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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老人福利計畫

在文檔中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頁 34-37)

伍、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四、 瑞典的老人福利計畫

談到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世界各國莫不以北歐為學習的標準,

也因為北歐是全球社會福利制度的典範,所以世人視瑞典的國家福利 制度,為一個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實驗室。瑞典是現代福利國家具有代 表性的國家,其「瑞典模式」早年聞名於世,其工業化速度雖不如英、

德國兩國,但其福利制度發展之完善與成就,著實令人推崇。

瑞典的老人人口在1850 年是 16,6700 人,佔當年總人口 3,482,400 人的 4.79%,到了 1975 年總人口為 8,291,000 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的老年人口為 1,234,000 人,佔了總人口的 14.88%,老年人口指數 23.2,老化指數為 71.0(周建卿, 1983:53-54),2002 年佔了總人口 17.2%(表 3-2),同時瑞典為福利國家的先驅,其「瑞典模式」的福利 值得我們參考。有關瑞典的老人福利法案起源,在1853 年制訂「濟貧 法」,1956 年才改為「公共扶助法」,在這之前的瑞典貧民均由教會依 據教會法規,來盡其救助的義務,同時在教會醫院中設有扶養老人的 場所。二次大戰後,由於經濟的加速發展,國防費用的減低,社會民 主黨乃主張推行社會安全制度,對於老人提高國民年金金額,以保障 其基本生活,來創造模範性的福利國家。

瑞典最早的濟貧法案是參酌英國經驗提出「新濟貧法」,但有關勞 工老年年金的議案則是到1889 年才在議會中提出28(胡薇麗:1997:

179-180)討論,1913 制定了第一個「國民年金法案」,由於瑞典的「國 民年金法案」是普及於全國凡十六歲至六十歲的國民皆強制參加,且 為個人負擔全部保費,雇主與政府皆不負擔,至六十七歲始可領取,

所以為世界上第一個普及性、強制性的年金制度。

28 1884 年瑞典下議院議員Adolf Hedin建議議會成立委員會研究勞工老年、意外保 險事宜,而後當時的國王指示設立「勞工保險委員會」開始加以討論相關問題。

資料來源:楊瑩,(2000:205)。

圖 5-3 瑞典勞動參與率(16-64 歲)

其老人福利方面,盡量縮短老年與壯年的差距,使其和老人之間 經濟階層的差距臻於平等化,瑞典菜行的社會保險與普遍年金的雙重 制度,大約可分為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補充年金、勞災保險、

失業保險五種。1913 年實施的基本「國民年金法案」為一定額年金,

者的老年基本生活所需,瑞典政府於是於1937 年加以修改制度, 1948 年起更與物價指數的變動相呼應改為浮動制度,廢止舊有的資產調查 制,改採隨實質薪資增加調整年金制度,雇者的被保險人繳納所得的 8.3%,雇主負擔工資總額的 8.3%,政府負擔經費 59%,制度雖然是普 及性,但是六十七歲所領的年金僅是基礎年金,並不能充分保障受領 人的生活安全無虞,1957 年透過公民投票方式通過,其年金以全體受 薪者為對象的強制性所得增設關聯式補充年金制度,乃是由雇主繳納 保費,以保障老年退休者的經濟安全保障,使得瑞典的老年經濟安全 保障趨於完備,並於1976 年起原訂的老人受領年齡從六十七歲降為六 十五歲開始。

綜上所述,瑞典對於老人福利政策的年金是最早採行普及性及強 制性的國家,其建立了一套保障國民的年金法案,幾經改革與修法,

乃在建立一套對老年居民提供所得年金收入的保障,綜觀其對於年金 法案的不斷改革,健全體系是一個多層保障、單一體制的模式。

表 5-7 瑞典老人福利政策與相關法規一覽表

頒佈時間 名稱 異動情形

1853 年 濟貧法 1956 年改為公共扶助法 1913 年 國民年金法案 1937 年參考丹麥制度修改 1948 年 國民年金法案 實施新制

1953 年 老人住宅政府補助政 策

國民年金法案隨薪資增加調整 年金制度

1959 年 國民年金法案 由雇主繳納保費的關聯式補充 年金制度

1973 年 國民年金法案 由雇主繳納保費 1976 年 國民年金法案 退休年齡降為六十五歲 1984 年 國民年金法案 設置「年金改革委員會」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下列文獻編製。

1.蔡宏昭,(1989:67-89)。

2.周建卿,(19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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