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後見之明對於進步性之影響
第三節 後見之明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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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後見之明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
在專利法中,進步性之判斷必須申請發明非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而判斷進步性之基礎時點,自應由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發明申請當下之客觀技術狀態加以判斷,蓋 由於審查者無從得知發明何時發明,是法律規定以專利申請時或所主張相關優先 權日為基準 517,以該時點之技術狀態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標準,換言之,審查者 必須要在事後去回溯判斷,在發明申請之當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但在專利審 查或其後進入司法訴訟檢驗時,往往已距離申請日有不短之時日,則當智財局或 法院在進行專利進步性審查時,審查者或裁判者不但已然了解到近期科技之發展,
更了解到系爭發明申請已經完成之結果,而在發明之成功與技術發展的指引下,
該發明所解決之技術問題便會顯得不再是問題,亦即其進步性判斷極容易受到結 果知識之影響,進而產生後見之明偏誤,使得系爭發明之產生顯得顯而易見,因 而喪失進步性,換言之,在後見之明之影響下,進步性之標準將會顯著提高,影 響進步性判斷標準之準確性、妥當性以及可預測性等,使得進步性標準將會趨於 嚴格但模糊而難以預測,進而進步性所追求專利目的之獎勵創新等目的之達成之 精緻平衡,將會因後見之明偏誤之存在而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破壞,嚴重減損專利 法所提供之誘因,最終可能產生整體社會對於發明動機減損等有害後果,因而,
後見之明偏誤對於專利法之影響不可謂不重大,故本文如下將進一步探究其存在、
存在之範圍及面相、以及如何判別進步性判斷是否受到後見之明之影響。
517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第 4 項之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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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Gregory Mandel, Patently Non-Obvious II: Experimental Study on the Hindsight Issu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 in KSR v. Teleflex,YALE JL&TECH. (2006).
520 Mandel, supra note 26, at 1407.
52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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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判斷之自信程度(百分比);其三,發明人達成發明之可能(非常可能 為 7 到不太可能為 1);由於實驗組與對照組所取得的指導內容相同,差別僅在 於是否獲得發明已經完成之結果資訊,是以兩組間實驗結果之差異將會是該結果 資訊表現與否的貢獻,而後見組與去偏見組之資訊差異為使否有去除後見之警語,
則兩組間實驗結果之差異將是該警語所致522。 二、實驗結果
在第一個問題亦即該解方是否顯而易見的回答中,不論是第一籃球案例以及 第二魚餌案例,後見組對於顯而易見的回答均顯著高於預估組,然而後見組與去 偏見組並無顯著差異523。
在第二個問題亦即自信心指數的回答上,此問題將用於實驗是否後見資訊會 影響受試者判斷的信心,然而兩案例中後見組、預估組與去偏見組的信心上,整 體而言並沒有顯著差異,值得一提的是,在籃球案例中,具有結果知識與認為發 明顯而易見之個案上,該等受試者具有較高的自信524。
在第三個問題亦即發明完成可能性回答上,此問題用於實驗是否後見資訊會 增加發明完成可能性之判斷,而在兩案例中,後見組對於發明完成可能性之回答 均顯著高於預估組,然而後見組與去偏見組並無顯著差異525。
三、實驗結論
此研究顯示結果知識,對於專利法的非顯而易見性判斷上有顯著之影響,當 受試者被告知發明相關資訊後,相較於未被告知後見資訊的受試者而言,將有更 高機率認為該發明為顯而易見,此為後見之明將影響顯而易見判斷之重要證據。
再者,去偏見用的指引在此次實驗中並未有去除後見之明之顯著效果。最後,雖 然僅有部分實驗結果支持,但具有結果知識並認為發明顯而易見者有較高的自信 心,此可能指出後見之明會提高錯誤判斷的自信心526。
522 Id., at 1407-1408.
523 Id., at 1409-1410.
524 Id., at 1410.
525 Id., at 1411.
526 Id., at 141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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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驗結果
在第一個問題亦即該解方是否顯而易見的回答中,後見組相較於與預估組而 言,不論有無教示資訊,顯而易見率均顯著上升;另外,不論是否有教示資訊,
當提供 TSM 測試法之指引時,教示組受試者相較於後見組而言,較不容易認為 發明顯而易見,但各組差異不具有統計上之差異;此外,Graham 之指引對於發 明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並沒有顯著的影響531。
在第二個問題亦即自信心指數的回答上,不論是否有教示資訊,均未顯示結 果知識對於受試者判斷信心產生顯著影響,此外,TSM 測試法或 Graham 測試法 之指引,亦均未對於受試者判斷信心產生顯著影響532。
在第三個問題亦即發明完成可能性回答上,整體而言,結果知識對於受試者 事後去預估發明成功的可能性,有顯著影響;然而,TSM 測試法或 Graham 測試 法之指引,對於受試者事後預估發明成功的可能性而言,並沒有顯著影響533。
三、實驗結論
此研究再次顯示結果知識,對於專利法的非顯而易見性判斷上有顯著之影響,
當受試者被告知發明相關資訊後,將有更高機率認為該發明為顯而易見。此外,
研究結果顯示,結果知識並不會影響受試者對於其判斷非顯而易見性結果之信心;
最後,本研究指出,TSM 測試法與 Graham 測試法之指引,均不具有減低後見之 明的顯著效果534。
531 Id., at 7-8.
532 Id., at 9.
533 Id.
534 Id., at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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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小結
儘管上述研究仍有若干未盡完備之處,如採用新生與路人來判斷發明是否具 有進步性之實驗方法並不精確,縱然實驗為了避免過高程度的通常知識者而刻意 選用較簡單之案例,但一般人未必能夠了解必須以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來判 斷進步性,因而通常以自己比擬為通常知識者,然而一般人與籃球教學從業人員 之相關背景知識與能力上即有顯著不同,將影響受試者對於資料選擇及判斷上,
未必有足夠的敏銳度去分析先前技術之資訊,恐流於直覺判斷,影響研究成果之 準確程度;再者,作者可能受限於實驗持續時間等因素,未必能夠提供完整全面 的先前技術資訊與充裕的思考判斷時間,亦恐使受試者欠缺縝密思辨而流於直覺 快速判斷,進而使受試者可能更容易受到結果資訊之影響,使後見組別受試者產 生更大程度的後見之明偏誤,影響研究成果準確度;其三,要求未經妥適相關訓 練之素人操作TSM 或 Graham 判斷法,將會嚴重影響操作該測試法之準確程度,
流於形式上操作之判斷法必然無法完全發揮其制度原應有之功能,因此 TSM 與 Graham 判斷法均無效果之研究結果將非全然可採;然而不可否認前開研究作為 首個進步性研究,可以作為進步性判斷會受到後見之明偏誤之明確實證證據,足 以促使實務及學界應更加重視後見之明偏誤對進步性判斷之影響。
綜上所述,不論從心理學理論之推論,以及前開實證研究之結果觀之,將可 以證實後見之明偏誤之存在及其對進步性判斷之影響,亦即,一旦審查者取得發 明已經完成等事後資訊,將會影響進步性審查準則所要求之回溯性事後判斷的準 確度,換言之,進步性之判斷將會嚴重受到後見之明偏誤的干預,使得系爭發明 更加難以通過進步性之審查,進而產生進步性標準不當提高等不良後果,因此本 文認為後見之明偏誤之問題相當嚴重不容忽視,本文以下將進一步探討對於專利 進步性判斷可能受到後見之明影響之層面及影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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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後見之明類型與影響之範圍
依據後見之明之定義,即相較於事情發生前,一旦事情發生後,人們會傾向 認為該事情之發生是可預測的,其中所謂一旦事情發生後,即係意指人們接受到 結果相關之知識,而此等知識會對於回溯性預測產生判斷上偏誤。
在專利進步性判斷上,本文以此等結果知識之來源,區分為來自該系爭發明 本身之結果知識,及來自系爭發明外之結果知識,前者係指審查者利用系爭發明 本身所提供之資訊,如發明已經完成之結果以及其發明權利申請範圍及說明書等 所載之發明相關內容,作為判斷系爭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判斷素材;後者則係 指審查者利用發明外其他發明申請後所產生之資訊,如整體科技進展、產業演進 方向等現今整體科技水準之相關知識,作為判斷系爭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判斷 素材。
對照後見之明之定義而言,系爭發明本身以及系爭發明外之結果知識均並非 審查者申請前(結果發生前)所能得知之資訊,係需要待系爭發明提出後或科技 產生演進後方能獲得之知識,故該等知識均屬於申請後(結果發生後)才可得之 結果知識,其應用均會有可能使人們的判斷上產生後見之明偏誤,當均落入後見 之明所討論之範疇,可被稱為後見知識。再者,根據專利進步性判斷之標準,係 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理解相關先前 技術中所揭露的整體內容為基準,自然作為判斷素材之先前技術與通常知識,不 應包含系爭發明本身以及系爭發明外之結果知識,是以,前開兩種後見知識均是 為避免審查者受到後見之明偏誤影響,所應該盡可能避免審查者接觸或排除於審
對照後見之明之定義而言,系爭發明本身以及系爭發明外之結果知識均並非 審查者申請前(結果發生前)所能得知之資訊,係需要待系爭發明提出後或科技 產生演進後方能獲得之知識,故該等知識均屬於申請後(結果發生後)才可得之 結果知識,其應用均會有可能使人們的判斷上產生後見之明偏誤,當均落入後見 之明所討論之範疇,可被稱為後見知識。再者,根據專利進步性判斷之標準,係 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理解相關先前 技術中所揭露的整體內容為基準,自然作為判斷素材之先前技術與通常知識,不 應包含系爭發明本身以及系爭發明外之結果知識,是以,前開兩種後見知識均是 為避免審查者受到後見之明偏誤影響,所應該盡可能避免審查者接觸或排除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