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第四節 我國老人福利績效之研討
四、 瑞典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北歐國家因為地理位置、歷史、道統、文化等方面接近,並在經 濟社會制度選擇方面有許多相似性和共同的特徵,形成獨特的北歐模 式,瑞典模式被認為是北歐模式的代表。瑞典的老人福利政策係保證 為每個人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這種全面社會保障包括的對象覆蓋全 體公民,既包括漁民、林業工人,也包括居住在當地的外國人或其他 納稅人,並使享受社會福利成為公民的一種基本社會權利。
人口高齡化是一大問題,目前瑞典近 900 萬人口中,60 歲以上 的占總人口的20%,70 歲以上的占 10%。醫療支出方面的 90%是由 公共財政提供的,幾乎是免費對每一個人提供,但也隨生活條件的改 善和醫療技術的進步,人的壽命越來越長,醫療費用越來越高,這將 使財政開支不堪重負。老齡化不僅使社會福利需求增大,而且使從事 財富創造的人口比例降低。其結果,現行經濟活動人口所承擔的社會 負擔加重,不利於社會再生產。
瑞典國家社會福利的核心是社會安全制度,其模式係以社會安全 制度、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及龐大的公共服務部門而形成,屬於普及 式的社會安全制度。因為信奉凱因斯因為福利理論學派的社會裡論,
十分重視所得崇分配的重要性,因此強調 政府對於資源分配的介 入,尤其「瑞典模式」更被世人譽為經濟與社會制度的實驗室,其「由 搖籃到墳墓」緊密的社會安全福利網,全方位的照顧到每一個從出生 到死亡的瑞典人,強調公平,政府介入資源的分配,以福利政策從事 所得重分配來扶助弱勢者,以高額稅捐來經由國家機器進行。
觀諸其福利政策的推行過程,從上個世紀的七八十年代,瑞典 經濟飛速發展,國民收入迅速增加,政府開始推行慷慨大方的高福 利政策,成為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1884 年之前以德國俾斯麥 模式提出普及式及繳費式老人年金建議,但未實施。直至 1913 年國 民年金法案之年金以未滿 67 歲之公民為對象,但對貧困殘疾者,無 年齡限制,使瑞典成為世紀第一個建議普及性(universal )且強制 性(compulsory)年金制度國家,其年金制度簡稱 AFP,即是定額的 基本年金給付(flat-rate basic pension)(楊瑩,2000:210)。
1990 年末期經濟危機國家經濟不堪重負,政策乃有所轉變,瑞 典是世界上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超過 65 歲退休年齡的 老人佔到全國人口的 17%,其中 80 歲以上的老人佔 5%。據估算,
目前瑞典用於養老保障的開支已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 20%。直至 1990 年末期經濟危機使政策有所轉折改革為與所得相關的法定附加 年 金 給 付 ATF ( earning-related supplementary 或 現 稱 National
Supplementary Pension),但該年金給付僅足夠老人基本生活需求。
(王育瑜譯,Eskil Wadensjo,1999:168)。
近年來,瑞典正遭遇自1930 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因為瑞典 的社會福利制度,使得政府的支出甚為龐大,政府鉅額的支出帶來 了重稅政策,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高所得者的稅率更是高達 70%左右,使得一般民眾產生不平的心裡,
瑞典如何克服此一危機,將會影響該國未來的發展。瑞典經濟情況 的優點是:社會富有、民主制度穩定、人民對國家的未來有共識。
缺點是:危機是有週期性的問題、無法單獨藉由短期措施來解決。
當然瑞典的經濟社會情況與台灣不同,問題自然也就不同,瑞典有 它本身的問題,而台灣有台灣的問題。基本上來說,瑞典是先進已 開發國家,國民所得、生活品質都比台灣高些,而台灣是在社會政 策發展的階段,政策的成熟度當然比不上瑞典,但是目前台灣的政 策,彷彿是追隨著瑞典的模式,期望走上由政府干預來保障全民的 福利政策。
因此,瑞典政府近年來對社會福利制度的進行改革,養老保障 制度也有所改進,比如:新的退休金制度強調人們退休後的收入與 他一生的收入相關,工齡越長,工資越高,他的退休金就越多。個 人對自己的將來負責,它不僅將提高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同時還可 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前幾年,瑞典政府開始拿出一筆資金,用於 補貼由子女承擔照料老人責任的家庭,由於中央政府下放了部分管 理許可權,有的地方政府將老人服務設施私有化,以提高效率,養 老金的數額也不是年年相同,它隨著年度經濟增長率、人均預期壽 命的變化而浮動,當年經濟增長快了,養老金數額將會提高;人均 預期壽命高了,養老金數額會跌一點(感受瑞典人的金色晚年,《文 匯報》,2002 年 4 月 16 日)。從瑞典的老人福利措施可讓我們得 到啟示與教訓。
瑞典老人福利政策的經驗給予台灣的啟示,在於兩國的經濟制 度不同,瑞典是政府介入資源分配的工作,然而,其年金保險系有 幾項特色,可供台灣作為參考:
(一) 普及性與完整性:瑞典全國國民均在年金保險內,其年金 保險給付涵蓋了老年、遺屬、殘障,以及各種津貼給付、附 加給付,非常完整與普及。
(二) 兼顧基本生活保障與所得差別的退休生活水準:保障最基 本「基本額」的所得安全,有工作者可依其以往所得差別,
而有附加年金的保障,其保障是退休前所得水準的60%。
(三) 雇主負擔制:雇主為其員工繳納保費,以照顧員工退休生 活。
(四) 事權統一的行政體系:由中央「衛生與社會部」主管社會 保險業務,事權統一,其下在設置「國家社會保險委員會」
管理監督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局」,收事權統一、效率高的 績效。
所以,我們可參考瑞典模式的優缺點,以及它所發生的困境,對 照台灣的國情,加以修正或更新,找出屬於我們台灣社會的政策。