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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專利法作為促進產業發展之重要政策工具,其運用功利主義之法理,政府犧 牲部分公眾資源而授予發明人限定之排他權,以使發明人獲得經濟優勢確保繼續 研發之動機,用以促進科技發展與人類整體福祉,則基於利益衡平之對價概念,

專利法要求發明能向公眾揭示高品質發明為前提,進而使公眾得享受發明本身的 技術貢獻、有利的技術改良與促進技術累積之創新,是以適度評價發明決定是否 給予專利保障的標準顯得十分重要,過於寬泛標準將造成專利氾濫、增加社會成 本,例如獨佔權利所生對於研究者之研究障礙、產業中合法的不正當競爭之優勢 和專利流氓之產生等等惡害。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過於嚴苛,讓可專利發明過度限縮,則不利專利法本質 上促進研發之目的,例如導致欠缺專利保護使發明容易被剽竊,進而影響發明人 意願,使社會無法獲得有效的科技進展以促進人類福祉等等不良後果,而此一重 要之把關要件便是發明具有進步性與否之判斷標準,則妥適的進步性標準乃係專 利法上重要之課題。

在專利法中進行進步性判斷時,應以發明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 者為標準,但無論於行政審定或司法判斷時,均與申請時有時間上之落差,在此 時間差中,技術必然會有相當之進步,時間差距越長,技術進步越多1,且審查 者判斷時必然已經了解系爭發明完成之事實,則於現在之時點來進行進步性之判 斷時,將容易產生以「後見之明」而錯誤判斷系爭發明欠缺進步性的情況。

後見之明為人們對於已經發生的特定問題之答案如已有認識,而於現在去評 估該問題之答案時,會傾向於給予正確答案較大的預估值,亦即高估其答案正確 性之傾向,白話而言即於事件發生後對於事件會有「我早就知道是如此」等偏見,

而如前述,進步性之判斷為一種回溯性的判斷,當審查者了解到近期科技之發展 及系爭申請發明已經完成之結果,而在發明之成功與技術發展的指引下,亦即在 後見之明之影響下,審查者可能會認為該發明所解決之技術問題便會不再是問題,

換言之,審查者進步性判斷極容易受到結果知識之影響,使得系爭發明之產生顯 得顯而易見,因而喪失進步性,此將嚴重影響進步性判斷之準確性以及可靠性,

進而使進步性所追求專利制度之獎勵創新等目的無法達成,最終可能產生整體社 會對於發明動機減損等有害後果,因此如何判斷審判者進步性決定受到後見之明 影響與否,以及如何減緩後見之明對進步性判斷所造成之負面影響,便為本論文 欲處理之核心問題。

1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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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論文主要將採取文獻分析法,以本文可取得之各國紙本或電子期刊文獻為 參考文獻之範圍,並透過各國實務判決之分析了解現行各國實務之運作樣貌,兩 相參酌共同形塑現行學術研究之動態與實務發展之趨勢。

在進步性之定義、目的與歷史中,本文以進步性發展歷史較為完整且影響世 界各國甚深之美國為主要研究對象,附論我國進步性歷史發展,並以相關進步性 歷史學術文件與美國實務判決為研究素材,以完整介紹進步性之發展脈絡。

其次,在各國進步性判斷法之介紹上,在美國部分,以Graham 判決、TSM 測試法與KSR 判決為主要介紹對象,並輔以現行美國專利審查準則與最新美國實 務判決意旨,期透過判決、審查準則的詳細分析以及實例演示,完整描繪現行美 國進步性判斷圖譜。另在歐盟專利局部分,則以問題解決法為主要介紹核心,透 過判決與審查準則之分析與實例演示,形塑出現行歐盟專利局對於進步性判斷模 型。最後,在我國判斷架構上,以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 651 號判決所建 立之架構與現行審查準則為核心,輔以最新專利實務見解與案例演示,完整勾勒 出現行我國實務專利進步性審查之架構。

第三,關於後見之明介紹與其對進步性影響之部分,由於後見之明涉及法學 與心理學兩領域之議題,是故本文將從兩個領域中關於後見之明文獻進行跨領域 研究與分析,並蒐集美國、台灣與歐盟相關研究學術文件與實務見解,交叉比對 以建構目前心理學上對於後見之明之防免機制,並且據以探討美國、歐盟專利局 以及我國法學中現行學說實務在專利進步性判斷上,應如何防免後見之明。

最後,本文將整合前開心理學與法學中對於後見之明防免策略之研究,以現 行各國進步性架構為素材,建構以後見之明防免為中心之進步性判斷準則及審查 結構,並透過實務案例研究來佐證學說及本文見解之妥適性,進而最終完善本文 防止後見之明的進步性判斷模型,達成本文研究之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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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章節之安排上,第二章將先針對現行專利進步性要件做通盤之介紹,以 作為其後進一步討論之基礎,首先將簡介進步性,包含其定義、現行進步性法令 規定、進步性之目的、進步性歷史發展,以了解進步性之政策目的與意涵,並介 紹進步性要件發展歷史,透過鑒古知今來了解進步性發展之脈絡以及判斷要件發 展之成因,更能全盤掌握現行進步性判斷要件之適用。其後,本文將介紹美國、

歐盟專利局、我國現行專利審查實務與判決實務之進步性判斷準則,並列舉實例 來演繹各國進步性判斷法之操作,將有助於了解現行進步性審查架構之全貌,並 作為後續討論進步性審查基準是否受後見之明影響之判斷基礎。

第三章將著重分析後見之明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首先將簡介後見之明之 定義與內涵,並探討其心理學上之成因與解決策略,以心理學研究之基礎來進一 步了解後見之明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其後,透過美國實證研究來證實後見之 明對進步性之影響,並論證後見之明影響之範圍,進而分析現行各國進步性審查 基準自身對於防免後見之明之政策,以及學者對於審查基準或實務判決受後見之 明影響之批評與建議,完整形塑現行實務進步性判斷中防免後見之明的戰略。

第四章將提出本文之避免後見之明判斷的進步性審查模型,首先將透過前開 分析所證之後見之明可能產生的來源,依照是否會使用系爭發明本身或系爭發明 外之結果知識作為判斷依據,進而推論出可能受到後見之明偏誤影響之進步性判 斷,並例示可能受到影響之類型與實務見解,以作為未來實務審視其進步性判斷 是否受到後見之明影響之判斷準則,並進一步整合前開心理學以及法學上對於後 見之明防免之策略,提出本文避免後見之明判斷的進步性審查模型,透過重新詮 釋進步性之意義、追求後見之明偏誤之防免的政策目的,將兩者的意涵納入進步 性判斷準則,再省思進步性之意義,進而以後見之明防免為中心,在進步性判斷 之準則中,建構實體與程序架構之九重防免機制,並透過案例來展示本文在判斷 進步性之架構及論理上之特色,以及此操作架構在我國專利實務上解釋適用之可 能性。

最後,第五章結論部分,將整合本文所提出後見之明防免策略之貢獻,並證 立本文提出之進步性意涵、判斷法則、操作架構模型,具有充分法理基礎,並具 備論理妥適性與操作可行性,並可以達成最大防免進步性判斷中後見之明偏誤之 效果。

題,乃法律層次之問題,然而在美國實務上,不論是過去Graham v. John Deere Co.

案或是近代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均未妥適面對此一問題之特性,

事實上根本未妥適定義一定程度之進步為何,亦即未針對為通過非顯而易見性要

3 Gregory N Mandel, Another missed opportunity: the Supreme Court's failure to define nonobviousness or combat hindsight bias in KSR v. Teleflex,LEWIS &CLARK L.REV., 326 (2008).

4 Gregory R Baden, Third-Party Assistance in Determining Obviousness,TEX.L.REV., 1205-1206 (2010).

5 沈宗倫,〈由專利法教示因果關係論專利進步性: 以組合專利與類似專利為中心〉,《臺大法學 論叢》,42 卷,頁 346-350(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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