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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老人福利計畫

在文檔中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頁 29-33)

伍、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二、 美國的老人福利計畫

3. 吳老德,(2003:181-182)。

二、 美國的老人福利計畫

美國由於是一個移民國家,採取聯邦制度,其社會福利安全保障 制度出現的較晚,一直到1920 年以後都市人口快速激增,個人的經濟 以及社會風險是漸隨著社會變遷而增加,已不是個人所能應付解決,

加上 1930 年經濟大恐慌,失業及老年貧病問題出現,於是 1935 年羅 斯福總統在位時提出了「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25因此,

美國老年福利計畫,首推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但是全面性的保障 法案直到 1935 年「社會安全法」通過後,才有一個保障開始。另外,

由私人提供的退休金制度則是到了 1974 年「就業者退休所得安全法 案」(ERISA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通過後才開始 有了法律的規範。但是追溯其最早的公共養老金制度早於1776 年僅對 當時的革命戰爭遺族支給年金,1862 年才立法提供因內戰傷殘的老年 給付,這是美國具備現代老年安全制度雛型的開始(楊永芳,2004:

56)。

25社會安全一詞創始於1935 年 8 月 14 日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安全法,亦有人主張 社會安全一辭係由 1920 年 1 月 8 日公佈的祕魯共和國憲法中首先使用,其次是 1925 年 5 月 15 日的立陶宛憲法,再次才為 1935 年美國。

我們先把幾項較主要的老年福利措施項目列出以供參考,其大多 數是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所負責主持或是協助辦理 推行,在這些服務項目當中,對於老年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社會安 全保險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與 1965 年的「老人福利法」(Older American Act)。美國的「社會安全保險法案」是為因應1930 年經濟大 恐慌而來的,於1935 年由國會通過的,美國聯邦政府推行一些財政上 的支援輔助計畫以供给各州政府用來救濟貧苦者,特別是對失業者、

老年人、殘障者、疾病者以及孤兒等之救濟工作,其包括了三個項目,

其中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則包括了失業、退休、死亡保險,是 屬於救濟金的補助。當中關於老年保險僅限於工商業受雇者,對於六 十五歲退休者依其累計之提撥薪資差異提供每個月 10 美元至 85 美元 的年金,於 1937 年開始徵稅,1942 年開始給付(徐麗君、蔡文輝,

1985:146)。

1965 年的「老人福利法」該法案中第二章即明定在衛生教育福利 部之下成立老年局,1974 年增訂第九章,准許老人局局長以合約方式 獎助公私立機構推動各地區的老年福利服務計畫,為老人提供居住、

教育、醫療、安養、交通等各項服務,1975 年再度修訂增加就業方案,

1976 年增訂興建多目標的老人活動中心,為老人提供衛生、教育、康 樂服務。

其次,老年人體質衰退,容易引起疾病,因此發在醫療費用的支 出自然較高,老年人在這方面的負擔顯得陳重,因此醫療保險方面和 低收入保險也很重要。美國是在所有工業先進國家中,唯一沒有全民 健康保限制度的國家,但此並非意味著美國在醫療制度上沒有任何的 措施,事實上,在其措施中,又以醫療照顧(Medicare)與醫療補助

(Medicaid)分屬於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二大體系(鄭麗嬌,1999:

112-113)。眾所皆知,美國社會福利的建構是濫觴於 1935 年羅斯福總 統的新政(New Deal)中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但在 1935 年社會安全法案中僅以就業退休者及其遺屬為其對象,目的在保障最 低生活水準所需26,1961 年舉行的白宮老人會議,已為「老人福利法」

26 當時羅斯福總統曾想建立全國性的醫療體系,但一方面,當時美國仍有相當大

的基礎奠定,直到 1965 年後,詹森總統的「大社會」號召下才建立了 醫療照顧(Medicare)與醫療補助(Medicaid)制度。因此,美國於 1965 年始將其加入「社會安全法案」。

醫療照顧依1965 年「社會安全法案」修訂條文,設置之唯一公營 健康保險制度,1972 年再次修正,擴大至未滿六十五歲的殘障、慢性 腎疾患者,所以聯邦醫療照顧實即指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殘障者、慢 性腎疾患者健康保險。其內容為兩大部分所組成:一為住院保險

(Hospital Insurance),屬強制投保項目;另一項為補充性醫療保險

(Supplemental Medical Insurance),屬任意投保項目。前前項以老人、

遺族、殘障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皆可獲得免付保險金的保險,如:

住院服務、居家照護、安養院等;後項凡是任何每月付保險費的六十 五歲以上老人都可獲得,如:醫師服務、救護車運送服務等。

表 5-5 美國老人福利政策與相關法規一覽表

1935 年 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1972 年、1977 年修正 1935 年 老年保險,1939 年修正為老年與遺屬保險,1956 年修正為

老年、遺族、殘障保險。

1950 年 幫助各州健康照顧費用的修正案(Amendments to assist states with health care costs)

老人醫療協助法(Medical Assistance for the Aged)

1960 年 老人指導委員會(Advisory commissions on Aging)

1961 年 第一屆白宮老年會議(First 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

參議院老人特別委員會(Senate Special Committee on Aging)

1965 年 老年醫療保險(Medicare Insurance)、老年美國公民法案

(Older Americans Act)、成立老年事務局(establishnebtment of Administration on Aging)

的地區沒醫生及醫院,加上醫生擔心無利可圖,以及保險業者擔心偏遠地區民眾 的醫療成本過高,故在新政中,健康保險一直都過不了國會這一關。

1965 年 老人福利法(Older American Act)

老年、遺族、殘障保險(Old Age ,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OASDHI)

1966 年 成人教育法(Basic Education for Adults Act)

1971 年 第二屆白宮老年會議(Second 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

糧票(Food Stamps)

1972 年 補助安全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 ncome)

1974 年 提供以需求為基準的社會服務基金(Title XX)

老人房屋選擇委員會(House Select Committee on Aging)

1975 年 禁止歧視老人法(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Aged)

1981 年 第三屆白宮老年會議(Third 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

社會服務方案(Social Sevice Block Grant Program)

退休者自願服務(Retired Senior Volunteer Program)

收養祖父母案(Foster Grandparent Program)

退休經理人員服務團(Service Corps of Retired Executives)

老年中心(senior citizen centers)

財產稅減免補助(Property tax relief)

公車優待(Special bus rares)

所得稅減免(Special federal income tax deduction)

老年國宅(Horsing projects for old people)

娛樂優待(Reduced rates for entertainment)

家內健康服務(Home health services)

營養計畫(Nutrition programs)

家事服務(Homemaker services)

托老所中心(Day-care centers for the elderly)

安養所(Nrusing homes)

1989 年 護理之家改革法案(Nursing Home Reform Act)

1995 年 第四屆白宮老年會議(Fourth 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

1999 年 聯合國公布 1999 年為國際老人年(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Year of Older Persons)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蔡宏昭,(1989:112-123)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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