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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國民小學辦理全校運動會之現況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彰化縣國民小學辦理全校運動會之現況

茲 將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之 現 況 依 籌 備 期 、 比 賽 期 、 結 束 期 分 述 如 下 :

一、籌備期

(一)辦理全校運動會的次數

由 表 4-1-1 可 知 , 以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學 校 最 多 , 有 124 所 , 佔 81.0﹪ , 其 次 依 序 為 : 每 兩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的 有 20 所 , 佔 13.1﹪ ; 不 一 定 的 有 7 所 , 佔 4.6﹪ ; 未 曾 舉 辦 的 有 2 所 , 佔 1.3﹪ 。

表 4-1-1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次 數 統 計 表

辦 理 次 數 個 數 ﹪ 排 序

每 學 年 一 次 124 81.0 1

每 兩 學 年 一 次 20 13.1 2

不 一 定 7 4.6 3

未 曾 舉 辦 2 1.3 4

N= 153 依 據 教 育 部 1986 年 公 布 之「 各 級 學 校 體 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各 校 每 學 年 應 至 少 舉 辦 全 校 運 動 會 一 次 , 各 類 運 動 競 賽 三 次 , 並 酌 辦 體 育 表 演 會,設 有 游 泳 池 者,應 舉 辦 全 校 水 上 運 動 競 賽 一 次。」且 早 在 1993 年 公 佈 之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 亦 規 定 每 校 每 學 年 應 舉 行 全 校 運 動 會 或 體 育 表 演 會

一 次 。 藉 由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舉 辦 , 不 但 可 實 現 體 育 教 學 的 目 標 , 同 時 更 可 以 展 現 出 德 、 智 、 體 、 群 、 美 五 育 的 教 育 功 能 , 有 其 意 義 及 功 能 性 存 在 。 然 而 各 校 宥 於 時 間 、 場 地 、 人 力 等 限 制 , 部 分 學 校 未 能 每 學 年 舉 行 一 次 全 校 運 動 會 , 失 之 可 惜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彰 化 縣 各 國 民 小 學 每 學 年 能 辦 理 一 次 全 校 運 動 會 者 佔 81.0 ﹪,與 杜 登 明 於 1981 年 在「 台 灣 省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實 施 時 況 調 查 研 究 」 中 每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的 學 校 ( 59.9 ﹪ ) 、 劉 宏 隆

( 1997) 針 對 桃 園 縣 各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會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 56.08 ﹪ ) 及 簡 曜 輝 ( 1999) 之 「 我 國 學 校 體 育 發 展 策 略 」 之 調 查 研 究 ( 55.3﹪ ) , 高 了 許 多 , 究 其 原 因 ,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價 值 與 功 能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 以 及 在 現 今 學 校 之 場 地 設 備 皆 比 起 以 前 充 足 了 許 多 。

而 未 能 如 期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原 因 ,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 人 力 不 足 、 經 費 不 足 、 場 地 設 備 不 足 , 教 師 辦 理 意 願 不 高 , 能 免 則 免 的 心 態 … 等 等 , 事 實 上 ,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策 略 及 方 式 很 多 , 若 能 建 立 正 確 的 觀 念 , 並 善 加 利 用 各 種 資 源 , 克 服 各 種 困 難 , 全 校 運 動 會 定 能 如 期 實 施 。

而 根 據 調 查 問 卷 回 收 統 計 , 由 於 有 2 所 學 校 未 曾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各 題 皆 不 需 回 答 , 故 下 列 各 題 以 151 所 學 校 所 作 的 問 卷 作 統 計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現 況 , 整 理 如 下 :

(二)辦理全校運動會是否組織籌備委員會及其設置的工 作小組

由 表 4-1-2 可 知 ,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有 召 開 籌 備 委 員 會 者 佔 絕 大 多 數 , 有 145 所 , 佔 96.0﹪ , 未 組 織 者 有 6 所 , 佔 4.0﹪ 。

另 由 表 4-1-3 可 看 出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設 置 工 作 小 組 之 情 形 各 校 不 一 , 但 以 表 4-2-2 所 列 為 主 , 各 校 設 立 工 作 小 組 的 多 寡,依 序 為:設 置 競 賽 組 的 有 136 所,佔 90.1﹪;設 置 獎 品 組 的 有 131 所,佔 86.8﹪;設 置 裁 判 組 的 有 124 所,佔 82.1﹪;設 置 場 地 組 的 有 121 所 佔 80.1﹪ ; 設 置 總 務 組 的 有 117 所 , 佔 77.5﹪ , 設 置 器 材 組 的 有 110 所,佔 72.8﹪;設 置 典 禮 組 的 有 107 所,佔 70.9﹪;設 置 接 待 組 的 有 106 所,佔 70.2﹪ 設 置 紀 錄 組 的 有 101 所,佔 66.9﹪;設 置 醫 務 組 的 有 98 所 , 佔 64.9﹪ ; 其 餘 各 組 均 未 達 50﹪ 。

表 4-1-2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有 否 召 開 籌 備 委 員 會 情 形 統 計 表

是 否 召 開 籌 備 委 員 會 個 數 ﹪

是 145 96.0

否 6 4.0

N= 151

表 4-1-3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設 置 工 作 小 組 統 計 表

工 作 小 組 名 稱 個 數 ﹪ 排 序

競 賽 組 136 90.1 1

場 地 組 121 80.1 4

裁 判 組 124 82.1 3

典 禮 組 107 70.9 7

表 演 組 73 48.3 11

紀 錄 組 101 66.9 9

新 聞 組 11 7.3 17

警 衛 組 24 15.9 16

醫 務 組 98 64.9 10

接 待 組 106 70.2 8

總 務 組 117 77.5 5

主 計 組 29 19.2 15

事 務 組 44 29.1 14

獎 品 組 131 86.8 2

交 通 組 51 33.8 13

器 材 組 110 72.8 6

服 務 組 53 35.1 12

其 他 4 2.6 18

N= 151

體 規 劃 運 作 , 其 他 處 室 協 助 配 合 推 動 , 動 員 全 體 師 生 參 與 準 備 及 訓 練 的 工 作 , 才 能 順 利 完 成 。 張 民 讚 ( 2002) 認 為 主 辦 單 位 ( 訓 導 處 人 員 ) 應 該 在 年 度 行 事 曆 中 預 先 規 劃 訂 定 舉 辦 時 間 , 並 在 校 務 會 議 中 事 先 公 佈 周 知 , 尋 求 共 識 , 使 全 校 每 位 老 師 都 有 心 理 準 備 , 願 意 配 合 學 校 的 規 劃 進 度 執 行 , 舉 辦 成 功 的 運 動 會 實 非 難 事 。 然 而 全 校 運 動 會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是 重 要 且 繁 雜 的 , 為 了 讓 運 動 會 能 順 利 進 行 , 事 前 的 籌 備 工 作 是 有 必 要 的 ,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有 96.0﹪ 的 學 校 成 立 了 籌 備 委 員 會 , 可 見 對 籌 備 工 作 的 重 視 。 而 籌 備 委 員 會 下 設 若 干 工 作 小 組 應 視 學 校 規 模 與 人 力 運 用 情 形 加 以 規 劃 設 置 , 翁 志 成 ( 1999) 認 為 一 般 在 中 小 型 的 學 校 在 人 事 及 經 費 精 簡 的 原 則 下 宜 設 競 賽 組 、 總 務 組 及 服 務 組 三 組 即 可 , 而 大 型 學 校 工 作 量 較 多 , 組 數 可 增 多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70﹪ 以 上 的 學 校 認 為 所 應 設 的 工 作 小 組 依 序 應 設 有 競 賽 組、獎 品 組、裁 判 組、場 地 組、總 務 組、器 材 組、典 禮 組 、 接 待 組 等,是 較 重 要 的 組 別。而 紀 錄 組( 66.9﹪ )與 醫 務 組( 64.9﹪ ),雖 未 達 70﹪ , 但 也 佔 了 較 高 的 比 例 。

由 此 調 查 可 知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所 設 置 的 工 作 小 組 , 與 一 般 工 作 小 組 無 多 大 差 異 。

(三)辦理全校運動會的時期

由 表 4-1-4 可 知,選 在 上 學 期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的 學 校 居 多,有 86 所,佔 57.0﹪ , 其 次 為 下 學 期 , 有 65 所 , 佔 43.0﹪ 。

表 4-1-4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時 期 統 計 表

辦 理 時 期 個 數 ﹪

上 學 期 86 57.0

下 學 期 65 43.0

N= 151

吳 萬 福( 1985)認 為 國 內 舉 辦 運 動 會 的 日 期 可 分 為 第 一 學 期 的 十 月 份,

及 第 二 學 的 五 月 份 , 各 校 應 視 地 理 、 氣 象 條 件 並 配 合 學 校 行 事 曆 來 做 最 後 決 定 。

因 此 , 各 校 在 決 定 運 動 會 的 辦 理 時 期 時 , 多 數 會 配 合 各 校 之 傳 統 、 行

事 曆 的 安 排 , 另 外 也 受 到 天 氣 條 件 的 限 制 。 由 於 在 學 年 度 的 下 學 期 , 雨 季 較 長 , 因 此 大 多 數 的 學 校 會 選 在 天 氣 狀 況 較 穩 定 的 上 學 期 來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

(四)辦理全校運動會日期的選定

由 表 4-1-5 可 知 ,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日 期 的 選 定 以 配 合 校 慶 的 學 校 最 多,有 113 所,佔 74.8﹪,其 次 依 序 為:不 一 定 的 有 15 所,佔 9.9﹪,配 合 國 定 假 期 的 有 14 所 , 佔 9.3﹪ ; 其 他 的 有 9 所 , 佔 6.0﹪ 。

表 4-1-5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日 期 的 選 定 統 計 表

日 期 的 選 定 個 數 ﹪ 排 序

配 合 校 慶 113 74.8 1

配 合 國 定 假 期 14 9.3 3

不 一 定 15 9.9 2

其 他 9 6.0 4

N= 151

全 校 運 動 會 日 期 的 選 定 , 除 了 需 配 合 各 校 行 事 計 畫 外 , 另 外 也 必 須 突 顯 運 動 會 的 舉 辦 意 義 , 且 運 動 會 的 功 能 越 來 越 趨 向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及 社 區 的 結 合 , 更 有 些 學 校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來 辦 理 , 所 以 增 加 了 日 期 的 考 慮 因 素 ; 林 貴 福 ( 1999) 認 為 校 慶 期 間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是 所 有 學 校 共 同 的 活 動 計 畫 , 且 在 落 實 社 會 價 值 、 增 進 運 動 風 氣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重 視 團 體 榮 譽 、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 拓 展 人 際 關 係 、 運 動 潛 能 的 開 發 等 的 教 育 意 義 上 也 都 獲 得 正 面 的 肯 定。根 據 研 究 結 果 顯 示,絕 大 多 數 的 學 校 以 校 慶 做 為 特 殊 的 慶 祝 節 日,

並 以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方 式 來 慶 祝 , 突 顯 了 運 動 會 在 國 民 小 學 中 的 價 值 。

(五)辦理全校運動會的時程

由 表 4-1-6 可 知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時 程 , 一 天 者 最 多 , 有 133 所 , 佔 88.1﹪ , 其 次 依 序 為 : 半 天 的 有 17 所 , 佔 11.2﹪ ; 二 天 的 有 1 所 , 佔 0.7﹪ 。

表 4-1-6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時 程 統 計 表

時 程 個 數 ﹪ 排 序

半 天 17 11.2 2

一 天 133 88.1 1

二 天 1 0.7 3

N= 151

葉 憲 清 ( 1990) 及 陳 張 榮 ( 1996) 均 認 為 ,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時 程 應 以 一 天 為 宜。而 根 據 本 調 查 研 究 結 果,有 高 達 88.1﹪ 的 學 校,將 運 動 會 的 時 程 設 定 為 一 天 , 能 符 合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身 心 的 疲 勞 , 以 及 興 趣 維 持 時 間 的 長 短,另 本 調 查 研 究 顯 示,亦 有 11.2﹪ 的 學 校 以 半 天 的 時 程 來 進 行 全 校 運 動 會 , 或 因 人 力 、 經 費 之 不 足 , 故 以 簡 單 型 式 辦 理 之 。

(六)彰化縣國民小學辦理全校運動會經費來源

由 表 4-1-7 可 看 出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經 費 來 源 , 由 家 長 委 員 會 補 助 的 學 校 最 多,有 139 所,佔 92.1﹪,其 次 依 序 為:學 校 編 列 預 算 的 有 108 所 , 佔 71.5﹪ ; 社 會 士 紳 贊 助 的 有 72 所 , 佔 47.7﹪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贊 助 的 有 45 所 , 佔 29.8﹪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的 有 3 所 , 佔 2.0﹪ ; 其 他 的 有 2 所 , 佔 1.3﹪ 。

表 4-1-7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經 費 來 源 統 計 表

經 費 來 源 個 數 ﹪ 排 序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108 71.5 2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贊 助 45 29.8 4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3 2.0 5

家 長 委 員 會 補 助 139 92.1 1

社 會 士 紳 贊 助 72 47.7 3

其 他 2 1.3 6

N= 151

學 校 屬 非 營 利 機 構 , 所 有 經 費 皆 仰 賴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的 補 助 , 在 各 項 會 計 制 度 的 限 制 下,籌 備 運 動 會 的 經 費 寥 寥 無 幾,面 對 各 界 對 運 動 會「 質 」、

「 量 」 的 要 求 , 在 有 限 的 經 費 下 , 常 造 成 籌 辦 單 位 的 困 擾 。 因 此 在 籌 辦 過 程 中,「 開 源 」與「 節 流 」就 成 為 一 重 要 的 議 題。吳 萬 福( 1985)認 為 學 校 運 動 會 可 從 以 下 三 方 面 來 籌 措:( 1)學 校 全 年 訓 導 活 動 費 或 學 生 活 動 費( 2)

家 長 會 費( 3)地 方 社 會 之 捐 助 費,而 根 據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有 高 達 92.1

﹪ 的 學 校 是 經 由 家 長 會 補 助,亦 有 71.5﹪ 的 學 校 能 自 編 部 分 預 算,能 從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獲 得 補 助 者 僅 佔 2.0 ﹪,可 見 政 府 對 於 各 校 的 運 動 會 並 無 編 列 專 門 的 預 算 , 學 校 運 動 會 的 主 要 奧 援 是 來 自 家 長 委 員 會 , 故 家 長 委 員 會 亦 是 運 動 會 的 主 要 參 與 對 象 。 然 而 亦 有 29.8 ﹪ 的 學 校 藉 由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的 補 助 獲 得 經 費 的 奧 援 , 即 所 謂 的 贊 助 。 McCarville& Copeland( 1994) 清 楚 的 描 述 了 贊 助 的 特 色 。 1.贊 助 者 以 金 錢 或 物 質 做 為 捐 助 。 2.贊 助 的 活 動 對 贊 助 的 公 司 而 言 並 不 完 全 是 商 業 取 向 。 3.贊 助 者 尋 求 某 些 形 式 上 的 回 饋 。 許 建 民 ( 1999) 認 為 從 贊 助 的 觀 點 來 看 , 學 校 所 擁 有 的 市 場 廣 闊 , 許 多 的 企 業 其 目 標 都 可 與 教 育 相 結 合 , 因 此 善 用 學 校 的 各 項 資 源 , 將 有 助 於 整 體 目 標 的 達 成 。 從 上 述 概 念 中 , 可 以 發 現 到 , 贊 助 對 雙 方 都 可 產 生 某 些 程 度 上 的 利 益 , 因 此 和 一 般 的 捐 獻 有 所 不 同 。 故 學 校 可 擬 定 贊 助 計 畫 , 讓 彼 此 成 為 互 惠 的 關 係 , 而 非 乞 求 施 捨 的 行 為 , 如 學 校 可 藉 由 運 動 場 館 的 開 放 , 與 社 區 團 體 達 成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互 惠 , 獲 得 經 費 上 的 奧 援 。

(七)辦理全校運動會的方式

由 表 4-1-8 可 知 ,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以 聯 合 社 區 共 同 辦 理 的 學 校 最 多 , 有 91 所,佔 60.3﹪,其 次 依 序 為:校 內 單 獨 辦 理 的 有 60 所,佔 39.7﹪ ; 至 於 聯 合 附 近 學 校 共 同 辦 理 的 則 闕 如 。

表 4-1-8 全 校 運 動 會 辦 理 方 式 統 計 表

辦 理 方 式 個 數 ﹪ 排 序

校 內 單 獨 辦 理 60 39.7 2

聯 合 社 區 共 同 辦 理 91 60.3 1

聯 合 附 近 學 校 共 同 辦 理 0 0 3

N= 151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除 了 可 展 現 各 校 體 育 教 學 之 教 學 成 果 外 , 更 可 透 過 親 師 生 之 投 入 , 將 活 動 帶 到 最 高 潮 , 無 形 間 拉 近 了 學 校 與 家 長 間 的 距 離 ( 鄭 志 富 , 1995),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聯 合 社 區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的 學 校 有 60.3

﹪ , 顯 示 多 數 學 校 能 將 運 動 會 與 社 區 及 家 長 結 合 , 做 最 直 接 的 溝 通 。

(八)辦理全校運動會比賽項目的訂定方式

由 表 4-1-9 可 看 出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比 賽 項 目 的 訂 定

由 表 4-1-9 可 看 出 , 彰 化 縣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全 校 運 動 會 比 賽 項 目 的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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