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第四節 我國老人福利績效之研討
五、 德國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瑞典老人福利政策的經驗給予台灣的啟示,在於兩國的經濟制 度不同,瑞典是政府介入資源分配的工作,然而,其年金保險系有 幾項特色,可供台灣作為參考:
(一) 普及性與完整性:瑞典全國國民均在年金保險內,其年金 保險給付涵蓋了老年、遺屬、殘障,以及各種津貼給付、附 加給付,非常完整與普及。
(二) 兼顧基本生活保障與所得差別的退休生活水準:保障最基 本「基本額」的所得安全,有工作者可依其以往所得差別,
而有附加年金的保障,其保障是退休前所得水準的60%。
(三) 雇主負擔制:雇主為其員工繳納保費,以照顧員工退休生 活。
(四) 事權統一的行政體系:由中央「衛生與社會部」主管社會 保險業務,事權統一,其下在設置「國家社會保險委員會」
管理監督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局」,收事權統一、效率高的 績效。
所以,我們可參考瑞典模式的優缺點,以及它所發生的困境,對 照台灣的國情,加以修正或更新,找出屬於我們台灣社會的政策。
五、 德國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生育率降低和人口老齡化,讓 19 世紀創建的養老保險體制帶來極 大的衝擊,德國的退休保險體制實行的是「代際合約」36,但是隨著 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進程,繼續下去未來幾十年後,想靠 在職員工交納保險金來保障退休者的生活已不可能,面對此一問題,
政府勢將調整新的政策。
政府採取的改革措施有三項內容,首先是提升退休年齡,德國政 府打算從2011 年開始把退休年齡提升到 67 歲。第二,對現行退休保 險制度進行改革,擴大私人養老保險。第三,政府每年將拿出700 億
36「代際合約」是指由目前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用其所繳納的退休保險金來支付退 休人員的退休金。
歐元來補貼養老保險基金,但德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對於人口 老齡化的局面只是杯水車薪。
在西方工業國家的年金制度中,德國於 1889 年通過「老年與殘 障年金保險法」,對於年滿七十歲獲釋加保繳費滿一千二百週者給予 老年給付,首先發展出以勞工保險為架構的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工 人與企業主分攤繳費保險,以解決老年退休時生活的風險,所以它是 強制性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的國家。
綜上論述,德國的年金保險體制,是由多種依職業類別不同而設 立的年金保險制度構成,主要包括有:勞工年金保險、職員年金保險、
礦工年金保險、手工業者年金保險及農民年金保險五種,1913 年制訂 的勞工年金保險提供了老年、殘障、遺屬及孤兒給付,起初限定年齡 為七十歲,至 1916 年才降為六十五歲。另外,有關健康醫療保險除 了法定的健康保險外,均源於「社會法典」的法令,其承保機構是健 康基金會,內涵分為八大類,財務為自給自足,自負盈虧,其照護保 險制度亦需繳費。
貳、 養老保障基金有確定的資金來源
養老保障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三種︰職工本人按其工資總額的一定 比例交納的保障稅或保障費;企業或雇主按雇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 交納的保障稅或保障費;國家財政提供的費用。幾乎所有國家的養老 保障基金都來自上述三種中的至少兩種,也有國家其養老保障基金由 勞、資、政府三方提供,有兩種保障基金來源的國家中,保障基金通 常由勞、資雙方提供,其中大多數國家資方提供的基金比例要大於職 工提供的比例。
但是美國政府由於注重自由競爭,對經濟和社會各方面注重強調發 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因此其社會保險稍低於歐洲國家,主要將費用承擔 責任置於雇主和雇員身上,歐洲國家則不然,為每個社會成員謀福利看 作是社會集體的責任,養老保險計畫的設計出發點是平等地為居民分配 福利,政府的作用大於市場作用,因此福利制度已變成其基本的社會制 度;日本則較為注重單位的福利事業,德國則介於美國與歐洲國家之
間;瑞典模式福利國家政策的經驗給予台灣的啟示,再於兩國的經濟制 度十分不同,瑞典市政府介入資源配置但不介入生產,台灣則是政府介 入生產與資源重分配。
在國民年金的制度類型中,各國所採用的方法雖不同,但大致可 分為保險型、儲金型以及福利型等三種型式,每一種類型均有其制度 特色,如「保險型」年金是國家透過公權力辦理的年金制度,以人民 繳交的保費作為其財源,一般可分為社會保險型37及一般保險型38兩 種,後者則視保險單位之不同而可分為企業年金與個人年金等。「儲金 型」年金39就是一般通稱的「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每個人擁有自己專屬的帳戶,每一期均由雇主與自己提撥一定金額,
存入該帳戶中。至於「福利型」年金則是以政府稅收作為財源,只要 符合年金資格者皆可領取,亦即為「稅收制」的年金制度。而目前,
我國政府正在規劃的「國民年金」制度,主要是採取「社會保險型」
的年金模式,但不論是採那一種類型的國民年金制度,其政策的規劃 完善與財政資金的來源能否充裕,都是影響國民年金制度是否能夠順 利推動的主要原因。
觀諸上述諸國所採行的老年年金以社會保險居多,其概念即是一 種定期性繼續支付的給付金額,其支付方式通常按年、按季、按月、
或其他一定期間給付之,雇主負擔參加年金制度的全部費用,或是由 勞雇雙方共同負擔。似乎年金的主要財源負擔方式是採取社會保險居 多。但採全民式制度或社會救助方式提供年金者,都採定額給付制,
其中多數制度均以國民年金制度形態出現。而建立國民年金制度的國 家也大都有基礎年金規劃,一般稅收為其主要財源,並採定額給付方 式者為多,同時基礎年金的規劃依其性質通常有兩種類型,一為採社 會保險方式辦理者,主要以繳納保險費為其財源;一為採普遍式或全 民式制度(Universal or demogrant programs)的社會津貼方式或社會救 助方式辦理者,主要以居住條件或所得調查的方式而由國家一般稅收
37 指一般的公共年金。
38 視保險單位之不同而可分為企業年金與個人年金等。
39 例如新加坡的公積金制。
為其財源,前者以英國、日本為代表,但是日本國民年金制度的老年 基礎年金與英國的給付方式的不同處是採不定額給付制。
參、 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制度
由於年金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許多採行年金保險制的國家均採用 了社會保險的實施原則,惟各國為適應國情需要,亦採有強制參加原則、
繳費原則、給付與薪資相關、提存基金準備等等。世界銀行(World Bank)
於 1994 年提出「老年危機之避免:能提供老人保障並促進經濟成長之政 策」(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Policy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ormote Growth)報告指出,老人經濟保障之三層建制,應建立一個至少有三層 架構的養老制度,第一層為基礎年金(或稱國民年金),屬社會性年金,
不分職業、身分、勞工、農民或家庭主婦,隸屬社會福利制度中所建構之 社會安全網的一部份,財源來自稅收,是強制公營層次。第二層為職業年 金(或稱附加年金),屬企業年金性質,由雇主提撥,國家可立法強制要 求,將企業年金公共化;或由企業自行設計自願提撥,但政府需設置一套 保證給付制度,屬於社會保險性質,是強制民營層次。第三層為商業年金,
屬於個人儲蓄性質,依照個人能力自願提繳,是個人自願層次。
觀諸上述諸國中,在養老保障制度方面,各國亦有不同層次的保 障方式,分析如下:
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製性的 基本保險。
第二個層次是,各企業自定的企業年保險金,這種保險比政府規定靈 活得多,形式多種多樣,標準有高有低。如︰美國,有相當多的企業補充 養老金的私人養老金計畫。英國有補充退休年金,英國的退休年金一般包 括基本年金和補充年金兩部分。瑞典也有老年補充年金,雇員除享受基本 養老年金外,還可享受補充養老年金。實行補充養老金的意義在於實行補 充養老保險,對提升養老保險水準,同時可以喚醒公民的社會保險意識與 責任感;再則實行多層次的保險制度。
第三個層次是,政府對企業、社會團契、私人舉辦的保險項目,只 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和財政上的支持。在美國,除了聯邦政府舉辦全國性
的保障項目外,還有各州政府根據聯邦政府的有關規定舉辦的保障項 目,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自己管理的項目。
各先進工業國家在創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初期,領取退休金的老年人 數很少,國家每年支付的養老費用不多,社會負擔不重。經過幾十年的運 轉,如今許多國家都面臨著退休金支付危機。根據1994 年世界銀行報告 研究小組組長埃斯特爾•詹姆士說,在德國政府預算約有 1/3 被用作養老 金;而在瑞典、英國和美國,政府開支有將近 1/3 被用這種狀況(呂學 靜,2005︰2),如不設法改變,許多國家的社會養老制度都將面臨崩潰 的危險。從上述國家企業補充養者保險實行的情況看,對我國有一定的啟 示,首先,國家頒佈法規強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實施補充養老保險,也 同於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一樣。再則實施強製補充保險的國家,
各先進工業國家在創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初期,領取退休金的老年人 數很少,國家每年支付的養老費用不多,社會負擔不重。經過幾十年的運 轉,如今許多國家都面臨著退休金支付危機。根據1994 年世界銀行報告 研究小組組長埃斯特爾•詹姆士說,在德國政府預算約有 1/3 被用作養老 金;而在瑞典、英國和美國,政府開支有將近 1/3 被用這種狀況(呂學 靜,2005︰2),如不設法改變,許多國家的社會養老制度都將面臨崩潰 的危險。從上述國家企業補充養者保險實行的情況看,對我國有一定的啟 示,首先,國家頒佈法規強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實施補充養老保險,也 同於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一樣。再則實施強製補充保險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