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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再利用座談結果彙整

第四章 歷史建築再利用專家座談結果彙整與分析

第一節 歷史建築再利用座談結果彙整

由第三章對於我國現行相關法令的研析與探討中可以發現,目前歷史建築再 利用之生命週期所觸及之相關法規,非常繁雜。因此,有關法規的整合性之探討,

需仰賴各方面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以尋求具體適宜之方案。故在本研究之計畫 中,安排五次以上之專家學者座談會,廣納各方意見,以對此研究議題能有更客 觀之見解與分析。

壹、專家座談之課題彙整

在五次的專座談會中,分別邀請中央級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代表、專家學者、

建築師、私有古蹟經營人等多方面向之代表,就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令之議題 做一探討。整過分析與匯整,可將此兩次座談內容之討論面向分為以下四類:

一、法規整合面

目前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令規定,除文化資產保存法為其母法外,其餘相 關聯之法令則有牽涉到例如:建築法、消防法、都市計畫法、政府採購法、都市 更新條例等眾多法規。但目前政府並未有計畫性之整合,其法令繁瑣與分散則造 成產、官、學界無所適從,形成活化再利用之阻礙。

因此,就目前歷史建築再利用法規的相關整合議題,需要更多專家學者,就 中央及地方於法規適用常遇到之問題做更多之討論及釐清,並於考量修法時能放 寬限制及能考量法令之彈性並落實獎勵機制。使法規適用完整條例得以建立,以 利政府立法單位能做為修、立法之參酌。

二、消防安全規範面

歷史建築相對於一般新建建物,其年代之久遠及構造之特殊性,於歷史建 築修復再利用之同時,對於消防安全之規劃及設置應於相關法系增列古蹟歷史建 築專章予以規範,若依目前「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 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之因應計畫為處理方法,應有更明確規定,如:結 構與構造安全承載量分析因古蹟歷史建築構造不同,其分析或許有其他困難。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與消防安全之間應有一平衡點,而非任何方式再利用 都可被接受,也非任何之消防措施皆要納入,須視現況條件決定,並在法規中須 言明此原則。而防火安全或火災危險性之評估與文資價值的評估皆要先進行,才 能做為再利用選擇之依據,須於法規中要求。

三、經營管理面

歷史建築的活化再利用是否能成功其極為關鍵的則是後續的建築再利用之 經營與管理,目前在各地方歷史建築的再利用多為地方政府經營或是委託其他民 間團體代為經營,其類型多為地方文化館、餐廳、咖啡廳、博物館、展演空間等 經營模式。但是其經營使用之適宜性與否尚無檢討,以致產生再利用後的再閒置 或是入不敷出等經營管理問題。

再者,對於私人歷史建築所有人而言,其再利用與經營管理之問題則更為 嚴重。私人歷史建築所有者在開始階段的建築修復過程中,首要問題則是修復經 費龐大,自籌款的籌措度難度高,以及政府撥款速度緩慢,對於即時支付工程款 有其相對困難。

其次,對於歷史建築再利用經營者,因為無相關輔導機制,以致經營者在 經營再利用過程中發生求助無門的情形。

政府需要加強及廣設其輔道管道,對於歷史建築再利用過程中能供相關諮 詢,例如:相關建築使用執照的申請、消防安全的專業意見提供與輔導、補助經 費的申請、經營管理與行銷、人事訓練的教育等。

四、宣導教育面

目前政府對於相關再利用資訊的宣導不彰,使一般民眾對於相關資訊無從 了解。各地方政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素質不一,重視文化建設與相關歷史建築再 利用認知不同,以致執行業務時各地成效迥異。

表 4- 1 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專家座談會議題歸納表 再利用之問題面向 議題焦點

法規整合面 1、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法規涉及層面及法令廣泛,但目前 政府並未有計畫性之整合,其法令繁瑣與分散則造成 產、官、學界無所適從,形成活化再利用之阻礙。因此,

對於相關法令的整合及檢討有其重要性及急迫性。

2、希望能參考產業界之意見,整合符合實務應用之法規,

定能加強推動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之功效。

消防安全規範面 1、歷史建築非一般新建建築,因此,其相關防火避難設備 及計劃相關規定是否需要另行規定規範之。

2、歷史建築防火防災在法規中是否須考量其在設計、演 訓、救災及災後清理階段的相關規範。

3、相關權責的歸屬問題,應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負責管理 之釐清。

經營管理面 1、歷史建築再利用輔導經營管道及機制的建立。

2、相關歷史建築維護經營經費的取得。

宣導教育層面 1、對於相關歷史建築再利用議題,政府需要再加強宣導。

2、地方政府對於人才培訓需要加強,加深公務人員對於文 化建設之良好觀念,才能使相關業務能順利進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以歷史建築再利用生命週期觀點分類課題與建議

由以上整理歸納可以分析出目前歷史建築再利用之相關議題可分為消防、

經營管理、宣導教育、及法令整合四個層面。且相互都有其關連性,因此在相關 法令的整合上,需要更周詳的探討以顧及所有的面向。再者,如果以歷史建築再 利用的生命週期來探討相關法規整合問題,則可歸納成以下表格:

表 4- 2 歷史建築再利用生命週期遭遇課題分類表

Authenticity 的問題。

3、歷史建築之防火安全或 火災危險性之評估與文資 價值的評估皆要先進行,

才能做為再利用選擇之依 據,須於法規中要求。

4、在台灣,Top-down 的 方法比 Bottom-up 的還要 強。可是如果需要歷史建 築的活化再利用的話,

Process-oriented 的觀念很 重要。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歷程 指定登錄 修復設計 修復許可 修復施工

管理

修復使用 管理

物業管理

9、歷史建築的法令過嚴,

實行上有問題有阻礙。

10、補助原則,其實可以 討論,很多皆不合理。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歷程 指定登錄 修復設計 修復許可 修復施工

管理

修復使用 管理

物業管理

個場所去審,也加了很多 彈性,大都用各類場所消 防設施法來看,文資法的 安全處理辦法,建築和消 防法的排除,很多是中央 訂的,如果用地方去審,

就沒有一定標準,性能評 估的方法很難評估。

5、執行層面(三)消防安 全對策:「消防安全可以 由消防技師簽證或使用性 能法規,或採取防火管理 之方式代替現有規定」。

(一)96.6.25 頒訂之「古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護或 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之第 四條已有相關處理辦法。

(二)日本基於火災預防 需早期察覺,要求古蹟歷 史建築等,無論新舊,均 要求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其餘得免設;固消防 安全設備完全免設,以防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歷程 指定登錄 修復設計 修復許可 修復施工

管理

修復使用 管理

物業管理

火管理來替代並非可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排除 現行消防法規一部或全部 之適用;「各類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 2 條但 書規定;明訂由中央消防 主管機關審核,不過「古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護或 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則 明訂由地方消防主管機關 會同審查。在機制上、後 者較為簡便,是否由中央 訂定相關會同審查準則

(或要點),消防署視地 方審查情形再評估是否訂 定。

6、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依消 防法規定:須由消防設備 師士)為之。此部份在執 行過程中,是否有衝突?

是否可依文資法條文來排 除並適用之?則有待評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歷程 指定登錄 修復設計 修復許可 修復施工

管理

修復使用 管理

物業管理

估。

7、歷史建築再利用的執行 過程:

一、活化在利用過程中同 時補辦建造執造-

(一)結構安全部份依 現行法規辦理(必要時須 補強)。

(二)防火避難部份依 現行法規或原有建築物防 火避難改善辦法辦理。

二、活化在利用過程中不 補辦建造執造-

建築物地 99 條「紀念性建 築」:

1.突破建築法全部之 規定(免發照、建造許可 函、使用許可函)。

2.突破建築法ㄧ部之規定

(突破實質規定、如建築 技術規則;突破程序規 定、如免發照等)。

所有法規無法符合 時,均得簽報。亦是核可

週期階段 前期登錄設計 中期修復再利用 後期經營管理 週期歷程 指定登錄 修復設計 修復許可 修復施工

管理

修復使用 管理

物業管理

加以突破;唯一但突破,

該部份(結構、防火、避 難…)須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負責。

8、各地方機關執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護或再 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 防安全處理辦法」,應有 健全之執行步驟,對落實 應有之消防因應措施、或 可規範形成程序,以利確 實消防之執行實效。

8、各地方機關執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護或再 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 防安全處理辦法」,應有 健全之執行步驟,對落實 應有之消防因應措施、或 可規範形成程序,以利確 實消防之執行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