)普遍人性,等 3. 區歷史建築為例. 種特性. 張家甄(2005),古蹟與歷史建 古蹟與歷史建築所代表的皆為承攬歷史而不可 築再利用為餐飲設施之文化與. 抹滅之精神場所,代表者不同地點或區域專屬. 空間探討. 的回憶與意義。. 王志華(2005),歷史建築再利 歷史建築保存變成都市計劃中都市設計的內 方案優先順序評比之研究-以台. 容,除了可解決一般機能性的問題外更能創造. 中放送局為例。. 獨特風貌(孫全文,2004) 其不一定侷限於某一時間點上,經由時間的過 程不斷成長,持續的與現實生活的層面產生連 結。(沈福煦,1993) 就建築具有之意涵不再是單存的文化空間,而 是轉變成為社會結構發展的根基 歷史空間存在屬性可分為分為: 1.文化性 2.感知性 3.舒適性三種.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
(13)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貳、「再利用」之意義與範疇 在全球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整體概念驅使下,對於「再 利用」概念的形成從 60 年代至 80 年代全世界環境保護運動的堀起開始,而其以 再生資源的觀念而認為歷史性的建築為不可再生之文化資源,一但毀損即不可復 得(馬以工,1983:89)。而至今由於永續的經營理念的改變,始對歷史建築再 利用之經營管理產生影響,並以考量其適合性而達到其新的使用(new use) (Delafons,John,1997)。 傅朝卿(2001)提出再利用之理論乃是結構安全的舊建築,可以用史實性與 現代性兼具再循環之生命週期,且得以讓本身條件得到經濟上之存活能力。並針 對以上論點做出以下保存的方法之分類:. 表 2- 4 再利用理論之面向分類表 保存面向. 內涵 變更或強化原有建築物機能,使適合於目前甚至於將來之. 1、機能的持續使用 需求,並使舊建築符合新機能,對於原有建築做適度的改 造並導入現代化的設備 2、「結構安全性」 再利用是否可行,結構安全性是必須克服之處。當結構安 與「經濟上存活」兼 全問題克服後,成功的再利用乃是經濟上存活。 顧 再利用所蘊含的意義極更為重要,其利用的方式原則是在 3、「史實性」與「現 不犧牲經濟利益下,利用各種設計手法,使原有舊建築中 代性」兼顧 呈現新與舊的對話。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因此,再利用也可視為活化保存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就是使凋零之歷史性建 築因再利用而重獲生機。其近年關於再利用之相關研究論述可整理如下:. -9-.
(14)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表 2- 5 歷年「再利用」相關定義整理 出處. 定義. 李清泉,1993,歷史性. 「再利用」之意涵乃是在建築物的生命周期間,改變原. 建築再利用計畫程序初. 有之使用用途或是重新組構建築物使其能延續下去。. 探-以台灣日據時期建 築為例 作者將歷史空間再利用方式分為四種: 洪愫璜,2002,當前台 1、已展示為主之再利用經營 灣「歷史空間」的再利 2、藝文活動使用之再利用經營 用:從資源運作的觀點 3、休閒遊憩結合之再利用經營 來看;31 4、餐飲消費之再利用經營 林淑惠,2003,從意識. 為建築之調適或修改,建築再利用使得人們可以捕捉建. 形態與文化霸權解析歷. 築的過去價值並將其開發新生命之能力(漢寶德.1989). 史建築展示之研究-以 台南州廳為例;20 再利用為一種改造之課題目的是對建築與環境之再利 沈雅萍,2004,台中 20 用以一種和緩且無衝突性的方式改變原有建築之使用 號倉庫再利用與廠所精. 形式。. 神之論述;9-10. 認為再利用之範疇可分為建築範疇、環境範疇、心理認 知層面三種層面. 王志華,2005,歷史建. 再利用之基礎是建立在成本角度上,考量「歷史建築所. 築再利用方案優先順序. 具有的美感之獨特性」及低廉的開發成本,而提升了「歷. 評比之研究-以台中放. 史建築」的現實價值。(吳光庭,2002). 送局為例;28 作者分類後歸納出國內外對於古蹟再利用的觀念中針 蕭靜萍,2006,古蹟再 對字面解釋即包括了「整修」、「修復」、「改造」、 利用後的博物館休閒;7 「再循環」、「改修」、「環境重塑」、「延續使用」、. 10.
(15)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再生」及「可適性再利用」等字眼。(邱銘珠,200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文化資產的角度來看,使歷史建築從傳統的凍結式保存,進而演變為活化 為主的再利用方式而創造新的空間場域關係。並注入多元的保存與再利用觀念, 運用人文與環境的結合,將地方歷史與環境融合。並更積極的在對地球資源進行 有效利用並爭取更適宜的生存空間,是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最深層的內涵與意 義。. - 11 -.
(16)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第二節 歷史建築再利用生命週期之探討 生命週期的意義即是由初生至毀滅的循環,而生命週期的管理即是掌握這 個循環的每各環節,藉由研究分析每各環節過後,重新規劃管理以增加擴展事物 的生存活躍的可能性,將此種管理分析的方式用之於建築物上,即可稱為建築物 生命週期的管理。目前許多閒置空間與歷史建築再利用,都使用這種方式重新檢 視建築的可使用性與其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建築物的形成由需求、規劃、設計、 施工、營運、維護至拆除等七大階段,因此生命週期成本即為整個階段運作所需 1. 之營運成本 。. 壹、建築物生命週期之定義 表 2- 6 專家學者生命週期定義表 提出者. 時. 定義. 出處. 間 若建築設施生命週期視為 40 年,一般建築物的總成本中, 美國, Flangan. 70%為營運使用及維護管理 1995. 及 Marsh. 費,30%為工程初期投資成本; 而學校建築的生命週期成本 中,則 50%為營運使用及維護管. Alan Spedding, 「CIOB Handbook of Facilities Management 2 Edition」. 理費,50%為初期投資成本。 超高層建築物使用. 張文俊. 2003. 建築設施生命週期,包括規. 維護管理方面特性. 劃、設計、施工、營運使用及. 之研究-以新光摩天. 維護修繕等階段。. 大樓為例/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林明志. 1. 建築物生命週期,分為需求、. 學校建築生命週期. 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維. 履歷表之研究-以台. 1998. 鄧慶蘭,以生命週期為導向之建築物維護資訊管理系統、93/06 12.
(17)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護至拆除等七大階段。. 北市國民小學為例/ 台灣大學碩士論文. 建築設施興建完成後,就進入 生命週期中最為漫長之營運階 建築物設備使用管 段,在此階段中,設施開始運 理計畫與節能效益 楊冠雄. 1994. 轉及操作,隨著營運時日之累 調查研究/內政部建 積,設施將隨時間而老舊,故 研所籌備處 障等頻率將增加,進而減低其 服務性,增加其損耗之能量。 生命週期就是從建材生產、營 造過程、日常使用、維護修繕、 百貨公司室內裝修 更新到建築物拆解、廢棄物處 生命週期二氧化碳. 趙又嬋. 2004. 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進行詳細 排放量評估/成功大 的環境衝擊評估,亦即從建築 學碩士論文 物的出生到死亡,進行全面 性、系統性的評估。. 資料來源:營建署報告書,2007,研修(訂)物業管理相關法令草案及協調整合案, 中國科技大學研究。. 郭榮欽(2000)曾說「一個建築物從一開始的需求規劃到最後拆除的所花時 間歲月,就是建築物的使用生命週期。」以都市規劃來說,道路的縮減、延伸、 拓寬;飛機的航線高度限制等,都會致使建築物被要求改變或是拆除。 在楊冠雄等人(1994)研究中則把建築生命週期定義為:「建築設施興建完 成後,就進入生命週期中最為漫長之營運階段,在此階段中,設施開始運轉及操 作,隨著營運時日之累積,設施將隨時間而老舊,故障等頻率將增加,進而減低 其服務性,增加其損耗之能量。」. - 13 -.
(18)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部份被列為古蹟維護的建築,則是長久以來壞了再修,修了再補,一直無法 拆除,屹立不搖的一直維持在原地,這些不同的建築,所需要的維護管理規範也 有不同之處。. 貳、歷史建築物修復生命週期評估的意義 建築物的生命週期始於需求階段,進而有建築物的規劃階段、設計到建造階 段,就好比人類一生當中,總會經歷出生、兒童、少年、成年、中年、衰老到最 後死亡的階段,不同的階段都有自己不同的回憶及意義在,相對的建築物在每個 階段也都有其不同的意義,譬如一個公共建築於使用階段,可能帶給民眾很多的 方便、舒適感等。 從建築物的出生到死亡,進行全面性、系統性的生命週期評估觀念具有宏 觀的眼光,完整考量到每一個環節,整合性的評估建築物的環境衝擊與影響,是 現代永續建築評估研究的重要觀念2。如圖2-1為建築物生命週期的各環節。. 圖 2- 1 建築物生命週期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又升(2002),建築物生命週期二氧化碳減量評估. 我國歷史建築物依據法律規範在申請到整修證修復使用管理階段,可依(圖 2-2)分為,登入、修復計劃、修復設計、修復許可(增建、改建、修建)、修 復施工管理、修復使用管理、物業管理(使用後管理)等。. 2. 張又升,建築物生命週期二氧化碳減量評估,成功大學碩士論文,2002,6 月。 14.
(19)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使用後管理︶ 物業管理. 再利用改造. 修復使用管理. 修復施工管理. ︵増建、改建、修建︶ 修復許可. 修復設計. 修復計畫. 登錄指定. 評估. 再利用前. 再利用後. 圖 2- 2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生命週期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生命週期評估是一個衡量產品生產或人類活動所伴隨產生之環境負荷的工 具,不僅要知道整個生產過程的能量、原料需求量及環境的排放量,還要將這些 能量、原料及排放量所造成的影響予以評估,並提出改善的機會及方法(高惠玲 等,1995)。將生命週期概念引用到建築物中,重新檢視設備的維護、改進建築 物使用經營方式讓建築物的生命得以延續,對於在歷史建築的維護中再利用與良 性的經營管理促使古老歷史文化精髓得以延續。. - 15 -.
(20)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第三節 各國歷史建築再利用制度之探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l and Cultural Organisation;UNESCO)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於 1945 年 11 月成立,其 宗旨是「透過教育、科學及文化促進各國間合作,對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以增 進對正義、法治及聯合國憲章所確認之世界人民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均 享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同時推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人類的瑰寶 名單」,更於 1972 年在巴黎舉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會員大會,通過「保 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明訂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兼有二者之複合遺產(Cultural &Natural Heritage)。 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與文化休閒的普及,加上世界文化觀 光的興盛,歷史建築因具有政治、經濟、社會、產業、文化、都市發展等總體發 展歷程見證特質,在教科文組織的運作下,各會員國都有不同的定位及政策,歐 美日等先進國家均將歷史建築視為國家發展的重要資產,將所擁有的文化遺產發 展成無煙囪的文化旅遊產業,建構其「都市紋理」以符合現今世界的趨勢、社會 的需求與未來經濟發展的目標。以下將國際歷史建築保存之歷史沿革、發展方式 與獎勵辦法等整理如下:. 壹、美國 一、發展沿革 十九世紀中葉,在英國已開始注意到紀念性建築物所代表的歷史意義,當時 受拉斯金影響最深,因應教育與科學團體對史前文物關心,美國國會(Congress) 於 1906 年通過「聯邦古物法」 ( The Antiquities Act) 賦予總統指定各種不同歷 史地標、歷史或史前遺址、以及古物為國家古蹟的權力。禁止任何對國有史前遺 址或古物之非法挖掘、移動、以及破壞。該法案對於後來文化資產保存法案的發 展則具有深遠的影響。 1916 年「國家公園局」 (the National Park Service)成立,進一步擴大了古蹟 保存的視野,部份位於國有土地上的考古遺址開始受到保護。. 16.
(21)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1935 年,羅斯福總統簽下了「聯邦遺址與古蹟法」( The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 Act),並要求各聯邦機構在執行其政策時必須將古蹟保存列入考量。這 是美國史上古蹟保存第一次被明文視為重要國家政策。賦予內政部長三項權責: 第一,進行全國性的古蹟調查並建立古蹟資料庫;第二,修復與經營古蹟並與相 關私人保存團體進行密切合作;第三,利用史蹟來解釋文化遺產。 在民間組織方面,亦在美國古蹟保存的推動上反而扮演了很活躍的角色, 1949 年「全國古蹟保存信託組織」(The National Trust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成 立,在全國各地倡導並推動古蹟保存的發展。該組織可說是在美國古蹟保存運動 的推展與國家保存政策的制定上都扮演了最關鍵性的角色。 在二次大戰後美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年代,州際公路的興建以及許多的都市更 新,迫使許多內城鄰里居民遷離其住所,同時也摧毀了許多重要的歷史地標。因 此,也加深了政府的保存機構與民間部門產生了更密切的合作 (Murtagh, 1988: 62)。 1963 年,在著名的歷史遺址 Williamsburg,政府相關單位和全國史蹟信託組 織共同召開了為期三天的研討會以檢視美國古蹟保存的歷史並提出未來的發展 方向。會後他們提出了一份名為“美國古蹟保存之準則與綱要"的報告,該報告 呼籲聯邦政府成立相當於後來成立的史蹟地點國家註冊處 (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 以及史蹟維護聯邦理事會 (Advisory Council on Historic Preservation) 的機構專司職掌史蹟業務;第二,該文建議利用減稅的方式鼓勵古 蹟保存。這兩項建議後來都成為國家史蹟維護法的內容 (ibid. 64)。 1965 年五月,由白宮成立、民間社團參與其中的古蹟保存特別委員會出版 了著名的“With Heritage So Rich",該書後來成為了國家史蹟維護法的藍本。 最後,在 1966 年 10 月 15 日,國會通過了國家古蹟保存法,該法便是今日美國 古蹟保存法令制度的基礎,至此,美國聯邦的古蹟保存制度大致成形。 美國於 1965 年將自然遺產放入世界遺產體系中,原因在於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 在 20 世紀 60 年代以前,因不重視科學研究,使得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系統遭受相 當大的破壞。為了保存及避免日益惡化的破壞,遂開始專注自然遺產的保護與管. - 17 -.
(22)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理,將其納入世界遺產體系中,當歐洲還在將保存的焦點放在人造的歷史建物景 觀(如:宮殿、花園、歷史名城…等)時,美國已率先對自然遺產提出保存的概 念,而此概念是遠超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而居於領導地位的。 二、法規發展歷程 (一)聯邦古物法 ( The Antiquities Act,1906) 是因應教育與科學團體對史前文物關心的壓力下被催生的產物。主要宗旨在 於禁止任何對國有史前遺址或古物之非法挖掘、移動、以及破壞。雖然該法案僅 適用於國有財產,但是它對於後來文化資產保存法案的發展則具有深遠的影響 (Murtagh,1988: 53)。 (二)國家公園系統組織法 ( The National Park System Organic Act,1916) 由 John Muir 以及他所組織的 Sierra Club 所推動,其立法宗旨在於推動國家 公園局 (National Park Service) 的成立。該局成立對促進並管制國家公園、國家 史蹟、與國家保留區之使用有重大的貢獻。在該局的努下,除了傳統保存的重心 像是美國東部或南部之外,原來較不受重視的西部與西南部也逐漸受到聯邦政府 的重視。 (Murtagh, 1988: 55)。 (三)歷史遺址與古蹟法 (The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 Act,1935) 在市民組織像是 Historic American building Survey(HABS) 以及 Civilian Conservation Corps (CCC)的推動下,古蹟保存的議題在聯邦政府及國會中越來越 受到重視。在 1935 年,羅斯福總統簽下了聯邦遺址與古蹟法,並要求各聯邦機 構在執行其政策時必須將古蹟保存列入考量。這是美國史上古蹟保存第一次被明 文視為重要國家政策(Duerksen et. al., 1983: 8)。而其最重要的作用則在於賦予內 政部長三項權責:第一,進行全國性的古蹟調查並建立古蹟資料庫;第二,修復 與經營古蹟並與相關私人保存團體進行密切合作;第三,利用史蹟來解釋文化遺 產 (Murtagh, 1988: 58) 。 (四)全國史蹟信託組織憲章 (Charter of the 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 1949). 18.
(23)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在 1947 年 4 月,部份官方與民間的保存運動者共同成立了全國史蹟理事會 (National Council for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s)。1949 年國會正式頒發該組織証 照,而它也改名為全國史蹟信託組織 (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從 該法通過直到今天為止,該組織可說是在美國古蹟保存運動的推展與國家保存政 策的制定上都扮演了最關鍵性的角色。 (五)國家史蹟維護法 (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1966) 1965 年五月,由白宮成立、民間社團參與其中的古蹟保存特別委員會出版 了著名的“With Heritage So Rich",該書後來成為了國家史蹟維護法的藍本。 最後,在 1966 年 10 月 15 日,國會通過了國家古蹟保存法,該法便是今日美國 古蹟保存法令制度的基礎,至此,美國聯邦的古蹟保存制度大致成形。 三、美國歷史建築專責管理機構 表 2- 6 美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 區域/單位. 公部門. 私部門. 聯邦/全國 國家公園局. 全國古蹟信託組織. 史蹟維護聯邦理事會. 古蹟保存行動組織 全國古蹟信託組織區域辦公室. 州 地方. 州史蹟維護官. 全州古蹟保存組織. 歷史街區委員會. 地方古蹟保存組織. 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Zagars (1997: 83) 四、相關法規 表 2- 7 美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 聯邦古蹟保存重 1、國家史蹟維護法 (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要相關法規. 1966, NHPA) 2、國家環境政策法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3、國家史蹟方案 (National Historic Landmarks Program) 4、歷史遺址法 (The Historic Sites Act of 1935). - 19 -.
(24)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5、交通部法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ct) 6、第 11593 號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 11593) 7、土地使用規劃相關法令 (Land-Use Planning Laws) 資料來源:整理自文建會. 五、法令組織架構 美國. 無形文化資產. 歷史街區. 歷史建築. 國家公園. 考古資源. 文物. 圖 2- 3 美國法令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範疇及管理機構之比較研究. 貳、英國 一、發展沿革 英國於十九世紀已發展出管理制度、組織和法令規章來保存國家之文化資 產,以亦是世界上在文化資產保存方面的先趨。英國早期對建築和考古遺跡產生 興趣的是 John Aubrey (1626-97),他寫了英國第一本有關考古遺物的書,也是首 次嘗試研究中世紀建築史的人。此後,William Stukeley (1687-1765)更擴展了 Aubrey 的興趣,描述史前巨石群(Stonehenge) 的遺址。這種對古蹟有興趣的傳 統,又被 18 和 19 世紀早期的一些學者所繼承,並提高了研究的水平。在這種背 景下,逐漸出現了要求保護這些遺跡的聲音。 1873 年,約翰 ∙魯布克(John Lubbock)爵士覺得國家的古蹟已經受到了 前所未有的威脅,除非採取一些措施,否則將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毀壞。所以他於. 20.
(25)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1873 到 1879 年間向下議院呈遞了一個「國家遺跡保護議案(National Monuments Preservation Bill)」。這個議案提議成立一個「國家遺跡委員會 (National Monuments Commission)」,執行禁制權,來保護一些土塚遺跡。 1877 年,摩里斯首先創立了「歷史建築保護協會」,是國際最早的國際保 護協會,也是當時最有力的民間保存團體。到 1882 年才終獲通過成為法案「古 代遺跡保護法案」(Ancient Monument Act),表明政府致力保護國家古蹟,防 止歷史建築物因工業化的急促步伐及城市景觀的改變而遭受破壞。是英國政府中 第一個有關歷史遺產保護的單位。為加強這個法案的執行效果,還規定設立「古 代遺跡巡訪員」(Charles Reed Peers)的職位。 1932 年所頒佈的「城鄉規劃法案」(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終於有了 允許地方政府得指定具有特殊建築和歷史意義的建築物,經中央政府同意後,下 達保護命令的規定。 1944 年的「城鄉規劃法案」授權城鄉規劃大臣為有特殊建築和歷史意義的 建築物登錄造冊,成為今日得以廣泛而深入控制英國土地利用的基礎。其中也授 權地方政府,對於有重要建築和歷史意義的建築物,無論所有人是否同意,均得 指定為歷史建築物。 到了 1953 年,「歷史建築物與古代遺跡法案(Historic Building and Ancient Monuments Act)」終於將古代遺跡和歷史建築物連成一線。 1984 年英國國會通過設立「英格蘭遺產(English Heritage)」, 取代了大部 份「古代遺跡與歷史建築理事會」的功能。 而到了 1992 年,「國家遺產部 (Dept. of National Heritage)」成立,內設「遺 產與皇家不動產理事會 (Heritage and Royal Estate Directorate)」。 1997 年 7 月,英國國家遺產部又被裁撤,而與文化、媒體和運動合成「文 化、媒體與運動部 (Dep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成為目前掌管歷史遺產 的最高政府機構。 1858 年以維代(Vitet)為主席的文物建築委員會的一致認為:每一座建築 物或者建築物的每一個局部,都應該修復到它原有的風格,不僅在外表上這樣,. - 21 -.
(26)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而且在結構上也要這樣;亦即所謂的風格修復(restauration stylistique)。在這樣 的修護觀念下,紀念物被視為一項風格單元體,個別作品的個性並不受重視(葉 乃齊,1989)。 新藝術運動藝術家摩里斯(William Morris)於 1877 年創立「歷史建築保護 協會」,他在撰寫創立「宣言」中,繼續強調歷史建築根本不可能修復,修復後 的歷史建築只不過是一個毫無生氣的假古董,因而只能用保護代替修復。 1883 年在羅馬舉行的工程師和建築師大會,就通過了以前述觀點為依據的歷史 紀念物修復原則。重視城市空間記憶復原保存的觀念和學理影響歐洲最深的一部 著作是奧地利建築師及都市計畫學者席將(Camillo Sitte),於 1893 年發表「城 市設計的藝術原則」強調了傳統城市廣場和公共紀念建物形成的市民生活空間, 是一種城市藝術,而且要充分了解中古城市有機生長和藝術表現的精神內涵 (Sitte,1909)。其思想包括反思早期現代機能主義的城市量化規則方式對城市藝 術的破壞。此種思潮間接啟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城市記憶的重建保存熱潮。 二、法規發展歷程 (一)與古代遺跡和考古區有關的法規 1、古代遺跡和考古地區法案(Ancient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Areas Act 1979, 1998 reprinted) 本法案合併並強固了 1882 年的 Ancient Monuments Act (古代遺跡法案), 分三部份,是目前有關考古遺址保護最主要之法案。其目的有三。第一,提供法 源為重要考古遺址列管保護。任何在列管考古遺址上的工作或開發行為,必須獲 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其次,提供法源,使相關單位如 English Heritage,或 Historic Scotland,或威爾斯的 Cadw: Historic Monuments 獲得經費補助,調查考古遺址。 第三,政府得指定考古重要地區(Area of Archaeological Importance, (AAIs)), 並賦予相關單位權力得以在考古重要地區進行發掘和調查記錄,開發者必須無條 件同意。 2、規劃政策指南:考古與規劃 (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Archaeology and Planning 1990). 22.
(27)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本文件簡稱 PPG16,是英國環境部為英格蘭的規劃單位、土地所有人、開發 單位、考古家、公益社團和一般大眾所提供的一個有關古蹟維護的政策指南。其 內容包括考古遺產的重要性、規劃單位在規劃過程中對於考古遺產所需注意的事 項 ─ 開發規劃、遺址和古代遺跡的記錄、規劃申請、規劃的決定、在開發過程 中所發現的考古遺物。此一規劃政策指南對英國考古遺址和遺跡的保護,有重要 的作用。 (二)與列管建築物和保存區有關的法規 1、都市與鄉村規劃法案(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 本法案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是英國所有關於土地和開發規劃政策的法律 基礎。規定所有各地方的規劃單位必須將此法案的政策納入其開發規劃當中。因 此,賦予地方規劃單位以寬廣的法律空間,進行開發案之管制。此法案雖然沒有 法條直接涉及古蹟的保護,但是其架構成為其他保護古蹟相關法律的基礎。其法 條涵蓋了規劃單位、都市和鄉村開發規劃的開發管制、審核程序、開發管制的補 償、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執行程序、特殊管制(樹墓、土地、廣告招牌、道路等) 等等,非常詳細。 2、規劃(列管建築和保護區)法案(Planning (Listed Buildings and Conservation Areas ) Act 1987) 本法案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係專為列管建築物和保護區的法律條款。各 章節涵蓋對列管建築物和保護區的定義和指定、主管單位、工程管制、買賣管制、 緊急修護,申請解除列管、施工許可申請和修護經費補助等事項。 3、規劃政策指南:規劃與歷史環境(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Planning and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1994) 本文件簡稱 PPG15, 是英國環境、運輸和區域部和國家遺產部共同編製發 行。其目的在提示政府有關規劃問題的政策及地方單位執行規劃制度的指南。另 外,本文件亦解釋規劃政策與其他與開發和土地利用相關政策間之關係。地方規 劃單位必須將本指南所提示的內涵融入其開發規劃之中。此外,也列出有關個別 規劃的申請和申訴。本指南的主要章節包含:「規劃與維護」、「發展規劃與發. - 23 -.
(28)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展管制」、「列管建築管制」、「保存區」、「運輸與交通」、「歷史環境的鑑 定與記錄」、「歷史建築物的維護與修理」、「宗教建築管制的解除」。此一規 劃政策指南對英國歷史建築物的保護,有重要的作用。 (三)與古物有關的法規 1、珍寶法及施行細則 (The Treasure Act, 1996 – Code of Practice (English and Wales) 1997) 《珍寶法》取代舊的「地下寶物(Treasure Trove)法」,提供全新的法條。 其內容包括「珍寶」的定義、變更定義的權力、檢察官的判決、獎勵、細則和報 告等章。 (四)與博物館有關的法規 1、國家遺產法案(National Heritage Act 1983) 本法案分七章,43 節。 提供法源設立或補助 包含 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 the Armouries, Royal Botanic Garden(Kew), Armed Forces Museums, 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等單位。本法案最 重要的一點是從環境部中將歷史建築和遺跡委員會獨立出來,此即 English Heritage,使英格蘭有了一個官方的古蹟保護法人單位。 2、博物館與畫廊法案(Museums and Galleries Act 1992) 本法案主要是提供數處博物館和畫廊成立董事會的規定,包括 National Gallery, The Tate Gallery, the 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and the Wallace Collection, British Museum,同時對博物館之間藏品的流通、轉讓,土地的 獲得,經費和藏品的維護等都有所規定。 三、專責管理機構 表 2- 8 英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 團 名稱. 主要功能. 體 政. 「文化、媒體暨體育部」(Department 為全國文化、媒體及體育事業的主. 府. of Culture,Media and Sport:DCMs). 24. 管部門,制定文化政策及統一規劃.
(29)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文化經費。 民. 英國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 維護及保存文化資產及自然資產。. 間. 花園歷史學會(Garden History Society) 著重自然資產保護工作。. 資料來源: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範疇及管理機構之比較研究(趙家民* 南華大學 環境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遠東學報第二十三卷第三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出版) 四、相關法規 表 2- 9 英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 1、古代遺跡和考古地區法案(Ancient Monuments and 與古代遺跡和考古區有 關的法規. Archaeological Areas Act 1979, 1998 reprinted) 2、規劃政策指南:考古與規劃 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Archaeology and Planning 1990) 1、都市與鄉村規劃法案(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 2、規劃(列管建築和保護區)法案(Planning (Listed. 與列管建築物和保存區 Buildings and Conservation Areas ) Act 1987) 有關的法規 3、規劃政策指南:規劃與歷史環境(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Planning and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1994) 1、珍寶法及施行細則 (The Treasure Act, 1996 – Code 與古物有關的法規 of Practice (English and Wales) 1997) 1、國家遺產法案(National Heritage Act 1983) 與博物館有關的法規. 2、博物館與畫廊法案(Museums and Galleries Act 1992). 資料來源:整理自文建會. - 25 -.
(30)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五、法令組織架構 英國. 美術工藝品. 文物. 遺蹟遺址. 紀念物. 歷史街區. 古代建築. 圖 2- 4 英國法令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範疇及管理機構之比較研究. 参、日本 一、發展沿革 日本,自昭和四年(1929 年)起開始刊印第一本保存修理工事報告書—「國 寶建造物東大寺南大門修理工事報告書」,其後全國各地亦開始選擇性的刊印, 公開發行的結果使得日本在文化財建造物之修理技術有了長足的進步。 二次世界大戰後(1945),日本的發展趨勢在重視有限資源的考量下,選擇 開發性高的成長核進行集中性投資,以據點式開發帶動週邊環境的成長;而這種 發展模式持續地對土地進行大規模的改組與重構。 二、法規發展歷程 (一)古器物保存法 明治維新起,因為歐化主義與廢佛毀寺等思潮的影嚮,日本的自古以來所流 傳的文化財面對直接的危機,明治四年(1871)官方(太政官)公佈了以保存美 術工藝品為內容的「古器物保存法」,這是日本最早與文化財保護有關的措施。 (二)古社寺保存法的制定 明治三十年(1897)日清戰爭(中日甲午戰爭)之後,民族意識高漲,在此 背景下,「古社寺保存法」公布實施。這個法律,以社寺的建築物、寶物為中心, 26.
(31)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特別是對那些具備歷史徵信與美術模範者,用所謂「特別建造物以及具有國寶資 格者」(相當於現今的指定制度)來加以認定,而設立成一個制度。與此同時, 還設立了有關指定對象的管理、公開、補助等的規定,這可以視為是現行文化財 保護制度的原型。 (三)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有關紀念物的保護,雖然在明治七年太政官曾發表過「發現古墳時的呈報手 續」,但整理出全般的保護制度,則要到大正八年(1919)所施行的「史蹟名勝 天然紀念物保存法」。這個法律訂定了史蹟天然名勝紀念物的指定與現狀變更的 許可等措施。 (四)國寶保存法的制定 古社寺保存法所保存的對象,只限定在古社寺所擁有的建築物及其寶物,這 相對於昭和初期的社會情況是不夠的。當時,嚴重的經濟不景氣與政情不安,致 使許多名門世家所擁有的寶物,散逸在日本國內外。為了防止這類事件,並且讓 文化財的所有者,不論是國家、或是地方公共團體、或是個人,認識到保存的重 要,而於昭和四年制定實施「國寶保存法」。 (五)重要美術品等的保存相關的法律 「重要美術品等的保存相關的法律」便是因應上述情況,於昭和八年(1933) 所制定的臨時立法。該法指示,在歷史上或美術上具有重要價值者,輸出時一定 要經由文部大臣的許可。 該法雖因文化財保護法的實施而廢止,然而對那些被 指定為重要美術品者,曾經具有相當的效力,即使是當今在防止美術工藝品流出 海外的工作上,仍具影響力。. 三、專責管理機構 表 2- 10 日本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 主管機關 文部科學. 長官官房 文化部. - 27 -.
(32)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文化財部 資料來源:日本國文部科學省文化廳 四、相關法規 表 2- 11 日本歷史建築相關法規 1、古器物保存法(1871) 2、古社寺保存法(1897) 3、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19) 4、國寶保存法(1929) 5、文化財保護法(1950) 與文化財相關之法規. 6、國際文化財保存學會(1950) 7、ICOM 日本委員會(1952) 8、文化財保護法(1953) 9、ICOMOS 日本國內委員會(1974) 10、文化財保護法第二次修訂(1975) 11、文化財保護法第三次修訂,增列登錄制度(1996).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http://www.yuntech.edu.tw/~gha/expo/right2-1.htm 五、法令組織架構 文化財 有形文化財. 無形文化財. 民俗文化財. 紀念物. 資料來源:日本文化廳資料. 28. 天然紀念物. 名勝. 史跡. 工藝技術. 藝能. 美術工藝品. 建造物. 圖 2- 5 日本法令組織架構. 文化的景觀. 傳統的建 造物群.
(33) 第二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理論回顧與分析. 肆、中國 一、發展沿革 一九八○年代大陸的改革開放激發經濟起飛,也帶來對建築遺產規模最大的 威脅;世界遺產的申報成功在客觀上為城市提高知名度,為名勝區提高旅遊規造 了條件,這種功利性的考慮之下,同時也潛伏了對古蹟資源過度開發的危險。 1982 年中國大陸通過公布的「文物保護法」,將古蹟保護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為文物保護單位,係指地面文物;依法律定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縣級三 個等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依該法受法律保護。有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而 依國家文物局的分類法有六類:1.古蹟;2.古墓葬;3.石窟寺及石刻;4.古建築; 5.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6.其他。在業務上受國家文物局及省文物局、處及市 縣的相應行政機構指導和管理。第二類古蹟是名城、名鎮中的歷史街區以及歷史 文化保護區;在業務上受建設部及國家文物局共同指導,而由建設部負責政策的 擬定。根據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的管理要求,每一處歷史名城都應在城內或近郊 保留至少一段歷史街區或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街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強調整體 保護、風貌保護,較文物保護單位有一定的靈活性。. 二、專責管理機構 表 2- 12 中國歷史建築法規管理機構 主管機關 國家文物局. 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政策法規司 文物保護司 博物館司 人事教育司 機關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國家文物局. - 29 -.
(34)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三、相關法規 表 2- 13 中國歷史建築相關法規 適用範圍. 法規名稱 1、中華民眾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民眾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3、中華民眾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4、中華民眾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全國 5、中華民眾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 6、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7、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8、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家文物局 五、法令組織架構 國家文物局. 文物保護單位,係指地面文物. 名城、名鎮中的歷史街區 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 其他. 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 古建築. 石窟寺及石刻. 古墓葬. 古蹟. 圖 2- 6 中國法令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家文物局. 30.
(35)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本文第二章將歷史建築再利用之意涵與範疇及發展沿革做一文獻的回顧與 探討,並就以建築物生命週期的觀點來解析歷史建築再利用之意義。而在本章節 中,就台灣目前歷史建築再利用現狀,劃分為發展沿革及法令制度兩部份做探討。. 第一節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 壹、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發展沿革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終於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獲得立法院 三讀通過。可說是攸關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一件大事,甚受各界關切。我國有關 文化資產保存的最早法令是民國十九年六月七日國民政府所頒布的「古物保存 法」,及民國二十年七月三日所公布的「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但當時由於國 家情勢動亂,客觀的社會條件還不夠成熟,故未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用。國民政府 遷台後,在戰亂的復建當中,有關文化資產的保存,自然也不是政府施政的優先 項目。直到民國七十年文化建設委員會成立之後,才正式擬定了「文化資產保存 法」, 並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式公布,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的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和自然文化景觀等五項,界定為文化 資產,分別訂定條文加以保護,為文化資產的保存,提供了具體的依循。 一直到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許多現存之歷史建築因而傾 倒毀壞,引起各方人士關注,於是促成歷史建築的相關管理工作計畫,包含有歷 史建築的登錄制度、修復工程計畫以及因應重大災害發生時的搶救實施辦法等, 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建築」為文化資產保 存項目,並推動「再利用」為修復及經營之管理策略,也陸續訂定了「九二一地 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 法」、「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32.
(36)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表 3- 1 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發展沿革 時間. 事蹟. 民國 19 年 6 月 7 日. 「古物保存法」公佈,但卻從未實施過。. 民國 20 年 7 月 3 日. 公布的「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修正 「古物保存法」-只限於原則性之規定,缺乏執行 所必需的細則規定,且訂定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 綱」。. 民國 24 年. 包括生物、史前遺物、建築物、繪畫、雕塑、銘刻、圖 書、貨幣、輿服、兵器、器具、雜物 ;建築物又包括城 郭、關塞、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園林、寺塔、祠 廟、陵墓、橋樑、堤閘及一切遺址(薛琴,1997) 。. 民國 45 年. 於台灣省政府之下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 台灣省政府核准實施的「發展台灣省觀光事業三年計畫」 是古蹟保存第一次納入政府觀光政策當中,其當時主管. 民國 47 年 單位為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也是古蹟保存正式收編 於政府管轄範圍之內。 民國 49 年. 在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專案小組」。 美國在越南共和國成立了軍事援助司令部,越戰烽煙復. 民國 51 年 2 月. 起,大量美軍湧入東亞地區,台灣古蹟、古建築因其觀 光價值更深獲得政府的重視(曾建元,2000)。 擴大成立「觀光事業委員會」,同年六月台灣省觀光事. 民國 55 年 10 月 1 日 業委員會改組成立「觀光事業管理局」。 為了推動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國民黨推動黨政機構共同 成立了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並為集中政府部 民國 56 年. 門文化行政決策與執行權力,於教育部下設立了文化 局,實際上則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的執行單 位。. - 33 -.
(37)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時間. 事蹟 內政部著手修訂「古物保存法」,五月,行政院決議擬. 民國 57 年. 將古物歸教育部主管,古蹟由內政部主管,遂改由兩部 聯合草擬「古物古蹟保護法草案」。 交通部觀光局編制成立為掌管我國觀光事業的主管專責 部門,其管理規劃全國觀光事業的發展(曾建元,2000);. 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 並於同時公佈「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其中針對古 蹟有了初步的基礎規範。 訂定「文化資產保存法 」,將古蹟保存的歷程帶領到另 民國 71 年 5 月 26 日 一個階段。 行政院文建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會銜 民國 73 年 2 月 22 日. 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實行細則」,使得台灣的古蹟在 法令上有其根源。 為保障其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損益與兼顧權利公平下,內 政部參考國外限制發展土地之補償做法下,於經劃為古. 民國 87 年 9 月 7 日. 蹟用地或古蹟保存區之土地得以容積移轉之方式,以平 衡財產權所受干預的補償,於是公布「古蹟土地容積移 轉辦法」,全文共十三條,並於八十八年十月進行修正。. 民國 88 年.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發生。 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歷史建築」為文化資 產保存項目,且推動「再利用」之策略,明文規定管理 維護工作之內容,共包含:使用與再利用經營管理、防 盜防災保險、日常維護、定期維修、緊急應變計畫之擬. 民國 89 年 2 月 定及其他等。 在修正中,因應民主化時代的精神,開放民眾參與公共 事務的治理,其關於民眾參與的相關條文,分別表現在 古蹟指定之申請、古蹟保存區計畫與修復計畫之自行研. 34.
(38)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時間. 事蹟 擬上。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由行. 民國 90 年 3 月 21 日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 民國 90 年 3 月 29 日 公布「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訂定「補助地方辦理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申請須 民國 90 年. 知」,截至 2003 年止,共補助 31 單位辦理歷史建築保 存再利用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及修復工作。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民國 91 年. 09100120600 號令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6、 3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1 號令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 10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民國 94 年. 0940030668 號令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2 條定自 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51650 號令發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至第 91 條、第 93 條至第 103 條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6080276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全文. 民國 96 年 5 月 16 日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35 -.
(39)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時間. 事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2109986 號令、內政 部台內消字第 096082391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古蹟歷史. 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 理辦法」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我國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制度探討 一九七0年代末期至一九八0年代,世界各國對歷史性建築的保觀念與作法 開始有了改變,從消極的博物館式、凍結式的保存方式,演變成為積極開發舊建 築的特性重新利用(林方怡,1993)提醒舊建築存在的歷史價值外,使的許多舊 建築被登錄成為了歷史建築,然而背後所延伸出來再利用方式,是我們所需思索 及研究,歷史建築於社會該扮演何種角色?其生命價值延續後的意義為何?是仍 待我們去加以瞭解的。具有歷史的建築,蘊含著豐厚的文化資產價值,是一個地 區發展的見證(潘璽,2000)。 現今法規對於歷史保存的規範與獎勵,立法院審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 部分條文,由於立法委員對本法的修正極為關切,並且修正草案具有時效性及急 迫性,故在具有高度共識情況下,該部分條文修正案很快的於89年1月14日三讀 通過。 其中與歷史建築較有關係者有四項: 一、修正文化資產之定義範圍,並增列歷史建築。 二、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對歷史建築應進行登錄。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得予以輔導;登錄基準、審查程序及輔導辦法,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另定之。 三、規定已登錄歷史建築之所有人之通知義務。 四、增列歷史建築完成登錄者,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 36.
(40)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建築物文化保存應活化延續建築物之生命,保存的方式也由形轉為意,由最 早的建築物維護保存以凍結方式,演變為著重為建築物文化價值的傳承,依據日 本〈建築技術增刊Vo1.6〉,歷史建築保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全體保存、部分保 存、復原、傳承保存。全體保存與部分保存中注重建築務本體的修護、保存。復 原、傳承保存則著重於建築物的精神保存與復原。由國內外保存與維護或再利用 的方式如下表所整理。. 表 3- 2 歷史性建築保存方式分類表 保存方式. 觀念. 現況. 原則. 作法. 使用性質與原用途 保留建築環境原貌. 保存. 現況保存修護 相近. 復原. 舊建物修復、還. 需最原始圖面資料. 保存. 原、原樣保存. 參考. 建物原有樣貌復原 全體保 增築. 水平、垂直、內部、地 增建修建. 存. 結構許可下進行. 改修. 下增建. 移築. 剔除地點的保存方. 保存. 式. 用途. 歷史建物有另一新 符合法規、經濟效. 變更. 生命. 需較高級技術. 建物遷移別處保存. 使用目的變更 部分保 立面. 益等. 結構體無法使用立. 立面保存,結構體拆除 保持原有立面風貌. 存. 保存. 面仍具價值. 更新. 局部. 因某些因素只能保 新舊建築物間風格 建築物最重要歷史意義. 保存. 留建築物一部份. 協調問題. 保存其餘則拆除重建. 構造 構造體具有技術上 體保. 結構仍完好、堅固 主要結構體保存修復 的歷史夾和意義. 存. - 37 -.
(41)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材料. 具有歷史意義材料 使用原有部材若無 原建物的材料、構件附. 保存. 元素保存. 則使用相近材料. 加於新建物或重現。. 空間 原有歷史意義空間 瞭解建物被竟及所 重建建築空間繼承原有 性復 復興. 想表達意念. 意念. 興 意念. 舊建築部分元素於. 原建物部分材料構件附 建築物必須拆除. 復興傳 保存. 新建物重現. 承保存. 建造技術保存避免. 加於新建物或重現. 技術 傳統. 施工使用傳統技藝 傳統技藝之工匠來施工. 保存 技藝失傳 環境. 建物原有環境復原. 保存. 保存. 新建物間的協調. 了解環境原有風貌. 資料來源:陳建豐,2001.08.15,〝歷史建築再利用操作程序之研究〞,《空間 雜誌》,no.135,pp73-80。 以目前國內歷史建築物再利用的方式皆著眼在提高歷史建築物使用率,減少 空間閒置的可能性,但以保存歷史建築物精髓來看,目前執行廠商的執行手法 上,或是制度管理運行,確缺乏探討文化保存的真意,許多保存的方式造成使用 者無法體驗歷史保存的真意,又或者無法體驗歷史空間中所保存的意涵。. 38.
(42)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圖 3- 1 公部門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操作程序 資料來源:王志華(2005),歷史建築再利用方案優先順序評比之研究-以台中 放送局為例. - 39 -.
(43)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直轄市、縣(市)登錄歷史建築跨越. 普 查 發 現. 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文資法. 提. 報. 申. 請. 召 集 委 員 會. 行政權發動. 審. 查. 第 12 條及文資法第 15 條第三項. 文資法第 7 條:委託、委任或委 辦調查. 現 場 勘 查 會 勘 紀 錄. 文資法第 6 條. 審. 議.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 辦法 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是否具保存價值. 第三條依類別分設;第 8 條迴 避條款;第 9 條專案小組現場 勘查或訪查登錄基準-專業判. 具歷史文化價值. 行 政 程 序. 不具歷史文化價值. 依程序簽請首長核定. 結. 案.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公告應載事項;公. 公 告 登 錄. 告 30 日;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填具清冊及圖片電 子檔送文建會. 備. 查 文資法第 27 條:開放參觀 文資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 理辦法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8 條保存維護再利用. 管 理 維 護. (補助)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6 條廢止基準. 圖 3- 2 歷史建築保存法令執行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2006 年 4 月. 40.
(44) 第三章. 作業階段.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受理申請階段.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1.所有人申請登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辦理,行政 機關對於人民依. 2.進入歷史建築審查 程序. 法規之申請,其處 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 前二項所定期間. 歷史建築審查階段. 內處理終結者,得. 3.現場勘查. 於原處理期間之 限度內延長之,但. 4.召開審議委員會審 議並作成處分指定. 登錄歷史建築. 不登錄歷史建築. 公告階段. 通知申請人結果. 公告 1.. 以一次為限。. 60 日內公告. 通知申請人 結果. 2.. 填具歷史建 築清冊並報. 圖 3- 3 歷史建築一般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2006 年 4 月. - 41 -.
(45)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法規整合計畫. 狀況 1. 狀況 2. 指定為古蹟. 毀損失去原有風貌、解 體、滅火。其他原因. 現場勘查 文資法第 26 條. 是否曾接受 政府補助. 審議委員會審查. 評估是否 可以修復. 否 歷史建築登 錄廢止與輔. 主管機關公告. 是. 否. 辦理廢止審議. 追究責任. 文資法 第 21 條 是. 辦理修復. 文資法第. 助辦法. 94 條至 96 條. 現場勘查. 審議委員會審查 通過. 未通過. 維持歷史 建築登錄. 主管機關公告. 圖 3- 4 歷史建築廢止流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2006 年 4 月. 42.
(46) 第三章. 我國歷史建築再利用發展現況與課題探討. 第二節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彙整 壹、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體系架構.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化資產.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維護作業要點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 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條文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建築管理.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土地使用管制. 歷史建築再利用. 消防管理.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土地管制規則. 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採購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 公共工程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其他.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圖 3- 5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體系架構圖.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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